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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2-05-22 04:02:1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贵阳市劳动合同(共12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贵阳市劳动合同

篇1:贵阳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篇2:贵阳市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地址:贵阳医学院科技楼项目 ;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甲方违章指挥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违章操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以一定时间为期限的用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

(1)按月工资标准计发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 工时)和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3)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一式两份,

项目部与乙方各持一份。如与劳务公司签订,一式三份,工程项目部、劳务公司与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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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贵阳市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企业类型:

乙方(劳动者):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 所 地: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采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 种情形的规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月

3.本合同自年月工 作任务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 工作时间

1、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

3、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如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 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 工作制度。

4、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 劳动报酬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但是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按照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计件工资,按单价和产量支付。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的发放按照甲方的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规定予以调整。

3、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5、甲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除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之外,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7、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经批准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均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承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 待遇福利

1、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停工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发工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4、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5、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括号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八、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九、劳动纪律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本合同解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应当在终止情形出面之日起7日内为乙方办理停保手续及失业缴费登记、待遇资格认定、档案移送,并告知乙方应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手续。

十一、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需裁减人员,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的程序与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八)甲方依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享有的权利。

十二、不能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项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通报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3、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或者乙方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本合同未尽一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人(签章)

合同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篇4:贵阳市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具备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使用蓝黑、炭素墨水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篇5:贵阳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类型:

乙方(劳动者):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所地: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采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的规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月

3.本合同自年月工作任务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如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4、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但是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按照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的发放按照甲方的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规定予以调整。

3、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4、甲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除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之外,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6、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经批准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均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承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待遇福利

1、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停工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发工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4、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5、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括号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八、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九、劳动纪律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本合同解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应当在终止情形出面之日起7日内为乙方办理停保手续及失业缴费登记、待遇资格认定、档案移送,并告知乙方应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手续。

十一、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需裁减人员,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的程序与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八)甲方依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享有的权利。

十二、不能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项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通报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3、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或者乙方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本合同未尽一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证机关(盖章)签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证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篇6:贵阳市导游词

贵阳市位于我国西南云贵高原的东部,是贵州省的省会,也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贵阳属于亚热带湿润温和型气候。其中冬无严寒,夏无酷热,阳光充足,雨水充沛。空气不干燥,年平均气温在15.3摄氏度左右。宜人的气候是贵阳的骄傲,因此才博得了“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气候宜人数贵阳”的美誉。

贵阳地处山地丘陵之中,群山环抱,素来被称为“山国之都”。同时,它还是一个以汉族为主,苗、布依、侗、回等多民族共居的城市,自古就有着古朴浓郁的民俗风情和璀璨的民族文化。

优美的喀斯特地貌造就了贵阳多山地丘陵的地理环境。怪石、凌峰、溶洞、幽林,多样的景色风光使人流连忘返;奇特的地形地貌让人心叹神怡。红枫湖、百花湖等等风景名胜区更是欣赏这高原自然景观的绝佳地点。

篇7: 贵阳市导游词

中国古语说:“山北为阴,山南为阳”,因城区位于境内贵山之南而得“贵阳”之名,同时,古代贵阳盛产美丽的竹子,故贵阳简称“筑”。它地处山地丘陵之间,故还有“山国之都”的雅誉,而且市内自然景观,文化古迹,民族风情星罗棋布,因此又有“公园省”的“盆景市”之美称。

贵阳是中国的又一春城,气候温和湿润,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四季宜人,春夏秋三季都是旅游的黄金季节。这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最热是七月下旬,常年平均气温是24摄氏度。最冷是一月上旬,常年平均气温达4.6摄氏度。全年平均气温是15.3摄氏度。空气不干燥,四季无风沙。人们广为称赞:“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气候最佳数贵阳”。

在这里,喀斯特地貌非常奇特,,地形多样。地上,奇峰翠谷,山环水绕;地下,溶洞群落,别有洞天。明山、秀水、幽林、奇洞、古寺浑然一体,相映生辉,形成了雄奇秀丽、独具特色的高原自然景观。其中,有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清镇红枫湖),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花溪、百花湖、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息烽风景名胜区)。

