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共1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1、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状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坚决查处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取、搞变通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工商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2、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职责,实行“一案双查”。加强对执行职责制状况的检查考核,构成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完成。
3、落实一岗双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干部严守党纪国法的底线。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
4、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大力推进“三转”,理清职责定位,深化内部改革,回归主业主责。纪检监察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作风纪律建设的系列规定,以更强的职责心,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业务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履职监督潜力,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职责。
二、围绕“效能提升”年主题活动,巩固“作风转变年”、“素质建设年”的成果,狠抓效能监察
5、立足提升工商履职效能,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做好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
一是继续下大力气,坚决纠正在执法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赞助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湖南省工商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是认真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便利十条措施》,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三是加强政务服务系统建设,督促相关科室做好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应用,抓好电子监察系统应用。
6、立足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强化作风转变,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作风建设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健全暗访、曝光、查处、问责长效机制,以强化明察暗访、通报警示、绩效考核为抓手,从严落实《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对有禁不止和顶风违纪的,发现一齐,查处一齐,绝不姑息;对作风问题反弹严重的科室等单位,坚决实行“一案双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用务实的举措、实在的行动着力解决在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办事推诿、办事不公、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让作风建设成为新常态,不断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二是结合“效能提升年”活动,将纪律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纳入培训计划,并突出工商部门特色,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作风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对发现的重大作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以预防为核心,用心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7、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着力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用心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将属于工商机关的反腐倡廉任务进行任务分工和职责分解,确保任务完成。
二是落实群众领导和分工负责、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群众决策、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主生活会、诫勉谈话、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反腐倡廉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用权。
三是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8、大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办事公开,深化权力运行流程、“三公”经费支出、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9、强化廉政教育,抓好领导干部预防、廉洁自律工作。
一是拓展廉政教育载体和平台,丰富教育形式,用心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继续开展请专家及业务骨干上廉政课,“一把手”讲廉政党课等活动,把廉洁价值理念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
二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州纪委的部署,对报告的有关事项将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四、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10、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纪问责,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行为。
一是持续惩治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齐打,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力寻租、用人、插手工程、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政治纪律等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巩固“不敢腐”的成果。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运用等机制,确保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处置无遗漏。
三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及时上报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涉腐涉纪舆情,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四是严格依纪依法礼貌办案。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职责,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用心性。
五是完善“一案两报告”和案件通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案件调查状况,剖析违纪违法问题的成因,提出防范措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及时通报案件查处状况,督促发案单位加强教育、抓早抓小、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刹风整纪,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
篇2: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有效推进教育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要协助局党组开展各类专题教育活动,上好专题党课。要配合党支部和办公室组织“两学一做”教育,抓好党员思想建设。要指导各部门“法纪规德”主题教育,打好员工思想基础。要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全员思想防线。要强化宣传报道,丰富宣传资料,创新宣传方式,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二、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职责
要协助党组制定任务清单、职责清单等有关事项,确保职责落实到位,要配合分管领导抓纪检监察工作,当好参谋及时带给廉情风险推荐意见,为领导决策带给依据。要做好主公开管理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要做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局有关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问题查处工作。要检查各部门廉政职责落实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各部门整改落实。要检查制度纪律和工作效能落实状况,推进各部门工作作风转变和绩效量化工程。
三、有效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凝聚发展正能量
要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到打造“学习型、服务型、职责型”企业文化进程中,加强行业楷模战略宣贯,强化争先进位工作理念。要紧密结合实际,对照先进单位建立工作,查找差距不足,推进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要提高员工参与的用心性,在宣传方式寻求突破,丰富廉政文化内涵,推动廉政文化在基层生根,引导员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构成良好互动的廉政文化工作格局,
