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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文

时间:2022-09-12 08:27:30 检讨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文,本文共1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文

篇1: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领导:

我现在对x月x日调剂部发药时发错药的重大差异事故作出深刻的检讨。我知错了,我对领错药的顾客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该事件对本店以及本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痛心和内疚。我佩服公司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方法,同时接受公司给予的相应处罚。

我们药品销售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高度认真,高度严谨对待的工作。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导致发错药,本身就是一个大错误;我们在事件发生后即时补救,尽量减少公司损失,但忽略了“第一时间上报”的重要性,违反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流程,又是一个错误。

经过该事件,我领会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是必须的。我保证在以后的公工作中我将更加认真,仔细,将药品安全和公司制度,更加完善的运用到我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中去,绝不会让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请各位领导放心,并予以监督。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篇2: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误违规的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自己工作态度不端正、违反医院工作规定的无比愧疚心情。

对于我的工作失误,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的态度不端正、对工作怠慢与疏忽,我没有很好地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没有对自己工作严格要求,没有严肃履行自己职责义务。

我的工作失误违规,也是最令自己感到心痛的错误。错误的发生,充分地暴露出我在思想上、工作意识上存在严重欠缺,在工作操守上存在严重怠慢和疏忽。

我主观的认识不深刻,给我犯下如此工作埋下了隐患。而从发展的角度上分析,我个人这样的工作失误违规的错误如果不加以改正,继续发展下去,会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形成很大的不利因素。

我一切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救助患者,而却在这段时间内放松了对自已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相关要求,工作失误违规。我这样的工作失误违规,对于患者的健康和医院的声誉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在此,我向医院领导表示深深地歉意。并郑重地向您说一句:非常抱歉,我错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篇3: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

我在X月XX日的病历诊断工作出现了错误,对此进行自我检讨,并作出深刻反省,防止类似错误的再次出现。

XX年XX月XX日,我在工作中对病患的病历诊断时,由于专业理论知识不扎实,临床经验少,错误的将患者病症第一诊断高脂血症和第二诊断脂肪肝的顺序颠倒了,幸好有院领导及时发现并跟正,没有酿成医疗事故,但从中也显现了我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够强的缺点,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在此,对自己的医疗水平和心态做出深刻的自我反省,以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并从这次的错误中吸

取教训,加强自我学习,努力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且在不足之处虚心向前辈们请教,以加强自己的医疗水平,真正做到让患者放心,为病人排除病痛。

作为一名医生,应该深切的感受到,医乃仁术,医学首先是“仁术”,然后才是技艺与科学。医生应以人道原则为指导,病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我们医生的责任。病人来到医院求诊,是对我的信任,已经将自己的身体健康交到我的手上。然而,这次的错误,让我深刻体会到,自己做的远远不够,首先,我的心态就没有把病人的病情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因为由于自己的心态没有足够的重视,才会有错误的出现,如果我能有医者父母心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病患,那么,这次的错误可能是能够避免的,如果有足够的重视,并且有责任心,那么,认真诊断的情况下,或许就能自己发现所犯的错误,进行自我纠正,防止错误的发生。再者,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的我医疗水平的不足,基础理论知识还显薄弱,临床经验少的技能方面的不足。

对于一名医生来说,基础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尤为重要,知识和经验,决定了医生是不是能够快速并且准确的诊断出病患的病情,早一分诊断,就能早一分为患者解除病痛,而正确的诊断出病患所在,才是医生的第一责任,这关乎到每一个患者的身体健康。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工作是很辛苦的。身上时刻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还常常受到来自患者及其家属的责难和不理解不配合,但是,再怎样,自己也要清楚,自己是一名医生,从穿上医疗服就要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是什么样的。所以,劳累和压力,都不可以是犯错误的理由,从成为一名医生开始,就应该时时刻刻警醒自己,那么,就不会犯这次的错误。

XXX

篇4: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X点X分,我执行临时医嘱将为13床病人XX和14床病人XXX分别进行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液。来到病房后,恰巧13床病人如厕不在位,在按程序给14床病人输液后,脑子里就想着先输液再进行肌肉注射会给病人翻身带来不便,由于两位病人的药物放在同一治疗盘内,所以下意识的误把13床病人的的XXX当成了14床病人的药物进行肌肉注射操作。幸好在抽有无回血时与患者家属又核对了一下执行单,及时发现了错误,终止操作,药物未注射。事后我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并通知医生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有效的安抚处理工作,取得了患者及家属的谅解。

