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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时间:2023-05-22 08:53:11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篇1: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范本

北京环球译联翻译有限公司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__有限公司

订立本协议旨在乙方为顾客提供规范、保密的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译文类型

甲方委托乙方翻译(资料名称)?????????,共???页,约???? 字。

二、翻译时间

双方协定翻译稿件交付日期为?????年??? 月????日。

三、交稿形式

??????????????????????????????????????????

??????????????????????????????????????????。

四、资料保密

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或通过其它任何渠道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项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知识产权

所有翻译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包括报告全文、摘录、单项数据等)公开发布、、使用或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保密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__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地 址:???????????????? 地?址:

E-mail:???????????????? E-mail:

电 话:???????????????? 电?话:??????????

????????????????

篇2: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范本

保密协议书范本甲方:

乙方:

根据保护商业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方交付与乙方本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技术资料,工艺、数据,

设计等其他商业秘密,均属应保密内容。

对甲方所交付的 资料,乙方在此同意:(Ⅰ)不泄露任何技术资料或源自于技术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Ⅱ)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品技术资料。

违约责任

乙方有违为约本协议(一)条款中的违约行为,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由此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保密期限

本协议签定后五年内。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个执一份在双方签字认可后。协议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编辑

篇3: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本协议与编号为: 的劳动合同(或试用合同)配套。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试用及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包括相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对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四条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同一县级区域与乙方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房地产企业担任任何直接竞争性的职务。

第六条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浮动工资部分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策划方案、市场分析数据、技术及运行方案、技术文档、法律文本、相关的函电等等。

第八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财务报表资料、项目合同、客户资料、房源信息、管理及制度文本、人事薪酬制度、销售策略、行销计划等等。

第九条 甲方不论以何种原因离开本公司,需留下相关一切软硬件。

第十条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可从其劳动报酬中扣除),乙方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之外,本合同永久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希望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就合作中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_________________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甲方的最终客户)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图纸,产品,模具,设计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1.乙方保证上述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并予以妥善保存。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合作终止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2.所有由甲方通过任何有效形式发送给乙方的产品图纸,样品,或者技术信息,产品说明,无论是供乙方报价或者生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用,发给其它任何第三方,或者对外进行宣传。

3.所有甲方投资制作的模具,生产完后由乙方代为保管,但是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销毁,转让,或者给自己或者其他第三方生产,甲方有权随时将模具收回。

4.所有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加工的产品,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任何报纸杂志,产品宣传册,产品展厅,网络上使用甲方产品的图纸,模具或者产品本身,包括实物或者照片进行宣传,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介绍给任何第三方。

5.对于甲方的最终客户,无论乙方通过任何的途径获知,乙方不得就与甲方合作的项目直接或者间接的与甲方的最终客户进行交易。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及工厂的价格不能以任何形式告知甲方的最终客户,客户发至乙方的邮件或其它信息,在没有抄送甲方的情况下,乙方必须转至甲方,不得直接回复。

6.如果甲方安排客户参观、考察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布置、清洁被参观区域,调配工作人员以配合甲方工作。同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客户告知或提供乙方带有联系途径的名片、目录、简介等相关文件材料。也不得私下留存客户有关带有联系途径的名片、目录、简介等相关文件材料。

7.乙方需要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上保密措施的正常进行。乙方关联公司或乙方工作人员就以上事宜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8.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上述违约金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或以乙方全部非法所得为限。

9.该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到终止合作后5年内有效。

10.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5: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中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6: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照薪酬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二、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告知公司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三、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四、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询问甲方人力资源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五、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当月工资的______%,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亲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的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7: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协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对与此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保密范围

本协议所称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1、经营管理资料(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尚在执行的重大投资决策、尚未执行的重大经营决策、尚未执行的重大人事调整决策等);

2、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帐务资金、经营盈亏情况等);

3、员工薪酬(包括乙方及甲方其他员工的工资、奖金及个人薪资明细等);

4、招标采购资料(包括货源情报、供货商明细、采购价格等);

5、营销资料(包括价格和价格策略、销售报表、客户名单等);

6、规划设计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图纸等);

7、其他技术秘密(包括产品成分构成、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8、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报告、专案稽查报告等;

9、其他应保守秘密的资料及信息。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六个月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工资为标志,并以该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2、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3、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甲方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4、乙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甲方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或数项保密协定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八)、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乙方亦已仔细审阅了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附后),并同意遵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8: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解读

保密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 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 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篇9: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第二十六条,再看下保密协议的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一、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只有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二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那么,只要给保密协议内容定性,排除竞业禁止和服务期情形,其他类型违约金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竞业禁止行为有两种,形象概括就是“跳槽”、“单干”。

“跳槽”: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单干”: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楼主所列保密协议条款,并无约定以上竞业禁止类型。关于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因此第七条保密违约金条款自然无效。

二、保密期

2.1 楼主所列第三条“保密期”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意思自治原则,关于“保密期”的约定有效。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提供用人单位设置违约金的权利,如上所说,该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另外,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如出现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被当做侵权案件提起诉讼。不受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限制。

2.2 第四条“保密费”的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费”,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仍然是第二十三条。这是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但是,保密费发放的约定,其有效性值得质疑。

三、专利所有权

楼主所列第一、二条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根据《专利法》规定,有两类专利属于单位所有,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专利,一类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利。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因此,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归属问题,须辨别:如果不符合上述两种类型,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另外,由于保密协议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四、使用专利侵权责任

楼主所列第六条“专利侵权,责任由劳动者承担”,需要对专利侵权的情形作甄别。该条不必然产生效力。

判断劳动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两点:一是劳动者是否在履行职务工作;二是劳动者使用专利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若属于履行职务工作,因劳动者一般过失造成的,劳动者可以不赔偿;若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篇10: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解读

1、劳动法保密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签订保密协议的方法

①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②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③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④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⑤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3、保密协议需要签吗

①当事人可签署保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是以作价入股的手段利诱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脱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脱离另一方当事人,并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侵害了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拥有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建立《保密档案工作制度》、《科技档案管理标准》等管理规章,防微杜渐,当任何一方违约时,受害方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和劳动合同之诉。

②竞业避止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涉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均为被禁止之行为。《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人员,以防止侵害另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以获取商业秘密为目的,或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注意: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③依法保护正常的人才流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之规定,商业秘密中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中之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按照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为离职者提供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以方便劳动者求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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