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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3、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合同)、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篇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篇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导向作用。财务管理是一项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
2.激励作用。目标是激励企业全体成员的力量源泉,每个职工只有明确了企业的目标才能调动起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潜在能力,尽力而为,为企业创造最大财富。
3.凝聚作用。企业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协作系统,只有增强全体成员的凝聚力,企业才能发挥作用。
4.考核作用。目标是企业绩效和各级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篇4: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
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集团化成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的集团化企业选择建立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服务集团企业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有200余家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的投融资活动和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集团财务公司的存在给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便利,通过合理调配使用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流来降低集团的融资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众所周知,由于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企业会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以及融资约束。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将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聚集配置到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中,从而提升了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了内部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发挥。
集团财务公司的兴起和不断发展,近年来引起更多学者的研究兴趣(Khanna & Yafeh,;Carney et al。,)。在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领域,相关研究大多围绕中外财务公司作用的对比及我国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但鲜有文献以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为研究视角,基于此,本文在梳理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的理论基础上,重点探究了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的度量方式,以期为全面了解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可能的贡献:第一,已有研究侧重于集团财务公司是否成立了财务公司,但鲜有文献以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为研究视角,本文从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角度探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丰富对集团财务公司职能的认识,加深对其在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的理解,对企业的战略及治理决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第二,丰富了集团财务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第三,深化了内部资本市场领域文献,为全面了解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提供理论证据。
二、财务公司的内涵及发展
财务公司(Financial Company),又称为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这一企业形式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西方,诞生于法国。早先的财务公司与如今的财务公司存在很大差异,财务公司的兴起和繁荣依存于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由于各国的财务公司都是依赖本国的经济发展所建立的,因而不同国家的财务公司的内涵与作用有显著不同,从而国际上现如今也没有给出标准而统一的概念。
我国的财务公司和国外的财务公司有明显差异,美国知名的通用集团的财务公司,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消费信贷;而我国的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服务整个企业集团,为其及成员单位提供资金保证。作为财务公司的监管机构,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进行集团财务公司的试点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推行,将我国的财务公司定义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增强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逐步规范了财务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自1992年试点开始至底,我国已经有两百余家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集团财务公司,且申请筹建的数目还在不断增加。因此,不断增加的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我国特有的经济制度环境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场景。
三、财务公司运行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
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和功能实现的理论基础是内部资本市场理论。众所周知,资金是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命脉,合理运用及融通资金等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两种渠道,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上下游企业的合并及竞争对手的'联合使企业形成了集团化管理模式,从而拥有了内部资本市场。当成员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实现资金内部的配给。在发展之初,企业集团总部兼具调配资本的职能,随着企业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的复杂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集团内部筹集和调配资金等职能从总部管理层剥离,成立集团财务公司从而独立完成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的职能,集团财务公司应运而生。
