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全文(共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慈善募捐倡议书
11月12日深夜,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打破了司亚琴同学原本平静的生活。一名醉酒的司机驾车撞向了亚琴的父母,造成二人重伤。接到消息的亚琴立刻赶回了家,却只赶得及见父亲最后一面。而母亲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眼球破裂,左胫腓骨下段骨折。
母亲的手术及后续治疗费,加上父亲的丧葬费,约需16万元,巨大的经济压力让她难以承受。作为肇事一方的酒驾司机,本应负起全责,但其经济状况较差,并且交通事故重创4人,肇事司机赔偿不起,只提供了1万元的医药费。亚琴的父母只有新农合的医保,不能报销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司亚琴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一名优秀学生,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母靠贩卖水果为生,每日起早贪黑地忙碌,收入微薄,家中还有一个年迈的奶奶。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弟弟甚至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父母的抢救已经用尽了亚琴家中仅有的一万多元积蓄,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家中都没有经济来源,这让一个仍在求学阶段的学子如何面对未来。
身边朝夕相处的同学面对如此打击,学院老师和同学都感到十分难过。作为她的同学,我们无法替她分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只能在此发出募捐倡议,希望减轻她的经济负担。我们恳切盼望您伸出无私的援手,助亚琴一臂之力。您的爱心将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挽救一位辛苦操劳半生的母亲,挽救一个贫寒上进的北大学子。爱心不分大小,我们坚信,每一份爱心的汇聚终将守护生命的常绿。衷心祝愿所有爱心人士身体健康、家庭美满。愿亚琴的母亲早日康复,愿亚琴早日回归校园。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级预防1班募捐筹备组
2011月17日
篇3:慈善募捐倡议书
全校师生:
不知你们有否关注近期在《深圳商报》和一现场连续报道的人物通讯《大山深处的最美深圳女孩》。报道讲的是后深圳女孩支教志愿者孙影里孤身一人九赴贵州山区支教助学的爱心事迹。也纷纷转发了商报等深圳媒体有关孙影的报道。孙影支教助学的事迹,引起了全国网友们的极大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孙影的爱心既来自于她对青春价值的执着追寻和扶贫帮困的朴素情怀,更来自于深圳这个充满爱心懂得感恩的大熔炉。从丛飞郭春园郑卫宁再到今天的后女孩孙影,爱的暖流早已流淌进深圳人的心田。孙影身上集中体现了我们当代青关注社会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多来,由孙影牵线爱心人士解囊,已先后为贵州大方县贫困乡村捐建了所希望小学,如今,孙影最大的心愿就是帮助贵州大方县和赫章县重建三所小学。
虽然没有上级部门的要求,但我校师生一直有我的爱心我奉献的优良传统,校领导也一致认为:孙影的事迹可感可知可学,既崇高又质朴,既能感染心灵又能启发思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值得我们致敬和学习的榜样。
因此,我们团委学生会校红十字会向各位老师同学们发出关于为贵州贫困乡村教育募捐的爱心倡议:希望用我们的一份爱心陪孙影一起完成大山深处孩子们的心愿!
老师们,孙影和我们是同行,她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尊重,我们应该支持她!
同学们,你们和孙影姐姐一样都生活在充满爱的城市里,更应该用行动展现你们当代青的品质和风采!
