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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协议

时间:2023-04-16 08:10:28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港口设施保安协议,本文共1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港口设施保安协议

篇1:港口设施保安协议

甲方:靖江市双江港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一、甲方作为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乙方作为在甲方码头进行 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理货业务、物资供应、废油回收、清仓处理 服务项目的港口经营服务单位,承诺为甲方港口设施保安事项上提供合作并承坦由乙方引起的全部责仼。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经靖江市港口局审核通过,已取得交通部《港口经营许可证》在甲方码头提供经营性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1、在所从事的港口经营服务项目范围内,严格遵守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

2、配合甲方和港口行政部门实施《港口实施保安计划》,并承担与保安计划相应的责仼和义务。

3、承诺不以仼何方式、方法为来往船舶或通过来往船舶为第三方提供《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21条明确的可能或间接制造恐怖事件的各种禁运物料。

4、在为甲方或甲方码头船舶提供经营或便利服务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管制措施,确保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的安全,防止在物料配送或代理、待供期间发生的保安事件。

5、保持与港口行政部门的接触和配合,辅助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需要。

四、乙方为甲方或甲方码头船舶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甲方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五、若因乙方原因而引发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甲方在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实施相关处罚。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靖江市口岸办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最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

(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

(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

(四)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六)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七)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七)受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二)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三)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相关程序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者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四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港口设施和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机构或者部门;

(二)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二十四小时联系方式;

(四)1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五)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并不断完善的安排;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七)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的程序;

(八)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九)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者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十)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者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一)对交通运输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的保安指令的反应程序;

(十二)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十三)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十四)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十五)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十六)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在下列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现场检查时;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时。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信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港口设施的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三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后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一)保安设备设施状况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其他保安人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或者参加保安训练、演习;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四十三条 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三)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时间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四)在年度核验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港口设施;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六)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运输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篇3: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十六、删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十七、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十八、将条文及附件中所有“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统一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删除第七条中的“已批准计划的”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批准后的”;将附件1中的“已批准计划”修改为“保安计划”。

十九、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八十五条除外;将条文中所有“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统一改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二十、将附件3中的“本证书系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B部分的规定签发”修改为“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签发”;在港口设施地址后增加“经营人”作为下一行;将“该计划在以下方面得到批准(以下填写适于停靠的船舶类型、操作类型、其它活动及相关信息)”修改为“可以为下列类型的船舶提供服务”;将“本《符合声明》”修改为“本《符合证书》”。

篇4: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

(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

(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

(四)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六)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七)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七)受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二)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三)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相关程序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者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四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港口设施和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机构或者部门;

(二)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二十四小时联系方式;

(四)1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五)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并不断完善的安排;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七)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的程序;

(八)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九)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者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十)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者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一)对交通运输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的保安指令的反应程序;

(十二)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十三)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十四)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十五)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十六)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在下列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现场检查时;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时。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信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港口设施的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三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后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一)保安设备设施状况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其他保安人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或者参加保安训练、演习;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四十三条 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三)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时间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四)在年度核验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港口设施;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六)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运输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四十八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十九条 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查;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有效实施;

(四)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载内容进行经常性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五)进行港口设施相关人员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教育;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记录;

(八)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保安工作;

(十一)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施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第五十一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

第五十六条 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前款所称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或者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者在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作业,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者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者装卸作业、船舶曾经靠泊过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五十八条 《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第五十九条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第六十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存三年。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二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六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三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有针对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保证其具备如下知识:

(一)各保安等级的含义和本岗位保安要求;

(二)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三)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四)紧急撤离、简单救护等自我保护技术。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五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训练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目的是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测试。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演习应当结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通过模拟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所涉及的各项保安要求,由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验证、评价和提高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的综合反应能力,加强各级保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习应当编制演习方案,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

第六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训练、演习结合进行。

第六十九条 训练、演习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九章 保安信息与联络

第七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国港口设施保安总联络点,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各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是所在地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负责下列事项的全天候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了解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收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采取保安行动,并视情通报有关部门;

(二)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并为相关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保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报警后,应立即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港口设施名称、位置,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名称,设施内相关船舶、人员和货物,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七十二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相关船舶保安事件和其他船舶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港口设施,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和工作需要,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负责接收和向国内相关部门、机构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原报送单位及时发出更正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和转发。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十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公布与港口设施保安相关的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3月1日起施行。但为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船服务的港口设施自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交通部于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500号)同时废止。

篇5:设施转让协议范本

4.乙方在经营期间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店铺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以店铺的名义进行洗钱等非法行为,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无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

5.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火灾事故以及斗欧打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政府管理条件的变更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7.乙方接手后,一切经营行为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直至确认乙方经营终止。

七. 共同责任

1.从合同签订当日起,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门头及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未能得到该店铺的再租赁权利,不得对该房屋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公证费用由双方共同支付),将该店铺交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该日起履行。

