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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延误合同

时间:2022-12-06 08:38:3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工程工期延误合同,本文共13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工期延误合同

篇1:工期延误检讨书

工期延误检讨书

尊敬的周总:

您好!

首先由于我对工作疏忽大意的原因,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周报,在此做出深刻检讨!

春节期间由于我的疏忽,未能按要求上交周报。事后虽有弥补但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咱们一个大型企业来说更要有属于他自己的规章制度,而我却违反了规定,对此我感到深深的愧疚与歉意。也许公司会因为我的过失,给我们的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一定的麻烦或损失,我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对我的处罚。

经过这次的工作失误,我深刻地总结主要原因,主要是我的责任心不强,以及工作不够细致没有能够把公司制度牢记在心。通过这件事,我认为虽然是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自己没有严格要求自己的结果。身为山东区负责人,应该严以律己,对自己严格要求!以小及大,只有把日常小事做好,增强自身的工作态度,才能够带动整个山东区的销量进行更高一个层次的提高,才能咱们公司的代理商更放心与我们长期合作。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再向公司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您的鞭策与指导发自内心的感谢。

我仅向公司做出深刻检讨,并保证:

1、在这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旧欠缺。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工作中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异的工作成绩来弥补过错。以后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公司的要求及制度。

2、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3、对于这次的工作疏忽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做好。我们已经意识到错误,且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请公司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监督,同时我亦愿意承担一切处分!

篇2: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分析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篇3:工期延误及工期顺延的如何索赔

工期延误及工期顺延的如何索赔

一、关于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

二、关于实际竣工日期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二)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五条)

三、工期顺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二)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5条)

(三)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四条)

四、工期鉴定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五、工期违约的一般处理原则

(一)赔偿损失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二)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司法解释第八条)

篇4: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以备忘录形式约定: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工程。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问题,20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四终字第00100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安徽省公路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甲方)与浙江大地公司(乙方)就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有关问题,以备忘录形式约定:双方同意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2509885元,乙方按照招标大件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第22.3合同段的.工程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业主同意并批准的分包工程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且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本项目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上述备忘录内容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在备忘录上加盖公章。2008年3月20日,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大地公司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中标价格为22509885元。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即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工程,工程总价为2806900元。合同签订后,唐华向浙江大地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蔡家桥至谭家桥桥梁涵洞工程转让给刘战来,由刘战来按业主项目部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后刘战来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桥台高程变更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进行基础砼施工;2、砼施工现场无项目施工技术及实验人员值班;3、片石砼施工质量差,未按照相关规范施工。2009年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205月12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2806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2010年9月5日,浙江大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2、判令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3、判令唐华、刘战来返还已预支的材料款、工程款170840元;4、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832732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

2010年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除留西河桥外,浙江大地公司已于2009年6月后对其余四座桥梁另行组织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为:汪家中桥为2010年1月;留东河桥和南山河小桥为2010年4月;西坛河小桥为2010年7月,上述四座桥梁现已完工。一审庭审中,唐华和浙江大地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唐华以个人名义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均无异议。

施工期间,浙江大地公司向唐华、刘战来提供水泥320包,共计16吨,水泥价格为每吨365元,计5840元。2009年5月28日,唐华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承包施工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9日至27日分四次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165000元,唐华称其领取的该165000元系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浙江大地公司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但该公司却违法将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无合同关系,唐华、刘战来进驻施工工地现已无合同依据,故唐华、刘战来应将其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工地。浙江大地公司提出要求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唐华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的水泥价值5840元,该款应当予以退还;唐华在浙江大地公司预支的工程款165000元,浙江大地公司认为系在涉案桥梁工程中支取证据不足,对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165000元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二、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三、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公司损失96265元;四、唐华返还浙江大地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五、驳回浙江大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2、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3、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

(一)关于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经查,唐华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协议后,又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承包施工浙江大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领取该165000元工程款时,既是涉案桥梁工程的承包人,也是路基工程承包人的代表人,唐华分四次领取该165000元所写的借据中,并未注明款项用途。现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该165000元是唐华代表该公司领取的路基工程款,而浙江大地公司与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尚未就路基工程进行结算,故认定该165000元为唐华领取的路基工程款,对浙江大地公司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65000元不属于本案所涉桥梁工程款并无不妥,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二审期间,经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刘战来确认,除留西河桥外,其余四座桥梁已由浙江大地公司另外转包他人施工完毕,唐华、刘战来并未占据该四座桥梁的施工现场,故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该四座桥梁已无必要,应予更正。但刘战来等并未撤出留西河桥的施工现场,鉴于唐华系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其负有将妨碍施工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的义务。由于唐华与刘战来所签的工程转让协议亦属无效,故刘战来占据施工现场并无合同依据,理当撤离。为使浙江大地公司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留西河桥施工现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令唐华、刘战来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施工工地已无必要,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6265元;唐华返还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驳回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篇5:工程工期承诺书

藁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藁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大楼弱电部分工程施工工期有效实现,完全履行合同中我方的义务,我代表翔宇通信有限公司就保证工期的有关问题郑重承诺:

1、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交满足分包合同要求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严格按项目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我方需要变更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

2、在规定的工期内(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8月31日)完成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3、我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4天。特殊情况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4、现场的施工班组、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以及重要、关键工序的作业人员撤换时,一定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愿承担由此造成工期拖延等一切不利后果。

