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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

时间:2022-09-09 08:50:4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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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

篇1: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篇2: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交通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

(一) 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 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 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后应当听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七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第十条 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二) 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三) 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四) 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五)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六) 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七) 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

第十一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二) 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三) 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

第十三条 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四条 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第十六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十八条 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禁航时间超过4小时少于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禁航时间超过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下列情况需要禁航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按权限审核作出决定,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一) 因施工作业需禁航不超过4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4小时以上至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16小时以上的,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决定;

(二) 突发事故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需临时禁航时,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超过16小时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内不得设置危险品码头、危险品锚地。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船舶供受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供受油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坝;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坝,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专闸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 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篇3:从隔河岩水利枢纽库岸稳定性监测实施谈长江三峡库岸滑坡安全监测

从隔河岩水利枢纽库岸稳定性监测实施谈长江三峡库岸滑坡安全监测

通过对清江隔河岩水库库岸滑坡约10 a的监测实践,总结了各种类型滑坡的监测成果。结合在清江水电工程所做的大量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对三峡库岸滑坡稳定性安全监测的实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作 者:张保军 李亦明 马水山  作者单位:长江科学院大坝安全监测研究所 刊 名: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ROCK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 年,卷(期): 20(z1) 分类号:P642.22 TU413.6+2 关键词:库岸稳定性   三峡滑坡   安全监测  

篇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左岸电站厂房封闭帷幕灌浆论文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左岸电站厂房封闭帷幕灌浆论文

三峡左岸电站厂房封闭帷幕灌浆左侧在厂前区处与山体相接,右侧在安Ⅲ处与厂坝主帷幕相接,使左岸厂房、厂坝基础形成一个封闭的抽排系统。三峡水利工程枢纽基础为前震旦系闪云斜长花岗岩,浅层微细爆破裂隙较发育。

1、施工概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左岸电站厂房原设计封闭帷幕灌浆为单排孔,孔距为2.5m。施工中因孔内涌水现象普遍、终孔段单位注入量偏大,在原排帷幕线下游0.2m增加一排封闭帷幕灌浆孔,孔距为2.5m,与原排孔对应相间布置;原终孔段单位注入量偏大的部位终孔孔深对应加深10m,1-6号机组段由于浅层岩体微裂隙发育,单孔6.0m以采用丙烯酸盐化灌材料灌注,其余为水泥灌浆。

2、施工控制

2.1浆材与设备检测

2.1.1材料与制浆帷幕灌浆采用强度等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新鲜、无受潮、无结块,细度要求通过80μm方孔筛,筛余量小于5%。

现场建立集中制浆站按0.5:1比级制浆(加高效减水剂UNF-5,掺量为水泥重量的0.7%)―高速搅拌―3台湿磨机串联湿磨(细度抽检合格标准d95<40μm)―现场按需要调配浆液比级―普通搅拌―灌浆。

2.1.2设备检测每个单元开工前,要求提供现场钻机、水泵、灌浆泵、测斜仪、自动记录仪、湿磨机及各类仪表等检测报告单,并经现场试运行,确认正常后方开始施工。

2.2灌浆

2.2.1灌浆方法帷幕灌浆孔第一段采用阻塞器封闭,孔内循环的方法;第二段及以下各段采用孔口封闭,自上而下分段,孔内循环灌浆。

2.2.2灌浆压力

在灌浆前观测涌水压力,实际灌浆压力为设计压力+涌水压力。

2.2.3浆液及浆液变换灌浆浆液以湿磨细水泥浆液为主,变浆标准按设计要求执行;湿磨细水泥浆液水灰比(重量比)采用2:1、1:1、0.6:1三个比级,普通水泥浆液水灰比采用2:1、1:1、0.8:1、0.6:1、0.5:1五个比级,开灌水灰比均为2:1开灌(当压水试验漏水量大于40L/min时先灌注普通水泥浆液,待注入率小于10L/min后,再改用湿磨细水泥浆液灌注)。

3、原排帷幕成果分析

3.1压水试验透水率与孔序关系分析

Ⅰ序孔平均透水率3.08Lu,Ⅱ序孔平均透水率1,56Lu,Ⅲ序孔平均透水率0.84Lu(除厂前区部位Ⅲ序孔由于岩面漏水致透水率为24.2Lu外),qⅠ>qⅡ>qⅢ,随着孔序的增加,平均透水率呈递减趋势,符合一般分序灌浆规律。