3.甲方持有该店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借予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在经营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继续使用甲方的店铺名称,并销售甲方的奶产品及其它健康食品,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战略合作意向书》中规定的符合甲乙双方确定的经营理念的产品,甲方也有义务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以优惠的价格优先提供给乙方销售。

八. 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九.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 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一. 其它

1.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附: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证照清单、证照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力,如双方未能按此协议之内容执行,双方均可到潍坊市各级法院向对方提出控诉。

3.本协议连同《品牌加盟及产品代理协议》和《战略合作意向书》一起签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施转让协议范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自有的开设在位于南昌市南京东路258号太子轩酒店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物料、内部装修等一切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就上述转让事宜,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依照合同法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开设的南京东路258号太子轩酒店内全部电器周边设施、设备、物料、全部装饰、装修、成房设施、餐桌、餐椅等其它财产、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上述资产折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三、乙方在甲方配合下在得到房东理工大学直管领导李总的明确答复可转让并可继续以上租赁合同,房租1~7楼的租金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以下前提下,乙方预先支付甲方50000元人民币作为转让定金,剩余250000元人民币在甲方协助乙方与房东签定正式合同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转让资产全部是其所有,在乙方买妥后不存在其他债权人或政府、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追索、查扣、查封执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将转让金全部返还,并愿承担转让款一倍以上的赔偿责任。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之日,甲方应当结清经营期间所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应缴清国家的各项规费、税费,以利乙方顺利接收所购资产,如有未结清上述各项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剩余款中扣除。

六、甲、乙双方签订该资产转让协议前,甲方所应承担和享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承诺在未与乙方正式交接以前,甲方保证不转移任何太子酒店内的原所有财产(包括低质的耗品等)否则均视为违约,除扣除甲方余款外,超过部分乙方具有继续追偿之权力。

八、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应共同遵守,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双倍转让金的赔偿。如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设施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 接收地址在 店名(字号) 为 的店铺(下称该店铺)及交易该店铺内全部设施设备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其开办的该店铺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全部设施设备交由乙方使

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为该店铺实际拥有者,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同时在发生

任何经营权变更时乙方拥有优先获取经营权的权利。

二. 该店铺基本情况如下:

1.该店铺开办于

2.该店铺所在场地为甲方向业主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合同复印件见附件。

3.该店铺建筑面积为

4.该店铺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证照清单详见。

5.该店铺内含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清单详见。

三. 转让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费为人民币

2.乙方分

第一次: 元,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

第二次: 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第三次: 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四. 甲方与该场地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时,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经营,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和该场地业主洽谈并重新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租金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经营,那么甲方优先享有回购经营权和获得转让的权利,相关费用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谈。

五.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业主同意由乙方经营该店铺,若因业主不同意乙方经营该店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2.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第二条所披露的该店铺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该店铺已办妥卫生、工商、税务、消防等证照,具备正常经营的全部合法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4.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被政府部门或业主取消经营资格或租赁资格时,与甲方无关。

5.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期限届满,而乙方仍需继续经营,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6.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该店铺所在场地的业主同意直接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应乙方要求,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其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7.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乙方拟以自己名义使用该店铺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8.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该店铺交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设施设备及钥匙交接给乙方。

9.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该店铺的全部证照、印章等交给乙方。

10. 乙方经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应清偿尚欠的租金、水电费、税费等一切债务。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11. 甲方有义务扶持乙方经营好本店铺,使其能够实现盈利,包括产品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尽可能的丰富产品品种、确保产品品质。

12. 甲方经营期间所订出的鲜奶和酸奶,由甲方负责提供,数量无法核算的情况下按顾客实际打奶确认。

13. 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为乙方提供

六. 乙方义务

1.乙方接手经营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逾期未能交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店铺的每月租金和水电费由甲方代为交付给业主,乙方需在每月的____日前交付店铺租金及水电费给甲方,甲方给予收据作为凭据;

3.乙方应在确认不再经营后将借用的各证照原件归还甲方后,如不退还甲方可以通过法律追究乙方责任,继续转让给第三方的,由第三方承担。

篇7:保安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用人单位名称:(下称“甲方”)

劳动者姓名: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签订 年合同( 个月)。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 甲方聘用乙方为保安队员,并委派乙方到甲方服务单位(即用工单位所在地,下称“用工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期限为 年。

(二) 乙方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是通过开展保安守护、保安巡逻勤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处置“四防”,严格遵守幼儿园接送制度,严格做好来访登记,禁止陌生人进园,提高用工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

(三)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及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和用工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五) 甲方应当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应在合同书上签写“我已阅读”及本人姓名。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确定。因保安服务工作的特殊性,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甲方按每年12个月发放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月(其中寒暑假为三个月,每个月工资为 元/月)。