5、保证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充足且与施工项目配套,并确保其完好率。未甲方同意,我方不将任何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撤出现场。

6、在甲方要求本工程赶工期或大干期时,保证无条件地在接到项目部赶工期或大干期的书面通知后,增加为满足赶工或大干期要求的机械设备、人员、物资等。

承诺单位:

承诺人:

20xx年3月4日

篇6:工程工期承诺书

致:

若我单位在 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工期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按图纸、相关规范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制定施工工期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人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加速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均提前做好工期提速准备,做好思想工作。

五、保证在工期内,安全、保质、高效的完成此次施工任务。

六、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条件完善后,我方定会根据现场需求按时完工。

投标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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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程工期承诺书

工程工期承诺书模板

1、质量保证:我们将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质量关,精心施工,创精品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否则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期保证: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做到人员上够,工作面开足,农忙季节和冬雨季不停工,确保xx日历天内交工。

3、安全文明施工:按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施工,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逐项检查,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创安全文明达标工地。

4、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url#。保修期内,我公司将免费承担一切维修义务;保修期外,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只计取材料费。保修期内外,我公司若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保证随叫随到。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将留设专人现场办公半年,成立保修小组,具体负责维修、保修工作。

5、回访:工程交付使用后,我公司将派专人定期到建设单位进行回访。在使用过程中接到建设单位人员通知后,我们保证随叫随到。

6、垫资: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资金暂不到位,我方承诺连续施工一个月不停工。

7、我公司将积极协助贵方进行投资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工程设计方案,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减少定额外消耗,以帮助业主达到投资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

8、我公司完全同意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投 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0xx年3月30日

篇8:烂尾楼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问题

烂尾楼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问题

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几乎绝大部分的工程都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而在每一个烂尾楼工程纠纷案件中,也几乎每个发包人都不会放弃追究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机会,每当此时很多承包人会提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抗辩,故探讨这种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实务上显得极有必要,下面分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1、违约金的性质。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的,还是两种特性兼具,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一直未停过。一些论者主张判断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的,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更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如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实际上是用来充当替代赔偿损失作用的,当事人通过约定这种违约金,一旦违约,就支付违约金,可以避免举证上的困难,即避免了证明损失、证明因果关系等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也认为,“长期以来,尤其是在以前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更多地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在后来的立法中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而决非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违约方”。上述观点的立法依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主要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加深对违约金责任属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正确判断违约金约定标准的高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举措。

篇9: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根据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及施工场地平整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我公司施工经验,投标工期为60天。

保证工期的承诺如下:

1. 按项目管理体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推行项目法施工。

2. 全公司范围内组织技术过硬、素质高的施工作业队伍,主要工程项目实行二班作业。

3. 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特别是原材料、机械设备应提前做好计划,按要求时间进场、保质、保量及时到位。

4. 严格采用网络计划施工,实行三级网络计划控制,利用微机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对网络图进行时间参数的计算,找出计划中的关键工种和关键线路,针对关键工种和关键线路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金,确保计划目标的完成。

5. 在计划按排中落实雨季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的均衡性、连续性。

6. 针对场平施工特点,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进行分区并行施工,交叉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7. 在总体施工计划下,制定各工种月、旬、周计划。制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坚持每周例会制度,施工队坚持每日工程进度调度统计、报告制度。

8. 施工队、班组以责任承包与效益挂钩,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避免返工。

10. 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经济性的关系,必要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篇10: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致XXX有限公司:

xx.xx半岛商务中心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由我施工方承建,根据上午会议领导提出的工期要求,制定出施工进度计划,我方将配备精兵强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为你方服务。

从4月8日至4月23日这16天中,按照施工进度合理有效的安排施工工作,保证满足在4月24日前完工的工期要求。如我方工期延误,给你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xxx项目部

承诺人:张xx

4月7日

篇11: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为确保良好的`施工现场,更好的安全施工及施工驻地的安全卫生条件,我方现郑重承诺:

一、 在施工期间,严格按业主和市场要求,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施工许可证》,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业主和市场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 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和公司监管。

三、 我方将实行文明施工,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市场和相关部门解释施工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

四、 严格遵守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 施工驻地,我方将配备清扫人员,并定期进行宿舍卫生检查,坚决杜绝违规使用电器,我方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8月5日

篇12: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致: 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若我单位在 邯郸华祥大厦b座项目塑钢窗、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工期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按图纸、相关规范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制定施工工期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人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加速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均提前做好工期提速准备,做好思想工作。

五、保证在工期内,安全、保质、高效的完成此次施工任务。

六、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条件后,保证在业主要求的工期内全部完工。

投标人: 邯郸市聚佳门窗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人: (签章)

篇13: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维护国家,业主和我方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国家相应法规、相关市场管理条例,经我方慎重考虑,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中央制定的有关的条例、规定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施工合同备案及相关规费的法律、法规,尊重有关制度,在业务和经济往来活动中坚决履行我方在投标时签订的合同,共同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我方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国家相应制度,在规定日期前缴纳各种规费。

四、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接受贵方对我方的教育和批评,由此对贵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方负责,并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而定。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工程工期承诺书

工程工期的保证书

工程工期及质量承诺书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工期承诺书

工期承诺书

发货延误道歉信

工作延误检讨书

工作延误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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