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

时间:2022-06-26 08:17:3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本文共7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

篇1: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

第七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2月28日

篇2: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的修改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两处“建议”。

三、第五条的修改

将本条修改为: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四、第六条的修改

将“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局”。

本决定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新旧对比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新旧对比

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的修改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两处“建议”。

三、第五条的修改

将本条修改为: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四、第六条的修改

将“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局”。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贯彻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情况汇报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十二条规定”》和县教育局有关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校可持续发展。我校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制止和纠正教育管理中的任何不良现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工大会上传达学习了《山西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十二条规定”》及县局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文件,积极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活动。现将我校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现有8个教学班,其中1――4年级各1个教学班,5――6年级各2个教学班;最大班容量为四年级班计43人。在校生266人;寄宿生151人;在编教师28人,新聘教师2人(1名数学教师、1名幼儿教师),顶岗置换教师2人,校际交流教师3人。

我校确立了“让每个学生成功成才,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以“博学、求真、创新”为校训,坚持走“以法治校,以德立校,以研兴校,以质强校”的办学之路。学校在今年教师节被评为阳城县 “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现占地面积4000余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绿化面积304平方米。教学搂、学生宿舍楼、学生餐厅、图书室、科学实验室、音体美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计算机房、等一应俱全。全校所有教室都配备多媒体、校园语音广播系统、校园安全监控系统。

二、规范办学行为措施和成效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

按照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努力解决师资困难的问题,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尤其是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学校课程等课程,没有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按课程标准要求进行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科学把握教学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严禁占用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与社会(生活)等课时补习其他文化课,确保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在执行课程计划的同时,注意教学常规的管理,老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和评价都有一定的制度。

我们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还开发了《学会做人》等校本课程。

2、规范教学常规管理

我校充分认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

(1)、提升教师素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我们着力实施生动课堂教学改革,确立了“四步导学”高效课堂教学改革模式,要求老师认真备课(备导学案),充分发挥课堂40分钟的效率,做到减负增效,充分发挥教师集体办公的作用,相互交流、合作研讨,用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工作,课堂内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自主学习,有效落实了县教研室课堂教学“四常规”的要求。

(2)、认真研究作业布置。教师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的质量,坚决杜绝布置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的作业。提倡布置弹性作业,小组合作作业。引导自主学习,学校各年级、各教研组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管理和协调,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规定时间。

(3)、科学制订学生在校作息时间。1――2年级每周26课时,3――6年级每周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坚决不上早晚自习。作息时间制定合理,确保学生每日分别有充足睡眠时间。保证学生的自由活动时间,教师没有在学生自修课和休息时间或自由活动时间上课,每天坚持做两操,合理安排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4)、教师认真教研,研读课标。没有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没有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

(5)、学校高度重视节假日和双休日的规范管理,没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没有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学校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6)、学校教导处对考试进行全面管理,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每学期按县局统一要求实行期末一次学科考试,不向学生、家长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以等级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从德、勤、能、绩各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不唯一以考试成绩作为对教师进行考核。

3、规范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没有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没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没有违规跨区域招生,没有违规招收“借读生”。

4、规范教辅资料的征订

(1)、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征订教材、教辅读物、练习资料,学校和教师没有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练习资料和复习用书。加强教学用书征订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征订相应教科书,没有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

(2)、学校、教师没有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没有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未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征订图书有专人管理、按县局图书配备执行。

5、规范学籍管理

我校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毕业率均达100%。所有学生全部就近入学,未招收小龄生、不办理留级手续,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就读。学校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6、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

(1)、严格教育教学秩序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没有随意停课放假。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没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假日活动,没有在节假日给学生全体补课或变相上课,没有以假日活动名义,进行全班性文化课补习或上新课。

(2)、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师德建设规章制度,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每年有师德师风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积极营造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

(3)、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征订资料。

总之,我校严格执行上级规范办学的有关文件规定;健全保障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按上级有关规定收费,行为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评价教师和学生,不在法定双休日、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或举办集体补习班,从未有过教师有偿家教行为。

近几年来,我校教育事业获得了持续发展,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家长的充分认可。

篇5: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区、县(市)设置的有独立行政执法权的分支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记录,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划分,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依据、程序,设立监督电话并在部门网站上开设行政执法评议、投诉、举报专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分季度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下个季度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

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次数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行政执法部门对开发区内企业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告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时间及依据、执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在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卷宗,报送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除对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在5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说明执法情况和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审批权限、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应当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行政执法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致执法人员不得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产品或者商品进行抽样检查。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规范或者标准实施。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实施抽检活动,应当按照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检查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在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薄,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登记并签字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本,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年度检验无关的材料和账目。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网上年检方式,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可以延长年检期限的,应当延长年检期限。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进行审阅,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进行抽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除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企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依据、标准、实施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等报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部门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处罚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审批权限、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变相减少、分解罚款数额,增加处罚次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企业整改情况材料纳入行政执法卷宗;企业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部门涉企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企业收费,应当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到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并在收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回执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职工已经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并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职工重复参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授权或者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检查、收费和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迫企业捐赠,向企业拉集资、拉赞助;