3.2平均单位注入量与孔序关系分析

Ⅰ序孔平均注入量66.35kg/m;Ⅱ序孔平均注入量21.85kg/m;Ⅲ序孔平均注入量19.52kg/m,CⅠ>CⅡ>CⅢ,随孔序增加,单位平均注入量呈明显递减趋势,符合一般分序灌浆规律。

4、原帷幕灌浆特殊处理措施

4.1涌水情况与施工采取的措施

4.1.1原帷幕孔施工情况出现涌水段为232段,涌水压力在0.02-0.31Mpa之间。涌水发生较多的.在灌浆孔段的第1、5、7、8段,次为第4、6段部位。涌水段出现无规律性。

施工中对每一涌水段,灌前要进行涌水流量、涌水压力的测量、记录。对涌水量较大的孔段要进行2-3天时间的观测。

4.1.2施工中对涌水段采用以下处理措施提高灌浆压力:处理灌浆压力采用设计灌浆压力与测出涌水压力两者之和为实际控制压力。即涌水段灌浆压力=设计灌浆压力+涌水压力。屏浆:灌浆达到结束标准后,采用屏浆措施,且屏浆时间不少于1h。闭浆待凝:屏浆结束后,一般浆待凝24h,个别为48h。待凝结束后重新扫孔至孔底,未出现涌水,满足设计要求。

4.2终孔段发生灌前压水q>1Lu及单耗C≥20kg/m的孔较多,终孔段大于1Lu的共计47段,共加深235m

5、加强排帷幕

根据施工中发生的情况三峡质量检查专家组的建议在原帷幕下游侧0.2m处增加一排加强帷幕。

5.1灌浆处理施工

由于浅层微细裂隙发育,透水率较大而水泥浆注入量较小,为此1-6号机组段单孔上部6.0m改用丙烯酸盐材料化灌处理,下部为水泥灌浆处理。

化灌施工(1-6号机单孔上部)1-6号机组段设计共布76个孔,完成化灌工程量459.71m。总注入量6644.9L,平均单位注入量15.31L/m;灌前平均压水量1.28L。

处理结果分析1-6号机组段单孔上部采用化灌材料丙烯酸盐灌浆,解决了水泥浆液不能灌入微细裂隙的问题,灌后压水q=0Lu,化灌扫孔后孔内无涌水,表明效果良好;1-6号机组段单孔下部水泥灌浆段平均透水率q=0.362Lu<1Lu,满足设计要求。

6、质量检查与评定

检查孔压水检查透水率最大为0.204Lu,最小为0Lu,平均值为0.024Lu<1Lu,满足质量标准;96%的检查孔岩心采取率达90%以上,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左厂封闭帷幕灌浆单元优良率100%,分项工程优良率100%,评为优良工程。

7、结束语

细微裂隙发育的花岗岩体进行帷幕灌浆时因周围库水位较高而导致涌水现象普遍,采取磨细水泥,加浓开灌水灰比,适当提高灌浆压力是一种有效处理手段。浅层微细裂隙发育,透水率大而单耗小的花岗岩,经过湿磨细水泥灌浆后灌注丙烯酸盐(丙烯酸钙镁盐)材料,能将细微裂隙填充,可根本解决涌水问题,说明这种微细裂隙发育的岩体中进行水泥、化学复合灌浆方法是成功、有效的。同时,为国内一直因原材料而昂贵、对人和环境毒害大的化学灌浆开辟了一条新的浆材选用路线。

全面、严密、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帷幕灌浆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

篇5: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工程接缝灌浆施工处理论文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工程接缝灌浆施工处理论文

一、概述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工程有右岸厂房坝段,右安Ⅲ~右非7坝段。主坝坝型为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坝体体积结构复杂。三峡重力坝采用柱状分缝的浇筑方法,在各坝段和坝块间设有横缝和纵缝,在高程EL.148.62m以下的横缝和纵缝设计有接缝灌浆系统,其中横缝灌浆系统采用拔管成孔的施工工艺;一般要求在低温季节对接缝灌浆系统进行灌浆。