1。 集团财务公司运行的理论基础。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是以内部资本市场理论为基础的,内部资本市场是大型企业集团构建的内部资金融通的平台。已有大量研究表明,在成熟市场中,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是对外部资本市场的补充和替代,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杨棉之,2007)。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内部资本市场的重要运作平台,可以实现内部资本市场的如下职能:
第一,缓解外部融资约束。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从两个方面有效缓解企业外部融资约束。一方面,企业集团作为整体融资优势明显强于单个成员企业,能够依赖集团的规模优势以及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贷款(邵军和刘志远,)。随着集团企业的规模扩大,这一优势会更突出。由于内部成员单位的经营差异,这种差异化增强了集团的融资能力(Lewdlen,1971)。通过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效应,能够获得可靠地融资保证,使内部资本市场具有“多钱效应”,较好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Stein,)。另一方面,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具有资本集聚的功能,例如不同成员单位的经营周期和生命周期有较大差异,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不同。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将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再投入到资金需求的成员单位,从而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与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融资的审批相对简单,从而可以使资金快速到达资金需求方(万良勇和魏明海,)。面对外部的融资约束,集团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集团优势获得外部融资,缓解融资约束(银莉和陈收,)。
第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内部资本市场将集团资金聚集起来只是其功能实现的起点,最重要的是要将资金等资源合理的分配到需求企业以及需求项目中去(Stein,1997)。由于资金的融通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债权人具有剩余控制权,从而可以引导资金的配置更加高效,可以流入到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上,从而实现集团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内部资本市场配置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者自利动机,确保资金能够高效的配置到收益率最大的项目中去(Stein,)。
第三,加强监督激励。既为债权人同时是剩余权益索取者,内部资本市场融资比银行融资更有优势,也更具信息优势,从而会付出更多的监督努力(Gertner et al。,1994)。
第四,降低交易成本。内部资本市场融资发生在成员单位之间,相较外部融资方而言,内部各单位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沟通成本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林非园,2011)。此外,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成员单位的经营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偿债能力,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集团财务公司职能是为整个集团的经营发展服务,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保障。此职能的有效发挥或者其运作机制是倚靠内部资本市场理论,以此为其理论基础。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创造了条件,有助于较好地缓解融资约束,实现资本有效配置,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有效改进集团治理。
2。 我国财务公司的相关研究。我国对于财务公司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一般多研究中外财务公司职能对比、探讨我国财务公司的风险管控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等问题。通过分析并借鉴美国集团财务公司治理经验,我国学者在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集团财务公司经营模式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王宏淼,2002;杜胜利,)。近年来,诸多文献围绕我国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流动性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丛蓉,2010;黄丽萍,2010)。袁琳和张宏亮(2011)利用10家财务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治理结构较差。国内大多数研究侧重于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实证测度研究(王峰娟和谢志华,2010)及其经济后果研究(杨棉之等,2010;王化成和曾雪云,),而鲜有研究集团财务公司的经济后果,已有集团财务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主要侧重于企业价值(王雪梅,2011)、公司业绩(顾亮和李维安,)以及资金使用效率(朱南和谭德彬,)。例如,王雪梅(2011)从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及市值等方面深入分析后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创立并没有增加企业价值;顾亮和李维安(2014)分析了成立集团财务公司以后各成员单位的业绩变化,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降低了成员单位的业绩,但是其业绩的波动要小于配比样本;朱南和谭德彬(2015)运用DEA方法研究发现,我国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率不高且年度波动频繁,但随着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这种状况有所改善。
3。 文献述评。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引起诸多学者的研究兴趣(Khannaand Yafeh,2007;Carney et al。,2011)。不管是从财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来看还是从已有文献的研究来看,国外研究都走在前面。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外研究侧重于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理论深入分析财务公司的作用和对集团的价值影响,且相关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已经较为成熟。相对而言,财务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较晚,尽管我国集团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提供了巨大资金支持,但是对于财务公司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大多数研究仅采用定性分析和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中外的差异来探讨集团财务公司中国模式,或者通过财务公司是否成立这一事件来探讨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依托内部资本市场理论来分析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机制可以看出,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是离不开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同时集团财务公司的高效运作也确保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所以如果想探究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就必须深入分析财务公司的运作机制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越高,其作用发挥越突出,从而越有利于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资金融通。因而,对集团财务公司效率的衡量就至关重要,必须创建合理的度量方式来刻画集团财务公司效率。
