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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12月精彩讲座不断全面剖析合并报表新准则

时间:2022-05-24 02:39: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ACCA12月精彩讲座不断全面剖析合并报表新准则(共5篇),欢迎大家收藏分享。

ACCA12月精彩讲座不断全面剖析合并报表新准则

篇1:ACCA12月精彩讲座不断全面剖析合并报表新准则

近日,景华天创执行董事、acca资深会员丘创先生应acca北京代表处之邀,围绕新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报表内容作了一场专题讲座。当天,共有近80位acca会员、学员赶到现场,整个讲厅座无虚席,大家全神贯注,并不时地做着笔记!

当天,丘创先生就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的新旧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方面的原有的兼并暂行规定和新准则第20条内容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方面ifrs与新准则的对比

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强调的问题

新合并准则的挑战

合并报表新准则对信息系统提出的要求 来源:

丘先生指出,新旧准则比较不难看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从之前侧重母公司转为了侧重实体,并且开始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关于商誉问题,丘先生特别分析了新准则对商誉的测试和处理方法。此外,丘先生还专门对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外币折算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讲解。

在谈到新合并准则的挑战时,丘先生表示,合并算法、多账簿或多目的报告,合并报表系统中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以及新合并准则可能对利润表现的影响,都将使企业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讲座结束后,很多acca会员久久不肯离去,围着丘先生,与其展开精彩的讨论。时值新会计准则即将正式实施之际,会员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和丘先生的这堂课产生了强烈的共鸣,所以才有了这样热烈的互动场面。acca会员们表示,这样的课就像诗中所描述的 “好雨知时节”,太及时,太有必要了。

篇2: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突破及缺陷剖析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控制,合并范围

财政部于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属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它与原有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探讨如下两方面问题:

篇3: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突破及缺陷剖析

一、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而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规定: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新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合并进来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1.确认商誉,取消合并价差

我国关于合并报表的旧规定与国际上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不确认商誉,而以“合并价差”代替。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

新准则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2.对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列示

旧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单独作为一项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属于负债,也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只是反映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大小。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新准则的做法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体现了所有者权益的全貌,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运用。

3.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

新准则在原有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使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内容更全面完整。

篇4: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突破及缺陷剖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初发布的第46号解释公告,提出了基于“主要受益方”的合并原则,显然是对基于“实质控制”合并的补充。虽然美国、英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在控制权的判断上都试图引入实质性控制权的标准,但由于对控制权判断的数量标准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较多的人为判断,对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素质尚有待提高,企业信息质量不高的现实环境中,合并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操纵空间。

二、合并财务报表构成以及会计期间的统一

新准则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等。但其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种类尚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根据重要性原则,一般情况下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足以。当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需提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当企业存在重大的利润分配行为时,需提供合并利润分配表;当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减值时,需提供合并资产减值准备表。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是母公司,还是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都普遍采取提前“关账”的做法。由于“关账”时间不一致,致使准则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都不太切合实际。

三、内部抵销处理

1.集团内部交易等的抵销处理。对于存货的购销,若两公司间的生产、销售存在上、下游关系,则两者之间的销售应进行抵销。若两公司间的销售只是偶尔发生,其金额对集团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很小,我认为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必进行抵销;对于固定资产的购销,对此类业务若要抵销的话,则要连续几年甚至几十年对售价与成本之差及折旧进行抵销,直到该固定资产退出使用。但通常一个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金额都非常巨大,如果需要抵销的固定资产金额对整个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很小的,或者这些抵销调整在实务中操作难度太大,依据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可以不进行抵销调整。

2.复杂股权结构下,长期投资及权益的抵销。实务中企业股权结构复杂多样,有单一控股、直接控股、间接控股、交叉控股等多种形式。交叉持股情况下最关键的是按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准确计算少数股东应计的损益。在此情况下,长期投资与权益的抵销,有时出于企业资本运作的需要或因挽救关破企业的政府行为,会出现被投资企业兼并投资企业的情况,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准则对此没有论及。按通常做法将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则会出现很奇怪的情形:抵销后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收资本(股本)项目只剩下母公司的实收资本数,股东列示为母公司股东,这不能够真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资产状况。

