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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

时间:2022-05-24 19:01:1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职工奖惩条例(共6篇),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奖惩条例

篇1: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 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 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 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 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 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2:用人单位职工的奖惩条例

关于用人单位职工的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处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贩私、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奖惩条例

关于奖惩条例「样本」

一、 总 则

公司执行国际通用的“1855规则”,即全公司员工按100%计算,年终时,对其中10%的员工进行重奖,对80%的员工予以肯定,对5%的员工进行批评,对5%的员工予以解聘。

二、 奖 励

1.工作中的改革、创新被采纳,并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奖励100—1000元;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奖励500元以上;新的方法达到核心关键技术级的,奖励5000元以上。

2.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公司减少不必要损失的,奖励100—1000元。

3.工作中任劳任怨,却遭他人无理排挤、打击,但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奖励200元。

4.发现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奖励200元;当场制止的,再奖励200元。

5.被推荐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推荐人100—1000元的奖励。

6.一年中,连续5次获得奖励,年终再给予5次奖励总和的奖励。

三、 惩 罚

1.不服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管理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解聘(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聘后,经本人申请并经考察,仍有可能回到公司工作,但被开除之后即不再聘用),第三次开除。

2.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顶撞的,第一次罚款400元,第二次开除。

3.工作时不带笔记本的,每次罚款20元;对客户的问题不解释、不解答、不落实的,每次罚款50—500元;对上级布臵的任务,同事拜托的事情无回话的,每次罚款50—200元。

4.工作时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哼小曲、吹口哨的.,每次罚款100元。

5.缺勤而事先未获批准的,每次罚款100元,3次解聘,5次开除。

6.公司不允许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带病坚持工作是对自己身体不珍惜的行为。如带病工作,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100元。

7.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职责的,解聘。凡被解聘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的10%—100%,上班后扣除6个月工资的10%(工作表现很好的,可考虑提前恢复原来的待遇),去除以前的所有工龄。被解聘者如想回公司工作,必须在离开公司期间每周给公司行政部写一封100—200字的思想认识及申请书。

8.发现公司的隐患而不立即上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9.应急情况离开,未交接好自己手头工作又没向公司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在公司宿舍入住的员工,如晚上不回来,必须在走之前向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第一次罚款50—500元,第二次警告并罚款300元,第三次解聘。正常调休者,必须在15天前做好计划,如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以上的应急请假、正常请假及正常调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数内,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补办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上班时擅自离岗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非故意(或因技术熟练程度原因)损坏公司及工地现场物品材料,不及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出,除赔偿外,并处以50—500元罚款,同时降低信誉等级。情节严重的处以停职、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工作时不佩戴工牌的,每次罚款20元。

12.在施工现场、仓库、工作场所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的,第一次扣除半年工资的20%及半年奖金;第二次解聘。

13.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对同事及上级进行偏离实际的恭维及溜须拍马的,每次罚款50—200元,受处罚全年超过3次的,解聘。

14.对公司及公司员工(包括管理者)的缺点及错误不能正面提出而在私下进行议论的,解聘,重犯者开除。

15.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不理解又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扬言“不想干了”等类似语言的,解聘。

16.管理人员对采用正确手段指出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提出批评的员工采取不理智的态度、泄私愤或打击报复时,每次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免职、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7.故意损坏或滥用公司及公司员工物品的,解聘。因过失或方法不当损坏公司或员工物品时,应立即承认并诚恳道歉,以求得公司及同事的原谅。否则,一经查出,除赔偿损失的物品外,还将罚款50~200元,并降低信用等级。

18.发现公司财务受损、丢失而不管不问的,解聘;发现其他员工正在做违法、违规、对公司不利的事情或因方法不当做错事情而不能当场指出并向有关上级汇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19.私做交易而谋求非法收入的,开除。

20.对公司不忠实,谎报情况及散布流言蜚语的,开除。

21.说风凉话及冷言冷语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22.员工在工作时无意中犯了错误而能主动向主管人员承认的,象征性的处罚1元钱;对企图隐瞒错误的从重处罚。

23.未经公司专门批准,接待私人来客者,每次罚款100—300元。

24.员工在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3个月内,只准驾驶4万元以下的微型车辆;在3个月内没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车次数3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1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6万元左右的车辆;1年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10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3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个月的处罚,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年的处罚。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非公共使用的车辆。在驾驶车辆时,务必系牢安全带。因不系安全带而造成残废或死亡事故的,其补贴减半。

当你驾车由岔路、支路行驶入主干道时,在交叉路口处,务必做到⑴停车;⑵观察后通过。如有违反,第一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一个月的处罚;第二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在3个月内连续3次违反规定,停止开车1年;违反规定5次以上者,解聘。

25.被开除者除非董事会决议,任何个人(包括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得批准其重新在公司工作。