四、有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要结合省市大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部门对照要求和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引导员工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理解群众监督、强廉政风险问题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用心组织回头看,构成全方位、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
五、有效推进纪检队伍建设,提高职责担当潜力
要加强纪检工作的领导,明确纪检工作任务目标,细化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有计划、有执行、有总结、有改善;要用心参加各类纪检培训教育,提高纪检人员工作素养,提升纪检工作查处办案潜力,确保纪检工作规范有力。
篇3: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我校纪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区党委、纪委工作安排和部署,进一步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坚持“端正校风师风,促进教育发展”,实行阳光工程,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的力度,为我校教育、教学的良性发展,起到监督、保护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要点
(一)突出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认真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充分利用政治学习日、党员活动日等机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纲要》等一系列党规党纪,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认真开展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教育。组织党员干部经常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弘扬正气,激励、鞭策自己。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警钟长鸣,引以为戒。组织全体教职工观看一次反腐倡廉的影像资料。
3、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按照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保证我校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
4、用心拓展廉政文化宣传的阵营,整合宣传教育资源。透过网站、校报、宣传展板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多手段、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构成立体交叉的宣传强势,营造校园廉政文化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过程监督,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及学校要求收费。执行“一证一卡三统一”,(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卡、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收费票据)。各项收费理解社会和家长监督。“两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一坚持”(坚持收支两条线)等约束力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不私立项目收费,不多收费,不搭车收费。与教师签定治理教育乱收费职责书,把好收费关口。
2、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做到底数清楚,无帐户过多过滥,预算外收入应缴不缴,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坚决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尝家教。所有在职教师任何时间、任何状况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收费辅导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收费辅导班。不得理解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尝家教补习活动。
4、继续深入推行校务公开,实行阳光校务。
(三)狠抓制度落实,促进工作规范
1、协助党支部抓好决策目标、执行职责、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加强行政监督监察、职责考核,严格执行党风廉正建设职责追究制度,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管理目标的顺利实施。
2、以制度的创新,促进工作的规范,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纪检检查工作的特点、新要求,继续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狠抓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信访工作,确保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1、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信访举报的渠道,切实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凡校内外群众向纪委、监察室反映我校教职工(个性是干部)违法违纪者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转交来的信访件,都将从速查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增大成本和风险。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职责。
2、认真做好信访处理和案件调查,要注意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3、认真做好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处的后续工作,对信访资料失实,要透过必须途径予以澄清,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敢抓敢干的用心性。
(五)综合工作
1、按时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支部交办的工作。
2、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各种工作报告、总结等。
3、按要求准时参加区纪委的各种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4、按上级需求及时上报各种纪检监察信息。
篇4: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坚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全局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严守纪律,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紧密联系统计工作实际,强化执纪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潜力,推进改革创新。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查办违纪违规案件力度,不断完善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引向深入,为推进全县统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带给坚强保证。
二、强化职责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职责”
进一步增强统计局支部以及局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重要性、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继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化“两个职责”的落实,真正把两种职责扛在肩上,明确、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要以更大的担当、更大的精力抓好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进一步细化“两个职责”清单,根据清单厘清职责,坚持群众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进一步突出党组织的主体职责不甩手,强化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责不松手,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分管职责不缩手。坚持一案三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并实行严格的职责追究,做到问责必严格、必到位、必有效。
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强和改善机关干部作风建设
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总抓手,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打好改善作风的攻坚战和持久战。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严禁用相互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和公车私用等。减少接待和应酬,主动深入基层接“地气”,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不断把握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特点,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统计全面建设之中。用铁的纪律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为、务实、清廉”为重点,塑造统计人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凝聚起推进统计改革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加大查办违纪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惩治
