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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论文

时间:2022-11-20 08:56:2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司法鉴定论文,本文共10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司法鉴定论文

篇1: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篇2:司法鉴定论文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篇3:司法鉴定工作论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精选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的来源多渠道,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建设市场中各方利益维护愈来愈重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工程建设中有些发包方故意压低标价;承包方为得到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虽有标准范本合同,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规范使用相当多;工程结算中项目变更,缺少必要的手续;部分承包商没有资质或超越范围经营;有些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计价和其它方面不规范的内容;有些项目是未协商好就先动工,工程计价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也日趋增加,出现纠纷有的申请仲裁,有的诉至法院,这样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重要业务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

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其结果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也就是大约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工程造价原始资料缺乏而

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

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这个环节主要工作内容有:委托方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并介绍工程背景情况和纠纷的焦点问题。双方就委托的鉴定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收费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2、确定鉴定方案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后,应尽快组织鉴定小组,抽调合格的鉴定人员,并明确鉴定原则、方法、依据、步骤、鉴定时间计划,鉴定的内容和主要争议的问题。

3、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采用

鉴定资料最直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我们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可将其分为诉讼类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另一类为技术类资料,可按合同、协议、洽商、工程概预算、订货合同、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等进行分类,并将各类资料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对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可看出工程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一般采用预算法。

(2)鉴定项目资料欠缺,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3)鉴定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工程事实已经改变或覆盖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大多有此情况。此类鉴定难度较大,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此类鉴定为需要创造条件方可进行的鉴定项目。

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的,进行资料收集时鉴定人必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及法院督办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鉴定中采用有关资料时,鉴定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可采用原有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分析法。

4、现场实地勘测、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人员也许不止一次踏勘现场、调查。该环节是鉴定人员通过熟悉鉴定资料后来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给别人以客观真实感,同时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5、鉴定意见征求

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员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双方还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6、召开鉴定会

开始鉴定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是通过每次鉴定会不断解决鉴定中双方争议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

会前鉴定人员需做好会议准备,将会议上要解决的问题列出提

纲,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且有关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议准备。

鉴定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纠纷产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全部或可能的证据资料。

(3)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所提送资料进行资料质证。

(4)解决鉴定中有关政策、技术、定量、定价具体问题。

开好鉴定会的关键是鉴定人员要有组织协调与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及平衡点所在,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和心理深层次想法,分析双方的有利点与不利点,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使各方当事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分歧,以争取双方最大的配合,得出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召开鉴定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鉴定人员提出会议要求。

(2)由鉴定人员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双方简明回答,不谈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3)对会议中确认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签字。

(4)不要受当事人双方诱导,使会议出现被动局面。

(5)会上当事人双方说不清的问题要记录下来,不宜就某一点纠缠,以免会上发生直接冲突。

7、拟定鉴定报告

在接受鉴定征求意见后,结合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尽快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记述鉴定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是鉴定机构交与委托方的“产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鉴定报告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外在质量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印刷装订质量等。内在质量包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定量和计价依据的权威性、鉴定报告的逻辑性和理由的充分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的权益,是仲裁和裁决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在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严格按照鉴定的依据、程序和步骤,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编

篇5: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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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大宅门小区

函授 站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层 次专 科 起 点 本 科

学 生

班 号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答 辩 日 期11月9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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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姓名:班号:学号:

专业: 工程管理 层次: 专科起点本科 函授站: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大宅门小区施工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实践 工作起止日期:_ 年_10_ 月_20_ 日起 __ 年_6_ 月_20_ 日止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情况、完成质量的评价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指导教师职称:

评阅人评阅意见:

评阅教师签字:评阅教师职称:

答辩委员会评语:

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材料和学生的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作出如下评定:

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评定为:

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评语:

答辩委员会主 任(签字): 职 称:

答辩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答辩委员会委 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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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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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5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6

(一)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 7

(二)安全教育不落实…………………………………………………………………. 7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7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 7

二、大宅门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7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观念…………………………………………… 7

(二)提高施工人员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8

(三)加强施工施工队伍的安全与培训9

(四)建立健全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9

1健全机构人员…………………………………………………………………… 9

2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三、大宅门住宅小区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落实12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与实施12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13

篇6: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五、大宅门住宅小区施工现场进行事故抑制的管理方案14 结论16 致谢17 参考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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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因施工人员复杂,工程工期紧,作业环境差,施工过程危险源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偏底。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高空坠落、坠物伤人、触电、土方坍塌、机械倾覆等,酿成人员伤亡,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纵观其原因,一方面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弱化,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 安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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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题 目: 试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院 系:专 业: 工程造价(专科) 姓 名:指导教师: 黄喜兵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院系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与工程学院专业 工程造价 (专科)年级 级 学 号 20102675姓 名 李鹏学习中心指导教师黄喜兵 题目 试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指导教师

评 语 是否满意答辩20分) 指导教师(签章) 评阅人

评语

评阅人签章)

