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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合同正式版

时间:2023-10-05 08:09:24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云南省劳动合同正式版,本文共10篇,希望能帮助大家!

云南省劳动合同正式版

篇1:云南省劳动合同正式版

云南省劳动合同正式版

一、本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拟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另加活页插入,插入的活页既可以书写;也可以由单位统一打印.但要经双方签字盖章.字迹要工整清晰,填写的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期限内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将签订的“协议”经鉴证后附后。

七、本劳动合同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擅自翻印者,要追查责任,并作为侵权处理。

八、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专用名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 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性

职称或技术等级到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爱人姓名

从业单位名称

本人简历

(包括主要学历)

年 月至 年 月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备 注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期间除外);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九,约定事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无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服务期限和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无约定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未约定具体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依法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具体办法,无约定事项的,一旦出现乙方因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甲方所损失的费用.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意见:

鉴证机构:

签 章:

鉴证人:

签 章

鉴证日期:

篇2:云南省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毕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活页 (二)无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签字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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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云南省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 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性

职称或技术等级到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以完成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篇4:正式版公司劳动合同简单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________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2、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应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或者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工作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工资及提成。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5:正式版公司劳动合同简单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为每日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贡献,定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费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情况,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基本生活费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办法与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缴纳金额,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________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______年假期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六)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___元。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______条第______项情况之一的;

(2)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限内未能治愈,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______条第(______)款所列情况外,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的,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单位的,赔偿甲方_________元,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单位手续。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_________元。

(四)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需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_____元,赔偿金_______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_________。

(一)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6:《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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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云南省劳动合同优秀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工种。具体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标准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篇8:云南省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第七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____元。

第八条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篇9:正式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 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篇10:正式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五十八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云南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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