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共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吴其明,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3月至今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
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因甬台温铁路工程安置房屋地基有余,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将多余的房屋地基公开向其他村民拍卖。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吴其明分别于5月30日收村民孙某某房屋地基款0元、11月19日,收村民黎某某房屋地基款30000元、收村民邬某某房屋地基款25000元,一直未入村帐,直至1月18日、月30日才上缴给村集体。违反了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
吴其明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
文书期间,未按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房屋地基款及时入村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西坞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其明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本决定自7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西坞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七月三十日
篇2:撤销党内职务决定
______,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劳动,1991年3月至20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 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
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在20____年12月至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在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与望城镇人民政府于206月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
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204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华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级党组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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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篇3:撤销党内职务决定
陈____,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安徽桐城人,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入党,本科学历,政工师。20____年5月至今任朱仙庄煤矿党委委员、书记。
20____年1月30日18时45分,朱仙庄煤矿866综采工作面
在治理顶板水害期间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34万元。经调查认定,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龙寿作为朱仙庄煤矿党委委员、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应急培训缺乏针对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龙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年4月9日
篇4:党内处分决定
横山头村党支部:
张仲法,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横山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3月任横山头村党支部委员。
8月开始,张仲法在横山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仲法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年11月9日
篇5:党内处分决定
______,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__县______镇______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退耕还林中,经______镇政府、______镇林业站核定,______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______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______名下,但______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______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______镇党委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人名】同志______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______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______镇纪律检查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篇6:撤销处分决定
__________学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处分。受处分期间,该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严格要求自我,学习积极主动,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经过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学校审核复议,同意撤销________学生的_____________处分。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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