(二) 甲方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五、乙方享受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安全、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2、因乙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应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包含但不限于:1、曾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等;2、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隐瞒不符合保安人员招录条件中所列病史的;4、其它情形)等手段,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用工单位依法退回乙方的;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保安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篇8:保安服务协议

3、乙方队员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搞好防火防盗爆炸破坏等各项安全防范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立即向甲方主管汇报。具体工作范围:乙方队员主要负责看管甲方在 院内的各种施工材料及项目部的贵重物品。如果因乙方队员不履行职责。擅离工作岗位,给甲方造成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后,由乙方按责任额承担甲方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除外)。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乙方自带行李和生活用品。

八、乙方队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或因此致残致死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乙方队员在在为甲方服务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

十、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如需要乙方继续服务,应在合同终止前十五天内,双方签定续签合同。如因乙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 份,我方持 份,保安公司持 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果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可在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安服务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协商原则,结合保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和相互支持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派 出 名政治思想、军事技术、执勤能力好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1、执勤地址:

2、执勤时间:

3、费用标准:公司统一收费为每人每月 元整。

4、执勤范围: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保安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按财经制度管理存放,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保证合理、合法地安排使用乙方派往人员,要认真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范围内执行,对超出责任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支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和增加合同内容。

3、甲方在使用保安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乙方领导要经常到甲方被保场地检查合同规定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甲方被保场地及重要部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由甲乙双方商讨整改,消除漏洞和隐患,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乙方要求整改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保安期间,根据保安工作情况需要,应给予保安员提供必备的住宿和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承担该话机每月 元的通讯费,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协商合同规定派往保安人员、受公司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后应扭送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往的保安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保持合同总的人数不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原则上乙方派往保安人员实行半年或一年换制度,应甲方要求也可提前或延长轮换期限,队员轮换后的工作安排由乙方按相关的制度执行。

3、乙方保安在执勤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必须统一着装、扎腰带),要有礼节、礼貌,做到依法执勤和文明执勤,严禁酒后上班。

4、乙方派往保安员应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公伤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安员如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6、乙方执勤人员的所有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警械及通讯器材结合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派出的保安人员。

第四条 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乙方按时间规定派往保安 员 名,甲方按费用标准,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支付乙方保安每 月 元。

2、保安期间的刑事治安案件,甲乙双方负责人都应主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和解决,不能推诿或不管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在保安执勤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雷电、争、洪水等)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安期间,保安人员因工伤亡,导致不能继续覆行保按职责,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使用调度中存在失误,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或自然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应按保安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月保安费的 10 % 补偿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按月保安费 的 10 %补偿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保安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服务好甲方内部治安秩序,防止物资流失,保证其生产生活工作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雇佣人数:队员 名,队长 名(以后随甲方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随时增减雇佣人数)。

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

三、服务费用:甲方付给乙方队员服务费用每月每人人民币 元队长24小时分两班值勤)。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两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一个服务费的50%,剩余的50%待第二个月支付服务费的同时一并给付,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支付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或现金(因付款所发生的税金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项目和要求:

1、乙方应安排经过正规培训结业考试合格并持有邯郸市公安局颁发的上岗证,素质优良的安保队员到甲方处上岗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安队员的身份档案复印件)。

2、乙方队员上岗后应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的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的完成号保安任务,防止甲方的各种施工材丢失。

篇10:保安服务管理协议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规范管理保安服务项目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如需续签的,经双方协商后,于到期前一个月签订新协议。

二、保安服务项目管理范围

(一)甲方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后,项目管理人根据客户单位要求,组织人员、装备,合理安排、分派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

(二)严禁乙方以保安服务工作各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保安的各项工作。

(二)对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

四、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凡是客户单位需要提供人防服务的,乙方必须在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后,方可派驻保安员进驻,具体执行保安服务工作。在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乙方负责下属保安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未按时、按规定为保安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四)乙方负责计发保安人员工资,并承担未按时、按量发放保安员工资的风险及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保安服务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

(五)乙方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乙方保证其属下业务均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本协议范围内进行。

(七)负责承担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产生赔偿责任。

(八)保持客户单位、保安队伍的稳定。若乙方在提供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单位流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服从甲方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本协议生效规定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注:本协议后附所有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保安服务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协商原则,结合保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和相互支持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派 出 名政治思想、军事技术、执勤能力好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1、执勤地址:

2、执勤时间:

3、费用标准:公司统一收费为每人每月 元整。

4、执勤范围: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保安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按财经制度管理存放,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保证合理、合法地安排使用乙方派往人员,要认真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范围内执行,对超出责任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支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和增加合同内容。