二、设计要求

各灌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灌浆:

1、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的温度必须达到设计规定值。

2、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的龄期宜大于6个月,在采取有效冷却措施情况下也不宜少于4个月。

3、除顶层外,灌区上部混凝土厚度不宜少于6m。(招标文件为9m)其温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值。

4、接缝的张开度不宜小于0.5mm。

5、灌区周边封闭良好,管路和缝面畅通。

三、施工工艺

1、后期冷却

按照坝体灌区的设计稳定温度,按计划进行后期冷却。后期冷却期间一般在12月份采取制冷,次年1月份以后采用系统水。考虑施工进度安排,每灌季后期冷却采用分期进行。

后期冷却期间,每套冷却管路冷却降温依据技术要求进行通水,并且每天进行一次管口换向通水,以保证砼降温梯度不大于1℃/d.

2、灌浆温度

坝体混凝土温度观测除了依靠预埋的电阻式温度计,还利用冷却水管闷温测温,闷温检查一般要求对冷却水管充水封闭5天左右。为了保证精度,测温温度计采用刻度为0~50℃ ,最小读数不大于0.5 ℃的水银温度计。每套冷却水管采用温度计测量15组数据,去掉读数系列首尾1~3个及与平均值相差2~3 ℃以上的不合理数值后,取均值为最终测温成果。

3、缝面张开度

缝面张开度是决定水泥灌浆及选用浆液稠度的重要条件。灌前观测分析张开度,为制定合理的灌浆措施提供依据。测量缝面张开度可采用:

(1)在典型缝面埋设电阻差动式测缝计测读。

(2)在廊道穿缝面部位或表层部位,通过钻孔,用带有刻度放大镜的孔探仪测量。

(3)理论计算

△=

式中:△D接缝面张开度(L);

K K D同坝块上下层约束系数,当上下层混凝土已冷却至稳定温度,K =K =1.0;

aD混凝土线膨胀系数6.2×10 ℃ ;

L L D两侧坝块长度,m;

T D后浇块混凝土在计算点处最高温度;

T D后浇块混凝土达到最高温度T 时先浇块在计算点处的温度;

G G D分别为后浇块的稳定温度;

V V D混凝土自生体积变形当量温度;

W W D自重横向变形温度。

4、通水检查

通水检查缝面的畅通情况,查明灌区的封闭程度及窜漏位置,检查管路系统。

单开式通水检查:以80%的灌浆压力从一个进浆管口进水,在进水管口达到设计压力条件下,监测其它各管口压力,并依次开启一个管口测读每个管口的单开出水量,灌区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套管路畅通,其流量大于30L/min,两排气管的单开流量大于25 L/min。

封闭式通水检查:选择一个较畅通的管口进水,其它各管口关闭,待排气管达到设计压力时,检查灌区是否外漏。测量灌区的缝容、总漏水率及串通量;灌区漏水量一般小于15 L/min不再进行处理,对灌区水量大于15 L/min,则要求必须处理至合格。

5、预灌性压水检查

为最后验证灌区是否封闭性良好具备灌浆条件的最后工序,预测灌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确定灌区是否具备开灌条件,在开灌前必须先进行灌区预灌性压水检查,压水压力等于灌浆压力,待预灌性压水检查结束后根据资料,对于需要采取特殊灌浆工艺的灌区提前进行准备。

6、浸泡与冲洗

灌前每个灌区的缝面浸泡时间不少于24小时,然后用风、水轮换冲洗各管口及缝面,直到排气管回水澄清,然后再用风吹净缝面的积水,方可实施灌浆作业。

7、灌浆材料

接缝灌浆应使用强度等级为52.5Mpa新鲜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比表面应不小于3500cm /g,或通过80 m方孔筛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 m方孔筛的筛余量不大于2%。水泥经湿磨之后,其粘度略有增加。如表1所示

湿磨水泥的粘度变化表1

注:1cp=0.001pa.s为改善浆液的分散性、流动性,提高水泥浆的析水稳定性和可灌性,在浆液中掺适量的高效减水济。

8、灌浆压力

灌浆压力的'使用应满足下述条件:

(1)浆液在缝面内有足够的流动速度,排气管的排浆压力及排浆浓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压时不长。