四、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
对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的研究,已有文献很少涉及。本文认为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内部资本市场各个分部的财务数据,特别是集团财务公司的交易数据较难获取;其次,虽然国外的财务公司创建和研究起步都较早,但是国内和国外的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有显著差异,因此很难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成熟研究。从而,建立适合我国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的计算模型和指标就至关重要。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枢和平台,其运行效率的度量可以参考和借鉴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度量方式。此外,本文认为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效率测度方法来测度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具体如下:
1。 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对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度量一般有两种方式:(1)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直接数据来计算投资效率,然后与配比样本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高低;(2)通过测算企业的资金投入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否较高来考察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具体如表1)。
我国学者对内部资本市场的度量大都是对以上国外计量模型的直接应用或改进。但是该效率只是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所以,如果测定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毕竟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主要基于成员单位的存贷业务,所以更需要独立测量方法的引入。
2。 商业银行效率。回顾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文献可以看出,在效率测度方面,成果创新严重不足,仅有的几项研究是对国外测量模型的改良,我国学术界目前还未寻找到适合我国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模型。一方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测度模型还有不足之处,亟待待完善;另一方面,集团财务公司有其独立的存贷业务。从集团财务公司的职能来看,其主要是通过融通集团内成员单位的资金来进行存贷业务,服务于整个企业集团。所以,除了依赖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来间接测度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也可以选择恰当的方法来独立测度其运行效率。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中枢和运作平台,能够帮助集团企业以更低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并促进企业集团成员的经营活动。集团财务公司的90%以上的主营业务来自集团内部的存贷款业务。因此,虽然集团财务公司是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对集团财务公司效率的度量,可以借鉴现有学者对商业银行效率的度量方法。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是以存贷业务为主。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效率的测算,学者们普遍选择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和随机前沿分析方法(SFA)两种方法。但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因而目前学术界也未对此问题得到确定的结论,一般而言对于商业银行效率的测度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中的任意一种。
五、结论
依托我国集团财务公司的迅速发展这一现实背景,理论界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不断深入,同时实务界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理论需求也与日俱增。我国财务公司作为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和重要的运作平台,通过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给成员企业,在提高企业集团资金集使用效率方面,及改善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和管理控制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深刻影响。但在理论研究中,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对于集团层面以及各成员单位的业绩有何影响仍然存在分歧。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对企业的战略及治理决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而财务公司运行效率的度量及影响也亟待实证检验。所以,建立恰当的度量方法至关重要。集团财务公司运行效率的测度,可借鉴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度量方式,也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运行效率的测度方法。其中,参照商业银行运行效率的测度更为可靠。
本文基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行效率的讨论只是未来研究的一个研究起点,集团财务公司领域还有诸多未探究的研究问题,未来可以在集团财务公司效率的测度、集团财务公司运行的经济后果等方面展开实证研究。
探究集团财务公司的职能以及其运行效率,为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完善提供重要借鉴,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为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持续盈利能力的提高经验依据。丰富了集团财务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深化了内部资本市场领域文献,为全面了解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提供理论证据。
篇5:库房管理新办法
传统库房管理方法及弊端:
传统库房管理完全由人来完成,以手工记录为主,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生产的加速,使得仓库货品的进出更为频繁,库房管理信息更为重要。
在传统的库房管理过程中不管是人工登单还是手工录入,这种操作在记录和输入数据时总会产生一定的误差(手工操作出现的误码差的几率是否3%-4%)。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手工操作的失误,采取增设验单人员的办法,但其副作用一是把人工投入非增值性重复劳动造成浪费。