3、甲方在使用保安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乙方领导要经常到甲方被保场地检查合同规定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甲方被保场地及重要部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由甲乙双方商讨整改,消除漏洞和隐患,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乙方要求整改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保安期间,根据保安工作情况需要,应给予保安员提供必备的住宿和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承担该话机每月 元的通讯费,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协商合同规定派往保安人员、受公司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后应扭送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往的保安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保持合同总的人数不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原则上乙方派往保安人员实行半年或一年换制度,应甲方要求也可提前或延长轮换期限,队员轮换后的工作安排由乙方按相关的制度执行。

3、乙方保安在执勤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必须统一着装、扎腰带),要有礼节、礼貌,做到依法执勤和文明执勤,严禁酒后上班。

4、乙方派往保安员应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公伤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安员如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6、乙方执勤人员的所有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警械及通讯器材结合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派出的保安人员。

第四条 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乙方按时间规定派往保安 员 名,甲方按费用标准,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支付乙方保安每 月 元。

2、保安期间的刑事治安案件,甲乙双方负责人都应主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和解决,不能推诿或不管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在保安执勤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雷电、争、洪水等)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安期间,保安人员因工伤亡,导致不能继续覆行保按职责,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使用调度中存在失误,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或自然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应按保安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月保安费的 10 % 补偿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按月保安费 的 10 %补偿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保安用工合同协议精选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门卫岗位担任保安工作。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

按《保安工作职责》的要求,乙方应自觉履行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 日,每日 小时工作制。

2.劳动报酬:每月基本工资 元,全勤奖 元。

3.合同期内,乙方要保护好自己的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如有财产丢失或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乙方需自己负责。

四、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除基本工资 元。

2.爱护公共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3.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5.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6.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7.规范着装。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1.合同期满后即自动终止执行。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2.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2)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补充说明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五险一金”。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13:保安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保安服务终止合同协议模板

甲方: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安东卫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日照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岚山保安分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 20XX年 1月4 日与甲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期限为20XX年 1月4 日至20XX 年1 月3 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不再续订服务合同,并于9月23日8时终止该服务合同,双方之前的服务关系终止。

二、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书》及双方协商约定,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服务费,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甲方服务费支付。

三、《保安服务合同书》终止后,乙方应于 209月23日前将所有工作办理好交接手续,包括乙方掌握和使用的公司一切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图表、工作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及有关物品等向甲方移交清楚;同时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四、具体程序: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不因服务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引起任何诉讼。除本协议书约定外,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甲、乙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后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篇14: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村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元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篇15:维检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协议

1、概述

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现有日产500吨活性石灰套筒窑2座,已形成年产35万吨石灰的能力。

主要设备包括套筒窑本体设备、上料设备、出灰设备、压球设备、钝化设备、动力介质供应设备等相关设备设施。

为保证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在线运行设备及附属设施得到及时的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性能保持良好的状态,甲方将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以下简称维保)交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签订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2、主要设备承包范围及检修内容:

2.1承包范围

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在线运行设备、设施、构筑物(结构部分)等维护检修实现年度承包。承包范围如下:

2.1.1、截止20xx年1月1日,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现有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事故抢修、现场清理等。

2.1.2、备件的组装、安装;离线设备部件的组装、修配;小型件的改造、制作;简单工器具的制作。

2.1.3、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备件的倒运吊装。

2.1.4、负责液压站及站内地面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2.1.5、现场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

2.1.6、负责公辅设施如办公楼、休息室采暖、供水的维护。

2.1.7、介质管线的节点以新钒厂大墙为准。

2.1.8、特种设备包含起重设备(不含叉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吊夹具等。

2.1.9、设备(含介质管线)、设施、构筑物的防护、防洪、防汛、防雨、防寒、保温等措施的实施按2.4条款相应内容执行。

2.1.10、承包区域内安全隐患整改、现场管理整改等工作,设备检(定)修等。

2.1.11、日常检修所需简易脚手架由维检中心负责自行搭建,需要搭钢管架子由正和公司负责。

2.2 维保界面

2.2.1设备具体维护界面

2.2.1.1、维检中心负责维护所用备件、材料、二类机电的领换。

2.2.1.2、链条、链轮及钢丝绳的润滑由正和厂岗位。

2.2.1.3、减速机箱体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岗位负责,清洗、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风机轴承箱或轴承座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岗位负责,清洗油箱及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4、液压站及稀油润滑站的检查加油、换油及在线过滤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5、无加油嘴的电动机的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6、电动机(包括电动滚筒)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检测,现场保存由正和厂岗位负责,7.5kw以下(含7.5kw)不需要找正的电机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其它电机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机更换时要求将旧电机的联轴器或叶轮拔下的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7、电动滚筒的加油、日常补油及油品的准备由正和厂岗位负责,维护检修中心配合。电动滚筒漏油及端盖紧固处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8、各皮带机滚筒的日常加油(有加油点的)由岗位工负责,检修时开盖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皮带跑偏器的调整及上托辊、下托辊的领换由正和厂负责。皮带机配重的调整由正和厂岗位负责,维护检修中心配合吊装。皮带机清扫器的调整维护由正和厂岗位负责,制作、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配合。

