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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时间:2022-10-21 08:40:2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篇1: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鉴于发生不少大学生打工受骗事件,两全其美劳动学院特别提醒,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兼职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所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受民法等法律保护。

寒假期间,很多大学生加入兼职打工的行列,各类中介公司也瞅准机会,加紧宣传,待遇从每小时10元到上百元不等,然而这其中也暗藏各类“陷阱”。陷阱4:一些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能会利用学生不了解社会的情况,以招短期工为名,最后给予超低工资,或者干脆不付工资。

寒假期间,很多大学生加入兼职打工的行列,各类中介公司也瞅准机会,加紧宣传,待遇从每小时10元到上百元不等,然而这其中也暗藏各类“陷阱”。资料显示,每年假期打工受骗的大学生都不在少数,由于缺乏经验,往往会因为没有证据等原因,陷入讨薪无果、投诉无门的困境。

学生投诉一周辛苦白忙一场

小李,现就读于天津大学某专业二年级。放寒假时,她在校内宣传栏内看到一则招聘市场调研员的启事,每天报酬100元。小李说,刊登这则招聘启事的是位于他们学校附近的一家没名的中介公司,她支付了50元中介费后,对方便帮她联系了招收市场调研员的联系人。后来在八里台附近的一家招待所里,小李接受并通过了面试,面试者是一位30多岁的女子,南方口音,她自称是产品推广营销部负责人,姓马。“要做市场调研的是一款牙膏,主要是通过市场问卷的形式,向消费者推广这款产品。”小李说,马姐分给她的调研区域是华苑生活区,她每天一早要带着50份调研问卷在大街上找人填写,晚上还要把填好的问卷送回马姐手中。“这份工作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很辛苦,为了完成任务,经常在大街上一站就是一天,赶上降温的那几天,两条腿都冻僵了。”她连续干了整整一周,第八天一早,她准备领取一周的报酬回家过年时,却发现马姐“人间蒸发”了。小李当即报了警,但由于拿不出任何相关凭证,民警只对其所述进行了简单记录,根本无法立案。事后,她又找到为其推荐工作的中介,但这家中介已经锁了门。“我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周,没想到竟是白忙活一场!”

记者调查签了协议维权也难

记者近日采访了50多名上学期间有过打工经历的大学生,近8成大学生表示,打工期间,从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署过任何协议。采访中,已就读于南开大学人文学院大四年级的刘兵说,他从上大一时就利用假期打工赚钱,第一次打工时曾和一家用工单位提过签订劳动协议的要求,但对方表示还从来没有大学生要求他们签订劳动协议的,大学生打的都是短期工,按小时签合约很麻烦。刘兵说,自此以后,他在打工过程中,再没有要求过跟对方签订协议。

“大学生的身份还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这种行为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清说,在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约束,一些企业更是借机将在校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不仅给予的报酬奇低,甚至恶意欠薪。在打工无凭证的情况下,大学生讨薪困难重重。不过,并不是签订了雇佣合同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兼职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部门保护,大学生在签订合同后遭遇侵权行为,同样面临维权难的窘境。“但如果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但与劳动纠纷不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劳动仲裁机关并不受理。如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用工单位欠薪问题,大学生可以依据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王世清律师表示,很多时候,打工的大学生因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有限,为了几百元的工资去打官司费时费力,高昂的维权成本更是让大学生望而却步。

[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篇2: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今年暑假,在广东东莞市谢岗镇斗星电子厂打暑期工的初中生小伟(化名),永远失去了右手的两根手指,暑期工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法律对此涉及少,保护更少。一时间,“学生暑期是否应该打工”、“受伤后该怎么办”等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暑假两个月里,暑期工的身影不断出现在珠三角各地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当中。记者了解到,仅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所辖的一个村,就有100多名中小学生参加打暑期工。暑期工市场在佛山、中山等地同样盛行。一位在某企业门口摆摊的阿婆告诉记者,她经常看到一些学生模样的年轻人出入厂门,有的穿校服、有的穿工作服。记者在广东几所高校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九成留守大学生都曾经或正在打“暑期工”,有些甚至是几份“暑期工”同时进行。大部分学生打工,是为了增加实践机会或挣钱贴补家用。

