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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

时间:2025-10-14 08:12:3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本文共11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

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小学、机关幼儿园:

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当前教育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特别是村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现就幼儿园的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各级幼儿园必须马上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相关制度以及各类应急预案,并依照实施。

二、设立专职门卫,强化门卫管理。

各幼儿园要配备专职门卫或安排专人看守,落实岗位职责,严格进出管理登记,未经许可外人不得随意进出。

三、加强安全保卫及卫生设施配备。

各幼儿园要设有独立通道,独立院门,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内要配有专门安全防护器械和常用灭火设施,并与各中小学同步配设视频监控设施;要配齐流水洗手、一巾一杯和饮水设施,保温桶要上锁,巾杯要定期消毒。

四、严格入园幼儿接送管理。

幼儿园要使用接送卡或和家长签订接送协议,教师与家长对接,确保接送环节不出问题。已经配备接送车辆的幼儿园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手续完整、车况良好、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齐全。

五、加强对幼儿教师及保卫人员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专题培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要保持各幼儿园通讯畅通,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熟记报警电话、急救电话。

六、定期组织安全管理自查。

幼儿园要定期对房屋安全、生活设施、活动器械及玩具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按照幼儿园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的幼儿园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并根据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或市教体局,对存在的问题要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每日监控,限期改进,对于不能改进的要提出警告,拒不改进的要报当地政府或市教体局依法取缔。

篇2:市政办校车安全管理通知

市政办校车安全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前期集中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切实保障乘车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的人身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11月以来,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我市开展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治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主要是:个别乡镇(街道)、村(居)及相关部门对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缺乏有效监管,存在随意租赁车辆和聘用驾驶人现象;个别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漠;个别接送学生车辆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甚至继续使用拼装车、改装车接送学生;个别县(市)区部门联动机制不落实,清理、整治和规范力度不够等。上述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甚至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整改落实,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扎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突出重点,深化校车安全集中整治

(一)强化拉网式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教育、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对接送学生车辆开展拉网式排查,认真检查已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方面:接送学生车辆摸底排查建档情况、车辆集中检查情况、驾驶人教育情况、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非法车辆举报情况和符合条件车辆备案、驾驶人管理情况等。对排查出来的新问题,要切实落实好督办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加强道路巡查整治。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无证驾驶校车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驾驶非法改装接送学生车辆,一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驾驶超员接送学生车辆,一律安排转运,严禁罚款放行;对没有办理校车登记(即无专用校车外观标识或非专用校车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接送学生车辆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从严查处;对已办理相关手续的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校车经营单位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三)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校车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当前冬季气候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引发的校车安全事故。要教育驾驶人员明确雪、雾、冰冻恶劣天气安全驾驶要求,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技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车学生人身安全。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构建校车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并根据本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积极探索校车运营管理新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公安交警部门要完善校园、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安监、财政、交通运输、物价、工商、税务、金融、法制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要健全完善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纳入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年审内容,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责任的,以及校车有超载、改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宣传,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家长、校车驾驶人员及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加强学生及家长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超员超速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学生家长不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将于近日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调研和摸底测算,制定好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运营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本地区接送学生车辆运营方案,请于年2月6日前报市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3: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

(六)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原委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二、落实电梯维保制度,保障维保工作质量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委托并督促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必须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且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能力,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维保单位的名称、资质、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保电梯位置和使用登记编号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和解救被困人员;

(三)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和维保情况,并将有关记录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五)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因变更维保单位导致在用电梯维保中断的情况。

三、做好电梯供电保障和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做好住宅电梯供电保障工作,所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计划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下达停电通知;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下达停电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公示,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停止电梯运行。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用电的指导。电梯使用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群采用双回路供电。因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意外停电时,在恢复供电后,电梯使用单位应首先恢复电梯的供电,并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因意外原因造成电梯停电且不能立即恢复供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告知并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四、落实电梯检验制度,保障检验工作质量

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电梯使用地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开工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电梯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

使用单位应保证轿厢内的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维保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

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及质监、住建、安监、房管、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职责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电梯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篇4: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安全隐患源头治理

我市位于黄河下游、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属雷电活动多发区,境内危化行业众多,易燃易爆场所点多、面广,雷电灾害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雷电防护列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严格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计图纸审核、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真正从源头上消除雷电安全隐患。

二、严格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雷装置检测列入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各单位要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认真排查雷电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向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申报年度安全检测,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防雷检查检测的重点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油库、加油站、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火车站、医院、商务楼、宾馆、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金融、证券、通讯、广播电视等行业和单位的调度中心、通讯基站、计算机机房等。经检测存在防雷装置隐患的单位,应当落实整改资金,严格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切实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是避免防雷装置盲目设计,提高综合防雷整体效益的有力手段。各有关部门要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纳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设单位或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或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雷击风险评估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却未开展的项目,不予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以确保公共安全。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不断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水平。