2.2.1.9、通径在DN25以上的电动阀门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DN25以下(含DN25)的电动阀门(螺纹连接)的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法兰连接的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动执行机构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磁换向阀及线圈更换归自动化中心负责。调节阀的阀体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仪表、热电偶的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压力管路的开孔、焊接由维护检修中心配合)。流量孔板、流量计(DN25以上及法兰连接)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0、压力表(带电接点)的备件、领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11、正和厂负责皮带机的皮带计划、更换及废旧皮带的回收,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皮带的胶接、接头的日常修补。

2.2.1.12、整体制动器、推动器、制动瓦的领换、调整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制动器线圈的日常领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机电一体的液压缸、分体式的液压缸、电机的领换归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3、各种临时用电的电缆、照明线缆、灯具、灯泡等由正和厂提供,接电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14、DN300以下的手孔及煤气系统人孔的拆封由岗位负责,其它人孔的拆、封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5、阀门填料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丝杆加油由岗位负责。

2.2.1.16、设备转动及传动部位的安全防护罩,在维护或修理时,哪个单位揭开的在修理完后,由哪个单位负责恢复,岗位负责监督。

2.2.1.17、所有设备使用的钢丝绳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更换。

2.2.1.18、日常套件的组装,更换下来的设备及备件修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需返回厂家修理的设备、备件由正和厂负责并承担费用。

2.2.1.19、套筒窑用品的制作(包括扒灰耙子、吹扫管等)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材料由正和厂负责准备。

2.2.1.20、现场检修用车(汽车、吊车)由正和厂负责。

2.2.1.21、检修完成后48小时内维护检修中心清理完现场,将更换下的设备或备件放到指定地点,乙方拆除的报废件由乙方负责切割,甲方负责运输。

2.2.1.22、办公楼、职工休息室、主控室等建筑物内采暖及上水,回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包括改造),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23、正和厂路灯钢构部分维护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24、正和厂化验室设备机械部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气部分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25、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日常维护中自动化的电、气焊配合工作。

2.2.1.26、气动风管的更换归维检,仪表管更换归自动化。

2.2.2除尘界面

2.2.2.1、除尘器外委维护界面以外的部分均由维检、自动化进行维护。

2.2.2.2、维检、自动化负责维护单位不在现场,除尘器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的应急处理。

2.2.2.3、凡属设备有加油点其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负责,需要开盖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各减速机、风机轴承座、轴承箱体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负责,清洗及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3 承包方主要工作内容:

为保证承包方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设备性能在承包期内处于良好的状况,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其主要工作要求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2.3.1、对承包区域设备按点检标准进行点检,并配合甲方的点检工作。

2.3.2、24小时设备保驾工作。

2.3.3、所有设备定修、日修,计划检修、临时计划检修和单台主体设备停产解体检修、主要零、部件的更换工作;

2.3.4、维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给油脂工作;液压系统换油、充氮。

2.3.5、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主要根据甲方具体负责人通知和所制订的方案、时间及质量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夜间,值班人员10分钟携带工具到达现场,非跟班人员要求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2.3.6、根据设备技术状况,提出设备定修、日常检修计划,以及维护、检修、改进的建议,并能够准确的提出检修项目和制定检修方案。

2.3.7、设备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类物料的领取、准备、检修过程质检、提前试验等)。2.3.8、备品备件、单台成套设备的离线修复、线外组装、预检预装等。

2.3.9、结合检修所安排的设备缺陷处理、技术改进。

2.3.10、承包区域内甲方所临时安排的维护、修缮工作;设备隐患、安全隐患的处理等。

2.3.11、配合测绘、标定(装卸)等。

2.3.12、辅料、备品备件自库存地到现场的装卸、倒运等,现场机旁备品、备件管理(涉及车辆甲方负责)。

2.3.13、承包范围内各种钢结构件的维修和临时设施制作和安装;因正和厂需要的设备设施改进工作。

2.3.14、各种工业建(构)筑物(含地下)、钢结构(含厂房钢结构、门窗等)的维护、检修、更换等工作(按照条款2.4执行)。

2.3.15、负责承包区域内设备检修后的旧件回收,装卸、倒运到甲方的指定位置,安全设施恢复应齐全、完好、可靠;现场清洁;修旧利废工作。

2.3.16、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的维护、保养、检修,国家法定检验的配合工作。

2.3.17、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安检,质检,环保)对所包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整改、达标工作。

2.3.18、负责巡检方案、标准、路线的制定;负责设备检修作业标准的制定;配合甲方修定完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点检标准、技术标准。

2.3.19、配合甲方,对主要、关键设备实行四化管理与维护。

2.3.20、设备检修后要及时形成技术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

2.3.21、现场保洁:液压站设备及站内地面保洁。

2.3.22、乙方应积极开展“5S”管理和检修标准化作业,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活动开展工作。

