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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时间:2023-10-15 08:21:5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本文共1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篇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和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再移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在从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意味着至少第二次主体变更。由于转让是以主体的变更为界定标准,以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予、继承、合建、投资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变更的行为均可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98页〗。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我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我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注: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603-604页〗。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注:参见朱征夫著:《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版,第52-58页〗。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不属于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虽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移转,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之后生效,未能办理转让登记的,承担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违约责任〖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出版,第458页〗。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该法没有细说。本书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一特点,结合有关立法例,试以转让的对价为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明确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为合资企业拥有的,均视同房地产转让。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

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通过继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可以完全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仅依法律的规定实现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因而与其他几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格外不同。

篇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

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一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让呢?

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过大的升值空间的问题。实践证明,在已经将拍卖作为主要出让方式的地区,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的价格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当,土地炒卖因无暴利可图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击土地炒卖的当务之急是限制协议出让,推广拍卖出让,而不是设置转让条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资25%以上后方能转让。

极端的事例并不鲜见,即发展商在缴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又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开发,虽双方有意,却法律无情,土地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流通因此受到阻碍。

当然,房屋预售时虽也涉及预售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因出售的标的是房屋,法律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要求预售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预售的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规定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其范围应包括买卖、赠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继承等,其中赠予是没有对价的,继承可以是法定的,作价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实现前期投资包括前期25%的投资,如果硬性要投资25%之后才能赠予、继承或作价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笼统地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才能转让是不准确和不合理的。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

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得以转让的前提条件,此规定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按理,依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没有缴清出让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能转让土地使用权?

但在实务中,地方政府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发展商分期缴付出让金,在出让金缴清前,先向发展商核发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用地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恐难以其未缴清出让金为由否认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因为:

1、缴付出让金是出让合同设定的义务,依合同之相对性,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缴清出让金为由来对抗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

2、土地使用权证一经核发,其登记资料亦依法公示,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有充分理由对公示予以信赖,而无任何义务查知转让人是否已经缴清出让金,查知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可。

因此,用地人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应当支持,政府可依出让合同向转让人追缴出让金。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人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未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其转让时应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审批,以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事宜。

三、取得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意味着用地人在法律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能转让其不拥有或尚未取得的权益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海南综合开发公司与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恒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宁辉物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本案,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海南综合开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后依合同缴付地价款和城市增容费,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该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建合同,将该土地与他人合建,并收取了他人的投资款。之后,双方又约定将合建合同中各方所占的份额折成股权,该公司又分多次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分割转让给多家公司,获得了巨额利益。对于此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签订合作建房合同、股份转让合同的行为均为土地使用权和项目转让行为。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海南综合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又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尚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无效,但鉴于上述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审批手续亦已完善,各方当事人部分履行了合同,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宜将上述合同作有效处理〖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法律出版社8月出版,第217-225页〗。

此案反映了审判机关当前处理类似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转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认定为有效。

四、成片开发土地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所谓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是指开办工厂和开发房地产用地应当具备的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和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条件。法律规定用地人在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实现成片开发土地本身的目的。政府出让成片开发土地和出让宗地的目的不同。出让宗地,是为了使该宗土地直接得到开发建设;出让成片开发土地,虽然也存在受让人直接开发建设的可能性,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受让人对土地进行前期投入,使其具备招商引资的条件,然后分割转让给

其他用地人开发使用。出让成片开发土地与出让宗地的区别,类似批发和零售的区别,所以成片开发土地的出让,一般面积大,价格相对低廉,以便用地人在完成前期开发后再行转让时有利可图。

问题是,如果用地人在成片开发土地过程中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时分割转让土地,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看待?

