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本文共1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
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篇二
西漾渔业社区计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准确指导下,在社区支部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二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先争优思想和优质服务体系,使我们计生工作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现将计生工作总结和明年计生工作计划如下:
基本情况
我们社区总人口633人,有4个居民小组,配备4名计生信息员,总户籍育龄妇女207人(未婚25人、已婚182人)。其中上环105人、工具27人、结扎14人、绝经16人、不孕5人、待孕10人,现孕5人。全年新婚登记8对、再婚登记2对、申请二胎4对,领取独生子女1对。目前出生人数3人(2女1男),一、二级干预是100%。20XX年落实四项手术16人(上环6人、取环8人、绝育1人、人流1人)。一年来发放婴幼“安康险”3份、新发放“苏菲卡”22张、知情选择率100%、计划生育率100%、措施落实率100%。
一、开展优质服务
在开展优质服务当中采取有:
(一)新婚前后随访,鼓励晚婚晚育,每月随访孕期,积极做好孕期筛查调查。
(二)怀孕期间随访,宣传孕期、围产期保健知识。
(三)婴儿出生后随访,送温馨提示卡片,送婴幼儿“安康险”、送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预防,传授避孕节育知识。
(四)落实四项手的对象,采取定时随访,在随访中如发现四术而发生问题动员及时就医,而给予报销医疗费。
(五)在生殖保健中,3月份和9月份开展了经孕情普查,共普查400多人次,普查率达99.8%以上,还发放了b超优惠券100多张。4月份开展了宫颈癌筛查,共筛查34人,并回访了筛查育龄妇女,对病情严重通知及时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六)对流动人口服务,对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同样享受与本地育龄妇女一样的优惠待遇。
(七)对于二胎申请和二级干预抽血对象一律积极陪同。
(八)并在传统节日里,走访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并发放慰问金。我们以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需求,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中去。
二、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管理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管理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掌握信息。
(一)对长期用工具难上环的人员进行每月走访,并发放工具。
(二)再婚无生育条件的对象进行经常性上门宣传计生政策。
(三)年龄未到,未婚同居的采取经常走访并送工具上门。
(四)及时通知更年期育龄妇女做取环术。
(五)鼓励生育后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措施,每走访一次在笔记上记录一次,方便以后的工作。通过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的经孕情信息,有针对性的为育龄群众提供最佳服务,今年计划生育率达100%。
篇2: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
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篇三
20XX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计生部门人口计生会议和旗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为薛家湾镇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始终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加强组织领导,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求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严格按照薛家湾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制定的各项惠民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一)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确定到位,发放到位,管理到位,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要按政策和程序足额落实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费,放弃生育指标奖励费,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费。
(二)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按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政策相互兼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计生家庭的民生意识,不断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全面实施“三大工程”,搞好“五个服务”
(一)对婚育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监控工作,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
(二)通过计卫联手,在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的基础上,免费进行孕前优质健康检查、孕中监测;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福斯福;继续推进“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出生缺陷档案,实现跟踪服务。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好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深化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做好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要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篇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核心提示: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规定?单独二胎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到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呢?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20一季度可以实施。而年计划生育有些什么新变化呢?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篇4:计划生育新政策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下面就来看一下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后哪些情况可以生二胎吧!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篇5:计划生育新政策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篇6: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其中有几项政策引起网友的诸多讨论。其中有一项是如果超生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免征社会抚养费。针对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这一规定,胡教授认为现在正是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的时候。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是,我们看到,计划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并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抚养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对来说比农村要高,城市却是严格的一胎制,这样政府的整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实行一二孩登记制度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个别登记对象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计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实,每个家庭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宝贝并将自己的精力与爱全身心的奉献在孩子的身上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保障自己能够对第一个孩子有充分的耐心与爱心呵护的同时,再生育一个也能够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篇7: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第十九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十一条 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地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二)诽谤、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四)遗弃女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 条例自11起施行。1992228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牧区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明确再生育情形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子女数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三、明确规定生育登记手续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具体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规定产假、陪产假
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同时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篇8: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以下是学习啦为您整理的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供您参考!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普遍二孩政策,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目前我国人口情况如下:
1、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2、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4、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篇9:计划生育学习计划
1、加强领导,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意识。