2.3.23、厂房、构建筑物修缮(土建部分除外);承保区域办公室(楼)、值班室、休息室、操作室及公用设施等采暖、通风、给排水、门窗等修缮工作(以条款2.4为主)。

2.4以下内容不在承包方范围之内:

序号 名称 内 容

1 起重设备 法定年检

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阀评估及检定

3 标定 压力表、计量仪器标定

4 理化分析 材料、油样化验

5 清洗 压力容器、管道的专业清洗

6 地面车辆 叉车等地面车辆的维修和改造

7 炉体、管道的耐材清理、砌筑

12 除尘系统的清灰、清泥工作

13 技改项目

15 土建基础,地面的开挖及回填工作

16 煤气系统和相关设备检修时对煤气进行置换及检测。

17 厂房结构制作、安装、厂房彩钢瓦的更换。

18 设备及管道保温。

19 设备及管道防腐。

20 无损探伤、风机动平衡试验。

以上承包范围不明确处,请到正和厂设备科确认。解释、判定权归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

3、备品备件及材料的供应与管理

为确保维修过程顺利、有序,对于备品备件的供应及材料供应管理的各个方面、环节予以明确。对供应界面,机旁及备品备件、材料的管理及质量控制做以下规定:

3.1 设备、备品备件及材料的供应界面

3.1.1、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和钢材、二类机、润滑油脂、冬季保温材料、防腐材料、油漆及辅助材料由甲方供应。

3.1.2、通用工、机具、工具运输车辆由乙方自备,甲方厂房内吊车设备可供乙方使用。备件运输及检修需用吊车、板车、叉车等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由甲方提供。

3.1.3、乙方配备检修维护所必须的测量器具由乙方自备。

3.1.4、乙方需配备检修及日常维护所必需的电缆及照明灯具由乙方自备。

3.1.5、检修完毕后,乙方负责将检修施工后换下的废旧设备清理至甲方指定地点。

3.2 备品备件及材料计划管理

3.2.1、备品备件和材料的领用乙方到甲方库房进行领取,并负责预检预装。

4、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具有完善的体系,维修准备到交工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对检修质量严格要求。

4.1质量管理

4.1.1、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甲方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按时、按量、按质履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达到甲方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4.1.2、设备检修:按照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检修任务。

4.1.3、质量目标

1)检修项目完成率100%,检修执行率100%,涉及正和厂的主体设备检修均要达到优良等级。

2)无责任质量返工,杜绝检修质量事故。

3)确保定修后48小时无故障。

4.1.4质量保证

按照GB/T19000-ISO90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本项目中将严格按照质量保证措施实施。

1)严格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方针和政策。

2)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检验保证体系,质量员配合巡检员进行过程监督检查,班组设立质量自检员,做到层层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环环相扣。

3)要求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首先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工程质量,行动上加强科学管理,做到精心准备、精心施工,一丝不苟、科学合理,以保证质量创一流。

4)检修工程质量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

5)密切与甲方联系,加强质量信息往来与反馈,会同甲方质检部门和有关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

6)严格执行《计量法》,质量检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有效的测量器具。

7)认真编制大型检修作业施工方案,做好作业设计,认真坚持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方案的贯彻执行。

8)开工前,必须做好对设备、材料、加工件等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2质量控制

4.2.1、文件资料控制

1)所有与检修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分别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发放、传递、保管和回收,必须与作业区管理同步。

2)检修图纸及检修计划、任务单、各类检修会议纪要(记录)按程序文件的要求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标识、存档,按甲方批准的范围发放、传递。

3)如检修项目修改原设计,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在检修资料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将修改存档,同时将修改指令复印件附在检修图中。对作废图纸应及时回收,交甲方统一处理。

4)保留一整套检修规范、标准等文件,对于标准的更新及规程、规范的变化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在相应部位做替代说明,待甲方批准后执行。

4.2.2、过程质量控制

1)承包方检修隐蔽项目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检修.

2)检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的有关部门,乙方必须及时制定处理方案,经甲方和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实施。

3)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竣工资料,并交付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检修项目,检修班组应对检修工作内容认真自检,确认合格后,再报甲方确认。

5)所配备使用的各类维修工量器具等,必须满足先进正和厂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并在有效鉴定周期内。

6)对正和厂提供的备件资材要进行检查(包括设备文件及材料合格证),确定合格后方可开展检修作业。

7)严格施工方案的作业程序,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对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建立质量管理点,严格监督检查。

5、文明施工、环保、安全、消防要求

由于检修区域设备集中,作业环境情况复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承包方要负责自身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所自备的施工设施、人员、装备以及施工操作等均要符合安全要求,并具备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装备,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所造成的自身损害,责任自负;给甲方造成损害,要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合同期间要注意环境保护,不得造成污染,作业完毕,现场清理整洁并恢复原貌。