显然,既然法律规定成片开发土地应在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后方可转让,不符合此规定而转让土地的,转让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依前文讨论土地使用证时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我们是否作如下推论: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转让合同有效;同样,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合同也应认定有效。相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在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仍未形成相应条件的,转让合同是否也有效?我们在海南省和广东省大亚湾地区众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看到,审判机关对此类转让合同多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维护房地产开发的秩序为由维持其效力。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被虚化了。或许是法律的进化太慢,或许是实践的步伐太快,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差异之大连法学家也感到疑惑不解。

五、其他对转让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除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外,其第三十七条还列举了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其它情形,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等。上述情形,或涉及法律规定,或涉及权属性质,或涉及本书前文的讨论,独“权属有争议”之一项,值得进一步商榷。

因“权属有争议”而限制其转让,可能与登记公示原则相抵触。土地使用权一经合法登记发证,他人有权依法信赖,并无查知其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的义务,且有些争议,当事人也无法查明。另一方面,以“权属有争议”笼统限制用地人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也不妥当。因为权属的争议可以多种形式,有的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并已采取保全措施,此情形已经在法律中单独列举;有的可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有的可能根本未进入司法程序,故何者为“争议”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有恶意者可以依法故意提起某种争议以阻挠用地人的转让行为。此种无特定范围、可作任意解释的规定实不利于当事人财产权的保护。

篇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一、合同之主体

与出让合同不同,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使国土管理的职能部门的问题,境内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能力,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应以其本国法确定。在我国,18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16岁以上不到18岁、但参加工作有独立生活收入来源的人,以及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都能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参与转让或买受土地使用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型联营体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因其不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认为其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参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合同之标的

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之基本状况转让合同应载明土地所在方位、四至、面积,原出让合同设定的用途,是否已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以及建筑物之占地与建筑面积、用途等,其他与转让价金的确定有关联的地上定着物如水渠、路桥和附着物如树、竹、花卉、园林等均可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已经敷设的管、线和安装的机器、设备可另附详细清单,作为合同之一部分。

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一同转让土地和建筑物之所以为不动产,乃因为土地和建筑物在物理上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其价值会因移动而减损。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之所以要一同转让,也因为土地与其地上物在物理上无法分离。土地与地上物虽然在法律上可以抽象地归结为两种权属关系并分别加以登记发证,但因其土地权利和建筑物权利的关联性,其权属的一体化更有利明确产权归属、减少纷争。所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也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在法律上,有学者还进一步主张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推定原则来解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纠纷,其一是推定意思,即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或抵押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随之转让、抵押了与之相关联的建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其二是推定事实,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推定土地使用权人为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推定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为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通过适用推定原则,可促使不动产权属关系简约明确,并实现土地资源有秩序的充分利用〖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第488-489页〗。

3、土地上的权利与义务一同转让

(1)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里的权利与义务,应是出让合同载明的、转让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不包含转让人已经履行的义务。比如出让合同规定应该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转让人在受让时已经缴纳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受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必再行向政府缴纳出让金;再比如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的年限是70年,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不可能还是70年,必须减去转让人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等等,因此,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在转让时随之转移是相对而言的。

但是,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面积、用途、土地利用条件、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要求等不因转让人部分履行出让合同而发生改变的规定,对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仍有约束力。

(2)其它地上的权利与义务。出让合同以外的,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义务主要因转让人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转让人在地上设有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抵押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未及时缴纳的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相应承担。转让人原以土地使用权或地上权与第三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转让后的受让

人则应与第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等等。

三、价金

1、 价金之意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为主要方式,因而关于价金的.约定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它的转让方式,除赠与、继承外,虽未直接以价金的支付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但都以价金作为确定对价的参照标准,如通过交换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交换之所得,通过合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所应分配的房屋面积,以及通过折价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所取得的股东权益或其他合作权益,皆与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有关,因而也都以其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所可能获得的价金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因此,转让合同的价金条款直接涉及用地人转让土地之目的,该条款的设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有特别的意义。

2、 价金之确定影响价金的因素众多,地块之位置、出让金之多寡、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之建设,地上建筑物、地上的权利义务之状况以及转让时的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都须在确定价金时加以综合考虑。

