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常识: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共8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篇1:税务常识: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问: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篇2: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 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4、核定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如果纳税人 营业额偏离了定额的一定比例就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税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定额缴纳,是按不低于定额的标准进行缴纳。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一旦纳税人营业额发生了变化,核定征收 税额就必须发生变化,纳税人缴纳税款要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一般只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被纳税人有依据指正错误才进行调整。
5、核定后的申报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二是可以简并征期,即将几个征收期进行合并为一个征收期,对那些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核定征收的申报是建立在纳税人已经申报而申报不实、到期未申报、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等基础上的,不享受这些优惠。
篇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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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篇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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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
第四条 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
第八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
第九条 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方法如果不能准确核定定额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三)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四)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五)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对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应采用同一种核定方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成本费用核定法“,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主要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
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率按下表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营业收入额占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为确保调查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十二条 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天×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三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或发票用量超过或低于定额的;
(二)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执行期满须重新核定定额的;
(四)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
第十四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
双定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开始营业满一个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1),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核定定额
1、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2)中业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栏,如需进行经营收入抽查的,须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3)。调查结束后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报税务所定额初评小组,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初步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定额初评小组会议,根据双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集体审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前)“;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公示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可选择在税务所、办税大厅、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拟定定额、拟定税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双定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有质疑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双定户。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4、报批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及核实结果修改并确定定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后)“,连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调查资料报市(县)税务机关(海口为分局,下同)评税小组。
(三)核准定额
市(县)税务机关评税小组应对初评小组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进行审核,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县级评税小组意见“栏,并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将结果下达主管税务机关。
(四)下达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结果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双定户 。
(五)公布定额
市(县)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定额期限为90天内。对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上月实际经营收入在每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调整定额程序:
调整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二)(三)种情形。
简易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种情形。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或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双定户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同时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四条的(二)、
(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双定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进行重新核定。
4、对经重新核定不改变原双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重新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双定户。
(二)简易程序 第一文库网
对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三)双定户在未接到新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的办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八条 核定定额执行期一般为季度或半年,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第十九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双定户除按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外,不需要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其申报行为以缴税行为界定,即以纳税时间界定申报时间。
(二)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必须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15日内,根据执行期内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6),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第二十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一)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税款。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简并征期的期限为6个月,税款缴纳期限为第6个月终了后10日内。
(三)实行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应在每月10日前存入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申报时缴清税款。
(五)发票使用量超过定额的,按发票用量超过定额部分计算补缴税款。
(六)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20%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双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户的衡量标准,由市(县)税务局按税源规模、行业特征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双定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但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附件7),说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双定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双定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双定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重新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起征点双定户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8)。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双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双定户征管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核定定额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双定户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7月1日起执行。
篇7: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三是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表样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等项目。
篇8:税务常识:如何确定所得税定额征收户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又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既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又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以及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定额的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测算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并对照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来进行计算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成为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核定营业额的方法很多,通常有:类比法、保本测算法、推算法等等。现分别介绍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类比法。即参照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同类业户年营业额×(1±可比因素)
例:某集体商业企业的同类查账征收户每年营业额150万元,该企业与查账征收户同处一条街,经营品种大致相同,但该企业比查账征收户门脸大20%,则: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150×(1+20%)=180(万元)
二、保本测算法。即利用财务分析的盈亏临界点来测算纳税人经营不蚀本,营业利润为零,而必须实现的最低保本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本期发生各项费用÷(经营毛利率-综合征收率)
上式中,费用总额应包括企业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不随营业额变化而变化的税收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等。
例:某大酒店全年支付人员工资150万元,水电费20万元,运杂费1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30万元。已知同行业经营毛利率为20%,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则,综合征收率=5%×(1+7%+3%)=5.5%。于是,核定年应税收入额=(150+20+10+30)÷(20%-5.5%)=1448(万元)
三、推算法。所谓推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人工等诸要素中一种较为合理、可靠的要素测算营业额的方法。
1.以耗定销法,即按照核用的原材料、燃料、劳务等推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当期耗用原材料、燃料、劳务等)×(耗用单位原料、燃料、劳务的产成品数量)×产品销售单价
例:某不锈钢拉丝厂全年耗电40万度,根据以往经验,同行业一度电生产产成品4公斤,销售单价30元,产品无积压。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40×4×30=4800(万元)
2.局部测算法,即根据局部营业额测算当期全部营业总额。
例:某五金商店当年度开出销售发票金额21万元,经调查分析该店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约占全部销售额的70%,则: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21÷70%=30(万元)
3.以机核销法,即以单台机生产的产品数量,测算多台机的产量及其销售额。
例:某煤球生产企业,共有5台煤球机,根据调查,每天每台机可生产煤球15吨,每吨售价为220元,估计全年共有100个工作日。则:
核定年应税收入额=5×15×100×220=165(万元)
4.以人核销法,即根据生产工人人数和人均月产量测算销售额。
例:某皮鞋厂现有生产工人30名,每人每月平均生产皮鞋60双,每双售价50元,则:核定年应税收入额=30×60×12×50=108(万元)
以上核定方法对于核定无账个体户的营业额同样适用。
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核定方法还有很多,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将各种方法综合运用。只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核定方法,才能掌握比较合理的营业额,从而为定额征收所得税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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