查办案件是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们统计局纪检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惩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挥案件查处的威慑力,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持续高压态势,狠抓案件查办和执纪问责。以统计执法、资金管理、干部队伍管理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纠正统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基层数据质量的评估分析,防止虚报、瞒报、漏报,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切实做到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进一步增强职责感和使命感,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创新的举措,坚定不移加快“三转”步伐,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新业绩,回应党和人群众的期盼。
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把工作中心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主业上来,强化执纪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坚决正“四风”治“六病”,着力解决工作漂浮、口大气粗等问题。要带头改善文风会风,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状况,做到状况明、数字准、职责清、工作实、作风正。
六、按照要求,进一步引深学习、讨论反思,做好学习讨论专项检查
认真落实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活动的各项要求,使党员干部职工准确把握、牢固树立和落实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并反思总结,不断改善,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培育机关优良作风,提升队伍工作潜力,优化廉洁勤政素质,树立干部良好形象,造就一支过得硬、靠得住、用得上的统计干部队伍。
七、注重纪律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领导班子成员在守规矩和讲纪律上要率先垂范,带头维护大局、维护班子团结,带头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认真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按本色做人、按主角办事。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要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持续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性。把廉政教育和机关党建工作有机结合,将廉政教育贯穿于机关文化建设、精神礼貌建设、统计日常业务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之中。
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反腐倡廉工作是强化统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统计事业不断进步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统计服务潜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作为纪检委派驻统计局的纪检组,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落实“三转”要求,聚集主页,清醒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个中心,突出重点,找准着力点,开拓创新,扎实有效推进统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篇5: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
坚持制度创新,把职责制与源头治理工作结合起来。针对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够完善和滞后的问题,创新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重点抓好治理商业和“小金库”治理专项工作。始终把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贯穿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全过程,把落实职责制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员工个性是中层干部的思想廉政建设工作,透过员工家访活动了解员工八小时外生活状况,防微杜渐,使不良之风防患于未然。同时注意组织员工廉政警示活动,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警钟长鸣。
二、抓好领导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加强加大监督力度,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大局和廉洁意识。对党委和党委成员、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状况进行主测评。继续开展廉政专题主生活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提高员工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潜力,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督促开展廉政承诺、完善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
三、用心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近年来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坚持抓源头,抓根本,在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健全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透过制度约束,把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变成干部的长期的`、自觉的行为,从而构成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同时,用心参加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各类活动,自觉理解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认真组织特邀监察员进行明查暗访活动,以推动各单位行风建设不断深入。
四、提高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
1、要加强党团工会建设,持续推进“四强四优”创先争优活动,发展新党员,落实员工慰问制度,营造和谐、优秀的工作环境氛围。
2、要贯彻落实201x年考核办法,坚持以利润为导向,不断进行细化、优化:加大支行负责人年薪制度考核中利润考核权重,同时引入公户及个人创利考核因素;修正完善异地分行人员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新成立二级分行及同城支行的相关保护办法;坚决贯彻淘汰制度。认真执行考核办法,贯彻落实退出机制。坚决不养懒人、庸人,节约人员成本;优化行内关键岗位绩效考核办法,例如制定《对公风险经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提高工作效率。
3、根据xx相关要求,对我行现有工资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取消原有的长期服务金及综合补贴科目,增加生活津补及岗级工资基数,在合理调整工资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员工收入的稳步提高,增强我行在xx地区同业内的竞争力。
五、拓展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组织、人力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制度,在干部考察、主评议等方面及时沟通协调,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避免用人失察、查用脱节。加强每半年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廉政制度执行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对《大额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检查办法》、《xxx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和管理暂行办法》、《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薪酬管理办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授信业务预警制度》等管理办法的执行状况,发现问题要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大防范和查办案件力度
促进合规经营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维护执行党的纪律。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尤其对敏感的岗位做好监督防范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查处。加强分行的合规建设,在全行建立起“合规创造价值”的思想理念,使员工能够自觉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旅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发生案件的,严肃查办。
