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本文共16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
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大全50条
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3、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31、积极揭发检举间谍行为,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2、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3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4、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5、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36、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交通文明意识
37、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走路有保障
38、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9、让事故远离校园,让安全永远相伴
40、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1、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
42、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43、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44、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45、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营造校园周边良好环境
46、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47、大力宣传反间谍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48、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9、成长道路千万条,人身安全第一条
50、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篇2:国家安全法宣传简报
国家安全法宣传简报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它在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国家安全法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安全工作的长期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基本总结和集中体现,并且适应了新形势下隐蔽斗争的要求,集中反映了广大国家安全干警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意愿。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一贯倡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并吸收借鉴了外国有关国家安全立法的好的经验,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它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逐步完善。国家安全法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更有效地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家安全法》是机关、团体和组织及全体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我国长期处于和平时期,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隐蔽敌人的分裂破坏渗透策反和情报窃密等现实活动愈加突出,使得一些个人和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缺乏应有的警惕,有的甚至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一些人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身边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视而不见、是非不辨,甚至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也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置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顾,公然向境外间谋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组织出卖情报或者直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此,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不仅我国公民,而且我国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还具体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指明了方向,如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在有关机关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同时,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些规定对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国家安全是国民安全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保持一方净土的重要前提。维护国家安全,任重而道远。 我们殷切希望,通过《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在隐蔽斗争战线上,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3: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1、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2、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4、维护国家安全,筑牢人民防线。
5、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6、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7、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
8、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
9、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10、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11、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2、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13、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14、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
15、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6、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17、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18、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19、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20、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2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2、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构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2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4、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25、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6、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7、构建牢固的社会防御体系,坚决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
28、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29、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光荣。
30、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31、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32、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4、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5、共同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36、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37、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38、维护国家安全,共筑和谐校园。
39、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
4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篇4:国家安全法宣传资料
1、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3、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4、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5、热烈庆祝《国家安全法》颁布二十一周年。
6、国家安全牢记不忘。
7、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8、安全教育重在青年。
9、国家安全重如山重任在肩不畏难,家喻户晓广宣传,于无声处斗魔顽。
10、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国家安全法由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月1日,全国人大就国家安全法草案举行发布会,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篇5:国家安全法宣传资料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深入,我们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我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近日来,在校园内外发生了许多涉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究其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数当事学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伤害不知所措。当代大学生由于从小都是在父母和老师的呵护下长大,没有经受什么挫折,思想比较单纯,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一些坏人坏事不能作理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自我防范能力就相对比较弱,如缺乏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的经验,易于发生财物被盗;缺乏人际交往中的经验,容易上当受骗。
针对这些,我校开展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尽可能的减少意外等事故的发生。首先,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其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第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新国家安全法解读(四)
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其中的一个亮点。郑淑娜解释,《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学习呢?(五)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篇6:新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新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1、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2、 维护国家安全 共筑钢铁长城。
3、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4、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 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6、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7、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8、 严格贯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
9、 《反恐法》落实,人人争做好公民
10、 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1、 全民反恐,共建和谐社会。
12、 全民参与,让暴恐分子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13、 提高公众反恐意识和能力,激发群众反恐防恐热情。
14、 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15、 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16、 履行公民义务,举报恐怖犯罪。
17、 加强反恐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反恐意识。
18、 反恐防恐,人人有责。
19、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20、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
21、 反间谍工作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22、 反间谍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23、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
24、 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25、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26、 维护国家安全 共筑钢铁之长城。
27、 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民的小康;
28、 全社会行动起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29、 大力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为构建和谐山阳作贡献!
30、 大力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31、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32、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33、 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34、 国家的安全,人人都有责。
35、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3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构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37、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
38、 维护国家安全 ,筑牢人民防线。
39、 构建牢固的社会防御体系, 坚决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
40、 狠抓国家安全教育 , 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41、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2、 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43、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44、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45、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6、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47、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48、 人人关心药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49、 药品安全连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50、 给药品多一点关注,对健康多一份负责
篇7:国家生产安全法
国家生产安全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8: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 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活动的;
(四)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由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 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 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 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9: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篇10: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标语口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标语口号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为大家分享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标语,欢迎借鉴!