(1)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转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因其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公平适用,应委托独立的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准确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执行法院同意,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也可以共同指定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执行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因其具有强制性,不一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与合同转让有较大差异,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和解、被执行人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仍须以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土地使用权用以抵偿债务的金额。

(2)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转让。如果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提前偿还某一特定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当事人尽可以自由决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之价金而不受干涉。但因为转让也是经济行为,受价值规律所左右,因此,转让人为追求最大利益、或受让人为避免遭遇潜在风险,也都会请专家对土地进行评估,以便为讨价还价提供依据。

3、 价金之支付价金的支付条款主要确定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方式。为避免交易风险,价金支付最好与土地的提供和转让登记的办理相挂钩,并以能通过金融机关担保支付为有利。此问题,下文将作为转让中的风险问题作专门讨论。

四、转让登记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以转让登记为必要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因此,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虽然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转让行为并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未实际发生转移。

所以,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登记加以约定,并明确合同各方有提交登记资料、积极配合登记的义务,甚为重要。

不过,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应视为权利的对抗要件,而不宜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立要件。是否登记,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该主张也反映在有关物权法的立法之中。有关《建议稿》第250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出版,第66、67和358页〗。由于此说涉及现行法的调整以及登记在整个物权变动中的作用的改变,若被物权法立法所采纳,影响不可谓不大。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并以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鉴于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当事人尽可以依合同自由原则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1、定金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可以用来保证转让合同之订立,也可以用来保证转让合同之履行,在有关债务履行后,定金充作价金或收回,受让方不履行债务时(如不订立转让合同,不按期支付价金,或不配合办理转让登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转让方不履行债务时(如不订立转让合同,不提供土地,或不配合办理转让登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它代替物,由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

2、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注: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71页〗。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在发生违约行为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但因违约金的支付义务不是转让合同的主债务,而是独立于转让合同的履行行为以外的从债务,因此,违约金的给付并不能代替主合同的实际履行,违约方也不能因为支付违约金而解除主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其因合同未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它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违约而转化为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不在于对违约方进行惩罚,而在于对受害方提供救济,因此,损害赔偿以违约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并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害为标准,且需适当考虑受害方依合同所产生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以综合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为使违约行为发生后的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以便及时解决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的,在该具体数额与实际损失不一致时,以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在约定的损失赔偿的数额过高或过低、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时,法院有权在发生诉讼时予以干预。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受多种因素制约,难以清晰预见,故对损害赔偿作原则性或计算方式约定即可,不必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4、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便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拥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既是一种违约的责任形式,也是当事人进行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当事人可以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请求司法机构或仲裁机关解除合同的约束力,但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合同中设立解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有助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更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风险问题,以往的著作较少论及。风险既在经济方面,也在法律方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转让人和买受人都是经济行为,其经济风险尽可以自作决断。但转让也是法律行为,新近的

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使不动产权利的处分更为灵活,因而风险也大为增加。本文对有关问题试作讨论如下:

一、土地上负担隐瞒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为获取更大转让利益,可能会故意隐瞒加在土地使用权或地上物的负担,在以往,隐瞒行为可能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因债务之相对性,隐瞒行为不会损害买受人之实际利益,但由于立法或司法解释之改变,隐瞒可能会与买受人直接相关。

1、关于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以往法律,建设工程关系是用地人作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工程款如何支付,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事,与他人无关。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转让的,若有工程款尚未支付,承包人只能与用地人(或转让人)交涉,不能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主张权利。但新《合同法》确立了债随地走和优先受偿的原则,如果用地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隐瞒有关工程款支付的事实,就为承包人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受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工程一同转让,依此规定即使买受人在转让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请求权仍然存在,仍然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工程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由于法律并未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需进行登记和公示,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难以查知地上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情况,因而不可能及时提出在支付的价金中进行相应扣减的要求,如果转让人故意隐瞒真相,必使受让人遭受损失。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在学术界备受争议。关于其性质,到底是抵押权、留置权、或是质权?都不像。因建设工程不是动产,无法质押;建设工程合同也不是加工承揽合同,故建设工程也难以留置;此种优先受偿权既无协议明确规定,也无登记,又不能说是由抵押权而生。关于优先受偿权,为什么只能承包人享有,而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不能享有?有人解说是因为“生存利益大于经营利益”,大意是施工工人吃饭比银行赚钱要紧,可何以见得银行的员工就没有吃饭的问题?或者说何以见得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就没有经营利益?