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为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计生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年初和村级两委班子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底兑现奖惩,奖优罚劣。
2、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计划外出生,是基础和前提,是重中之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稍有放松,人口出生就会反弹。20XX年,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节育避孕为主,确保人口指标的完成。
突出抓好三个环节:
(1)抓规范化管理。个别村之所以出现计划外出生,原因之一就是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不清,现实政策把握不准,工作缩手缩脚。20XX年各村的计生专干要摸清情况,建立档案,要根据人口变动情况随时作充实调整,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2)抓孕检普查。多年来计生工作实践证明,孕情普查不彻底,计划外出生就会反弹。因此,要保证每季度普查一次,不能出现空档,每次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外出务工的要按照规定时间寄回当地计生主管部门的孕检证明,对未参加普查的对象要跟踪检查。一般来说,普查机制落实后,不接受普查的就有可能是计划外怀孕的对象,因此,对没有主动来接受普查的己婚育龄妇女,必须作为重点,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对重点人群要重点普查,重点管理。包括女孩户和大龄人群、有过计划外怀孕行为意向的及没有落实长效措施和再婚的等。这些是计划外出生高危人群,一定要盯住盯紧。开展调查活动,主要对40周岁以下育龄人群,通过调查了解育龄群众的婚史,生育史和生育意愿,有效地控制计划外出生,确保计划生育率的完成。
(3)抓长效,经常抓
针对近两年节育避孕推行知情选择后,落实长效节育率逐年下降,提高长效及时率是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是搞好宣传发动,加强利益导向,其次抓好技术服务,做好术前、术中、术后的随访工作,做育龄群众的贴心人。长效工作做好了,计生工作基础好了,计生工作就好做了。
3、搞好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通过宣传使计生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用婚育新风,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在宣传中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利用集会、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图片、明白纸等,强化对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确保应受教育人员达到95%以上。要认真落实《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安排意见》,使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同“幸福工程”相结合,同“救助贫困母亲”活动相结合,同“关爱女孩行动”相结合,切实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引向深入,扩大活动范围,拓展活动形势,讲究活动实效,增强亲合力和感染力,进一步加大晚婚晚育知识宣传,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科普知识真正入脑入心。
4、强计划生育网络建设,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继续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人工流产率、节育手术并发症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继续开展“三查一服务”活动,把“查环、查孕、查体”有机结合起来,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采取多种形式把药具发放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药具随访工作,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率和有效率,指导用药具人员失败后的补救办法。
5、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村民自治管理水平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建立村为主的有效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今年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结合我镇实际,20XX年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民主管理,村务公开等环节,积极探索在村民自治中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扩大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篇10:计划生育新政策消息
计划生育新政策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篇11:宁夏计划生育新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即日起,在宁夏区域内正式取消执行多年的“生育间隔期”。这是自今年5月底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之后,宁夏对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2月28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是根据日前宁夏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做好这次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组分赴全区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宁夏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形势,适时作出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是可行的。
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准予生第一文库网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的规定,这意味着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用再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此外,对有关再婚夫妻中涉及“单独二孩”等政策,修订后的《条例》也做了补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阅读:什么是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中国《计划生育法》于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篇12:乡镇计划生育学习计划
一、第一阶段
元至12月份:11月份在我镇各村各单位开展20XX年度第一次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及学习优生优育知识。12月份计划召开全镇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全体干部参加的生育文明建设及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培训会。元月份组织全镇各村返乡流动人员学习《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送爱心”活动。组织一次镇村计划生育专干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
2至5月份:3月份组织一次镇村专干健康咨询师培训会,4月份在第二次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同时,请市或区计生服务站专家来我镇各村巡回开展优生优育和生育健康知识培训。5月份,借“5。29”协会日之际,由计生办牵头组织全镇各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成员开展“计生工作协会”学习培训会。
三、第三阶段
6至9月份:7月份组织全镇已婚育龄妇女第三次生殖健康普查,同时在各村开展生育文明建设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8月份,镇计划召开生育文明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创建工作学习会暨“五好”家庭户、少生快富带头人表彰。9月份,组织全镇各单位、各村计划生育专干学习培训,组织一次健康咨询师培训。
篇13:乡镇计划生育学习计划
计划生育我国长期保持不变的国策之一,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了,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果和成绩。我国人口在三十年间少生了多少亿,这对我们国家持续权力发展经济是起了无比大的作用的,因此我们应该连续坚持计划生育一百年不动摇,继续完善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使咱们把全部精力用在经济建设上。
在乡党委、政府的引导下,我乡计生协要当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维,与时俱进,全年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以计划生育工作为出发点,施展计生协会的上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服务活动,转变广大人民的婚育观念,达到愚教于乐,充披发挥协会转化集团的作用,努力做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项基本职能,并为此信念在20xx年做到以下多少点:
一、搞好协会会员的培训
为了适应新局面下的计生工作须要和更新各村计生干部的思维观点,有组织的开展计生专干和协会会员的培训工作,先进他们的法规政策常识和业务才干。
二、完美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机构
计生协会是一个合法的群众性组织,各协会要在村支部的领导下,搞好协会班子的建设,并依照“便于组织、便利活动”的要求划分会员小组,以便于开展之有效的协会工作。
三、发展形式多样的协会运动,强化协会服务意识
1、应用各种机会宣扬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迷信的婚育观点。
2、利用新年、春节、科技宣传日、协会活动月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加入性强的活动,利用“会员之家”传播科学常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婚育新风尚,扩大计生工作影响力。
3、力争每个月发展协会活动两次
4、建立“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会员小组及可行的会员联系制度,发挥中心户带头作用,增强协会的辐射功能和服务能力。
5、辅助开展计生“三结合”工作,援助计生劳弱户助耕工作,使他们尽早脱贫致富。
6、利用会员广泛的大众优势,尽力搞好打算生养宣传工作,踊跃动员育龄妇女接受“三查一治”服务。
规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有法律法规成破,经地民政局部注册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国民团体,它是依靠干部、组织民众、实行干部的自我教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个组织。
上面的工作计划就是20XX年xx乡筹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咱们要全力控制我们乡人口的增添速度,把我们有限的财力、物力、精神全体放在经济建设跟公民的思想素质提升上,这样我们就会获得我们乡的全面发展!