5.1文明施工及环保

为了加强检修现场有系统、有条理的科学集中管理,切实做好检修期间的文明整治及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以下文明施工守则:

1)实施检修工作的区域或层次文明管理,确保现场场地整洁,道路畅通,无积水、无油污、无垃圾、无障碍,保障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需在现场临时堆放的备件、机具、材料,应一律按甲方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条理地堆放。如中途有变动,则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

3)检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机具和用具(如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电盘箱、电焊线、氧气乙炔管和钢绳、夹具等)应随时摆放有序、规整,并应有防潮湿、防雨、防漏电和现场保养措施。

4)检修现场应养成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回收废料(如电焊头、破布及废弃材料)的良好习惯;对开箱拆除的设备箱板、填充和包装材料应随时拆卸,随时回收,集中处理,保证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

5)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执行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

6)遵守公共的道德准则和文明条文,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意乱丢东西和乱吐痰。

7)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例和各工种的安全规则。

8)严格遵守标准化程序,坚持每天做好“5s”工作。

9)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同时不得乱拿公共财物。

10)服从甲方指挥,保证服务到位,满足正和厂的.需求。

5.2安全消防保证措施

由于检修区域设备集中,情况复杂,作业环境恶劣,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5.2.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2、消防保卫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消防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动火须有专人监护。

3)做好施工教育及班前教育。

4)保管好各类消防工器具及消防设施,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地点调换使用过的灭火器材。

6、相关考核细则

6.1组织机构评价

组织管理机构不完整、不合理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没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维保任务,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出申请,终止合同。

6.2人员配置评价

乙方应确保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维护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主要技术维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维保单位配备的人员技术水平没达到合同要求的,影响日常维护,每月以5000元进行考核。

6.3着装评价

工装穿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每人次每日扣50元。对不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人员,一经发现每人次扣150元,并立即停止相关特种作业。

6.4安全考评

6.4.1、执行甲方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6.5.2、检修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按500元/项的标准考核。

6.5.3、因检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检修作业出现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10000元/次的标准考核。

6.5.4、因检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情况发生的,按10000元/次的标准考核,造成设备损坏的,另对承包方按直接损失额的30~50%考核。

6.5.5、出现工伤或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对责任者进行追究。

6.5.6、因维修协作原因被安全、环保部查处的违章情况,按相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6卫生及定置管理

6.6.1、承包区域内设备本体不能有杂物、油污。发现一处扣200元。

6.6.2、液压站内设备周围没有漏油,接油盒干净,阀台整洁,无杂物。发现问题每处扣200元。

6.6.3、范围内的阀台没有杂物和油污。发现一处扣200元。

6.6.4、定置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按甲方相关科室管理制度考核。

6.6.5、检修完后48小时内未现场清理,考核每个检修区域1000元。未清理设备卫生,每台套设备考核500元。

6.7日常点检维护

6.7.1、进行电焊作业二次线应该规范,引线不能裸露、不能随意搭接。否则每次考核1000元/次。

6.7.2、违反工序服从的原则或未执行分厂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每发生一次扣1500-元。

6.7.3、值班期间执行正和公司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7.4、在接到抢修通知后,立即组织抢修,确保30分钟内非当班人员组织到抢修现场,不到位考核500-2000元/次。

6.7.5、设备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工具到达现场,根据情况,扣100-200元/人次。

6.7.6、抢修设备事故过程中,因乙方原因组织不严密,造成延长检修时间,扣500-2000元/次。

6.7.7、对于抢修设备事故,如在设备投用24小时之后因乙方原因出现相同事故,视抢修事故不合格,扣500-1000元/次。

6.7.8、维护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报各种报表和检修计划等文字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核100-200元/次。

6.7.9、干油、稀油及液压的漏油点未按要求恢复,每点考核200元;因维护不到位造成稀油、液压油大量泄漏、污染,每次考核5000元。

6.7.10、在线备用设备要处于无故障状态,由甲方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使用。需在线维修的由甲方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协调时间由乙方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备用设备无法投用造成停机,停机时间加倍进行考核,如构成事故另加扣1000元/次。

6.7.11、承包范围内设备点检不到位造成设备故障停机考核500-1000元。

6.8检修评价

6.8.1、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月计划指标,并接受相应考核。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停窑按30元/分钟进行考核。

6.8.2、乙方承担的检修项目必须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修后24小时内,本次检修的设备出现5分钟以上故障,每次考核3000元。在一个检修周期内(从检修24小时后开始计算)凡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到位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导致设备非计划停机,造成停产四小时以下故障考核1000元/小时,四小时以上事故按照正和公司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6.8.3、重复性事故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每重复一次,除对事故进行考核外,每次额外考核2000元。