暑期工为何如此受欢迎?据斗星电子厂谢厂长介绍,工厂为了赶工期经常出现普工缺口,虽然有500名左右的工人,但仍缺200人。同时,随着产品出口价格下降,工人工资上涨,使用“学生工”则可以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

据透露,该厂至少还有100多名打工的学生。

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勤工俭学、暑期工、短工、劳务派遣,一律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详细内容,列表报当地劳动分局登记备案。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暑期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乐观,用人企业经常用“过几天再签也不迟”、“再试用几天”等借口,推迟与学生签订合同,而登记备案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了。

斗星电子厂厂长谢先生表示,工厂会先帮助小伟治好伤,之后会在社保局评残后,按伤残等级给予赔偿,

而有些人就没有小伟那么幸运了。他们受伤后,企业负责人突然失踪,或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推卸责任。那些没有签订合同的学生,可谓投诉无门。

对于出现“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受访者多存侥幸,认为这种不幸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即使真的发生,他们也表示只能自认倒霉,只希望企业能出于人道给予一定赔偿。

对于暑期工究竟是否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暑期工受伤是否也属于企业工伤等问题,大多数暑期工表示不清楚。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据了解,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条规定,大多数学生却未曾耳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建议,应废止前文所提的“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互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从事兼职的权益。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篇3: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打工需谨慎

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打工需谨慎

打着招聘兼职淘宝刷手旗号,实则对应聘者行骗,尽管骗子行径被戳穿,但其依然牛气冲天,丝毫不担心相关部门追究,骗子底气何来?

一则,大学生暑期打工的热情都比较高,但受各种条件限制,他们能够找到的岗位大多是餐饮服务行业、商场超市促销、散发传单等,几乎是没什么技术含量的体力活。而大多数大学生暑假工是为积攒生活费或社会经验,他们认为暑假找临时工作本来就难,有老板肯要就是恩赐了。所以只要不是特别吃亏,能拿到辛苦钱,都认为委屈一点没关系。正是基于大学生这样的心理,而且学生普遍维权意识低下,非法中介大行其道。

二则,如上述非法招聘根本不是一家实体企业,其提供的企业名称、地址均为虚假信息,一旦诈骗得手,学生举报,相关部门无从调查。就算地址相对固定,因虚假中介经营成本微小至可忽略不计,他们可立马走人,换个地方又改头换面重操旧业。

三则,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身份特殊,做兼职、暑期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得到劳动法律保护。在导报记者体验的.上述岗位中,没有一家单位表示要与兼职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支招:大学生暑期打工最好通过校方组织,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要签订三方协议,对三方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规范,这样,大学生的安全和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如果学生自己通过中介找工作,最好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同时与中介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拖欠工资的情况,中介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如果学生与用工单位直接联系,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工商、税务机构颁发的执照,是否有招工权等,不要轻易相信兼职广告上的“高薪聘请”,一些非法中介经常利用高薪来吸引求职者注意,然后通过收取中介费等手段骗取钱财。上岗前学生与用人单位也要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且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保险等。

另外,打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技巧。在户外工作较多的同学要注意交通安全,女同学和招工人初次见面时最好有人陪同,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见面等。

篇4: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法院日前发布调研结果,公布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以提示劳动者注意,

1 “在校生”兼职

案例: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解释: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退休人员“返聘”

案例: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3 协议承包

案例: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解释: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4 “家政服务员”

案例: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解释: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根据以上案例,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这样,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又增大了维权成本,也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法官建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5:实习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近段时间公司招收了大量的学生工,即实习学生,对于企业而言,实习学生可以作为临时用工的及时补充,也是降低人力成本的一个途径,南方企业大量启用实习学生,就是看重了这一点。

实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可以和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目前身份是“学生”,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只能通过《民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比如说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民法》对于劳动者来说,远远不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多。所以对于制定法律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此处空白进行完善,便于企业操作,也增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

[实习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篇6:大学生兼职打工调查报告

一、看待兼职的态度(一)有无必要兼职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6.9%的男生,52.9%的女生认为大学生兼职非常有必要,而认为大学生没必要兼职的均占0%,其余的则认为可有可无.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0.9%,35.2%,60.8%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兼职非必学均认为可有可无.