七、继续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在由分行纪委、法律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成立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我行招标采购工作切实按照《细则》合规进行。并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完善供应商库的建立办法,加强供应商网络建设力度;细化采购、谈判和监督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分析流程中的不合规问题,排查相应风险点,杜绝其中的风险隐患。
八、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巩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学习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是切实加强潜力建设。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拓宽纪检监察干部视野,改善知识结构,着力提高服务保障科学发展潜力、做好群众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潜力、有效防治的潜力。
三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管。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自觉理解监督,严格执行政治、工作、办案、保密和廉政纪律,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篇6:纪检监察机关读书心得体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央纪委第三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都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了以体现工商部门特色、展现工商文化底蕴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和谐工商和文明工商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树立了部门新形象。作为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实施纲要》,努力争做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将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一、围绕“四个坚持”,争做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者
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广泛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足职能,统筹兼顾,精心安排,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要围绕“四个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组织者的作用。
一是坚持责任到位。廉政文化作为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要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党员干部参与和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到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当中,与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坚持载体创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已经取得的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百花齐放,形式多样,突出特色,要在廉政文化建设进机关、进基层、进岗位、进家庭、进市场“五进”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上墙面、上桌面、上讲台、上舞台、上网络“五上”活动的基础上,引导各单位不断丰富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创新廉政文化建设载体,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凝聚力。
三是坚持调查研究。廉政文化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增强活力。纪检监察干部要在组织和参加各种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基础上,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一线党员干部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的认识和收获,不断总结经验、理性判断思考,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把感性认识理性化,把成功做法制度化,并在实践中赋予廉政文化新的内容。
四是坚持点面结合。廉政文化建设是综合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坚持以点带面,以面促点。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全过程,融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全过程,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广阔空间和宽广平台,形成全方位抓廉政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四个带头”,争做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者
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率先垂范、身体力行,要勇于探索,勇于实践,要常思自律之重,恪守监督之责。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逐步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进一步形成,突出“四个带头”,在具体实践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党员干部积极投入到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
一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中,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能,特别要把好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责任制报告、责任追究几个重点“关口”,使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带头遵守党纪条规。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中,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纪条规,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风纪律和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把党纪条规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要求其他党员干部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做到,要求其他党员干部不为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不为。
三是带头廉洁自律。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廉政
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中,要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谈话诫勉等制度。在机构设置、干部推荐选拔、大额度资金使用、基建工程项目等重大问题上,要发挥好监督职能,要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发扬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优良作风,要坚决破除好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对不廉洁的人和事,大胆纠正,敢于碰硬,敢抓敢管,做维护党的纪律的忠诚卫士。
四是带头参加廉政文化实践活动。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参加各类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既要当好指挥员的角色,又要当好战斗员的角色,把自己自觉融入到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当中。要围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参加到唱廉政歌曲、读廉政文章、看廉政电教片、写廉政体会、发廉政短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当中,在具体实践中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抓住“三个环节”,争做廉政文化建设的推动者
廉政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廉政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有力加强,政风行风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以下三个环节,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向纵深发展。
一要抓住宣传环节。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涉及机关、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农村和各种社会团体,需要组织、宣传、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参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切实增强组织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同上述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方面争得他们的支持,及时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出去,向全社会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达到典型推广、示范带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扩大与各相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及时学习和借鉴相关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要抓住监督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围绕行政许可权、行政收费权、行政执法权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乱收乱罚等影响效能建设和部门形象的行为。要继续深入开展队伍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