(2)在灌浆压力作用下,灌区低部不产生过大的压力变形,所以使用的灌浆压力仅是保证排气管排浆畅通条件下的最小值,用下式进行计算。

P=P +(1+ )

P―进浆压力,(Pa);

P ―排气槽压力,(Pa);

―浆液密度,(g/M );

H─浆拄高度,(M);

―缝面压力损失系数,横缝 ≥0.3,纵缝 ≥0.5~0.6

灌区高度与缝面压力损失系表

横缝灌浆压力:灌区层顶一般采用0.2~0.25MPa;纵缝灌浆压力:灌区层顶一般采用0.2~0.25MPa;

无压重混凝土:灌区层顶一般采用0.05MPa。

9、灌浆浆液水灰比

对于灌区缝面张开度在1.0L以内,管路及缝面畅通的正常灌区,纵缝采用2:1,1:1,0.5:1,三个比级进行灌浆,横缝采用1:1和0.5:1两个比级进行灌浆。

四、灌浆施工

1、灌浆顺序

(1)自下面向上逐层进行灌浆。

(2)在同一高程上,先灌纵缝,再灌横缝,纵缝灌注宜从下游向上游推进,其目的是使由接缝灌浆可能引起的变形倾向上游,有利于大坝的运行稳定。

2、各灌区间隔时间

(1)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不能连续灌注时,一个灌区灌浆结束3天后,其相邻的纵缝(或横缝)灌区方可灌注。若相邻的灌区具备灌浆条件,采用逐区连续灌浆方式,前一灌区灌结束后8小时以内,必须开始后一灌区的灌浆,否则应间隔3天后再进行后区的灌浆。

(2)同一坝缝的下一层灌区结束10天后,上层灌区方可开始灌浆,若上、下层灌区结束后4小时以内进行,否则应间隔10天后再进行上一层灌区的灌浆工作。

3、灌浆工艺

灌浆前,用经过滤的压缩空气吹尽缝面积水,然后选取最畅通的进浆管进浆,备用管路及回浆管口敞开,待排出浆后关闭其管口闸阀,使浆液迅速地扩散及均匀上升到排气管排出最浓一级水泥浆后,逐一关闭排气管口闸阀,在设计压力下灌注到不吸浆,再延续20min即可结束灌浆工作。

在灌浆过程中,若排气管排浆不畅,在严格监控缝面增开度的条件下(横缝≯0.3mm,纵缝≯0.5mm),尽量增大灌浆压力,以保证排气压力和排浆浓度进均达到设计要求。若无效则在顺灌结束后立即从两根排气管中进行倒灌。倒灌应使用最浓一级浆液,在设计压力下,缝面停止吸浆,持续10min即可结束。

4、特殊情况处理

(1)灌区外漏

灌前压水检查灌区,对灌区外漏的缝面进行凿槽嵌缝处理。

(2)上下区互串灌区

对于串区在具体施工时依据“一泵一区”的原则,在相应部位布置两台灌浆泵,施灌时先从下层灌区进浆,待上层灌区各管口出浆后用另一台灌浆泵对上层灌区灌浆,在屏浆时以各自的排气压力为准,同时,上下灌区结束时间相差控制

在一个小时之内。如果两个灌区不能“一泵一区”

灌浆时,下层灌区的灌浆过程中,上层灌区采用

通循环水冲洗。

(3)缝面畅通性差的灌区处理

灌前灌区检查发现22-2~23-1-Ⅰ-5、AⅢ-1-Ⅱ-1、YF2-Ⅰ-7灌区排气管单开流量较小,缝面畅通性较差;24-2-Ⅱ-7、8、9三个灌区缝面畅通性差,灌区两根排气单开出水量小于20 L/min,经四方协调会确定:22-2~23-1-Ⅰ-5、AⅢ-1-Ⅱ-1、YF2-Ⅰ-7三个灌区采用42.5级湿磨水泥灌注,24-2-Ⅱ-7、8、9三个灌区采用52.5级超细水泥进行灌注。

五、接缝灌浆灌后质量检查

接缝灌浆质量检查以分析灌浆过程及资料、钻孔取芯、压水检查为主,并结合孔内录像等手段进行综合性检查。检查孔重点布置在灌浆过程有异常情况及灌浆资料分析有异常的灌区或其它情况的灌区。