四、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气象、住建、安监、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从严管控,进一步加大雷电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把雷电防护安全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建设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电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5:市政办市区养犬管理通知

市政办市区养犬管理通知

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市公安局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养犬的各项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以及对狂犬进行捕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二、健全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联动和配合,成立市养犬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所需人员从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门从事养犬管理的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兼任。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开展对各相关部门日常管理活动的督导,定期协调组织大型联合执法活动;公布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市民投诉并根据养犬管理的'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交办;研究改进和加强养犬管理的措施手段。联合执法办公室要根据以上职责,抓紧拟订具体工作方案,包括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具体工作安排等,并于10月1日前组织实施。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配合。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养犬管理规定、违法养犬的危害、狂犬病免疫等知识,倡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合法养犬;新闻媒体要定期安排版面和栏目,加强对文明、合法养犬的宣传;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要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督促有关居(村)委会认真落实《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群众工作,引导养犬居民主动进行犬只免疫,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问题引发的群众纠纷,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管理合力,提升管理效能。

篇6:市政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通知

市政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通知

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局属各相关部门:

自4月份全区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以来,各项活动深入开展,进展顺利,有力促进了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但从近期市菜篮子商品质量检测中心通报的蔬菜市场监测情况来看,部分本地蔬菜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现象依然存在,成为当前制约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为此,根据市农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整治重点,深化整治措施

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在下半年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年区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一方面在常规动作的基础上,出重拳、用狠招,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另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方法,狠抓源头治理,力争在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重点是强化农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对农药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打击无证照的黑窝点,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规生产的小企业。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农药市场秩序,逐步改变经营主体小、散、乱的现状。要以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防治用药为重点,加大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于不合格的样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二、切实加强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严格执法是农业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从根本上保证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一是要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认识,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农业部门的执法能力,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二是要认真梳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的履行情况,对于履行不到位的.,要认真查找原因,抓紧整合。

三是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全面加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借鉴“助奥行动”的成功经验,实行联防联控,全力抓好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畅通农资经营主渠道,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三是完善应急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对于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积极引导舆论,坚决防治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四、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提高认识,抓紧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工作。对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产区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集中整治阶段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督导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并于9月2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总体情况统计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区农业执法大队。

篇7:市政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通知

市政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报送和归档程序,切实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建档案是城市档案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城市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料收集力度,拓宽城建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确保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

二、重点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由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各管线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务须把以后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6个月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牵头开展城市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工作,更新城市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三、坚持“两书一证”管理制度。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竣工档案要纳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范围。各工程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和报送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凭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四、确保城建档案按时移交归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加强重点工程电子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地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单位要对历年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施工、监理单位保存的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在6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针对旧城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拆迁档案,各级拆迁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及时整理归档移交。对逾期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扩大服务功能,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深入建设施工现场,帮助立卷整理,简化程序,建立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网络,汇集工程档案信息,实行网上检索、查阅、咨询和提供利用,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按照国家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可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

六、改善城建档案工作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机构设置、管理范围、人员编制、经费渠道、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管理、保管及服务工作,对工程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施工企业进行档案检查和培训考核。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建设城建档案馆(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基本设施,确保城建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篇8:市政办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市政办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市政办信息安全管理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的规定,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所有接入政务内、外网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具体操作人员是管理员,负责本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和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六、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七、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八、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登记管理;

2、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九、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2、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3、系统管理员应每天做好数据库、电子邮件及各部门的文件、数据备份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部门的文件因停电或其他意外造成损坏时能够恢复到最近的备份;

4、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5、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严禁外单位人员或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十一、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十二、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控制区。

十三、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盘(含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十五、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六、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十七、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或及时销毁。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

十八、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十九、各科室、各单位应当与重点岗位的计算机使用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二十、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二十一、各科室、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科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9:区政办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区政办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深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通安全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年8月区政府下发了政办发号文件,对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十一个专业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充实。其中,由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恶劣天气条件下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抓好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研究不同天气条件下,如何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减少一般交通事故发生,杜绝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统筹和部署阶段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细化、量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预防和减少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辖区内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事故经验教训,依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善并细化各部门应对恶劣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对恶劣天气下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细致分析,制定标准化应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职能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区域各相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切实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新闻宣传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报道交通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宣传事故救援中涌现出的先模人物。

(二)区人武部:在发生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三)区民政局:

1、负责调集受困遇阻人员生活所需救急物资,及时将救济救助物资送到受困遇阻人员手中;

2、努力解决滞留人员的生活困难,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区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五)区住建局:

1、负责城市道路日常维护。遇大雾恶劣天气时,及时开启路灯,按照规范完善道路电力系统设施,保证及时正常供电;

2、遇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及时清扫路面积水,对立交桥、低洼路口等积水路段进行防汛处置,并做好市政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3、遇降雪道路结冰时,组织力量及时抛洒融雪剂、清扫路面积雪,重点路段安排专门力量24小时除冰扫雪,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六)区交通运输局:

1、对所辖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遇降雪等恶劣天气时,及时清除公路、桥梁的冻冰、积雪、积水;

3、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营运客车的运行班次、路线、范围,督导运输企业强化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恶劣天气的安全行车技能;

4、遇恶劣天气下,车辆损坏、超员、危险路段无法通行等情况时,及时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

(七)公路分局:

1、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2、及时抢修损毁路面,保持标志、标线完好齐全;

3、遇降雪等恶劣天气时,及时清除特殊路段如急弯、陡坡、大中桥梁的冻冰、积雪、积水;

4、配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对因车辆损坏、超员、危险路段无法通行等原因滞留路面的旅客进行妥善安置。

(八)区卫生局:

1、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恶劣天气突发事故的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九)区安监局:

1、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遇有恶劣天气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区气象局:

1、负责全区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

2、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状况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告并发布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信息,提供短时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3、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视重大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请示启动“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国土资源分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

2、配合交通部门检测自然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范围,提出短期、中长期的防控、减轻及解决等建议。

(十二)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中防火、灭火、救援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的路面污染处置等工作。

(十三)公安分局:负责恶性交通事故中涉及区域内社会治安以及刑事案件侦破等工作。

(十四)交警大队:

1、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巡查工作,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可变情报板,巡逻警车喊话等措施,警示机动车驾驶人保持安全车速,保障行车安全;

2、全力做好交通疏导,保障道路畅通,保障医疗、消防、环保和各类抢险机械车等救援通道的畅通;

3、负责恶劣天气条件下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及时斟查现场、清理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合理化建议。

(十五)环保分局:

1、负责监测恶劣天气下环境污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及时开展环境安全巡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2、加强恶劣天气下涉源涉危车辆运行管理,规范低温雨雪天气下剧毒物质、危险废物、放射源的使用管理。

三、有关具体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责。

2、各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领导,通力协作。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人收集、上报交通安全信息,加强信息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篇10: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

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全县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和谐、富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指导为手段,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向村镇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盖,坚决遏制村镇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建立乡镇建设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职能,做好乡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村镇建设的`相关程序

(一)加强集镇、村庄的规划编制与管理。集镇、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编制和修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分步推进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集镇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实施。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原则,坚决禁止越级审批、不按规定批准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非法批准建设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二)理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履行对集镇、村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含农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村庄建设管理员,负责农民建房和其他建筑施工的巡查与监管。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工作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所在乡镇、工作片辖区域内,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建设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分别签订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严格执行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制度。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都要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1、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投资额在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各乡镇申报基础资料,上报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审批,实行“一书两证”管理(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二层以下)的工程也要按《条例》规定,填写《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村民个人建房“一书一证”由各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3、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属于一户一宅以外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招标拍卖的要求供地。

(四)加强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村民个人建房范围广、任务大,各乡镇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村镇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

二是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无图施工项目或不具备资质的设计项目,农民自愿选择的新农村建设住宅图集,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随意更改图纸;

三是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不得承担超越证书等级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村镇各类建设工程;

四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违法分包和转包各类建设工程;

五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六是督促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加强源头管理;

七是建立承接工程备案制度,严格施工资质审查管理;

八是组织村庄建设管理员开展定期巡查,设立农民建房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九是监督建设户主与建筑企业及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书。

(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为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管理,维护村镇农村建房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时,要严格实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管理。

1、建筑工匠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承担过二层以上房屋的建筑施工,具备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建筑工匠申请资格的认定,应向当地村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后,经过培训合格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3、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仅限于二层(含二层)以下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4、各乡镇要对辖区内,从事农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工匠予以清理登记;对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所承包的工程,要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对所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5、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或持证从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各乡镇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匠实施管理。发生伤亡、质量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整合农村建筑施工资源,理顺建筑市场秩序。各乡镇要通过清理登记,摸清辖区内建筑工匠艺人底数,建立信息平台。选择素质较高、从业年限长、信誉好的工匠艺人,组建6—10家稳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协作企业,给予优先承包农民建房任务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使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指导

县建设局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以及国家、省、市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教育和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篇1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

近期,本市部分幼儿园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方便家长,增设幼儿班车提供接送服务,受到了家长的欢迎。为确保乘车幼儿人身安全,现就加强接送幼儿班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幼儿班车的幼儿园,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自备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制定幼儿班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一)要制定班车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班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班车。

(四)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五)凡需乘班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并与家长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三、凡幼儿园采取包租车形式接送幼儿的,一定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的承包单位。幼儿园要与承包方签定合同(幼儿家长自行包租车的除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班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班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班车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班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六、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市政办救护师资队伍建设通知

市政办城市防火工作通知

市政办人保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通知

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

幼儿园安全管理保证书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市政办监督检查科年度工作总结

潍城区金融办通知

幼儿园放假前安全通知

办幼儿园申请书

《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推荐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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