在贵阳众多的文物古迹中,有1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息烽集中营;有全国唯一的一幢木结构三层三檐不等边的九角攒尖顶阁楼、建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的文昌阁;有作为目前贵阳市标志、建于明万历二十六年(15)的甲秀楼;有贵州佛教第一大丛林、建于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的弘福寺,有为纪念明朝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守仁建于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的阳明祠等。

贵阳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的城市,悠久的历史孕育了这块土地上38个民族璀璨的民族文化,形成了浓郁的民族风俗,有少数民族青年男女通过饱含深情的歌舞、寻找意中人的“四月八”、“三月三”、“六月六”、“跳场”等节会;有称为中国戏剧雏形和“活化石”的傩戏、地戏,追述着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记录着中原文化和贵州民族文化的交融。

刺绣与挑花是贵阳民族传统工艺百花园中盛开的两朵奇葩。蜡染制品则蕴含着民族文化的艺术魅力,它们与粗犷、古朴的.傩面具等民族文化的精品一样,备受国内外友人的青睐。

贵阳的风味小吃,着实令人垂涎。仅地方传统的风味小吃就达100多种。无论白天黑夜,贵阳街头巷尾的小吃摊点星罗棋布,一些饭店酒店将有特色的部分小吃列入筵席中,还有专门的小吃筵可供品尝。贵阳最有名的风味小吃有肠旺面、恋爱豆腐果、雷家豆腐圆子、糕粑稀饭、“丝娃娃”、荷叶糍粑、吴家汤圆、毕节汤圆等。

篇8: 贵阳市导游词

朋友们游客:

大家好!

走遍神州大地,醉美多彩贵州,欢迎您来到多彩贵州,今天我不是大家的导游,而是大家的朋友,我是一个地道的贵阳人,今天让我带您走进我的家乡,一个避暑之都――贵阳。

朋友们,随着城市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城市里的高楼像雨后春笋似的纷纷拔地而起,如果在城区,你能看见一座古林参天,植被茂密的大型综合性城市公园,那实属不易啊!今天,在咱们贵阳市西北角,就有这样一座集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民俗风情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规模强大的综合性公园,那就是黔灵山公园。它集黔山的灵秀,贵阳的春色为一体。我们离开喧嚣的都市,来到这里,你是否感到特别宁静和清幽呢?仿佛踏入了一片人间的净土!它是贵州高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来到黔灵山,我就得给大家介绍一下赤松和尚。相传清康熙十一年,赤松和尚云游到此,在山上倒载了一棵松树,没想到它竟活了下来。于是他在松树旁建起了弘福寺,并把此山名为黔灵山,以黔之山灵,集于此山之意。表示此处为贵州人杰地灵荟萃之地。

进入公园,我们从象王岭山脚经九曲径上弘福寺,九曲径也是当年赤松和尚来此开辟的盘山古道,道路曲曲弯弯,共有380级石梯,俗称二十四个之字拐,因有九个大弯道而称九曲径。九曲径沿途有许多摩崖石刻,有明代地理学家徐霞客《黔游记》中提到古佛洞;清人黄中源的题壁第一山等,引导人们走进佛山,其中最醒目的是嘉庆年间临川徐纯书写的佛字和咸丰年间贵州总兵赵德昌所写的巨大虎字。为什么佛山上要书写虎字呢?因为是虎是山中之王。以虎镇山,以便弘扬佛法。

走完九曲径,我们就来到红福寺,弘福寺坐西朝东,其布局犹如一个巨大的甲子,寺院分南中北三轴,正对着山门的是九龙浴佛大型石雕,描绘的是佛主释迦摩尼的一个的故事,相传他诞生之时,有九条龙吐水为他沐浴。山门是一座有三个门洞的楼牌式建筑,大家请看,上面的题字;黔南第一山,是前国家副主席董必武先生所提写的。弘福寺三个字是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提名的。这山门的三个洞象征着佛教的三解脱门,即空门、无相门、无作,所以就有了,出家戒后便是遁入空门。