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衔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同我国颁布的新准则之间还存在不少差异。譬如,在适用范围上,国际会计准则除规范母公司控制下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外,还规范了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以及在主体选择公布单独财务报表,或当地法规要求列报单独财务报表时,适用于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在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在合营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在合营中投资的核算;界定了“成本法”和“单独财务报表”,取消了权益法,允许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之间进行选择,单独财务报表统一了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范围和豁免标准;明确了不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判断标准。而上述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我国新准则中竟根本没有或含糊不清,譬如,我国企业编制合并财务表的方法到底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准则没有原则上的规范;满足什么条件的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等等,既给企业实际操作造成了困难,也给企业留下了人为操纵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3.储一、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会计研究,.1

4.于倩茹、林炳发,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会计研究,2004.12

篇5:会计实务:新准则下合并-母公司报表的分工及其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调整为权益法,与旧准则相比,母公司报表中将不再核算子公司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已实现而未分配利润。

对于上述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作了如下解释和说明:一是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体现为实质上的权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三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即准则制定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除了国际趋同因素的影响外,还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在我国现行的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双重披露制”下,合理化报表分工,以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下文简称“目标一”);(2)避免母公司实施激进的利润分配政策,亦即防止母公司在未收到子公司分红前向股票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下文简称“目标二”)。

新准则实施三年以来,准则制定机构设定的“目标一”和“目标二”是否较好地得以实现?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哪些问题?在新准则进一步规范母公司报表的核算与披露后,如何在合并报表基础上更好地解读母公司报表以获取更多的增量信息?这些问题都有待进行详细评析。

二、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与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目标一”评析

在新准则实施以前,上市公司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将子公司实现的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在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加以合并反映。同时,合并报表在对集团内部交易影响利润的事项进行抵消处理后,也将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计入合并净利润。上述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对子公司利润信息的同时合并,造成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团合并信息的高度重叠(如,Harris et al.,1997;Hevas et al.,2000;戴德明等,2006)。

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在成本法下,对于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母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将不再按持股比例全部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子公司宣布分红后才能予以确认,从而导致母公司报表仅反映当期母公司自身实现的收益,而不再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当期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利润。而按权益法调整后编制的合并报表则反映整个集团实现的利润。于是,母公司报表主要反映母公司自身实现的当期收益,而合并报表反映集团经济实体的整体收益。相应地,在如今子公司分红尚不够普遍的情形下,决策者在解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时,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分离出更多的子公司信息。可见,在新准则下,两张报表的分工更为明晰,也可为相关决策者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信息。因此,从理论意义上而言,准则制定机构的“第一点考虑”具有合理与科学性。

从实践角度来看,据笔者(2009)统计,就整体平均意义上而言,我国资本市场中两张报表净利润差异即“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绝对值在2006年为1216万元,在实施新准则的2007年该数值却猛升至9470万元,升幅高达678.78%;而在新准则实施之前,该差异则处于稳步上升状态,从1996年的126万元稳步升至2005年的1510万元,2006年略下降至1216万元。笔者曾运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大样本数据考察了我国新、1日会计准则下“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增量信息含量的动态变化,发现在旧准则下,“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主要反映集团内部抵消事项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净额,并没有为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额外的信息含量;而在新准则下,由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分工,使得子公司利润信息得到释放,该差异能为母公司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提供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其研究表明,过去不尽完善的合并技术所导致的信息遗失确实会对投资者进行股票定价决策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投资者若能同时关注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信息,则将获得更多的增量信息。所以,大样本统计的经验证据表明,至少从股票投资者角度而言,准则制定机构的“目标一”业已得到较好地实现。

虽然截至目前笔者还未发现有从债权人角度给出上述相关经验证据的研究,但笔者相信,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清偿权通常是针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不是针对经济主体,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的明晰化同样能为债权人的决策提供更多增量信息。

三、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与子公司分红:“目标二”评析

在实践中,虽然就上市公司分红究竟以母公司报表还是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为依据的争议一直存在,但依据财会函[2000]年7号文《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更多的公司选择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