篇14:乡镇计划生育学习计划
为确保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推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乡党委政府经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广泛开展以加强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建设为目标的集中培训活动。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第十七届人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爱岗敬业、业务竞赛、提高素质”为主题,在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比依法管理水平;学习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知识,比业务服务技能;学习先模事迹,比无私奉献精神为主要内容活动,努力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通过集中活动,消除管理盲点,堵塞工作漏洞,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集中培训内容
1、集中培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集中培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及优先优惠政策。
3、集中培训避孕药具正确使用方法及长效避孕节育的相关措施。
4、集中培训计划生育访视,生殖健康咨询等内容。
5、集中培训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WIS管理。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集中动员阶段
我乡将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利用3天时间在各村社、乡直相关单位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计生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此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工作要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集中培训阶段
根据乡党委政府会议决定,乡计生办每季度举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班两次,采用集中培训,截止明年3月份,共举办培训班8次。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和探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方法,交流经验。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集中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乡成立计划生育集中培训活动领导小组。并根据我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培训活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活动期间,乡党委政府实行工作调度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以鞭策后进,促进工作。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集中活动质量,为全年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篇15:计划生育知识学习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区计生协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20XX年度计生协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乡计生协培训村级计生协秘书长。
(二)乡计生协培训村级计生协理事、会员小组长、骨干会员等。
二、培训内容
(一)科学发展。
1、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同领计生协工作;
2、计生协组织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四大建设”的作用;
3、计生协工作机制和方法方式创新。
(二)人口理论。
1、人口学理论综述;
2、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
3、其它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介绍。
(三)业务知识。
1、人口计生法律法规;
2、村级计生协规范化建设;
3、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4、生育关怀行动。
三、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计生协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性,把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解决好培训经费投入和人员、时间保障等问题,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培训计划。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乡村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协调。西簧乡人民政府
篇16:计划生育知识学习计划
根据20XX年阿城区人口计生工作要点,按市、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的要求,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为更好地全面提高全街各村、各社区计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推动全街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上台阶。全面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培训时间及内容
1、第一次培训
培训时间:20XX年4月13日,时间1天
培训对象:街道办计生系统全体干部、村(社区)计生专干。培训内容: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主讲:郑亚丽)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讲:周丽哲)
1、第二次培训
培训时间:20XX年10月11日,时间1天
培训对象:街道办计生系统全体干部、村(社区)计生专干。培训内容:
(1)人口理论(主讲:高丽霞)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主讲:周立哲)
(3)科学发展观与人口计生工作: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统筹兼顾能力;转变管理主体,构建街(乡镇)村(居)联动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健全标本兼治之策;装边工作目标,注重基层基础工作;转变管理重点,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体系(主讲:周丽哲)
二、培训要求
各村、各社区要做好工作安排,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各期培训班结束后进行现场笔试,并通报考试结果。
篇17:计划生育知识学习计划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推进我办计生干部职业化建设,按照《省“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市20XX年度全市计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区计生的安排要求,结合我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办计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
社区计生专干,宣传干部、协会理事会员、微机操作人员、各单位计生专干及广大育龄夫妇。
二、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为:(1)计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2)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及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3)计划统计管理与信息化应用。(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依法行政工作。(5)药具管理工作。(6)社区、单位计生服务管理等有关业务知识。
三、培训方式和师资安排
以办事处人口学校为培训中心,授课老师聘请区计生局业务能手和办事处业务骨干担任。
四、培训要求
1、各社区根据培训要求,做好培训人员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2、各社区要制定培训计划,坚持每季度对单位计生专干培训一次,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