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XX宗教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做法
近几年来,我局系统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始终把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杜绝各种消防安全事故为目标,狠抓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来,宗教系统寺观教堂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其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组织网络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和综合治理考评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义务消防队,形成严密的宗教系统消防安全网络。
领导重视,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必然条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先决条件。一个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因为它是事物的内因,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的依法监督检查只是事物的外因,从根本上说是决定不了单位内部消防工作的好坏。团体、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制定的消防法规,如果在每个单位都能得到自觉落实,那么引发火灾的各种因素就能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近几年来,我们从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上确立了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通过培训,明确了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须核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法人代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于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从思想上树立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了我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年年上台阶。
二、建章立制,坚持“四不放过”
为落实消防安全,做到消防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各宗教活动场所都建立了一整套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如《领导负责责任制》、《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用电制度》、《古建筑维修报批制度》、《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夜间值班、巡逻和门卫制度》、《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全检查和审批制度》、《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软件资料台帐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和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分明,从而使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四不放过”,即不查清楚事故原因不放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不放过。
三、加大投入,整改隐患,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
古建筑是我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由于我系统大部分寺观均属于古建筑,大多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整改隐患是预防火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局坚持勤检查,多指导,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是禁止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乱搭乱建棚、房屋等;二是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三是对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进行整改;四是对古塔、古建筑物的避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每两年对电器线路进行一次检测;五是对教职人员宿舍的生活用电、用火行为进行规范;六是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每两年更换一次灭火机药剂,每年全系统投入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上百万元。
篇2: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篇3:如何做好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
如何做好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宗教事务的管理 首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这也是做好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多年来,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制定了一整套符合客观实际的基本方针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贯方针,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如既往地坚持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和不信教的,信仰这种宗教的和信仰那种宗教的一律加以保护.
作 者:贺宜良 作者单位:巴林右旗委统战部 刊 名: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THEORY RESEARCH OF UNITED FRONT 年,卷(期): “”(5) 分类号:B9 关键词:篇4:怎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怎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怎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消防设施是重要的自防自救基础设施。大量火灾案例说明,单位消防设施适应单位消防工作需要,维护管理得好,关键时刻就能发挥其效用,就能有效地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相反,由于维护管理不当,导致单位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或关机停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迅速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政治影响和群死群伤的惨痛教训。重特大火灾案例还说明了单位各种消防设施是一个整体,互相依靠,互为条件,不能分离,一部分失去作用将影响到其他设施的作用和功能。
单位消防设施的种类从功能上看,单位消防设施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通讯电话系统。安全疏散设施。如火灾事故照明灯具,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机械防排烟设施,引导疏散的火灾广播系统,作疏散和扑救火灾用的消防电梯等;防火分隔设施。如防火门,窗,通风空调管道的防火阀等;灭火设施。如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一般照明电源强切装置,各种类型的灭火器等。
目前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单位领导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倾向,不能在行动上通过加大投入来支持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部分员工甚至消防维值人员消防安全思想意识淡薄,存在佼幸心理;单位消防设施种类繁多,功能不一,维护管理人员在业务素质上存在较大差距,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单位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不甚明确,管理机构不健全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彻底,造成单位消防设施带病运行或者故障停机。
有些单位因经营需要将部分场地对外招租,而又存在对租赁场地消防设施疏于管理现象。
全员参与,切实加强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单位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倾向,要切实认识到安全是实现单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单位存在设备繁多,人员集中,建筑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竖向管道井多等特点,单位消防设施一旦关键时刻不能发挥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单位管理层必须从这些特点出发,充分认识到管理中的中心重点,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班子,科学管理,全员参与,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抓实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单位应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宣传手段,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一方面,可利用黑板报,标语,交-班会议等做好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消防设施常识的专门培训,特别是对于消防设施的管理,值班,维护人员要采用诸如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以适应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单位应当明确消防专干(工程师),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结合单位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且要求相关人员熟知消防控制室各种图表资料。
制定并严格落实单位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定期检修计划。由于单位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工作量大,不可能短时间一次性完成,必须作出计划安排,按计划管理落实,才能按照日,月,季,年度的规定完成各项定期检查,测试,维修工作,确保单位消防设施状态完好,并做好文字记录。
单位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观点,增强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单位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物资方面,一是配备必须的检查仪器工具;二是配置备品备件和维修器材,如喷头,探头,阀门,管件,电工器材等。需要委托专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应在合同中对修后验收检测标准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年审工作是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一次大检阅,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单位应当结合定期年度检测检修计划的执行,对单位消防设施技术状况作出全面评价,作为年审的依据。同时要做好设施值班,操作,维护,管理的总结工作,整理好各项记录资料并存档备查,全力配合消防监督机关的报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并根据其审查意见认真做好整改,从而使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在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下步入良性,稳步发展的轨道。
当然,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单位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单位消防设施关键时刻要能发挥其效用,除了科学严格的维护管理之外,还离不开系统的良好设计,精心施工和合格的产品。只有紧紧抓住这些环节做好工作,才能牢固筑起单位消防安全的钢铁长城。
篇5:《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月起实施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的《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8月17日从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000余处。《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规定全文:
篇6:《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月起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范作业流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7:「三抓三促」做好宗教工作
「三抓三促」做好宗教工作
近年来,青龙满族自治县在宗教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全县的宗教活动始终保持着正常有序的状态,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得到了各界群众的赞誉和上级部门及领导的'认可,曾多次受到国务院宗教局、省民宗厅、市民宗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肯定、表彰与奖励.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作 者:李宗江 作者单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委统战部 刊 名:中国统一战线 英文刊名:ZHONGGUO TONGYI ZHANXIAN 年,卷(期): “”(2) 分类号:B9 关键词:篇8:从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宗教工作
从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宗教工作
几年来,长春市二道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具体做法是:
作 者:长春市二道区委统战部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统一战线 英文刊名:ZHONGGUO TONGYI ZHANXIAN 年,卷(期):2001 “”(10) 分类号:B9 关键词: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