(三)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和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四)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等;

(五)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六)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

(七)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账目,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八)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收费、处罚以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改正。涉及违反政纪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对投诉、举报涉企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难以认定的,交政府法制部门认定。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时回告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同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和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新闻媒体反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对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报道。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区、县(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等相关信息的交流,并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企业评价机制,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和工商联合会组织企业定期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目标和绩效年度考核。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和工商联合会定期向企业征集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违反政纪的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奖励机制,对检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企业、个人以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查处,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滑雪场规范滑雪教学行为的管理规定

为了滑雪教学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滑雪教练的信用体系,保护滑雪客人的权益,其中包括滑雪客人的.人身安全,控制因非本雪场授权的教学机构及个人给雪场企业经营带来的经济与法律风险,特制订以下滑雪教学管理办法。

1. 定义:

非授权教学(俗称“黑教”)

1) 凡是未经鳌山滑雪学校授权,实施有利益关联的教学,包括直接或间接收取滑雪客人好处,例如学费的行为则视为“黑教”行为。

2) 在职或曾任职教练,当下私自在鳌山雪场向滑雪客人实施教学,直接或间接收取好处的教学行为视为“黑教”行为。

判断黑教行为:

1)经常在雪场教学,其中包括经常更换学习者,或者长时间教同一个学习者。

2)给团队或俱乐部提供教学服务。

“黑教”教学的风险:

滑雪客人在接受“黑教”教学时会有以下风险:

1) 发生事故时,滑雪客人受伤,“黑教”无法承担责任,会招致经济损失。

2) 与“黑教”发生经济纠纷时,鳌山滑雪场无法帮助协调解决,也无法提供任何有力证据。

3) 发生事故,需走法律程序时,鳌山滑雪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不会承担任何直接与间接法律与经济责任。

2. 取证与查证:

1) 鳌山滑雪学校的滑雪教练,雪场的巡逻队员,以及雪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疑似非授权教学行为,可以拍照或者录像,通知“督察小组”进行执行。

2) “督察小组”由总经办组建,由鳌山滑雪场室内运营部、保安部,滑雪学校,巡逻队员组成对有非授权教学行为的自由教练进行查证。

3) 非授权教学的行为一旦核实,则立即取消违规的自由教练的雪票,或季卡的使用权。

3. 处理结果:

1) 对于自由教练:非授权教学行为经查证核实后,鳌山滑雪场将取消该教练的雪票或取消其季卡使用权,并根据雪场规定退换其未使用的季卡余额。该教练将纳入本雪场不受欢迎的人。

2) 对于自由教练:经多次劝戒无效,屡教不改者,劝戒过程中与鳌山滑雪场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对鳌山滑雪场工作人员造成伤害者,鳌山滑雪场将通过法律追究其刑事与经济责任的权利。

3) 鳌山滑雪学校教练:如有非授权教学行为包括在其他雪场的非授权教学行为,经查证核实后,立即劝退,并扣留当月工资,永不录用。该教练将被纳入本雪场不受欢迎的人,并通报陕西其他滑雪场的滑雪学校

4. 合法教学

雪道上的合法教学行为是提前经过雪场滑雪学校批准的。

实施滑雪教学的滑雪教练在雪场滑雪学校有备案。

教学收费价格已在当地物价局备案。

以上办法解释权归鳌山滑雪学校

11月17日

篇7: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规定

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6月20日,潍坊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办园行为的十条规定。

严格幼儿园审批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求。对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要对其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注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对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年度检验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同时,要将合格幼儿园、限期整改幼儿园和不合格被取缔幼儿园的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

规范幼儿园用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注册幼儿园时,要正确引导幼儿园命名,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为招揽生源随意更换名称,确需更换名称的,必须报经审批部门同意。

规范学前班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管理,构建合理、有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举办学前班(幼儿园)的小学,在招生时不得以未入本校学前班(幼儿园)为由,拒绝接收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合理配备保教人员。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和班额设置情况,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要严格把好教职工的资格准入关,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备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凡未取得园长和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相应的工作岗位。幼儿园的门卫应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严格幼儿园用书管理。任何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幼儿家长购买或摊派教学用书、幼儿读物。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

规范保教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幼儿为本,关注个别差异;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幼儿园不能随意增设英语、写字、珠心算等课程,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有“小学化”和“学科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色班,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严格幼儿园收费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类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照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和责任。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切实把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对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大型玩具、厨房、用电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和人员接送幼儿,接送幼儿车辆不得超载和超速。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幼儿园。

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教育局对监管办园行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以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行为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3号令

规范办学行为

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规定

规范诊疗行为自查报告

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五不”行为守则

医院规范医疗行为自查报告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优秀

《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号令(推荐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