争论还将继续,但只要此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存在,只要隐瞒真相有利可图,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的风险就会存在,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就会是受让人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

2、关于抵押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可能已经设定抵押权。对于该抵押权,转让人作为抵押人在转让时本有告知受让人的义务。《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规定对受让人的知情权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抵押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可直接决定转让行为的效力。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从字面理解,依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能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并不是一律无效,而是转让行为仍然成立,抵押权人的权益仍不受损害,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随着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抵押关系的权利义务也一同移转给受让人,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晓抵押之事实,都将无条件承担抵押权人追偿的债务。如果受让人因未知地上存在抵押权的事实而向转让人支付了全部转让金,其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后再向转让人追偿必会遇到困难,因为,如果转让人自愿清偿债务,就不会故意隐瞒地上负担,既隐瞒地上负担,决不会自愿清偿债务。受让人在不得已代为清偿债务后往往只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但即便胜诉,能否找到转让人的财产以执行胜诉判决仍成问题。

较为有利的办法仍然得防于未然。香港的普遍做法是,在进行不动产交易前,先请律师对有关产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在大陆,因抵押物都需登记和公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有关登记的调查并不复杂。我们相信,为避免风险,不动产交易前的产权调查将因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而不得不在大陆盛行起来。

3、关于其他负担地上的其他负担如租赁权,租赁合同本是债务合同,依债之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因世界各国的租赁权都在走向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也成趋势,故土地使用权虽然转让,若转让前已设租赁权,转让时租赁合同未到期的,转让后租赁合同因继续有效而成为受让人的负担。为此,司法实践中曾有恶意的转让人在转让前与第三人签一长期租赁合同并预收大量租金,致使受让人因在受让时不知有租赁之事而蒙受重大损失。

另外,有关地上税、费事宜,如市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土地使用费按土地面积以年度计收,这些税、费都可以因转让时被故意隐瞒而由受让人重复承担。

因此,必要的调查,并要求转让人出示相关缴费的凭证等都是归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受让人支付能力不足

受让人的支付能力是转让合同能否达成其目的的关键。多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并不是因产权瑕疵引起,而是因受让人的支付能力引起。因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无法使转让人准确判断受让人的支付能力,故所有转让行为都具有潜在支付风险。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又属于不动产物权合同,土地使用权一经转让登记,即使转让款尚未付讫,受让人仍可享有不动产物权,转让人只能向受让人主张债权,因此,何时进行转让登记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

1992年至1993年我国南部沿海地区房地产热时,没有几家公司是准备了充足的资金才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那些公司最多只带了合同规定的首期款,余款也从未准备由自己支付,而是预备把土地转手炒出去以后再付,或甚至不付。因那时并未有严格的转让登记的概念。交付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就被视完成了转让手续。这是后来发生大规模法律纠纷的原因。

为更好地处理支付与转让登记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考虑由中介机构或第三者参与转让活动:

1、受让人可以请求银行向转让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转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银行将担保转让款的支付。待转让人办完转让登记,受让人不能如期支付转让款的,转让人可以向银行追索。

为取银行的担保函,受让人可以先将买地款如数存入银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银行信用。

2、转让人也可以请银行向受让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受让人支付转让款后,银行将保证转让人会如约办理转让登记,否则,银行愿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受让人在支付转让款后,转让人未能办理转让登

记的,受让人可向银行追偿。

转让人为取得银行支持,可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由银行代收和代管转让款,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银行信用。

3、转让人和受让人可共同选定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为托管单位,监督合同履行并托管转让款。转让人在办理转让登记后方可向托管单位申请支付,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办理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可向托管单位申请退款。