公园的西南是黔灵湖,黔灵山的佛教文化影响力虽不及我国的四大佛教名山,但它却拥有其他佛教望尘莫及的垄断优势,独居都市中心,是中国都市第一佛教名山。它给黔灵山平添了几分灵秀,像一面明镜镶嵌在碧绿的翠湖之中,在湖畔旁的广场上耸立着贵州解放烈士纪念碑,它是现在贵阳市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会所。顺山而下便是麒麟洞了,在洞内有一巨大的石笋,酷是麒麟而得名,洞前有茂盛的紫薇和三百年的石榴树,洞旁的水月庵更不可小觑,当年发动西安事变的两位爱国将张学良、杨虎城先后被关押在这里,留下了许多感人的故事。

咱们沿着九曲径再往上走,就到了筑亭。站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贵阳市全景,大家请看,这是一个万马归槽的宝地,贵阳市坐落在群山环抱之中,犹如大山的一个孩子。游客朋友们,我给你们一个小小的建议,你不妨站在瞰朱婷的最高处,张开臂膀,深吸一空气,当风迎面扑来时,清新的空气一定会给你带无尽的清爽。

咱们黔灵山汇集了贵州的灵秀,它是一座具有灵气和福气的佛山,相信黔灵山的灵气和福气会伴随您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事事顺利、吉祥如意。走遍神州大地,最美多彩贵州,期待您,期待更多的朋友再次光临。谢谢!

篇9:贵阳市森林公园简介

贵阳市森林公园简介 -资料

森林公园原为贵州省林科院实验林场,1960年4月,周恩来总理来黔视察时,以其林木葱郁,树种繁多,景致壮观,提议将林场改建为森林公园,以供游人观览,以丰富人民文化精神生活,

资料

由于它林木种类众多,成林时久,面积广袤,泉水潺潺,珍禽出没,蝉鸣鸟语,芳草馨香而被誉为“贵阳八景之一”的美称,并跻冠于全国城市森林公园之首。于一九九九年被列为“中国名园”。

篇10: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 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年后复查鉴定,终结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月1自日起施行。

贵阳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作是工伤,那么工伤赔偿在每个城市每个行业的标准都有所不同。贵阳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很多时候我们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赔偿的时候并不了解这笔赔偿金的数额是怎么来的,其实都有一个计算方法的。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233元/月×24个月

2、六级伤残:4233元/月×21个月

3、七级伤残:4233元/月×15个月

4、八级伤残:4233元/月×12个月

5、九级伤残:4233元/月×9个月

6、十级伤残:4233元/月×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233元/月×24个月

2、六级伤残:4233元/月×21个月

3、七级伤残:4233元/月×15个月

4、八级伤残:4233元/月×12个月

5、九级伤残:4233元/月×9个月

6、十级伤残:4233元/月×6个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作是工伤,那么工伤赔偿在每个城市每个行业的标准都有所不同。贵阳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很多时候我们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赔偿的时候并不了解这笔赔偿金的数额是怎么来的,其实都有一个计算方法的。

篇11: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编制。

第九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二)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

(三)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以及重点旅游区;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采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地形图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适应城镇发展需要并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且加强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选址申请书;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1∶500至1∶现状地形图;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

4.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文件;

5.建设项目有效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6.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成交确认书)以及1∶500至1∶2000勘测定界图;

3.取得地块的现状地形图;

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或者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需经环保、消防、交通、气象、人防等部门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日照分析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报告;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房屋拆迁结案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以及附图。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二十五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效果图、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寨规划,并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三)经规划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以及效果图原件;

(四)竣工规划实测图以及竣工图;

(五)建设项目竣工现状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资料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并且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义务,并且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条 规划条件作为土地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划拨、出让或者实施土地储备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用地的规划条件。

已明确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并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修改规划条件。确因无法实施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按照前款规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出让。

第三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施工等原因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以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要求。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原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报告、规划督察、行政监察、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部门联动、完善批后管理等措施,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下列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以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建筑、山体、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情况;

