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共11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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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篇2: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制约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
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建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
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
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不招标的修缮工程,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一般是根据工程签证来结算的,工程签证反映了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根据工程签证、当地定额及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工程的的实际造价,因此,真实准确的签认,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如果签证不准确就会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无法制约。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的报价方式的确定
在招标工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招标的范围一定要写清楚,写全面,这样计算总造价才不至于漏算,总造价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在招标文件中也要规定明确,根据我们企业对维修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策略有以下几种:
1.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包干的方式确定
整体修缮工程项目通常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比如说整栋楼的加固或装修项目,通常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施工图设计,或没有委托设计但利用原图编制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这样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造价,可以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工程造价包干预算可以采用:1)、按定额计价按图纸先计算工程量 ,按全国消耗量定额及所在地区估价表套价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总造价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安照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分别报价(包括利润、税金),然后汇总为总造价。
局部修缮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2.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对于局部维修且工程量不明确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商务标报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招标。
五、工程招标中编制标底的作用
对于招标工程,是否应该设标底是近几年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说不设标底好,有的说有标底好,我认为还是有标的好,特别是维修工程每一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每一个项目所选的材料不同以及材料的规格品牌型号不同,和以往的工程没有可比性,如果没有标底,施工单位报的造价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万一碰上不良施工单位,暗地串标抬高造价,就更没法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投标预算造价报的很高的情况,编制标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
对于限额以下的不招标的.工程,按实际的工程量签证结算,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限额以上的招标工程,由于工程量不明确,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的工程,经济标只报下浮率的,也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对;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要报工程总造价的,需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调整范围要做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开结算时产生经济纠纷,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有:
1.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主要是指费用、费率的调整,比如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的调整。
招标文件要规定这些费用如有调整是否可以调。
2.工程变更的调整
任何工程在实施中都难免会有变更产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策略,是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幅度调整,还是全部变更可调。
3.招标以外的增加项目的调整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的增加项目,招标文件要规定,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增加项目投标报价报下浮率的策略,如果报下浮率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目前,在修缮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上还同时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对于图纸不建全、工程量不是很明确,工程投资不是很大的项目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对于图纸齐全的工程项目由过去的定额套价计算工程造价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取代。
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开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将是工程造价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有利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篇3:1Z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z202030 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工程结算的方法
1z20203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 )提出。
a.承包商 b.工程师 c.发包人 d.采用原合同价
答案:a。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相应综合单价应( )。
a.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b.由承包商提出,发包商确认
c.由发包商提出,承包商和发包商确认 d.由工程师提出并确认
答案:a。
篇4:1Z3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z20203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 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
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 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2)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师应通过fidic(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
第一种情况:
● 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例题:基于fidic合同条件,宜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的情况有( )。
a.某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b.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
c.这项工作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d.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e.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答案:abde。
第二种情况:
●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篇5:合同承包方式有哪些
合同承包方式有哪些
发包方(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该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乙方):系村村民。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村民代表参加下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本合同承包指标及期限,明确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 亩。其四至范围与位置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土地性质、数量为机动地 亩;荒沟 亩;养鱼坑 亩。
承包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本合同承包使用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承包范围内。遇有国家地下资源开采应予配合,但有取得青苗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 、 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承包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五条 、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 用人自主权,组织种植、耕种和生产权。
(三) 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要求依法获得青苗及种植物补偿的权利。
(四) 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建房、建厂、挖坑、用土、采矿以及种植树木、果树等。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交纳国家因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二)按时收取乙方交纳的承包金。
(三)保障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合同经双方签名、甲方盖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二)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提出理由并通知对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者解除。
(三)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国家法律、政策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是否续订取决于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发包方案,乙方应当在合同届满后无条件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不得以土地投入作为要求赔偿、补偿和拒绝交回的条件;在交回承包地时有种植作物的,甲方不予作价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期限届满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四) 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篇6: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7月,山西甲医院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乙公司从日本为甲医院购买CT诊断设备,甲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乙公司负责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甲医院作好设备的验收工作。之后,乙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了CT设备进口的货物买卖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于日本丙公司只能生产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医院又与中国丁工厂签订了购买CT配套装置的国内购销合同。
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分别提供的设备运抵甲医院。为了保证CT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顺利进行,208月,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共同在甲医院签署安装调试CT设备协议。协议约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进行,应在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在甲医院人员使用10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规格不符,加之中国丁工厂的附件的规格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规定应交验使用的2008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甲医院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产生纠纷,2008年11月,日方和中国丁工厂将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月,甲医院向中国法院起诉,以该CT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应赔偿甲医院的各项损失。
日本丙公司辩称,根据日方与中国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医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际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确。因此,甲医院应受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安装调试协议,仅对安装调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也未改变货物买卖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该安装调试协议完全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甲医院无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任何基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中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医院的CT设备的配套装置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存在质量低劣的情形,甲医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评析
甲医院是否有权提起仲裁
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究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还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甲医院在合同上签字,仅是作为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受益人,系对受托方的明示。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甲医院是没有资格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的。而货物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实在于CT设备买卖的法律关系,安装调试协议则是基于对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设备如何进行组配、连接、调试和验收等法律事实,
协议的主体是四方,即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基于上述关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安装调试协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只能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纠纷,而在安装调试协议中,各方约定的“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的内容并不属于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医院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由于甲医院是以安装调试协议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就另外的合同主体违反自身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不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日本丙公司系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本案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在本案中,由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所提供的设备本身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发生了在安装调试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束调试并获取甲医院验收的情形,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发生由于设备质量问题而导致安装调试无法正常结束的情况下,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竟然将技术人员从甲医院撤走,单方面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其撤走技术人员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合同。
因此,造成安装调试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承担。
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该条规定中没有对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在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违约方应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尽量减少损失。通常采用的合理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以努力减少损失和满足对方需要为原则来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甲医院有权要求两违约方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关的,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义务达到约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同时规定,(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医院有权对两违约方在更换设备前因违反合同约定对自身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篇7:导游经验导游如何确定讲解方式
导游员的讲解内容十分广泛从古到今,东南西北,无所不有无所不包,总的来说导游员所讲解的内容大致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直观事物。即具体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游览景区中的山水风光,博物馆内的陈列品等。另一类是非直观事物即看不到模不着的,但听见后能够想像得到的实体事物。
比如传说故事,轶闻趣事等。两大类不同性质事物的讲解因情况不同、内容不同。所采取的讲解方法也应不同。通常情况下导游员在讲解过程中往往是将两大类内容交替使用的,这主要是看当时的情况来作出决定的。换句话说.前一类讲解以奇观事物为主,后一类讲解以想像得到的务物为上,
备考资料
两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讲解方法可灵活多变,但目的却是一个;即向游客提供实实在在的知识和美的享受。比如,一名导游员带领游客进人自然风景保护区这时导游员面对直观景物可以让游客睁大眼睛。尽情欣赏大自然的奥妙之处,并讲解其特色与特点。相反也可以让游客把眼睛闭起来让他们闻饨新鲜清香的空气听听叮叮鸣晗的泉水不感受一卞空旷宁静的氛围,此时游客定会享受到大自然的美妙。
但是,如果该批游客是农村来的那么讲解的方法就不同了,睁大眼睛和闭上眼睛的导游方式不合格因为那种环境对他们来说是太熟悉了。所以,针对不同的游客一定要首先选择对你今天要使用的讲解方式,如果选择对了,那么你就已经成功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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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书
工程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X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0325的《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乙方:XXXX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
篇9: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法律及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即发生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阅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款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款;施工方无施工资的,只应给付给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篇10: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价款应如何支付?
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价款应如何支付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篇11: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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