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广州职工病假工资(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广州职工病假工资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广州职工病假工资]
篇2:广州病假工资计算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州病假工资计算]
篇3:广州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篇4:病假工资规定广州
广州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21.75×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21.75≥57.01(1550×80%÷21.75)。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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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三、确定发放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述病假工资基数及系数,以及病假天数,可以确定相应病假工资。但是如果连续病假天数超过六个月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再发放病假工资,而开始发放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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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广州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获得相应病假工资,而对于病假工资标准常常发生争议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21.75×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21.75≥57.01(1550×80%÷21.75)。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20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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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病假工资规定广州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21.75×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21.75≥57.01(1550×80%÷21.75)。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篇7:职工长期病假工资
一、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给付,以职工休工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含奖励工资、各项补贴),仍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及计发比例计发。按此计发的病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150%。疾病救济费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70%,不得低于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长期病假工资]
篇8: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
清明“小长假”期间,有员工因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有员工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还有员工利用小长假做择期小手术以少请几天病假。“不同工龄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员工请病假、事假期间要不要扣工资?”等问题成为人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员工请病假,在“医疗期”内单位须支付工资;但员工请事假,单位可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请病假、事假是否要扣工资?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记者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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