成 绩

答辩委员会主任 年月 日

毕业论文任务书

班 级 2010级学生姓名李鹏学 号 20102675 发题日期: 年 2 月 25 日完成日期:2012 年 3 月 17 日 题目 试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性,了解到我过工程造价的现状。了解到工程造价具有预测、控制、评价、调控的职能。并且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对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管理可达到投资利益最大化。

2、学生应完成的任务

3、论文各部分内容及时间分配;(共

第一部分1周) 第二部分1周) 第三部分1周) 第四部分1周) 第五部分1周) 第六部分1周) 评阅其答辩( 周)

备 注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审 批 人: 年 月 日

承诺

一、本论文是本人独立完成;

二、本论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答辩委员会取消本人答辩资格。

承诺人: 年月

摘要

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大难题,如何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社会生产水平相适应,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价人员素质,才能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上国际化的道路。本文根据我国工程造价的现状,针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探讨,以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本文共5章节分别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发展趋及概念;工程造价的现状;工程造价管理;全面造价管理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

篇8: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论文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论文

摘要: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周期长、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对策;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中不断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在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大多数问题所涉及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承包方和开发商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当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时,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于是,工程造价的激发鉴定机制也就由然而生,并在发展中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造价公司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工程审价是存在着区别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这将直接影响着一桩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的效益也逐年稳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建设的高峰时段,可是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展的却不够完善,市场的主体信誉观和意识还很薄弱,出现拖欠工款和农民工工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良势态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成长,并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上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在进行建筑过程中出现的结算纠纷问题,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从从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和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因为很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承包方有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也不审计,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承包商对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时,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从而就导致了造价纠纷的出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常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建设工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技术性

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的问题,其产生原因就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因素,还有内部的材料质量、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查看的现场不是原始的状态,工程的隐蔽性较强,要求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二)专业性

就我们了解的建筑工程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激烈,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现场乱签证、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不断出现,也导致确定工程造价的难度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要借助专业的知识进行。

(三)证据性

在现代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果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程的确切造价,则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时就必须借助司法鉴定程序以利于法庭切实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庭断案的效果。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过程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到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过程,利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仅含有司法特点,还含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和被告两方面对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构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并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含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司法鉴定人也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依照相关法则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待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其合法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确认的,鉴定人应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体的案件中,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确认鉴定所涉及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与否,如尚不能确认,鉴定人应征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庭审后有效选择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四)从约原则

从约原则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五)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其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即所谓的取舍原则,它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四、司法鉴定的工作性质

(一)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中,鉴定的委托权是法官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之所以参加诉讼是要弥补法官专业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完备,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项规定表明,双方的当事人要给鉴定人提供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权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官对上交的鉴定结果要进行审查,来确定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当鉴定结果不能有力度的说服法院时,法院可以回绝,对鉴定结果存在正当争议时,法官可以委托专员对鉴定重新验证和补充。由法官来决定的委托鉴定人一般不会出现偏袒现象,但有可能会出现法官太过信任鉴定人员从而导致专断弊端。

(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有别于国外的司法鉴定制度,而它们二者之间时有所区别的,启动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的,再经过法庭允许之后,就能启动了,鉴定人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决定,也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的随机选择,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是一种当事人作补充,职权作为基础的制度模式,鉴定人受法院委托,不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依据相关知识能做出结论的专家证人,在我国,司法制度是为了裁判司法而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专业的分析意见,经过司法审判的认定才能够最终成为认定的结果,司法鉴定没有司法裁判的权利。

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出现在对证据的搜集上,因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太长,生产的过程也相对很复杂,鉴定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围和使用的材料需求量都很大,在很多单位企业中,档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的图纸和结算资料,当事人一旦认为所出现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时,就会不愿意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当各个承包商之间很激烈的时候,在诉讼中,会出现很多混乱不堪的恶劣现象,比如,拖欠工程项目款,工程的质量很差,工程过程条序混乱,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来,这样就会增加整个过程的鉴定难度,给工程的鉴定增加了很多麻烦,导致整个鉴定过程拖延。

(一)证据问题

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之间是存在顺序的,因为这些证据的内容很多,经历的时间会很长,很容易会出现顺序颠倒,作为证据在一些表现内容上还需要完善,签证的内容上要表达清楚,意向明确,不然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才能真正作为依据使用。

(二)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实际工程中的投资人以投标资格问题而拒绝付工程款,这涉及了合同纠纷或者工程造价纠纷,在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后合格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未达到某等级时签署工程合同,在完工前达到了等级资质的,当事人是不能请求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六、司法鉴定的对策

(一)把握工作流程,保证合法性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是一向技术性工作,还是审判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的各个方面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鉴定人员意识不够,对材料的采集、标准的衡量不够,做事不严谨,会给后续工作造成被动,因此鉴定工作者要把握好程序流程,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二)造假要避免质量鉴定