6.8.4、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项目完成率100%。因乙方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全部完成所下达的检修项目任务,每少一项考核1000元。

6.8.5、因乙方原因造成定修延时,按5000元/小时考核。

6.8.6、检修过程中,对协调事项推诿扯皮,无故拒绝配合或不接受甲方的委托项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1000元/项、次考核。

6.8.7、在检修、备件装配、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失或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增加备件消耗,按直接损失额的10%~20%考核。

6.8.8、主控项目未进行施工方案交底,按500元/项、次考核。

6.8.9、检修作业未按点检要求进行测量和记录相关参数实绩,按500元/次考核。

6.8.10、造成检修返工,如因乙方检修质量、技术水平原因造成的返修,按500元/次考核,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所需要的一切物料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8.11、没有按操作规程进行确认、造成检修后设备仍存在隐患,按500元/(项、次)考核。

6.8.12、检修时乙方应保证人力及工具满足检修要求,因人员不到位造成检修甩项考核200-1000元/项。尤甲方在检修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合理排布皮带胶结时间,确因乙方人员及工具问题造成皮带胶接头甩项按1000元/头考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动量增加按照预算收费。

6.8.13、无故缺席检修管理相关会议,按200元/次考核,无故迟到检修管理相关会议10分钟以上,按100元/次考核。

6.8.14 、职能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或按要求完成,按500元/次考核。

6.8.15、检修拆卸的旧件、废件,48小时内清理出现场,否则每次、每点100元考核。

6.8.16 、临时抢修后要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每次、每点100元考核。

6.9计划检修与故障停机评价

6.9.1故障停机:所属设备由于设备原因发生运行故障造成的停机为故障停机。

6.9.2计划检修:预先提出,经设备部、生产部同意安排的检修为计划检修。

6.9.4故障停机时间按相关技术协议的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6.9.5计划检修超时部分(因乙方原因)计入故障停机。

6.10检修质量评价

6.10.1、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或因为检修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故障、事故,导致设备非计划停产,按照故障停机进行考核。

6.10.2、要求维保单位承担的检修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因维保单位检修质量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考核1500元/项。对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材料,乙方必须执行预检预装制度,因为预检预装不到位造成的检修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

6.10.3、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项目完成率要求达到100%。无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全部完成所下达的检修项目任务,考核1000元/项。

6.10.4、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因维保方检修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所需要的一切物料及人工费用由维保方自行承担。

6.11另行结算项目

10万元以下另行结算项目由正和厂在维保结算时给予结算,10万元以上由承钢公司审批。

6.11.1立项的大、小技改项目;

6.11.2技改工程消缺;

6.11.3由于工艺变动所进行的设备更新、改造、优化项目;

6.11.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抢修按《冶金设备检修预算定额》预算直接费在10000元以上的。

6.12 甲方每月将考核项目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3 另行收费项目可以按照月进度进行申报预算,并预提相关费用,计入维护检修中心当月产值,最终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7、其他

7.1本技术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双方自觉遵照执行。

7.2有不可抗拒力,双方协商解决。

7. 3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续签与否,由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协商决定。协议一方因故终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议另一方提出。

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4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6:正式的保安服务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协商原则,结合保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和相互支持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派 出 名政治思想、军事技术、执勤能力好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1、执勤地址:

2、执勤时间:

3、费用标准:公司统一收费为每人每月 元整。

4、执勤范围: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保安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按财经制度管理存放,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保证合理、合法地安排使用乙方派往人员,要认真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范围内执行,对超出责任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支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和增加合同内容。

3、甲方在使用保安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乙方领导要经常到甲方被保场地检查合同规定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甲方被保场地及重要部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由甲乙双方商讨整改,消除漏洞和隐患,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乙方要求整改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保安期间,根据保安工作情况需要,应给予保安员提供必备的住宿和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承担该话机每月 元的通讯费,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协商合同规定派往保安人员、受公司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后应扭送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往的保安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保持合同总的人数不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原则上乙方派往保安人员实行半年或一年换制度,应甲方要求也可提前或延长轮换期限,队员轮换后的工作安排由乙方按相关的制度执行。

3、乙方保安在执勤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必须统一着装、扎腰带),要有礼节、礼貌,做到依法执勤和文明执勤,严禁酒后上班。

4、乙方派往保安员应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公伤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安员如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6、乙方执勤人员的所有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警械及通讯器材结合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派出的保安人员。

第四条 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乙方按时间规定派往保安 员 名,甲方按费用标准,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支付乙方保安每 月 元。

2、保安期间的刑事治安案件,甲乙双方负责人都应主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和解决,不能推诿或不管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在保安执勤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雷电、争、洪水等)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安期间,保安人员因工伤亡,导致不能继续覆行保按职责,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使用调度中存在失误,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或自然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应按保安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月保安费的 10 % 补偿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按月保安费 的 10 %补偿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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