多一份爱就会多点燃一个希望,多一片心就会多圆一个梦想。行动起来吧,用我们的爱与孙影,与贵州贫困山区的孩子们心连心手拉手,建社会和谐创美好未来。
一捐款方式时间地点: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进行捐款,由班长于周四下午:前将班级捐款上交学生处王瑞萍老师。
教师捐款以自愿为原则,由各级长和各独立处室独立科组负责人(请各部门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收齐,于周四下午:前将班级捐款上交办公室孙悟明老师。
学校于周五上午::在校门口(暂定,视天气情况)进行现场捐款。届时请各班指派一名学生代表,各级独立处室独立科组指派一名教师代表到现场进行捐款。(注:王瑞萍和孙悟明老师会把各班的捐款和各级处室科组的捐款清点好,用信封装好,在捐款现场返回给捐款代表进行捐款活动。)
二所募善款,校团委红十字会将通过相关媒体直接转交给远在贵州的孙影手中。
篇4:慈善募捐倡议书
各区县文明办、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1月24日12时许,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石桥派出所民警蔡松松同志为勇救2名落水儿童,不幸光荣牺牲,献出了年仅31岁的宝贵生命,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他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用英雄事迹诠释了人民警察一心为民、舍生忘死的铮铮誓言,用年轻的生命书写了共产党员勇往直前、不怕牺牲的赤胆忠诚。
蔡松松同志是家中独子,从湖北到四川工作,妻子在民营医院做护士,膝下有一对3岁的双胞胎女儿,其中一个女儿还患有心脏病,但他始终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为所热爱的人民公安事业奉献着所有的青春与梦想。
我们倡议,大家伸出援手、奉献爱心,捐出20元、30元……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表达我们对英雄的敬仰和对其家属的亲切慰问!
捐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县支行。账户名称:泸县警察协会。请注明捐赠)。
捐款方法二:本平台文末开通赞赏,所得打赏全部公开、透明捐给泸县警察协会,转交给英雄家属。
篇5:慈善募捐倡议书
蔡金珠同学是我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14级新闻B班的一名学生,她来自江门台山市的一个普通家庭,父母在家务农,虽然条件不算富裕,但是一家四口也生活得很安稳。2013年哥哥大学毕业,辗转回到江门工作,工作逐渐稳定,原以为美好生活正向他们招手,但是厄运就这样毫无预兆地降临在这个家庭上,降临在这个阳光的女孩身上。
在学校里,蔡金珠同学友好善良。蔡金珠的舍友们表示:“在生活上金珠是一个热情开朗的人,跟她在一起会感觉到很开心放松,而且金珠很喜欢跟别人分享自己的快乐,我们都很喜欢她。”张远秀老师也说道:“金珠是一个才华横溢的可爱女孩,很优秀。她值得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11月21日下午4时,蔡金珠在金钟水库骑自行车时,与同行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摔倒时头部着地,当场昏迷,立即被送往中山市博爱医院。随后蔡金珠被查出颅内出血,经过几小时的观察,凌晨1时,蔡金珠被紧急送入手术室进行了开颅手术。在手术期间,医院向蔡金珠的父母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凌晨6时,手术结束,蔡金珠从手术室推出来,年迈的父母来不及多看两眼,她就被送入了ICU病房。送入ICU不到7个小时,蔡金珠因为左脑出血严重再次被推入手术室,进行了第二次抢救。
两场手术下来,费用高达11万余元。医生也向家属坦言,在手术后的康复治疗过程还需要将近10万的费用。蔡金珠的哥哥在蔡金珠入院的几天时间里,每日来回中山台山两地,为唯一的妹妹筹集治疗的费用。但20万的费用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亲朋好友都已经借遍了,面对医院一次又一次催缴费用,蔡金珠年迈的父母束手无策。
目前,蔡金珠的病情逐渐趋于稳定,11月27日早晨已经从ICU病房转到普通病房。然后就在今天(12月1日)上午接到最新通知蔡金珠终于醒了,金珠的父母很开心女儿醒了,但同时也在担心后期的医药费。在此我们真诚地恳请各位老师、同学、社会各界的热心朋友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帮助这位爱笑、爱生活的、如花季般美好的姑娘。她的人生才刚刚开始!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您的一丝一缕的爱心,将温暖一颗年轻的心,扫尽一个家庭的焦灼和困窘,积土成山,积水成渊,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实际行动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吧,帮助蔡金珠同学渡过难关,重返校园吧!
捐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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