在很多工程纠纷中涉及的是质量问题,因为这是属于质量鉴定环节的鉴定部分,当对工程的质量出现争议时,就先对质量鉴定后再做造价鉴定。

想提高造价鉴定的水准不单单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鉴定水准和职业道德,要研究和解决在造价技术中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立法随时制定相关规定,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被纳入法制范畴,以更好的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七、加强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通过法律或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并在《建筑法》修改时,就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增加相应的章节和条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实体及操作程序和规范,可通过制订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建立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到有章可循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类别,明确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列明其中,以便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管理,具体包括:①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根据其成立规模、专业人员配置和经营程度,对其进行资质等级和标准的划分,将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排除在外,起到有效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的作用。②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培训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司法鉴定人员队伍,以保证鉴定质量。实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个人负责制度,做到谁鉴定就由谁对鉴定结论负责,以此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责任,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性。③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维护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收费合理,价目明确。

(四)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1、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前后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社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回避,并另行指定鉴定单位。若鉴定单位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则该鉴定结论无效。

2、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送鉴证据质证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先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将质证过的证据交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制度。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时限,并由法院将司法鉴定时限通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按照涉案工程的标的确定具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对于鉴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并造成涉案双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和完善工程造价重新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应当在法庭庭审辩论之前,超过此期限的,不得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明确限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只能为一次,以避免拖延诉讼的现象。应明确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仍要遵守鉴定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时限制度、选择鉴定单位的实际操作程序等规定。

八、结论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合同纠纷,对维护建筑市场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单位的工程师的职业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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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爱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析[J].商品与质量,,(S1).

[3]张胡伟.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9).

[4]宋巧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究[J].价值工程,(23).

篇9: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论文

1.1工程造价中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理论上来分析,其通常是指在整体的司法业务鉴定中,对各种建筑中的基础诉讼进行法律的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诉讼案件调解及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此类诉讼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

在进行工程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其需要结合造价中与工程相关的事实,进行明确的造价分析。其当事人一般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的承包双方,在进行整体的建筑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较多的鉴定材料。如果整体的资料不够明确,不利于鉴定的开展。从房地产等建筑工程造价的发展来看,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和方法正在发展的阶段,使得司法鉴定的依据正处在指导和市价并存以及标准多元化的时期。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受理形式

2.1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客体委托

司法鉴定的基础受理中,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受理分析。一般情况下,其需要明确主体受理的基本形式,然后与客体进行相应的协商。其协商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为了能够让整体的受理形式得到全面的优化,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做好基础设施的相应的变更,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受理形式能够更加协调,最终达到理想的受理效果。司法机关委托用的鉴定材料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方可送鉴,且送鉴材料复印件应由委托人标明与原件材料相同,与原材料无任何差别。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2.2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的司法鉴定

相关的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信息的整体获取。如果省人大认可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能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鉴定和调解,那也就说明,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属于合法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司法机构的鉴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审核,让工程造价在审计方面具有较好地权威性。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应该进行良好的协商,在司法介入的情况下,应该配合司法鉴定工作,让整体的司法鉴定能够无懈可击。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面,需要根据司法机构的相关受理工作,对其进行整体的结构完善。与此同时,当鉴定结构得到相关的司法部门通知以后,需要获取相应的委托书进行相应的司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七天内予以回复。

篇10: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论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科学的原则。

3.1工程造价司法的初始鉴定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中首先需要进行初始的鉴定。其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的大小,工程的可实施性以及工程的程序是否合格。如果其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需要撤销基本的建筑资格。整体的建筑过程中,工程造价依旧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在法律风险责任方面,通常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其他相关的负责人也要付次要的责任。(1)整体司法鉴定方案的初步确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其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受理人提供相应的受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中的各种特点,对工程进行相应的程序鉴定。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规模相对而言较为庞大,所以在进行整体性的建设过程中,要采用多种鉴定方式对其整体的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及优化,最终达到良好的鉴定效果。(2)司法案情调查。在进行司法案情调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情的基础调查形式进行相应的分析,主要形式有两种,调查听证会和现场勘验调查会。案情调查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多次,主要是要看建筑工程情况。在开展案情调查会时,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让整体的调查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进行司法案情的调查过程中,需要从基层做起。深入内部进行相应的调查,让案情调查无孔不入。

3.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在进行基础的鉴定时,需要结合鉴定的委托书或者是委托协议书进行程序的完善,同时还要做好诉讼状和答辩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进行司法程序复审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的审理,做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并进行全面的分析,要做好相应的司法监督工作。对于论证会中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下来。让司法程序更加具有条理性。

4结束语

在目前的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其需要作出多方面的业务鉴定。从鉴定方案的确定到鉴定业务的全面调查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还要遵循相应的鉴定原则,对鉴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复核论证,最终达到理想的司法鉴定效果。

参考文献:

[1]梁锋.浅析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完善[A].

[2]王健.论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3.

[3]邵洪清,孙秋实.关于现行体制下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增多问题的剖析[A].

[4]赵文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D].郑州大学,2015.

[5]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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