三是抓住考核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对各个单位和部门落实廉政文化建设目标责任的情况认真进行考核。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开展廉政建设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领导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篇7: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篇8: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篇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 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 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 则
篇10:纪检监察机关述职述廉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述职述廉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过去的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在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请各位评议:
一、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在工作中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及时学习掌握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社科领会上级党委的战略部署和要求。通过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此外,一年来,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努力学习相关工作理论知识,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细致、高效、准时的完成了各项任务。
二、注重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树立廉洁奉公的领导形象
坚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进营业性酒店、歌舞厅,从不接受任何吃请或请吃,上级来客都是安排在县委招待所就餐。下乡检查工作或出外开会都是轻车简从,从不刻求排场,不接受烟酒招待,坚持吃便饭。同时,严格遵守县委班子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坦诚接受组织监督。在纪检监察机关内,我更是以身作则,凡要求同志们做到的,我首先做到,凡是禁止同志们做的,我坚决不做。
三、认真负责,干好本职,为单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认真落实信访件的调查
加大对信访案件重视,并积极规范信访案件调查工作,完善信访办理机制,切实提高信访办理质量,专门组织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和查帐等三种方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如实情况和结果如实的向外公告。
(二)积极探索城郊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创新模式
为进一步创新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城郊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模式,开展“五个一”为载体的廉政教育活动,营造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城郊新风尚。
组织一次正面典型教育活动:组织城郊干部深入廉政基地参观学习,让干部大力弘扬顽强拼搏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和一心为民造福的富民精神。
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选择近年来发证在本市城郊干部违纪典型事件,组织干部分析其中问题,积极查找自身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观看一次党风廉政电教片:集中干部观看相关电影,并积极交流,引导党员干部思廉政事。
赠送一批廉政周历:在春节前赠送廉政周历,时刻提醒党员干部远离。
设立一次廉政专项:在电视台开设廉政栏目,并定期播出,营造勤政廉政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完成县委招录干部的笔试、面试的全程监督
组织领导同志们认真负责完成县委招录干部的笔试工作,对面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坚决杜绝任何违纪违法现象,切实保证了招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积极参与为人民服务的活动
积极响应全市“项目推进年”、“基层组织建设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深化“三解三促”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县18大精神宣讲团、全县小康知识宣讲及“三解三促”扶贫帮困活动,深入基层,领会社情民意,树立执政为民的机关工作形象,打造人民满意的政务环境。
(五)加强对辖区内党风廉政教育、重大工程的监督
对辖区里党风廉政教育、重大工程的开展都亲力亲为,采取突击检查、常规检查、考试考核等方法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教育及重大工程的工作。
(六)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目前为止市级镜监网报送10篇,登8篇,镜监杂志1篇。
(七)做好人民评议员活动的联络、文字信息报送工作
充分发挥廉政信息宣传员、廉政信息收集员、和廉政信息监督员的作用,做好人民评议员工作的联络、文字报送工作。
四、存在的不足
纵观一年来的工作,自己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工作开拓创新的力度不够;二是工作方法不够细致,有时急躁情绪较重。面对工作压力和出现的问题,还不能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三是:在工作中,沟通协调能力还不够,调动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不够,事必躬亲的多,各层次的作用未完全发挥。
五、来年打算
1、在工作指导上,要从做出具体事物转变为既要做好具体工作,又要想办法参与了解全局工作,只有了解全局工作,才能搞好纪检工作。
2、在工作方式上,要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抓问题,不仅要为领导服务,而且为基层服务,围绕“疑点”、“热点”、“难点”作文章,提出合理建议。
3、在工作作风上,要从坐在办公室转变为深入基层,了解实情上,在科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以法办事,依规办事,解决实际问题。
4、在关系协调上,从当一般的“传声筒”转变为善于协调、科学协调,避免“命令式”,特别对问题比较大,领导意图比较明显但没有明确表态的问题的协调,要站在全局,采取位移法,主动替对方想一想,耐心细致,心平气和地做说服解释工作,直至问题解决。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总结与反省,不断完善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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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
三、信访类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篇12: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篇13:纪检工作计划
新学期在喜庆的爆竹声中开始了,我们满怀希望的来到学校开始新的学习。时光消逝,新学期伊始,纪检部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开始,在上学期纪检部在院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广大同学的合作支持下,顺利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也取得了广大师生的一致赞同。
本学年度开始,纪检部将在领导老师的指导和主席团的组织领导下开始新的工作。作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的重要组成部门,纪检部将致力于加强纪律、学风和日常管理工作努力为同学提供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为学院管理和正常运行提供应有的保障。
随着纪检部的工作和发展,同时依照我院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纪检部的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本学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期,在未来几个月内,将进行本部的换届选举,在此之前,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从而使工作能顺利进行。
2、由于上学期我部进行吸烟检查的工作,是校园的整体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所以本学期将继续进行吸烟检查工作,是校园环境继续保持。
3、积极配合兄弟部门的工作。学生会分部不分家,纪检部在积极努力完成自己分内工作的同时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在各类活动中积极配合,共同为创造学院良好的秩序和分为努力。为学院做出自己的贡献。
4、加强内部的沟通和了解强化团队意识,为了方便工作的顺利有序,纪检部应在开展工作之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相互交流,提出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找出解决方案。