1、遵守交通法、安全你我他、幸福千万家;
2、人在旅途、车在路上、平安是福;
3、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没有比安全更重要的幸福;
4、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伴;
5、关注交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6、遵守交规,从小做起,从我做起;
7、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共筑幸福美好家园;
8、自觉遵守交通法、平安畅通靠大家;
9、心中常亮红绿灯、平安才能伴一生;
10、道路以畅通为本,行车以安全为准;
11、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12、严禁酒后驾车;
13、保护生命,拒绝违法;
14、礼让是美德,安全是幸福;
15、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构建安全和谐文明交通;
16、心存侥幸,必遭不幸;
17、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18、红灯常在心中亮,绿灯才能伴一生;
19、你让我让,道路通畅;
20、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21、决战七十天,打赢攻坚战;
22、全警共参与,打好攻坚战;
23、苦战,70,天,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
24、立即行动起来,打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
25、全警动员,全警参与,夺取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的全面胜利;
26、驾车莫超速,超速如驾虎;
27、超速驾车猛于虎;
28、车祸猛于虎,生命大于天,手握方向盘,责任重于天;
29、生命只有一次,事故就在瞬间;
30、礼让是美德,安全是幸福;
31、一次相让,一种文明;一句叮咛,一份关心;一心驾驶,一生平安;
32、安全带,生命线;
33、行路讲礼让,安全有保障;
34、遵守交通安全法,你我平安走天下;
35、十次车祸九次快,驾车切莫逞英雄;
36、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超载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37、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38、“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39、反违法,防事故,大家共建平安路;
40、超速行驶超过,50%的一律吊销驾驶证;
41、人病不驾车,车病不上路;
42、关爱生命,守法驾驶;
43、行路讲礼让,安全有保障;
44、遵守交通安全法,你我平安走天下;
45、十次车祸九次快,驾车切莫逞英雄;
46、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超载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47、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48、“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49、反违法,防事故,大家共建平安路;
50、开车打手机,事故盯上你;
51、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52、崇尚交通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
53、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人让人;让出一份和谐;
54、“四让”进万家,幸福千万家;
55、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56、礼让斑马线,幸福又安全;
57、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交通安全线
58、平安畅通是根本,遵纪守法是保障;
59、人人讲交通安全,家家才幸福平安;
60、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勿创道莫闯灯,遵章守法万里行;
61、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62、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63、靠边行走,安全避让
64、横过公路,左右张望;
65、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篇12:食品安全法宣传
问1: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我的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问2:为什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问3: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是什么?
篇13:食品安全法宣传
食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莫掉以轻心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做了明确而又严格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不可掉以轻心。
A配备食安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B建立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进货记录细至生产日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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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食品安全法宣传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我概括为三个需要:
第一、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
第二、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问4:新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才我也说到了,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篇15:国家安全法教师心得体会
天是 年 7 月 1 日,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已经走过了完整
的四年。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
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
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政治安全、国
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 11 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并规定每年的 4 月 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现代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基石,国家是人民的屏障,在国家安全领域尤为如此。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更要注重复杂环境下关涉国家安全的新动向, 与时俱进,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早在 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就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将国家安全列为头等大事,首先要在“安全稳定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上形成全民共识。从内忧外患的清政府, 到至今冲突频频的一些地区,大到一国小到一个单位,稳定是存续的先决条件,假使环境动荡、人心不安,任何发展都无从谈起。其次是要增强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应该认识到,当今时代国际政治经济复杂远超预料,对内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民众衣食住行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 对外诸如南海主权争端、
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等恐怕短期内也难消除。
因此,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既要着眼于当下,又要关注长远。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的本身就意味着, 对国家安全教育要与时代同
步,直面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近年来大量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被提出并获得重视。 就议题而
言,相比于传统的领土、政权、军事等三大领域安全,恐怖主义、核
安全、环境安全等新的问题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关注 ;就发生方式来说,
“棱镜门” 事件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出现, 表明国家安全已呈现出由现
实世界向虚拟网络空间扩展的趋势。 网络空间安全, 不仅关系到个人
的信息安全,同时让网络主权由概念步入现实,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国家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说明国家安全最终落实到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上来。一方面,对人民安全的保障,能够增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深化国家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求国家安全的维护也要紧紧依靠人民, 在国家安全布局上不能忽视个体的重要性。
只有每个人都视国家安全如自己安全, 才能自觉抵制那些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潜在因素的侵蚀, 从而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尽管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主流, 但无论于国家的管理者还是公民个体,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都不能掉以轻心。
国家的总体安全,既关系着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又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密切相连。面对新的形势,不仅呼唤新的发
篇16: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又一切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的受益主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打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
国家安全,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闪烁着人民性的光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人民利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当今国家安全的内容,涵盖了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多个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重大、长期、复杂的战略性系统工程。群众路线,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安全,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人人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就能铸成坚强有力的人民防线,铸牢坚如磐石的安全堤坝。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要人人学国家安全知识、懂国家安全法律、做国家安全明白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因此,必须人人自觉担当起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相关机构和单位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讲国家安全的系列法律,特别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以及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全体公民和组织要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落实落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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