(二)是否从事过兼职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14.3%的男生,11.8%的女生经常兼职,75.5%的男生,78.4%的女生偶尔兼职,10.2%的男生,9.8%的女生从未兼职,与此同时,各年级差异不大,即绝大多数同学偶尔兼职,少数同学经常兼职或从未兼职.总的来看,由于社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女生认为非常有必要兼职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随着年级的增长,同学们意识到就业形势愈来愈紧迫,认为非常有必要兼职的同学比例显著增长.

二、寻找兼职的途径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9.4%的男生45.2%的女生自己寻找兼职,38.8%的男生,25.5%的女生通过熟人寻找兼职,22.9%的男生,27.5%的女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还有部分同学通过广告寻找兼职.与此同时,各年级差异性不大,基本与总体情况相符.调查还发现,80%以上的同学认为学校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确保兼职的安全.

三、从事兼职的类型及范围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80.8%的男生,40.7%的女生做过家教,分别有16.3%的男生,78.4%的女生做过促销,分别有13.2%的男生,29.4%的女生发过传单,同时,还有少数同学从事过礼仪,家政,餐饮等兼职工作.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65%,75.5%,98%的同学做过家教,分别有5%,7.5%,26%的同学做过促销,分别有20%,30%,16%的同学发过传单.总的来看,同学们兼职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性别差异较大.经分析,原因有二:一方面,时间有限,同学们只能选择耗时少,收入较高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经验较少,工作能力有限,诸多用人单位不予考虑.

四、从事兼职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均有90%以上的同学认为兼职对学习的影响因人而异,只要注意调整,能够二者兼顾,还有小部分同学说不清楚二者是否会相互影响.我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我也认为兼职与学习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因为我们一般做兼职都是在寒暑假或双休日,并不占用学习时间,在学校里,我们依然能放下心来安心学习.再说,如果同学们抱着学习的心态去做每一份工作,我相信这对我们无疑是有帮助的.大学就是一个强调自主学习的地方,而社会就是一座大课堂,只要你用心去学,就会发现许多奥秘.更何况,大学生在课堂了学习了那么多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同样可以应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兼职又何尝不是付费调查兼职另一种形式的学习呢.不仅如此,我还认为学生兼职有利于专业的发展、经历的积累.由于我们是一个专科学校,比较注重技术的学习及实践经历,所以,兼职的锻炼就对我们更加重要了.而且,我们专业是国际导游系的英语系,出于专业的需要,我们要接触很多形形色色人,这就需要我们更多的人际交往的能力,而做兼职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接触社会,学会与各种人打交道.

五、从事兼职的目的及收获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5.2%的男生,37.3%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赚到一笔完全属于自己的钱,颇有成就感;分别有43.6%的男生,60.8%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积累社会经验,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分别有11.2%的男生,1.9%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拓宽交际面.总而言之,绝大部分同学从事兼职的目的比较明确,认为兼职的收获主要是赚钱和积累社会经验,少数同学认为可以广交朋友,拓宽交际面.我们针对现在的大学生热衷于兼职的原因做了兼职调查报告调查,经过总结,发现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大学生的心态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自立意识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以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另一方面是目前的社会,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很多人希望通过兼职取得工作经验,以此来培养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更好地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由此可见,社会竞争的激烈和就业的压力在大学生身上显现出强大的冲击力,这是造成大学生兼职的重要原因.

六、兼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应对方式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超过70%的同学偶尔遇到过困难,20%左右的同学多次遇到过困难,只有极少数同学从未遇到过困难.所遇到的困难当中,基本不包括性别歧视,而有部分同学认为引起兼职困难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佳,也有不少同学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刁钻.其中主要的是中介服务机构林立,不诚信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被调查的'100名大学生中,有78名与中介服务公司打过交道,有36名大学生即36%的被调查对象被中介服务公司骗过所谓的中介费用.资金不等,一般在50元到150元之间,而据有关专家说,一般中介费不得超过5元.一般中介机构收取当事人的中介费时,巧立名目,说是人身保险,档案费等,并在当事人交纳“中介费”后信誓旦旦的作出三天内过来上班的承诺.而最终给予当事人的答复的流程是:保证立即上班—等待通知—不了了之.事实上,这些中介公司运行的程序如何呢?据调查,一些中介服务公司和一些企业串通,进行暗箱操作,通过达成一定的分赃协议,采取“分批录取”,“短期雇佣”等形式共同榨取,分赃所谓的中介费用.

