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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官的风采

时间:2022-10-16 08:36: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现代法官的风采,本文共7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现代法官的风采

篇1:现代法官的风采

现代法官的风采

在开始今天的演讲之前,我先说条不算新的新闻,今年初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调查得出了一个结论:约有四成的人对法官有消极印象。调查中,有63.5%的人对法官的评价是威严、公正、精通法律、正直等;而36.5%的人的评价则是负面的,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官相护、道貌岸然等等。由此可见,我们的法官现在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

在经历了沈阳中院特大腐败案、三陪女当上法官等丑闻后,中国法官队伍的建设问题摆到了桌面上。应该指出,在中国30万法官队伍中,歪嘴法官的比例很小,可是他们的出现,却使秉公执法的法官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中国人民大学一位传播学研究学者说,“10个虚拟的好法官,影响力不如1个真实的好法官,而10个真实的好法官,遇到1个坏法官,所有好法官的形象就都被破坏了”。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各种纠纷的最后裁决者。当调查显示的数据表明,中国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整体偏低的时候,我们说中国法官遭遇了“公众信任危机”就不是危言耸听了。

那么,法官是什么形象呢t在中国老百姓心中,法官就是断案子的“大人”。典型如包公,头戴乌纱,升得堂来,高高在上,背靠“明镜高悬”的匾额,三推六问,大吼其声,把惊堂木拍得山响,何其威风。这样的“法官”,即使是清正廉明如包大人者,老百姓对他也是低眉顺眼,战战兢兢的。另外,人们从影视作品中看到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官,身着宽大的腥红色法袍,头戴卷曲马鬃毛假发,温文飘逸,姿态优雅,就连他们手里不时敲响以维持法庭秩序的那把锤子,也散发着无上权威,令人不无敬畏。

而我们中国今天的法官,先是头顶类似军帽的帽子,帽徽上的“天平”闪闪发光,似乎威风有余而魅力不足。有意思的是,直到今天,我们在呼唤或赞颂司法公正时,还是把铁面无私的法官比为“黑脸”或“包青天”:“上门服务”的办案方法也仍为一些法官所津津乐道并加以效仿。其实他们都不应该是今天法官的榜样,现代法官自有现代法官的观念、品格和风采。去年我们法官的职业装束改为平日的黑色制服和开庭时的黑色长袍,颇显尊贵典雅,尽管只在一些地方“试穿”,只是一点小小的、表面的改革,也使人们从中读出了司法现代化的某种信息和意蕴。

现代法官应该是一个什么形象t现代法官,严格地说,不应该算作一般意义上的一种“谋生”的职业,也不是人们通常所谓的“官”。现代法官应该是一个具有共同法律知识背景、共同法学思维方式、共同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理想目标的特殊群体。这样的法官最具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健康的人格,温和的性情;机智、果敢、 冷静、 自律; 知礼仪,明廉耻,淡名利;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现代法官的一切品格,一举一动,无不体现着完美的人格魅力和成熟的特殊职业素养。有人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法官是仅次于上帝之人”?这不就是人间“圣贤”吗t当然从来就没有什么上帝,担任法官的人也都是肉体凡胎。但是,当一个人以法律为尺度、以法官的面目出现之时,他便必须具备一种超乎常人的品格,他也便因此顺理成章地被社会和公众所尊崇和敬仰。

为什么法官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呢t只有一个原因: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正,就是让每一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包括权利、财富、荣誉等等的合理分配。世上之纠纷,概由人们认为不公正引起。这些纠纷如果其他方法无以消解,最后必然要诉诸法律,由法官依法判断对错曲直。如果法官秉持公正,判得公平,正义便得以伸张,也才会有朗朗乾坤,人间清平;如果他胡乱裁判,就如同于培根所说的“弄脏了源头的水”,就从根本上亵渎和践踏了“王法”。所以,“一次枉法裁判的祸害”,便一定远远大于“一系列实际危害社会的犯罪”。从公理原则看,裁判本身不得有错,就像天平的刻度不能有错一样;从司法实践看,公正就蕴涵在法官心里,因为只有法官才能增减天平上的砝码。这就是身系锄暴安良、裁决是非、定罪量罚重任的法官的份量?这是多么令人自豪又多么沉重的一种份量呀?其实,我们大多数的法官都是在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他们并没有轰轰烈烈的感人事迹,也没有能载入史册的惊人壮举,他们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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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蘑菇天地显风采现代散文