26.赌博、服用毒品、发动骚乱、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他对公司不利活动的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官员的崇高权力

1、制度督察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具有崇高的权力,任何不服从或与之对抗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50—500元,立即解聘;情节恶劣者立即开除。

2.质量督察长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具有崇高的权力,任何不服从或与之对抗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50—500元,立即解聘;情节恶劣者立即开除。

篇4:公司奖惩条例

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各项制度有效执行,激励员工敬业爱岗,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公司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奖惩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关心集体、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功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的项目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激励项目:

1、最佳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团队800元奖金

2、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绩,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3、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全年出勤状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者,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4、月度明星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上月工作业绩、上月出勤情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行政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月度明星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100元奖金。

5、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6、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处罚的目的:严明纪律,强化管理。

第八条: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2、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条:处罚的项目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罚款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处罚:

1、对公司制度、规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传达不到位、不及时。

篇5:生产车间运行奖惩条例

生产车间运行奖惩条例

为了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一. 目的:为了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理

二. 适用范围:木工,海绵,车裁,扪皮,包装,仓库等

三. 原则:对员工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一).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具体事迹者;

2.维护工厂利益,为工厂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且有事证者;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二).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优先提干或记功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有具体突出事迹;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且有具体事迹足以为证者;

3.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成效者;

4.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而成效者;

5.提干记功程序:①组长主管提名②厂长审核③名单递交行政部―总经理审批;

(三).奖励

1.在生产过程中,对精打细算,节约耗材和原材料的员工,按节约费用20G给予奖励;

2.生产车间达到计划月产值,员工生产产品合格率达98G,奖励50元;

3.员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生产任务不奖不罚;

4.员工制止了不合格品或不合格产品扩大化者,给予10元奖励;

5.由于加班加点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计件或加班费已计算不在执行;

6.生产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按发货期为限,每提前一天,每人每天10-20元;

7.各部门连续3个月达成质量目标,给予该部门奖励500元;

8.各职能部门责任事故,每月底于2次,奖励200元;

(四)处罚

1.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员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影响发货,每延期一天,生产主管罚款100元,配合班组人员罚款50元;

2.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安排工作,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违反车间或厂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者,一次罚款10元;

4.未经主管同意,将材料或半产品带出车间者,上报行政处理并罚款材料成本的2倍;

篇6:设备仪表管理奖惩条例

4.2.1  若发生4.2.2~4.2.8当中的任一条违归行为,每次每条扣部门设备仪表管理员10分(从奖励金扣除);

4.2.2  未按计划对计量器具、试验设备、压力容器联系检定或迟送检;

4.2.3  发生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一般性事故;

4.2.4  所管部门全年累计丢失总价值在5000元或以上的设备及仪表;

4.2.5  使用已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压力容器;

4.2.6  未经批准擅自带仪表外出或把仪表借给公司外的人员;

4.2.7  不按时上交设备、仪表利用率汇总表;

4.2.8  没有对新员工上岗操作及使用贵重仪表实施培训或不能提供培训记录。

4.2.9  若当年分数出现负数后,每次处罚款50元,从工资中扣除。

4.3  对使用人员的奖励条例

4.3.1  使用部门每年评选出优秀设备仪表操作员1~2名,适当进行奖励,评选条件可参考4.3.2~4.3.5条标准:

4.3.2  全年无违章操作设备及仪表或其它违章记录;

4.3.3  能熟练操作主要或多种不同类型的设备仪表;

4.3.4  长期及时清晰填写操作记录;

4.3.5  经常指导新员工按正确方法使用设备仪表。

4.4  对使用人员的惩罚条例

4.4.1  若发生4.4.2~4.4.8当中的任一条违归行为,由管理部门对使用人员罚款50元;

4.4.2  违章操作设备或仪器仪表;

4.4.3  未经批准擅自把设备或仪表借给公司外的人员;

4.4.4  下班后设备或仪表未关闭电源(需继续工作的除外);

4.4.5  未提交申请表擅自把故障仪表送维修站;

4.4.6  把贵重仪表带入正在做高温或低温的试验箱内测量(若仪表损坏赔偿另计);

4.4.7  未在检定使用有效期内把设备或仪表及时送检;

4.4.8对人为过失损坏或丢失的仪器仪表,当事人要向公司作适当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比例参看4.4.9条。对畜意破坏或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肇事人要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4.4.9  对资产折旧期未完的设备或仪表,按(1)式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或仪表的原值×10%+折旧净值×10%       (1)

对已完成资产折旧的设备或仪表,按(2)式计算:

赔偿金额=设备或仪表的原值×10%(1-已使用年数×3%)    (2)

6.5   对使用部门的检查考核

6.5.1  工艺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二级部门的设备及仪器仪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在每月的“设备、仪表月度管理工作质量统计报表”上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对做得好的部门及时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部门提出批评。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将把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艺部。

7.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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