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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打借条微信的聊天记录算不算借钱的证据呢

时间:2025-09-21 08:10:0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没有打借条微信的聊天记录算不算借钱的证据呢,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没有打借条微信的聊天记录算不算借钱的证据呢

没有打借条微信的聊天记录算不算借钱的证据呢案例

【事件经过】

借出42万余元且没立字据,结果被赖账,中山朱女士去年底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朱女士借出的款项,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最关键的借据,她能打赢这场官司吗?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法院采信了朱女士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判令李先生归还款项和利息。

6月,朱女士在广州学习时认识了李先生,双方后来成了朋友关系。朱女士说,李先生因资金周转,从1月开始向她借款。当月,朱女士分三次共转账421259元到李先生的账户里。

11月5日,朱女士以李先生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朱女士称,因碍于面子,当时借款给李先生时,双方并没有立据为证,只有自己曾在微信和电话里多次向李先生追讨借款的相关材料。朱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李先生按照月息3%标准支付利息至206月30日。朱女士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朱女士多次向李先生催收借款。

【法律解读】

今年1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李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认为,李先生向朱女士借款的事实有朱女士的陈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法院据此认定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朱女士称双方经对账后,截至年2月18日李先生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朱女士提交的其与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印证了这一事实。而李先生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据此采信了朱女士的主张,认定这42万余元借款是真实存在的。法院一审判令李先生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篇2: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借钱证据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借钱证据案例

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买车,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于20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

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篇3: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借钱证据方法

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借钱证据方法

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买车,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

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windows版聊天记录备份恢复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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