加强库房管理的必要性:
库房管理的信息化是现代化仓库管理的趋势,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化的应用,库房信息处理越来越复杂,信息数据量也更为庞大,来源分布广而复杂。如果仍采用手工收集数据,会大大增加信息采集人员和信息输入人员,降低信息正确率和信息系统的执行效率。为了实现信息的快速准确的输入,物流公司在不断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借助条形码更有效的管理库房:
随着条形码技术成熟和广泛应用,条码能够快速、高质量打印;条码能够被各类条码扫描器快速、准确识别。
胜龙库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借助条形码技术,克服了传统管理模式下依赖纸面单据或通过手工方式录入原始数据而带来的低效及错误,实现了信息流和实物流的统一,并且大大降低库管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系统是基于条码技术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库房管理系统,通过性能稳定的条码设备,使用户能够充分享受到条码技术和移动计算技术给库房管理工作带来的便捷。
系统加入货位管理功能,让货位信息与物料信息直接关联,库管人员可以快速定位物料,不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达到了更精致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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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对工作环境适应性强,安装简便,操作简便,软件功能结构层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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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技术得到应用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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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一、集团财务管理的一般模式
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建立,改变了传统单一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关系。由于企业集团是通过资本纽带形成的,这使得财务管理在整个企业集团管理中的地位更显突出。从单一经营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营,其财务管理职能也将发生巨大转变。企业集团必须在集团内部建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模式。一般而言,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有三种模式:
1.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将子公司的业务看作是母公司(集团公司)业务的扩大,母公司对于整个集团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其特点是大部分财务管理决策权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部分的'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产供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收益分配、资产重组、财务人员人任免等重大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统一指挥和安排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全统一集团财务目标;能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资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但它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高度集权使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企业集团将产生巨大损失。
2.分权型财务
[1] [2] [3] [4] [5]
篇7:试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具体运作
【论文摘要】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可通过对集团公司内部的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达到优化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在于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的核心在于集中管理。对于企业集团公司而言,在其内部成立财务公司,可通过对集团公司内部的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辅之以一定的投资、融资等手段,达到优化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
一、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作用
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通常在当地银行里都有结算备用金或铺底资金,效益好的单位合计总量很大。对整个集团而言,往往是一个成员单位有钱,另一个成员单位就没有钱,没有钱的成员单位为了支付当期的账款,就必须从商业银行融资,而存款多的成员单位只能获得很低的存款利息,对企业而言,融资成本要大于存款收益。所以当一个集团成员单位较多时,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很不经济。如果利用财务公司统一对内清算,对外支付结算,即可以节省结算备用金、铺底资金,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筹资成本。由于内部的轧差,净现金流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可以从负结算净现金流改善为零结算净现金流。如果财务公司可以代理所有成员单位对外进行结算支付,效果和作用会更加明显。
财务公司除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现金流以外,还可通过资金集中管理,起到以前集团结算中心不能起到的、对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结算和清算本身就是一面重要的风险监控镜,通过内部往来结算和对外支付,财务公司可独立帮助集团了解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成员单位在支付风险上的变化,判断客户发展,经营发展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风险,成员单位占用资金多少、单位资金使用好坏,交易对手风险大小等。财务公司使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跟踪问责、科学考绩有了坚实基础和强有力的手段。
资金的集中管理还能为集团对外争取整体利益创造优越的条件,企业集团要提升竞争力,不但是要熟悉经营管理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还要熟悉货币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和债务市场环境。例如,集团发行的企业债,要考虑在国内募集还是在国外募集,是公募还是私募,是短期债还是长期债,如何与评级公司、审计事务所、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打交道等,财务公司可从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的角度来自主选择投资银行,选择评级公司和审计事务所,选择募集资金时的各种社会中介,增强集团公司对外的谈判能力。
以下以阳泉煤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例,来阐述财务公司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作,希望能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及工作开展提供一些借鉴及参考。
