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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规定,考试作弊终身禁考

时间:2022-07-20 08:38:1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新规定,考试作弊终身禁考,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收藏分享。

司法考试新规定,考试作弊终身禁考

篇1:司法考试新规定,考试作弊终身禁考

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细化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堵塞修补了以前可能存在的疏漏,将行政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的衔接了起来。《决定》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共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细化考试违纪作弊情形

将实践中发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规定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同时,鉴于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为加大对这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该两项内容调整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中,对实施这两类行为的应试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加强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规定于第九条第一款中。考虑到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考生信息安全管理

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了修改,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明确诚信档案记录要求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办法》对考生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机制。

篇2:新规出台:司法考试作弊将终身禁考

新规出台:司法考试作弊将终身禁考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司法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为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司法部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实现行政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修改工作总体考虑是: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总原则,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加大对司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现阶段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必要修改。

《决定》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共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细化和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情形。将实践中发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规定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同时,鉴于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为加大对这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该两项内容调整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中,对实施这两类行为的应试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二是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规定于第九条第一款中。考虑到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对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了修改,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四是明确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办法》对考生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机制。

篇3:科目三新版考试要求_驾考新规定

1、上车准备

上车确认身份信息后,下车按逆时针方向绕车一圈,观察车辆外观和周围交通情况,确认安全。

2、灯光模拟考试

根据语音提示,在5秒做出相应的灯光指示操作。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使用远光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会车、路口转弯、近距离跟车等情况,使用近光灯;超车、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起步

起步前检查车门是否完全关闭,调整座椅、后视镜,系好安全带。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确然安全后,开启左转向灯,挂一档,松刹车,起步。要求起步过程平稳、无闯动、无后溜、不熄火。

4、加减档操作

根据车速,合理加减档,换挡过程平稳,车辆无闯动。

5、直线行驶

保持车辆直线行驶,左右偏移距离各不大于50厘米。行驶过程中适时观察内外后视镜,视线不得理考行驶方向超过2秒。

6、超车

通过后视镜观察左侧交通情况,开启左转向灯,确认安全后,鸣喇叭,从被超越车辆的左侧超越。

7、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前,提前开启转向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变更车道。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8、会车

控制好车速,会车时与对方车辆保持安全间距。

9、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

合理观察交通情况,提前减速,正确使用转向灯,根据不同路口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安全通过路口。

10、通过人行横道、学校区域、公交站牌

提前减速至30km/h以下,观察情况,遇有行人、学生时,应停车让行。

11、掉头

提前减速,选择合适地点,开启转向灯,然后进行掉头操作。

12、靠边停车

提前减速,开启右转向灯,通过后视镜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向右靠边,平稳停车,拉紧驻车制动器。注意:停车后,车身距离右侧道路边缘线30c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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