右安Ⅲ~右非7坝段共布置9个检查孔,对24-2-Ⅱ-7、8和21-2-Ⅰ-3三个区的两个检查孔进行孔内电视录像检查。检查孔采取率均在99%以上,获得率均在98%以上,完成的取芯孔均可见缝面水泥结石,结石厚度一般在0.5mm~2.5mm之间,最小厚度约0.1mm、最大厚度2.5mm,与两侧混凝土胶结连成一体的最长芯样为150cm结石呈青灰色。缝内水泥填充密实,胶结良好

篇6: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为了“平安单位”建立工作,努力落实镇政府综合治理会议精神,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除企业各种不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不安全事故发生,保全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全厂财产不受损失,为企业生产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发展促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原则,加强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做好企业安全工作和建立安全单位工作。围绕我厂治安工作的特点用心开展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水平,确保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努力为职工的工作、生活带给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个思路是:一、以高昂的精神,科学的手段,创新的意识,超负荷的工作,使保卫工作适应公司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职责重于泰山。把公司的防火工作列为保卫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加强检查整改力度,落实职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全方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防措施,强化职责追究,与经济利益挂钩,法律面前无人情。四、强化透过“打防结合”的常抓不懈,物资流失现象有根本遏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完善厂区安全防范体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实现全年厂区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3、进一步加强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好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建立企业与管辖片警“110”报警系统,集中整治厂区及周边治安环境,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

4、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做好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强厂区基础防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严密性。

三、具体措施:

保卫科从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个角度”入手,全方位抓好内部治安防范防火工作。加强公司生产保卫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公司要害保卫工作。

1、职工食堂窗户安装铁护栏,机加车间外部、运输科、供应科外部建立防护墙,供应科仓库门窗按要求重新更建,并按设明暗两道锁,有微机的单位、部门增设了明暗两道锁,放射性源库安装了报警器,对放射性源重新建立了档案,从使用、保管、运输、储存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放射性源的安全。

2、加强保卫人员队伍建设,用心开展安全思想教育,重点做好纪律作风建设。用心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监督制约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保卫人员及其它门卫人员的督查,促使他们礼貌值勤,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用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一切危害人身安全和单位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厂内治安环境建设:

(1)抓好厂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稳定。

(2)落实好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厂区巡逻检查值班制度,隐患整改和事故汇报制度。保卫人员做到,有警必接,闻警必行,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3)加强门卫管理,强化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做好厂区出入厂门制度和携物出门查验制度,确保资产和员工个人财产不发生丢失、被盗。

(4)财务室要落实好值班值宿制度,避免出现漏岗、空岗状况的发生。

(5)调解处理好厂区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维护好厂区区的整体安全。加强员工管理,登记造册,做到状况明,底数清。

(6)加强对员工的饮食管理,把好食品卫生进货关,就餐环境卫生关。

5、做好厂区安全防火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制,建立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重点部位和防火职责人,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落实好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好本部门防火和疏散方案。要加强对员工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职责感。加强安全防火检查次数和(自百分网ahsrst,请保留此标记。)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重点部位和火源点要严加看管重点防护,确保安全。加强厂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维修更换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消防监控人员要定期对消防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随着水泥、熟料销售旺季的到来,由于人流、车流增多,厂区治安面临必须压力。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水泥厂保卫部广泛组织开展治安防范集中行动。该部为维护厂区治安稳定,严防危害正常生产秩序案件的发生,他们成立了以部长、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巡逻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巡逻治安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加强巡逻。确保全面覆盖,努力维护厂区的稳定,为水泥厂创造了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

篇7: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为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县委机关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县委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2、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大额现金。

3、各单位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酒后上岗。不准会客和参加娱乐等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4、各单位值班时,必须由2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详细填写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办公大楼晚10点上锁,早晨6点开门。

5、宿舍区夜间安全保卫,由各单位值班人员与大院门卫共同负责。每天夜间,由1名值班人员会同门卫搞好巡逻,由门卫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6、县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一次不到岗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单位盖章后交县委办公室;两次不到岗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篇8: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门岗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工程接缝灌浆施工处理论文

安全保卫心得体会

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长江三峡》

小学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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