二、财务公司的具体运作——以阳煤集团财务公司为例
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财务公司)成立于,前身是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作为阳煤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平台,本着“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理念,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电子网络,根据集团产业的特点和现金流入流出的规律,探索出了符团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服务集团产业发展方向的结算模式。财务公司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无论是业务的开展还是本身的管理,即要受到其上级公司的领导指挥,又要受来自银监局、中国人民人行的监管,在双重监管下开展工作。
阳煤集团以煤炭、化工、铝电产业、装备制造业、建筑建材地产业、贸易服务业、中小型企业、七大板块为主体,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七大板块的管理统计核算和账户管理都应纳入日常的考核范围当中。近几年集团现金流比较充裕,加之产、供、销挂钩,使得集团公司的优良资产企业资金充裕。从20开始山西省加大对小煤矿的整合力度,集团公司共计资源整合共重组了169个小煤矿,“十二五”每年投资200亿元,每年增加销售收入200亿元,五年增加销售收入1000亿元,同煤产煤1.5亿吨。阳煤化工“十二五”期间总投资需600亿元,建成太原、阳泉、晋中、运城、临汾、朔州、沧州、山东等12个煤化工基地,销售收入要达到600亿元,利税100亿元。集团借助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的管理平台,以“内部结算中心”的形式与成员单位建立日常的结算关系,通过办理日常的结算款项收付,将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现金流内化,从而实现关联交易资金的“内循环”。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
由于财务公司无法实现对企业在集团外的存款业务,因此其存款创造功能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尽量使集团的内部交易资金“体内循环”这也是财务公司负债管理的关键,这样可使成员单位资金划转的效率提高,加快资金的流速,减少在途资金,降低支付成本。同时,资金在财务公司的内部划转降低了财务公司的日常备付头寸,使得财务公司能利用闲置的资金,通过存放同业,合理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的收益。
成立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财务公司的目标和集团公司的整体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它又是独立的,必须善于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财务公司而言,可以有自身的利润指标,但必须符合实际。设立财务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利用水平与效率,进而提升集团对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因而对财务公司来讲,要算两笔账,一是集团减资增效账,二是公司风险调节后的资产回报帐,不能让财务公司盲目追求直观的经济效益和自己本身利润而偏离了最初的目标。集团公司要对财务公司在集中集团内部的资源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财务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单位服务,如果没有集团公司的有力支持,就没有办法有效集中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比如统收统支、进行资金集约化的管理,都要集团公司下文件,财务公司自身没办法做到这一点。各成员单位与当地金融机构联系密切,长期得到金融机构的服务和支持,突然要求他们转回来,抵触情绪不可避免。另外,在建设网络时,会有很大的管理和技术难题,必须依靠集团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完成这项工作。
三、结论
阳煤财务公司成立一年来,重点是资金账户的清理整顿,通过和成员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通过采用先煤炭后非煤,先本地后异地的方案开展账户的集中管理,坚持上线一批、巩固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资金集中在集团公司所属各类产业和各异地单位全面推开,由于阳煤集团的强势发展扩张势头迅猛,目前,各开户的成员单位及其开户银行覆盖了山西、河北、山东、北京等地区。此外,多元化的发展,打造山西第一、中国五强、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煤化工集团更需要财务公司对资金上的管理上一个台阶。财务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构建优质、便捷的资金结算平台,同时为成员单位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是财务公司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资金管理的前提,坚持方便成员单位结算,全年共办理成员单位结算业务65354笔,其中:柜台业务3094笔,网上结算业务62260笔,基本实现了成员单位异地业务本地化,本地业务桌面化,通过网络的支付,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集中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专业化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益。
可见,企业集团是财务公司存在的前提,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存在的基础,设立财务公司就是依靠市场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好自己的钱,用好自己的钱,达到提高整个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财务公司一定要为企业集团和成员单位服务好,真正的做到立足集团资金融通,强化资金的集中管控。
篇8:企业集团绩效管理
提起绩效管理,忽然想到最近正在播映的一部电视连续剧《大宅门》。一个大家庭,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与社会环境下的发展、变迁过程令人回味、发人深省。家长作为一家之主,通过一系列领导行为,采取各种方式如家训等,决定了整个家庭的目标,主导家庭的发展;子孙作为家庭成员,构成了家庭活动的重要角色。对于每个子孙来讲,根据自身的特点、能力、爱好等,也有其不同的发展目标。这时,大家庭要实现整体目标,需要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管理”系统。否则家庭中就可能出现不和谐的音符而导致整个家庭产生危机。这其中的关键症结在于家长对于子孙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管理。由此联想到集团公司的管理,颇有一番感受。
1.1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常一个集团由很多的子公司、孙公司等组成。这也就构成了一个大的企业家庭。集团公司作为“家长”,需要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但通常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绩效管理会存在很多问题: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没有按照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要求,而是自然状态的发展;
集团公司难以明晰下属企业的核心过程,导致下属企业的机会主义;
集团公司无法控制下属企业的长期能力培养,导致下属企业的短期行为;
绩效管理过程操作性差,人为因素多,流于形式;
确定基数过程处于“不合作博弈”状态;
结果可能鞭打快牛或无关痛痒,下属公司没有动力穷尽自己的能力,集团没有能力完全掌握下属公司能力。
以上问题如同一个大家庭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样,需要家长有科学、有效的解决方式。那么,如何来对集团的“子孙”进行整体战略下的管理呢?平衡计分卡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