注:A.“分批录取”即公司说第一批已经录满,交过中介费的,下一批录取时优先考虑,在学校等待通知.B.“短期雇佣”即公司编造一些由头,说当事人工作不合格,把当事人辞退,以接受所谓的下一批交过中介费的大学生.避免交过中介费的大学生闹纠纷.

七、家长对子女从事兼职的态度

总体来看,50%左右的家长基本同意子女从事兼职,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的顾虑;25%左右的家长完全同意子女从事兼职,并予以鼓励;20%左右的家长不同意子女从事兼职,他们认为学生应该以学习为主;还有极少数家长完全不同意子女从事兼职.

八、兼职所得收入的用途

48%的同学将兼职收入作为生活费,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41%的同学将其作为额外的零花钱;6%的同学将其作为恋爱开支;其余5%的同学将其积累,作为长久投资(例如旅游等).

九、希望政府和学校在寻找兼职时所提供的帮助

通过调查数据分析,选择“公司与学校建立直接联系”的同学占35.29%,男生占43%,女生占57%;选择“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的占26.05%,男生占55%,女生占45%;选择“学生组织多提供一些机会”的同学占26.33%,其中男生占48%,女生占52%;选择“学校多开展兼职培训讲座”的同学占12.32%,其中男生占64%,女生占36%.众所周知,随着教育成本渐行渐高,物资逐渐多元化,大学严进宽出政策,客观上“诱惑”了不少人兼职,而多数学生从事家教、促销、发传单等对学业并无太大促进的兼职工作,不仅是一种人才浪费,也是一种对大学生的不信任.如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大学生实习敞开道路,让他们在更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实习和兼职,对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能力,对帮助他们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篇7:大学生应该兼职打工吗?

有学生问我,大学生是否应该做兼职打工?我建议:暑期应该尽量寻找机会,增加社会体验。上课时则是在不影响学业,而且有价值的前提下才兼职。       我认为暑假无论如何不要闲置着。如果能有机会打工、游学,都应该要争取。千万不要就呆在家里。哪怕是在杂货店里打工,或者是做志工,都不要闲者,什么都不做。学校毕竟和社会脱节,暑期工作是很好了解社会,增加人脉,学习与人相处的机会。另外,年轻是你的本钱,时间无价,所以一定要把时间换成经验和智慧。

而非暑假而在读书时,我建议要看情形。一方面不能太负面影响学业,另一方面要看有多少养分。若与专业或兴趣相结合,我比较赞成同学们在大学高年级的时候适当兼职、打工,因为这是了解社会专业的一个非常好的途径。但是如果没有经济的压力和原因,诸如发发传单之类的工作就大可不必去做。并非我蔑视这样的工作,只是相比之下,专心于校内学习对或许收获更大一些。普通的打工可以留到暑期再去做。

我认为比较好的几种“最有养分的打工”包括:

1)寻找与你专业相关的工作,以帮助你学以致用。

2)在进入社会前锁定自己的兴趣。有些同学主修A,但是一直觉得自己对B更有兴趣,因此就可以利用打工的机会来更理解A或B。

3)去你心仪的企业打工,深入了解和学习它的企业文化;把你崇拜的人当作打工时的老板,从他那儿学习。

4)用打工来培养自己的人际关系、团队精神等等素质。

5)对于那些想出国读研的学生,如果能进像微软研究院这样的研究单位打工,而且能够发表出一两篇论文,那对你申请博士将非常有用。

6)最后,想创业的同学去创业公司体验快速成长不断调整的日子,和尝试一切自己动手的感觉。

篇8: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杨律师:

我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已近两月,而公司却根本不提签定劳动合同的事,我想知道是不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我该怎样办才好?

刘钢

刘先生:

您好!类似您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还是比较多见,《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施时间尚不长,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不签,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辞退您,您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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