(五)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城乡规划管理问题。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提出督察建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核实后,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限期整改。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审批的建设工程加强批后管理,根据实施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在房屋建设工程开挖基槽、基础完工、地面首层完工、顶层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查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查核。未申请查核或者查核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城乡规划,并且重点公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受理查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查询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受理举报、控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保密并且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总体布局、效果图、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被确定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筑所有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使用范围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篇12: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改善社区服务和管理,实现社区和谐、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人群所组成,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居政分离、因地制宜,公开高效、强化监督,维护居民权益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社区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

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社区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促进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服务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

第七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应当以服务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社区环境优美、公众广泛参与、社区文明和谐和居民满意为目标。

第八条 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

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社区建设应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做好社区内的民生保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卫生、体育、统计、民政、科普、老龄、残疾人、民族宗教、侨务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综合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开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社区应当成立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其成员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公开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和公益性问题,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监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建立灵活多样的协商议事制度,畅通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

第十九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召开意见收集会,走访社区居民,收集区域内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召开议题讨论会,对社区居民关注和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提出需要提交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事项;

(三)召开议事决策会,对提出办理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且交付实施;

(四)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扩大会议,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条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向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其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除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创建达标的事项外,不得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当有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

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居民制度。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到社区接待、走访居民群众,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以及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多种形式促进社区建设、治理的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培育、支持和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对暂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区服务管理又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听取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通过开办扶持、专项扶持、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和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培育社区服务管理需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社区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方式,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办理下列事项:

(一)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服务管理事项;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四)社区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

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社区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实行办事公开、一站办理和首问责任等制度,根据群众需要,可以采取错时、预约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

购买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指导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效果评价和工作要求,保障购买服务的有序施行。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管理便捷、无缝衔接、全社区覆盖的要求,结合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科学划分社区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网格工作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报酬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网格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多责,做好网格内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采集基础信息,收集社情民意,服务居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负责采集和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信息;

(三)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网格工作人员对采集的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城市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联网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网格信息动态管理,开通服务热线,反馈社区居民意见,及时解决社区问题。

建立社区门户网站,面向社区提供社会管理资讯和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网上受理社区居民反映或者申办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健康咨询、文体娱乐、托幼和维修等服务,建设社区超市、家政服务网点、居民楼(院)信报箱和居民说事点等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维稳、社会治安、安全事故防范的工作网络和机制,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开展社区治安联防联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区秩序。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建各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激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自助活动,对社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救助。

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调研,听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区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社区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服务、便于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每个社区的服务管理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社区市政、环卫、绿化、医疗卫生、文化和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

在建设前款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居(村)民委员会工作骨干、优秀网格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者以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工作者岗前、在岗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社区工作人才。

第四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符合社区工作实际的双向考核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将社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社区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考核评价社区工作,应当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组织机构、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将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列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认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和挂牌联系等制度,公开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内容,接受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并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社区工作的要求

平民意识

社区工作项目一般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而确定的,社区工作者要把自己置于社区一员的位置才能体会和理解社区需要,充分尊重每一个社区成员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利。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社区参与,增强社区成员对社区事业的关心和介入,帮助他们找到最关键的问题,培养人们的自助能力;并通过共同的工作计划或项目,推动社区发展。没有这种“群众路线”,社区工作就失去了动力和目标。社区工作者的平民意识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民主意识。即使社区工作者具有一种组织者的身份,也要充分重视志愿参加和民主合作的精神,促进社区成员或团体的自由发展和自动调适,充分发展各自的潜力。

知识基础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沟通技巧

社区工作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工作者能否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与社区组织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角色要求。社区工作者既要与社区内外的组织机构打交道,也要与社区成员共同学习、讨论和工作。无论是工作伙伴之间的联合设计、集中财力、协同服务,还是推动工作对象的自助、互助和自治,都需要社区工作者发展或维持友好合作、群策群力,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社区工作者面对的工作伙伴或对象的职位、年龄、性格、组织角色各式各样,因此社区工作者要在理解“人”之社会重要性的前提下,遵循沟通与合作的原则,运用相应的知识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相互的沟通和合作,更加了解自己作为社区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最终为有成效的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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