1.2平衡计分卡---有效的绩效管理方式
针对新的环境下的业绩评价问题,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卡普兰和复兴方案国际咨询企业总裁诺顿在总结了十二家大型企业的业绩评价体系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平衡计分卡这一划时代的战略管理业绩评价工具。平衡计分卡是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工具,分析哪些是完成企业使命的关键成功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关键成功因素的项目,并不断检查审核这一过程,以把握绩效评价促使企业完成目标。平衡计分卡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它把企业的使命和战略转变为目标和衡量方法,这些目标和衡量方法分为四个方面: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该计分卡提供一个框架,一种语言,以传播使命和战略。它利用衡量结构来把驱动当前和未来成功的因素告诉员工。通过阐明组织想要获得的结果和这些结果的驱动因素,企业管理者能够汇集全组织的员工的能力本领和具体知识来实现企业长期的目标。计分卡的四个方面建立一种平衡,这就是兼顾短期和长期目标、理想的结果和结果的绩效驱动因素、硬的客观目标和较软的主观目标。
平衡计分卡强调“战略”、“指标”、“评估”、“报酬”的相互关系和各个环节的重要作用。在绩效管理系统中,“战略”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正是由企业战略所规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决定了各个年度的“指标”,这指标包括结果指标和行为指标,总指标与分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而这些指标也就成为“评估”时衡量的标准。评估的结果与薪酬挂钩,体现为“报酬”,而合理的“报酬”制度又有力地推动了“战略”的实施。
通过平衡计分卡的实施,集团公司将会有效的管理下属企业,实现使各下属企业沿着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健康发展,追求集团公司的利益最大与风险最小。
1.3 集团公司平衡计分卡管理的方式、步骤
集团公司进行平衡计分卡管理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个整体的安排与筹划,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与尝试。根据我们的经验进行总结,主要的方式与步骤可以分为4个阶段。
1、制定合理的、合乎实际的绩效指标体系
从平衡计分卡的角度来看,合理的、合乎实际的绩效指标体系是要能够反映战略思路、能够分解战略目标、能够体现下属企业经营特点、能够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控制、能够指导下属企业发展的一套完整的指标。
篇9:浙江公墓管理新办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公墓的类型有哪些
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如下类型: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为某个特定事件或战争等因素造成,而设立的安葬有关人员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会各界人士去世后的地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篇10:企业集团财务体制论
(一)财务管理权限的配置
企业集团管理权限配置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集团单个成员企业的权限配置,其中以母公司的财权配置为主;另一方面是对母子公司财权配置为主的成员企业之间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现以母公司(股份公司形式)为例来阐述这一问题。
从一个股份公司看,瓜分财权的主体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这五个层级都是行使财权的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财权配置属所有者管理体制范畴,以总经理为代表的财务权限配置属经营者财务管理的体制范畴,所有者财务体制与经营者财务体制共同构成公司财务体制,确切讲是公司财务领导体制。实际上,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主体的财权配置已作出明确的界定。
股东大会享有的财权是对重大财务事项如重大投资、筹资、资本变动、利润分配及公司重组等行使最终决策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能是制衡和监督董事会以免其滥用财权。董事会享有的财权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日常决策权,除对投资、筹资、资本及资产变动、利润分配进行决议外,还决定如何设置财务职能机构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怎样激励和约束经理班子等。总经理享有执行董事会所授予的财权,即作为公司行政总负责人的财务管理权限。总经理把专职财务事务管理权授予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经理,同时把部分财权授予其他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行使部分日常财务决策权、指挥权和控制权,并授权财务经理行使日常财务管理权。总经理对财务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对财务经理依法进行财权的制衡和监督,财务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对其他领域如生产、销售、人事、研究与开发等的主管领导进行专职财务约束和监督。监事会享有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财务监督权。
从一个企业集团看,子公司只不过是母公司资本扩张和经营延伸或多角化的结果,母公司为了调控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必然要参与子公司的财权配置,把母公司的财务管理权力渗透和延伸到子公司,一旦母公司采取下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实质性措施,集团财务管理制就相应形成。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1.统管制
统管制亦称集权制,是指财权决大部分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方式的财务体制。统管制的特点是: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部分的财务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供产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资产重组、贷款、利润分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分配、财务人员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母公司通常下达生产经营任务,并以直接管理的方式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分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统管制的优点:(1)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2)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统一财务目标;(3)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4)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保证资金头寸,降低资金成本。
统管制存在明显的缺陷:(1)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高度集权虽能降低或规避子公司某些风险,但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将产生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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