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事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患者和家属的不安,给科里乃至医院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痛定思痛,我认真总结教训,此次事件看似偶然,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因为:

1.理论学习与实践相脱节。平时的理论学习把应对检查和考核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就不自觉的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分成不相干的两部分,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相关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客观上来讲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为了赶时间出效率,主观上就往往会简化制度的执行程序。象这次事件中,“三查九对”的工作就没有做实做细,最主要的是违反了药物一人一盘的操作规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个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自己要求还是很严格的,但既然犯了错误,就要勇于承担,我将坦然接受上级领导对我此次事件的处理,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不仅仅是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是对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负责,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学会换位思考,自己的一点点马虎大意,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

2.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把效率建立在准确度百分之一百的基础上。“磨刀不误砍柴工”,把准备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保证工作效率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所谓的效率就无从谈起,更有可能造成我们一生不能承受之痛。

请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进行监督,随时批评指正我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足,我一定虚心接受,坚决改正,以期达到做好工作,共同进步的目的!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日

篇5: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x:

x月x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6: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x月x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7:医疗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患者):周某,女,20xx年9月23日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

法定代理人:xx,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xx,身份证号:xx,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xx人民医院,地址: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xx年6月29日,患者xx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xx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xx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xx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xx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xx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见证据材料页),但被申请人20xx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见证据材料页),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xx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见证据材料页),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正常为阴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1.005,低于1.015~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xx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见证据材料页),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见证据材料页)。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xx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xx年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见证据材料页),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周某

20xx年xx月xx日

篇8: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篇9:什么是医疗事故

问题: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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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s0100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常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篇11: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本

申请人张利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七里镇文庙村六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12XX,系死者陈凯之妻。

申请人陈嘉豪,男,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凯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利珍,系陈嘉豪之母亲。

被申请人:汉中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军。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凯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凯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汉中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凯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凯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凯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凯失血性休克,在陈凯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凯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凯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家外科学记载像陈凯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O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凯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凯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凯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此致

汉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张利珍

二○○五年三月七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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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篇1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篇13:医疗事故起诉状

原告:许xx,女,49岁,汉族,无业,家住xx市xx新区xx村25号,系受害人何xx妻子。

代理人:曾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何xx死亡的医药费9,370.1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654.6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4日12时左右,受害人何xx腹部不适,在家人和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去xx市xx人民医院要求挂内科急诊,医院分诊导医指引何xx到肠科就诊,肠科医师在没有给何xx作体格检查也没有作实验室检查的情形下开了两种纠正肠功能紊乱的药嘱其回家。何xx回家服药后,于14时30分左右出现大吐血,遂呼120急救车于15时至被告内科急诊急救后住入消化科,消化科随即给予抑酸止血处理。何xx入住消化科后于16时30分出现第二次吐血,吐血后于17时左右胃镜室医生给何xx实施急诊胃镜检查和治疗,但在操作时由于胃镜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止。何xx于18时左右出现第三次大吐血而导致休克,医院给予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和抢救,但何xx在后续救治中无效于8月25日13时55分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由于分诊导医错误引导,肠科医师错误诊治,胃镜治疗设备发生故障,消化科医师处理不当,导致何xx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何xx死亡的医药费9,370.1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65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月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和材料一份

篇14:医疗事故起诉状

原告:赵××,男,xxx年1月1日出生,住址:××省×市×县×街,电话:130×××,系受害人赵×之父。

原告:冯××,女,xxx年2月2日出生,地址:××省×市×县×街,电话:130×××,系受害人赵×之母。

被告:××省××市人民医院,地址:××省×市×县×街,法定代理人:××职务:院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待鉴定后变更)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5月5日10时许,原告之女赵×因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处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对赵×进行检查后认定赵×是闭合性腹外伤,失血性休克。后被告于11时30分时对赵×再次检查时发现赵×腹部明显膨隆,才疑赵×腹腔内出血导致膨隆,病情极其危险。又于13时和14时两次专家会诊后决定先抢休克、积极调血,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手术。在17时50分时,赵×血压迅速降低,被告才决定对其进行手术。赵×于21时40分死亡。

在此次治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准确进行诊断,也未能进行正确治疗,错过了医治赵×的时间,导致原告之女赵×死亡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篇15: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哪些?请看下面: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陪护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6.辅助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60周年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六年。

9.就医交通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就医住宿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篇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

【赔偿标准】: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62周岁计算、…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赔偿标准】: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计算方法】: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

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七、丧葬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1、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

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

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

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

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

【赔偿标准】: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

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

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

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

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篇17:医疗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此致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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