备考资料

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当期实现收益按控制比例予以确认,所以,即便子公司不分红,母公司照样可以其账面可分配利润数予以分红,这种“激进”的股利政策将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如前文所述,准则制定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成本法并进而对合并-母公司合理分工的“目标二”就是避免母公司垫付资金分红。据笔者分析,在新准则实施后,母公司将更加督促子公司分红,从而使母公司垫付资金分红的现象得以缓解。原因在于:

一是“美化”母公司报表。在新准则下,如果子公司不分红,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则只反映母公司当期实现收益。对于投资控股型的母公司而言,由于不从事经营业务,其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将很自然地呈现无盈利或亏损的状态,这样,母公司利润表将变得非常“难看”,这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和债权人所不愿看到的。毕竟,对母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其面临的是母公司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不是集团这一经济实体。

二是母公司分红的需要。我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标准的规定,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证监会的强制性分红施压之下,若上市公司仍坚持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尤其是投资控股型母公司就更加需要加大督促子公司的分红力度。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笔者选用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指标对子公司的分红情况的动态变化进行了粗略估算,就此推算子公司向上市公司分红的动态变化趋势。就子公司少数股东所收到现金分红的绝对额的均值来看,从2001年的1.65稳步升至2006年的4.30,总体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但在2007年却骤升至13.73,升幅高达219.30%;从收到子公司分红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重来看,在2007年同样出现了大幅上升的现象,至2008年这一比例较2006年翻了将近一倍;少数股东分红占少数股东权益的平均比重同样在2007和2008年出现较大幅度的“骤然”升高现象。受数据限制,虽然以上只是针对子公司向少数股东的现金分红的统计结果,但由此仍可对新准则实施后子公司加大了向上市公司分红的动态趋势窥其一斑。

因此,综合上文分析以及粗略的统计估算,准则制定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成本法并进而对合并-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化分工,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子公司向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

四、可能带来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解读

任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所带来的影响都往往具有两面性。如上文所述,新准则下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的分工将可以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内部管理进行相关决策提供有用的增量信息,且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子公司的分红。与此同时,新准则下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的分工也可能带来新的相关问题。

首先,若上市公司坚持以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作为分红依据,而子公司以各种托辞不向上市公司分红,则母公司分红的可能性和分红数量都将大为降低。

其次,不排除有少数上市公司“钻空子”的可能。如果上市公司刻意规避分红,则他们将可能以母公司报表利润低或亏损为由,拒不向投资者分红。以上海新梅(600732)为例,该公司是上海一家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旗下拥有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新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实力强大的子公司,该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告显示,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248.09万元,而合并报表净利润为8316.28万元,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为32.03万元,而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为17696.29万元。当投资者质疑该公司为何不分红时,公司管理层的答复是母公司报表亏损、自由现金流不足,故不具备分红条件。而事实上,如果该公司有意督促下级子公司分红则母公司报表上的利润和货币资金将自然增加。长此以往,若母公司长期以子公司不分红为由而不向股东分红,势必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我国会计准则在规范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要远大于可能带来的弊端。随着新准则实施后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的日益明晰,若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母公司报表,则可从中获取更多的增量信息。那么,解读母公司报表从而获取尽可能多增量信息的结点在哪里呢?上文提到的两张报表的净利润差异是一重要方面。比如,当观察到某家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远大于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时,则意味着该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高度集中在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中,这就可能需要相关决策者进一步关注子公司的经营特征以及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与整体协调能力。如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地域偏远且分散、资产专用性强、公司治理状况差,则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整体协调控制能力也相应较差,即便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显示的账面盈利性很强,但由于对盈利的控制力较差,其未来利润分配能力也将大打折扣。另外,通过关注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在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资产项目的差异,尤其当母公司报表的余额远大于合并报表的余额时,则可以从中剖析到子公司在集团中的话语权。

五、结论

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市场国家执行的企业只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单一披露制”不同,我国自开始规范企业合并报表的披露至今,一直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双重披露制”。这是我国的会计改革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所保留的特色之一。随着我国对母公司报表核算与披露的逐步规范化,笔者相信,若日后加以正确的政策引导(如在利润分配方面),无论对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双重披露制”的价值终将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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