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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处理决定

时间:2022-05-24 04:33:4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共3篇),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不良行为处理决定

篇1:不良行为处理决定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月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解除限制的决定

1、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1月因供应闽侯公司青口片区计量表箱改造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2、福建莆田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年1月因供应莆田地区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3、泉州亿兴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1月因供应泉州地区新建35kV三班变10kV三班线三班村#16变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4、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月因供应漳州地区计量箱改造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5、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1月因供应漳平公司计量箱改造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6、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1月因供应永安公司改造槐南小龙逢配变低压台区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7、福建省南平电气控制设备厂,2015年1月因供应南平地区计量箱改造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8、福州亿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1月因供应连江公司黄岐供电所计量箱改造项目的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经检测发现部分指标不符合技术标准而被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现该公司已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且在2015年第二批协议库存物资招标项目(131508批次,XMZB-WZ1508-260电能计量箱(非金属-聚碳酸脂))中接受处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电能计量箱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的限制。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部

-2-15

篇2:不良行为处理决定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并于20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省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家省公司处理的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省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3.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6.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3.有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篇3:处理决定

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提高村干部计划生育责任意识,对政策内怀孕孕情消失对象,实行逆向查找原因,对孕情跟踪责任人根据“村为主”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具体处理如下:

1、三合村高头户组:任本占、王德珍夫妇xxx6年5月政策内怀孕二胎,于xxx6年12月29日自流,查无实据。经研究决定,给予孕情跟踪责任人即村两委包组干部任本和同志罚款500元处理,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2、xx村周东组:xxx夫妇xxx6年11月政策内怀孕二胎,于xxx6年12月25日人流,经查情况属实。经研究决定,给予孕情跟踪责任人即村两委包组干部谢部连同志罚款xxx元处理。

中共xx县xx镇委员

xx县xx镇人民政府

xxx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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