蘑菇天地显风采现代散文

早听说叶县水寨乡伍刘村刘自超种植的大棚蘑菇色泽鲜美,口感好,市场前景广阔,产品供不应求,刘自超也成了远近闻名的能人,被乡亲们亲切的称呼为蘑菇大王。

刘自超、男、汉族、高中、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水寨乡伍刘村。他自11月开始种植食用菌和大棚蔬菜以来,依靠科技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使自己的产业越做越大,越做越强。

4月10日,春光明媚,阳光灿烂,天气宜人,上午九时左右,我处理完手头工作,提前给刘自超打了电话,听他说刚从平顶山送货回来,目前就在蘑菇大棚里,我和他预约好,让他在大棚里等我。

一切准备就绪后,我背上相机,骑上心爱的“美利达”,从单位出发,沿着村村通公路,去伍刘村大棚采访蘑菇大王---刘自超。“从上周到现在,我和其他村民天天来自超大棚打工。平均一天能挣50多元钱,平日的零花钱就有了,也为孩子们减轻负担,我们在家门口也能赚钱了!”正在薅蘑菇的村民梁全水告诉笔者。“是啊,要不是光要,现在这些地还是空着啦,我们也没钱可挣。”一旁忙碌的刘加功老人插话说。村民们介绍,目前,在刘自超蘑菇大棚打工的村民有20多名,以中老年、妇女居多,平均每人年收入约7000元左右。“大嫂,您好!麻烦您给我说下刘自超的办公室!”我向一位正在干活的大嫂打听刘自超的办公位置。“您好,自超刚才还来过这个大棚,没走远,您给他打电话。”我正和大嫂说话,我的电话响了,接过电话一看,是自超打来的,我挂断电话,走出了蘑菇大棚,看到自超手里正拿着电话站在离大棚不远的路边等我。彼此寒暄后,笔者跟他一块儿走进了他的办公室。说是办公室,其实就是两间普通平房而已,室内布置倒也整洁,电脑、办公桌、床铺、厨具一应俱全,从电脑监控里可以看到每个大棚内外的所有动向。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了蘑菇大王刘自超的一些:刘自超,男,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水寨乡伍刘村,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6月高中毕业后,回乡创办蘑菇生产基地。

“事事开头难呀!刘自超拿出了所有的积蓄,还把家里值钱的物品都变卖了,可资金还是不够,也遭到了家人的反对。”刘自超如是说。面对这种情况,他没有放弃,就在他四处筹钱的时候,当地政府及时给予了帮扶。资金问题解决后,刘自超租赁了10亩地,建起大棚,种上了蘑菇,在他的精心呵护下,这批蘑菇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刘自超将种植规模扩大到了30亩,在种植好蘑菇的同时,他还从事大棚蔬菜种植,引进了西芹、辣椒、西红柿、茄子等,增加了蔬菜种类。“平时有20余人在蔬菜大棚负责除草、杀虫、修枝、摘菜等,忙的时候还会雇一些临时工,最多的时候达50余人。”刘自超介绍,目前蔬菜大棚发展良好,大棚每亩年收入2万余元。经过二年的发展,刘自超的蔬菜种植已初具规模,市场前景广阔,产品供不应求。对于未来的发展,刘自超有了自己的想法,“只有通过技术的`变革,才能不断提高蔬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提高蔬菜的市场竞争力。”“现在我国蔬菜污染过于严重,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蔬菜,我准备全部种植成无公害、绿色蔬菜。”刘自超说,也只有绿色、无害蔬菜才更受群众喜欢,才有更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刘自超已从临乡聘请了3位绿色蔬菜种植高级农技师,组成了专业技术组。策划了一系列科技生产方式,建立起了标准温室蔬菜大棚和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并开办了绿色蔬菜种植技术培训班,在刘自超的影响和带动下,村里已有16户群众建起了蔬菜大棚,村里蔬菜种植面积已发展到300余亩。1月,刘自超牵头成立了“叶县鑫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和“叶县全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有23家。成立“叶县鑫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和“叶县全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带动和发展更多的村民致富。合作社实行统一品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产、供、销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合作社的蔬菜销售主要是上门收购和订单两种。市场上还是呈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刘自超依靠自己的勤劳、智慧和胆识,种出了鲜嫩可口的蔬菜,创造了幸福美好的生活。但他在创业的道路上,也经历了无数的风风雨雨,尝遍了创业中所经历的酸甜苦辣。尽管王广要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巨大的精力,但他的大棚种植道路却走得异常艰辛、坎坷。刚开始时,因为没有技术,刘自超就摸着石头过河,买来大棚种植书籍日夜啃读,边学边用。但是因为天气、病虫害等原因,种出来的蔬菜不仅味道不佳,表皮被虫咬后,斑斑驳驳,卖相不好,而且产量不高,看着这些辛辛苦苦种出的菜,刘自超的眼泪都要流出来了。失败对刘自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是他并没有就此倒下。他开始奔走于农业局、蔬菜办等单位,在网上查看资料,到处咨询专家。经过二年多的不懈努力刘自超终于成功了,如今的他已经成了远近闻名的“种植大王”。他的大棚菜具有色泽好、外观美、品质优、口感好等特点。

