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时间:2022-08-07 08:21: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篇1: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完)

篇2:昨日最高法发布规定: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而“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何谓“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篇3: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吗?

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吗?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篇4: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另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即可认定为工伤

另外,《规定》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举证倒置 用人单位需举证非工作导致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是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解读

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篇5:9月新规施行: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9月新规施行: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从9月1日起,由教育部、国家认监委等多个部门出台的新规将开始实行,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案件的司法解释、汽车免检、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等九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例:到菜场买菜)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都可认定为工伤,

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篇6: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这种说法是误读

这起案件中,找不到目击者,又没有其他证明,只能算是一起意外导致的伤害,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认定工伤一个首要前提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此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一些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人,如建筑工地农民工,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司法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聂律师举例说,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开发商将一工程整体发包给建筑商,建筑商一般会将项目分包,实际中,分包给的是一些无用工资质的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再临时雇一些农民工干活。如果这些工人在干活时受了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工伤,相关工伤赔偿金由建筑商来承担。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享受怎样的待遇?

一旦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实际操作中,工伤待遇的种类及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要根据职工年龄、所在地域、伤残等级等各种情况综合计算,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厘清或掌握。举个简单例子,在我市市区,以一个30岁左右的职工为例,如果他被鉴定构成9级伤残(工伤等级共分为10级,其中1级伤残最为严重),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3项费用,金额大约在15万元。如一个职工发生工伤伤亡,工伤赔偿金大约在55万元左右,且不含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7种工伤认定情形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列第二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今年上半年度,我市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4228件,同比增长6.5%,并依旧保持上升趋势。7种工伤认定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统称“三工伤害”)。此类工伤案件为3261件,占总数的83.4%。排在第二位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此类工伤案件数为518件,占13.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伤案为71件,排在第3位。其他4种情形认定工伤案件数为61件,仅占1.6%。

上半年,全市因工伤死亡的共62人,其中因“三工”原因死亡28人,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4人,突发疾病死亡7人,其他原因死亡3人。

篇7:9月教师开学收礼可举报 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今起,这些新规走进我们生活

教师开学收受礼品礼金可举报

不知从何时起,“过节给老师送啥?”成为许多家长的烦心事。“多了咱送不起,少了又怕老师看不起,怎么办?”郑州市民白女士的孩子正上小学,每逢节日,她就特犯愁。

今年7月中旬,教育部出台《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要求各地抓住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节点,对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开展高频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8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又印发《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及开学前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对中秋节、国庆节、教师节及开学前后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盯中秋节、国庆节、教师节、开学等重要节点,突出抓好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今天,就是《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出台后的首个新学期。今年秋季,将是《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出台后的首个新学期。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教育部目前已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关键词:工伤认定

下班途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的是,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比较广泛,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关键词:污水处理

污水厂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污水处理厂本来就紧张,但在有些地方,因为种种原因,污水处理厂“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从今日起,污水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

关键词:国土管理

国土部命令禁止以土地换项目

今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自今日起实施。

关键词:煤炭经营

提倡有条件煤矿企业进行直销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这种说法是误读

《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推荐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