为确保托管安排不对当事人带来风险,可要求托管单位购买责任保险,并指定当事人为受益人。

篇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_________》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_________。

1.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___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 乙方系经_________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_________的经济实体,具有_________国法人资格。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

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 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计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_________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本合同签字日后__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余额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

7.场地交接

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

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

(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

8.2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_________用地。

8.3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

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4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5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9.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_________%,并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竣工。

9.2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

9.3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_________区的有关规划、_________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

9.4 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_________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

9.5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_________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

9.6 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9.7 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

10.续期与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

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年送达甲方;

(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个月送达甲方。

10.2 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篇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篇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篇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所附宗地图及宗地图的经济指标),该地块的开发状况已经双方踏勘认可。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让渡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项目,乙方受让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及乙方自愿承担该部分土地转让双方发生的所有税费。

第五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甲方依照规定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同意从签订合同之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受让该地块后,受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1%缴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修建。

第十四条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土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

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篇9: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 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 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 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

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__日内,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省 ____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 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___日内,____________市(县)土地 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 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

篇10: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居间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就指定土地转让合同项目签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购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 土地(以下简称“指定土地”)签约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

第二条 指定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3.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供由本合同甲乙双方指定银行共管双控的人民币5,000万元信誉保证资金。

3.3、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银行资信证明。

3.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4.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4.3、在同等条件下,除非甲方明确表示放弃,或者有其他行为表明甲方拒绝签约的,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事项促成其他第三方签订该合同。

4.4、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居间报酬及报酬支付时间

5.1、居间报酬

甲乙双方确定指定土地的转让成交价格为160万元/亩,土地转让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转让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另行缴纳。如乙方促成甲方低于此价格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格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5.2、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5.2.1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50%的居间报酬;

5.2.2甲方领取指定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剩余50%的居间报酬。

5.3、如土地转让价格高于此价格甲方仍愿意购买的,双方另行约定居间报酬。

第六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共管双控资金的处理

乙方促成甲方签订指定土地转让合同后,双方结算出居间报酬的数额,居间报酬超过双方共管双控资金的,超过部分在三日内解除共管。剩余部分继续共管双控,并按居间报酬约定支付时间同期解款。共管双控资金约定解款条件成立时,资金解款权利、义务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后,因乙方原因未能促成指定土地签约成立,且双方共管双控资金在银行帐户超过25日的,需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8.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后,因甲方原因未能促成指定土地签约成立的,需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8.3、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8.4、如指定土地转让成交价格高于甲乙双方确定的成交价格导致未能促成指定土地签约成立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9.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约合同成立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9.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指定土地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代办的费用包含在居间报酬之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但土地过户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仍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9.3、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居间报酬中,按居间报酬支付时间同时代为扣除8%的税费。甲方代扣税费后,乙方因收取居间报酬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甲方代为缴纳。

9.4、指定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5、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篇1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乙方:

甲方买地方 乙方卖地方

乙方李训安现有土地一块卖给甲方郑先松,具体订立土地买卖合同如下:

一、土地界线:

两边从老张的地基界线到东边的沟渠干23.5米(西边到东边的界线),从南边郑先松的后墙到北边二吧的田界14.6米(西边从南到北的界线),从南边小郭的后墙到北边二吧的田界18.5米(东边从南到北的界线)。

二、土地价格:以上土地买卖价格为伍万元整。

三、合同条件:甲方从买土地即日起,乙方无权干涉甲方的使用权和变卖权,甲方所买的土地,永远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此土地改变主意,无论国家征收或甲方又卖给他人,乙方都无权干涉和敲诈他人,不管以后的土地价格升值或贬值双方都无权干涉。甲方所买的土地不管北边还是东边的路甲方都有使用权。(但乙方有权干涉甲方把土地卖给甲方邻居的郭定军)。

四、以上土地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年开始,按*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

让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章)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日内,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

篇1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居间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屋及周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

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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