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强我市土地使用税征管之举措,本文共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加强我市土地使用税征管之举措
加强我市土地使用税征管之举措
我局始终把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加强税源监管和严格执行政策为抓手,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在地方经济发展波动较大、土地使用税政策性税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保持了入库税款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力的促进了收入任务的完成。1994年以来至今,共征收土地使用税31666万元,年收入也从1994年的1314万元上升到的4324万元,年均增长25.45。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和监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户数和规模也迅速的增加和壮大,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监控便成为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心之一。为此,我局围绕“理清税源,动态监控”的思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扎实开展税源调查。20初,我局针对土地使用税增长缓慢、国有企业欠税现象严重、土地权属混乱、房屋出租行为隐蔽、土地使用税税源结构变化、征管难度加大等情况,在省局布署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进行了新一轮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和等级税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调查伊始,我局在《淮南日报》上刊登《淮南市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公告,印发了《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要求所有纳税人逐项填写,同时,利用申报大厅的触摸屏、大屏幕以及《地税政策动态》等向纳税人公开信息,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公开透明地交给纳税人,并对纳税人提出来的各种疑问进行详细解答,帮助纳税人做好登记表的填报。对纳税人交回的《土地使用税普查登记表》,我局组织人员与土地局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对纳税人填报数据与土地局登记数据不相符的,采取重点检查和实地测量的方法,确定其实际应纳税土地面积。为确保实地测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我局抽调精兵强将,借助市规划设计院和市土地局的技术力量及测量仪器,税干们克服了“百里煤海”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炎热气候给测量工作带来的困难,重点对煤矿企业的塌陷区、矸石山、高压变电、排土场、排水防污设施、废弃土地、市政征用地、爆破的包房、安全区以及生活区公共绿化带和矿区医院以及其他大型企业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18种免税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准确地计算应税和免税土地面积,并向企业进一步宣传税收政策,明确了征免界限;与此同时,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市29条道路82个路段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实地清查摸底。经过近两个月时间的调查,对执行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不准确的进行了调整,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进行了更新,建立了更为科学、完整、准确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和纳税人、户管资料两本税源帐。
(二)实施税源动态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为适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征管,我局实行了税源动态管理。首先,强调一个“严”字,即严把纳税申报关。要求纳税人在应税土地面积变动和地址变迁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并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要求基层税务部门对上述纳税户进行认真核实,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情况。其次,做到一个“细”字,即细化税源台账登记项目。在分户税源台账中,详细登记纳税人的土地地址、土地权属、使用形式、应执行的等级税额标准、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并根据企业情况变动及时对台账和税源数据库进行调整。第三,突出一个“实”字,即提高税源资料的实际利用率。及时将税源数据库与征管软件中的入库数相比对,提高监控管理、预测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水平。如年,市局通过税源数据库与入库数比对,发现田家庵分局税源约800万元,上半年实际仅入库155万元,针对这一发现,立即督促分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有效开展部门协作。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使土地使用税税源更加复杂多变,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税源的完全监控。为此,在日常征管中,我们在税源调查、等级税额调整及税源管理工作中加强与当地工商、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借助工商、土地等部门对新办企业、土地证发放、土地测量等特殊控管手段,强化对新办企业、纳税钉子户和免税土地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杜绝了税款的流失。
二、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在2003年初税源调查和等级税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我局根据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开辟、扩建了多条城市道路,市区繁华中心出现转移,开发区建设初具规模等实际,为发挥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土地地租级差,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资源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应予调整。为此,我局适时开展了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一是加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年一项重要工
作。二是市局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各分局也相继拿出科学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步骤、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同时进一步确定了各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和资料传递流程,保证了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制定了奖惩评比办法,对每个环节工作分别进行登记,严把数据质量关,及时记录错误数据,依此奖惩兑现。
每个分局逐条路段进行摸底清查,提出了各路段等级税额标准调高或调低的意见,拿出初步的调整方案并征求当地区政府的意见,市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后,根据政府市政规划情况,拟定了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并向市政府提出了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市政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批准了新标准,从1月1日执行。我局及时对1072户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下发了《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通知书》,明确了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总额。
新标准的执行,进一步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开辟了政策性税源,使我市增加土地使用税税源1000多万元,对稳定土地使用税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矿业集团房改房土地使用权转为个人所有、矿区塌陷区及绿化地带增加及涉外企业、破产企业增加等因素影响减少应税土地面积493万平方米、税款1500万元的情况下,截止11月底已入库土地使用税4086万元,实现收入稳中有升。
三、确保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强化土地使用税征管的最终成效要体现在收入上。为此,我局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在市局和分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市局年初下达的分税种税收计划,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责任制酬金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考核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了广大税干的积极性,形成了领导有压力、干部有目标的工作氛围,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制度。要求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按季缴纳;5万元以下的每年4、10月份申报缴纳。征收期的合理分解,有效缓解税额较大的纳税人集中缴纳税款出现的暂时性的资金紧张情况及欠税情况的发生,实现了收入的均衡入库。
(三)大力清缴欠税。通过税源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的纳税和欠税情况,并充分发挥日常检查和税收稽查的作用,积极实施欠税清理。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欠税大户,与企业一道制定清欠计划,并主动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补缴欠税。对资金状况较好,但长期拖欠且催缴无效的欠税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扣押、查封财产和银行扣款等方式清缴欠税。2003年,我局扣押2辆小轿车,查封仓库5间,银行扣款130多万元,合计清缴欠税380万元,新欠税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本网版权所有
(四)加强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税管理。我局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应纳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结合“标准化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用地的所有权情况进行了一次梳理、登记。仅田家庵分局查增土地使用税纳税人36户,查补税款45万元,并及时纳入正常税收征管,防止了税收流失。
在多年的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要做好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健全制度是基础,部门协作是保障,动态管理是手段。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与其他市相比,我们在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通过此次交流,更好地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扎扎实实地将我市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篇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征管现状:
据统计,***县2005年度合计查补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 万元,罚款 万元,共涉及 户纳税人,占被查户数的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问题上概念不清、解释不准,造成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征管工作陷于被动局面,导致了征纳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规与解释相矛盾,造成税务机关内部意见相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发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解释为: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由于上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说法不一致,造成了基层税务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主要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作为出租方的政府为纳税人。因为出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出租行为也是一种使用行为;二是向政府承租土地的承租方为纳税人,承租方是该土地实际使用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只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尽管与地方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土地使用金,但是承租方仍然是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2、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出现的新情况,客观上也造成征管工作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市、县政府将改制企业的土地剥离,以空壳老企业、地方政府名义或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按面积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其中乡村每平方米1.5元、城镇每平方米2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将停产企业的`闲置土地,以名存实亡的停产企业名义或政府名义以及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新办企业,租金用于解决原停产企业的困难职工。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如3年、5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的矛盾。
建议对策: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对纳税人的确定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认,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上。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和资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征税。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属相对滞后,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到位,从而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笔者通过走访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有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租四种形式。其中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是特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与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出租人签订一定时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可办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确定:拥有和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为纳税人;无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这样上述提到的几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对以政府名义出租的空壳老企业土地或闲置土地的,政府与企业已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以承租人即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应以出租人为纳税人。
为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难以确定的问题,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应尽快规范和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同时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切实解决基层征管工作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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