总之。新的学期,新的开始,纪检部将在新学期尽职尽责,同时不断创新改进,牢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高昂的姿态和饱满的精神开展工作。
【关于纪检工作计划集锦八篇】
篇14:纪检工作计划
本年度,我校将迎来评估工作,响应“人人能为评估做贡献,人人应为评估做贡献”的号召,本着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纪检部特拟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招才纳贤,补充纪检部后备力量
与以往不同的是纪检部在新学期兼顾课堂考勤工作,因此为了有更充足的力量来完成纪检部各项工作,纪检部将以公开招聘的的形式选拔一批学习优良、拥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的新生,以补充纪检部的力量。并在初期有意识的组织对新生进行培养,让他们尽快熟悉工作,转变角色,融入到纪检部团队之中。
二、严格规范,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与以往不同,纪检部在往年负责综合测评、大型活动考勤的基础上又兼顾课堂考勤工作。学习是学生的天职,综合测评是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陶冶大学生情操的有效方式,组织好课堂考勤和保证大型活动的秩序、强化综合测评的公平和合理性的价值突出,责任相对较大。因此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分工非常重要。纪检部成员将在学工办老师、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落实责任,公平公正,全力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增强内部沟通和了解,强化团队意识
纪检部随着工作的的需要,人员相对较多,各司其职,为了使工作顺利有序,本年度则要求各工作人员加强内部交流和沟通,相互团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本年度将在每月结束之时,召开部门工作会议,相互交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写一份工作心得,主要内容是对于纪检部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以供后期借鉴和矫正。
四、配合学院和兄弟部门的工作,做好老师的得力助手
法学院的工作是一个大的整体,纪检部在学院指导下做好自己分内工作的同时,将加强与团委、学生会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如在各类大型活动中联合组织,共同携手一道为创造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氛围努力,为同学们服务,为评估做贡献。
五、培养干部接班人,使纪检部保持新的活力
为了培养好下一个班子的领导人,我们也将对本部门的 副部长、委员进行培养,发掘新的,有能力且负责的成员来接任纪检部的下一届工作。在第一个学期里我们将对各副部长,委员进行平行培养,使他们对部门的工作十分熟悉,然后在第二学期的时候,从他们中间挑选出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指导,以便他们可以很好的迎接下一届的工作。
总之,新的学期,新的开始,纪检部将在新时期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以高昂的姿态和饱满的精神开始新的征程!
篇15:纪检工作计划精选
一、加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教育
1.加强主题教育,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会议和中纪委--届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学习新《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党纪政纪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纪律意识,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清正廉洁的发展氛围,让我会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突破,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不断加强对干部的领导和监督。在已制定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和各项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深入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并继续抓好各种制度的完善、创新和执行,特别是在干部廉洁制度的落实执行上、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监督落实上,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行民主监督,切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岗、到位、到人,真正发挥各项制度预防、教育、警示作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加强“[-----]-”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真正为群众办事实、办好事。同时,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生活会,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和监督网络,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整体教育活力。从源头上杜绝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制订制度,关键问题在于抓落实、抓监督,才能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才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服务和有力保证。一是分工负责。党组由党组书记负责,纪检小组组织落实。二是检查考核。坚持做到每月有检查,每季度有讲评,年终做总结。三是定期通报。建立日常情况内部通报,重大事件向上级汇报的制度。四是积极参与。积极组织并完成上级纪检组织安排的各项教育、学习、检查活动和任务。
4.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工作行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属于本职范围内的要限期办接,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1.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做好表率,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党的--大会议精神,以自己身边的典型事例,发挥先进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切实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引导大家观看警示片和学习先进典型,以案件警示和教育党员干部群众,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民生、民利,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提高单位的社会公信度。
篇16:纪检工作计划精选
一、强化监督职能,保证上级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督促全局党员干部认真执行政治纪律,增强责任意识和垂管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保证省、市、县局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效能监察,督促监管政策落实。要围绕市局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开展对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监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开展对机关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监督以及投诉受理事项的督查,督促机关改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
(三)着力执法监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增强行政透明度,努力打造“阳光药监”。
二是强化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抽验检测、认证换证、现场核查等容易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监控。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稽查办案办、审分离和案审委员会合议制,许可和认证检查员廉政承诺报告制以及现场动态跟踪监督等,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把关。
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与民评、效能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和督查评议活动,不断推进我们的工作。
(四)加强廉政监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把领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作为监督重点,认真抓好党组议事规则、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廉政档案以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廉政各项制度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二、落实责任制,深化反腐倡廉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强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
(一)落实“一岗双责”。
一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局党组主要领导与局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股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股室负责人与股室成员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规定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促进“一岗双责”的落实。