刘自超说,他的蘑菇大棚和蔬菜大棚已成为合作社的“龙头”,起着示范作用,将带动越来越多的村民致富,他自己也将为了这个创业梦想和目标竭尽全力,鞠躬尽瘁。

篇3: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论文提要: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是探求法治路径的基石。在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同样必须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法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无疑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官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及现存问题的分析入手,来论证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特点。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显然,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是法治国家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法官思维方式,在内因上,广大法官必须摒弃一切陈旧的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训练自己的职业思维能力,排除泛伦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去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在外因上,要排除司法体制弊端对完善法官思维方式的障碍,避免法官管理行政化,确保司法独立,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和法官遴选机制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笔者坚信,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必将趋向同一,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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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论文提要: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是探求法治路径的基石。在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同样必须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法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无疑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官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及现存问题的分析入手,来论证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特点。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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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内容提要]现代司法理念以司法立场上的司法中立理念、司法过程上的法律真理理念、司法目的上的司法公正理念为内涵,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存在着秩序和自由两种价值本位,但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融合,使现代法官制度在现代司法理念的主导下,呈现出国际化的新趋势,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必须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以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为参照。全文近7200字。

[关键词]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 司法中立 法律真理 法官制度

[以下正文]

“理念”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古老的一个范畴。就“理念”一词的古希腊词源而论,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排除这个词的感性意义,用它指称理智的对象。进而把理念看作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此后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从康德到黑格尔都对理念有不同的哲学见解,他们把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某一对象的一种理想的、精神的普遍类型,这对研究司法理念无疑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司法理念有个体性、独立性、稳定性以及职业性等基本特点。司法理念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来自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实践,因此,现代新型的司法理念对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性建构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 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蕴涵

如果以司法过程来分析司法理念的贯彻,司法理念的价值蕴涵主要体现在:司法立场上的司法中立观、司法判断中的法律真理观、司法终极目的的司法公正观。

1、司法立场上的中立理念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权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判断权 (称之为判断权说) .何谓“判断”?判断是一种“认识”。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识。 “判断权说”阐明了司法权的基本属性,同时其背后隐藏着对司法独立的内在理论需求。司法权作为中立的判断权体现在:司法权对立法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公、私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没有司法中立,便没有法治。司法中立是法治的基础性构件之一。司法中立是由人性需求、文化传统、历史经验、现实理性等因素共同育成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平衡要求是司法中立的个性基础;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及公权力的分立是司法中立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中立性特点是司法中立的经济基础;权利与权力的法治张力是司法中立的政治基础;以理性为内核的权利文化则为司法中立提供着文化给养和精神依据。

2、司法过程中的真理理念

树立法律真理观,必须实现从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的转换后,才能切实有效的进行。所谓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是指在法律活动过程中,主张法官是法律活动的主体,司法是法律活动的核心环节,司法判决是法律的最终表现形式。 因而,司法中心主义要求我们以一个法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看待法律,而不是以立法者或旁观者的身份来看待法律。在司法过程中,法律真理不仅仅意味着判决所要最终达成的目标,而且还要求判决书的制作过程和制作依据也要遵循真理的指引。

