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本文共11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
(2) 区域集中采购,
由经企业授权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物资部门会同合约商务部门负责编制采购合同,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由经企业授权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经理批准实施。
(3) 授权项目经理部采购。由项目物资部门会同项目商务部门共同编制采购合同,经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篇2:审批权限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审批事项再次作了调查研究,现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如下:
一、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此又设置了审批权限,即2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2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6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土地管理法》已有规定,我局建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市级审批权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正式批准建设用地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报市土管局备案。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县(市)报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二、授权县(市)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局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范畴内的市级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可以由市土地管理局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应当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筑,期满后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授权县(市)行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管理。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该项管理工作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土管局对此类用地主要在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市土地管理局
二OXX年八月十四日
篇3:审批权限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从总体上看,各地政府比较注意把好引进项目环境质量关,但也有些县(市)、乡镇在无环境容量的条件下,仍引进规模小、能源消耗高、污染较为严重、技术含量较低、单位面积产出率低的传统工业项目,如电镀、印染、化工、造纸等。这些项目与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要求明显相悖,造成了当地的'环境污染,并对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构成威胁。据调查,现运河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几乎为零,钱塘江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不到50%,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为严格按照区域规划、产业导向、环境质量和清洁生产要求,有效抑制新污染产生,提高杭州区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生态市建设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关于“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建议市政府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凡在杭州市区域内从事医药、化工、印染(含染料)、酿造(含酒精、味精)、造纸、农药、电镀、制(鞣)革(含兰湿皮)、有色金属冶炼、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大型污水处理厂(含城镇)、矿山开采、水利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市环保局审查(除
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建设。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杭州市环保局
二0XX年九月三十日
篇4:审批权限请示
春桥、文元同志并市革命委员会:
随着当前上海无产阶级“”的深入发展,革命群众要求抄家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有力地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革命行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中央和市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一小撮走资派、叛徒、特务、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资产阶级分子,掌握了一定罪证材料需要进行抄家进一步求得罪证的、在批准抄家权限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需对原副部(局)长和区、县级以上人员、市级民主党派代表人物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请示市革委会有关组同意后,呈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
二、凡需对原正副处长级人员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市革委会有关组审查后,由政法指挥部审批。
三、凡需对原正副科长及其以下人员进行抄家的,由区、县革委会(筹备小组)审批,不属区、县范围的,由市公安部审批。
抄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从严掌握。
批准抄家的对象,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协助群众组织执行。
今后中央对抄家问题如有新的指示,按中央指示执行。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发。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政法指挥部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5: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说
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篇6: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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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篇7: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商会财务收支实行日常开支由副会长审批,大额支出,单笔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审批程序由副会长负责审批;单笔支出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则按照审批程序先由副会长审核,最后由会长负责批准;单笔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商会副秘书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审批。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二条 财务支出具体包括费用借支、费用报帐、办公物品采购及办公室房租物业费支付等。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三条 任何费用在发生之前都应先履行请示义务,非经副会长允许,超时间、超范围发生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支出审批及报销流程:经办人(填单)→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字→财务主管票据复核→副会长审批(超过副会长审批权限的按审批权限流程)→出纳付款→会计报帐。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五条 各项财务收支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每一项收支业务,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且违反制度规定,或有超标准、超限额开支,经办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均不得办理款项收支和相关手续,如遇特殊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六条 各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应在各自的审批范围内行使审批权,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审批,也不得化整为零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会财务制度的开支及报销凭据予以剔除。
第七条 各项财务收支的经办、签字、复核和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环节把关,商会如发现有巧立名目开支,徇私情开支等,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如发现有营私舞弊,伪造票据等严重违规情形,对当事人将给予严厉处罚。
本制度自11月1日起执行。
篇8: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限的分析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限的分析
王卫洲
关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希望对农民朋友理解征地批准权限有所帮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2、什么类型的土地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特殊的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在基本农田集中地地方会设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说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基本农田主要包括下列类型耕地: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此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篇9:电力设备动火审批权限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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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篇10: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a、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b、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11: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二、依据和范围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重庆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的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xx〕108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试行)》(渝发改法〔2007〕293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
3.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
2.窗口初审、受理;
3.按有关规定征求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
4.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转报。
五、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不含征求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时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相关部门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六、收费标准
免费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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