二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监管工作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并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
三要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完善督查考核机制。
一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强对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突出对各单位“一把手”廉洁自律情况的跟踪督查。
二是继续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会廉政评价办法,推进责任、预防、监督“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形成。
(三)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或执行效果不明显,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责任制的规定,依照党纪政纪以及《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条规的严肃性。
三、突出制度建设,进一步构建惩防体系
要按照--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局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最大限度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建立完善廉政教育制度。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每周一学习、每季一讨论、每年一调研”学习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讲廉政党课、党性定期分析会、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是不断改进教育方法,通过反腐倡廉集中学习和“双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
首先,重点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将其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培训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第二,要加强节假日等腐败现象易发时期的教育,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月”活动等,及时进行廉政教育提醒,实现预警防范。
第三,要加强对许可审批、稽查办案等重点领域人员的教育,引导他们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政意识。
三是不断丰富和拓展廉政宣教途径,积极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开辟网上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栏目,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渗透、导向、凝聚作用,让反腐倡廉教育入眼、入耳、入心、入脑。
(二)强化预防监督制度建设。
一是积极探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通过对行政监管的重点岗位职责、关键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四个方面廉政风险的分析排查,确定易发生的管理漏洞和机制制度缺陷,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
二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不断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点探索压缩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强化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力。
(三)建立健全惩处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披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要认真分析研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在惩防体系中的促防功能,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四、“纠、评、效”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和形象
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任务,不断优化政风行风,提高监管工作绩效,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一)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继续以纠风工作为突破口,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深刻揭露和严肃查处隐藏在不正之风背后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评审批、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权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要着眼服务发展大局,以“为民、务实、清廉”作为工作的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努力把科学监管理念落在实处。通过实施绩效管理、落实效能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效能督查考核,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创新能力。
(三)扩大民主评议成果。要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系统的薄弱点,选准民评主题,突出评议重点;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我局政风行风建设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事迹,提高社会认知度;要积极拓宽群众广泛参与的渠道,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热线、网站、简报、新闻媒体以及行风(效能)监督员、评议代表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在整改落实上见成效,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满意率,树立系统良好形象。
五、以提升素质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和“访基层、解民忧、思进取”主题教育,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宗旨意识和业务能力。党组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要重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纪检监察干部要要清正廉洁,敢于碰硬,刚直不阿,主动融入,积极参与,实现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17:纪检工作计划精选
工作计划书是事先为你的工作做好提前准备,预防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阻力,让工作进展顺利。提前进行工作计划,让您的工作状态饱满。出国留学网里有各种工作计划表,如工作计划范文等应有尽有。
认真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弘扬正气,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公开处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尤其要着重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教育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准则》中规定的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严格履行52种“不准”行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积极组织党纪法规学习,观看反腐倡廉影片等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发改委协调发展提供保证。
二、继续落实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
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继续落实党员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纪律处理。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等机会变相收受红包礼金,违者依纪从严处理。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尤其是要加强生活作风建设,注重思想道德修养,端正生活作风和生活态度,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树立高尚情操。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一是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如实报告。二是领导干部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三、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加以执行,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完善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览表,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考核,加强检查监督,坚持“一岗双责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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