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历来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和态度:第一、传统的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决定了法官只能在立法的阴影里,接受立法者的领导,在这种束缚下,认真严格的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成了法官的天职。此观点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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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风采

风采,在很多人眼中,往往认为只是光鲜亮丽、光彩照人。其实,有时,简单也是一种风采。

哎呀,怎么鱼饵又被吃了?我站在塘边,气急败坏地叫道。呵呵,怎么?又没钓到吗?爷爷放下手中的鱼杆。我看了看自己的鱼篓,空无一物、一览无余,再瞅瞅爷爷的,收获满满,鱼儿们静静地躺在篓中,似乎很享受上岸的时光。

眼不见心静,我走到旁边一块圆石上坐了下来。爷爷走了过来拍拍我的肩,说道:钓累了吧?要不我给你出一道题?我提不起一丝兴致。爷爷见我沉默,自顾自地念了起来:如果在你面前有一根鱼杆和一大篓子的鱼,你会选哪一个?这种问题我见多了,心中涌起一股成就感,自信答道:哼,当然是选鱼杆啊。鱼篓中虽有鱼,但早晚会吃完,而有了鱼杆,就会有取之不尽的鱼上钩。这种问题简直是小儿科嘛!我望着爷爷,期待他的夸赞。爷爷只是笑道:哦?是吗?如果你选了鱼杆,是有吃不完的鱼,但是你会钓鱼吗?我心中一惊:对啊,我会钓鱼吗?我要这鱼杆又有什么用呢?爷爷坐到我身旁,语重心长地说:小峰,其实你在面对现实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想法,做出的选择往往才是最有效的。爷爷接着说道,不要被别人的思维和答案牵着走。只有你自己得出的结论才是真实的,别人的答案和方法只能当作参考。

如醍醐灌顶,爷爷这番话让我想到了一些更多的东西:没错,当今社会,太多人给我们讲了太多的生活技巧,似乎老想教我们走捷径,却使我们有些人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立足自身实际实事求是的正确思考,往往弄巧成拙聪明反被聪明误。

既然如此,何不简单一些?在这个信息纷繁复杂多变的时代,学会正确辨识选择,做好自己,简单生活,也不失为一种风采!

篇7: 风采

弘扬文化展示风采

――记诏安县文化艺术节开幕式

在20xx年1月23日星期六早上,诏安县举行第三届青梅艺术节,在县政府的广场上搭起了舞台;舞台后面是一个深红的布幕,中间醒目写着”诏安县第三届青梅节暨文化艺术节开幕式”。

在舞台周围,漂浮着五颜六色的大气球,气球下面挂满了宣传标语,宣传标语周围放满了一盆盆五彩缤纷的鲜花,经过工作人员的精心布置,整个开幕式的场面变得更加美丽。

将近8点时,舞台下面坐满了人群,接着县里的主要领导陪同上级领导和贵宾进场了,他们都坐在主席台上面,观众席爆发出一阵阵雷鸣般的掌声。主持人宣布:”开幕式正式开始!”县委书记代表全县人民讲话,他讲话的主要内容是:我们举行文化艺术节主要是为了扩大青梅的影响,创造品牌,因为青梅是诏安的主要特色产品,是国家授牌“中国青梅之乡”,种植的面积大、产量高、质量好、要通过各种形式扩大宣传,使青梅能提高的价格,让农民得到实惠,增加收入。他表示欢迎各地的外商投资青梅产业,来创办企业。县委书记说完话以后,上级领导也讲了话,对诏安成功举办青梅节和文化艺术节表示祝贺。领导说完话,接着就鸣礼炮、舞狮表演、歌舞演唱,最后是一个最精彩的亮相,每个乡镇都有一辆彩车,装扮得很美丽,从县政府大楼前出发,一辆接着一辆缓缓向大街驶去,非常的壮观,像一条长龙,在游览诏安的整个街道,展示诏安的风采。

整个开幕式热烈隆重,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法官表扬信

法官事迹材料

抱抱法官

风采近义词

十佳法官颁奖词

法官职业座右铭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法官培训自我鉴定

法官职业道德标语

法官助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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