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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划生育

时间:2022-12-06 09:27:2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山东计划生育,本文共1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计划生育

篇1:山东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 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 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篇2: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允许普遍二孩政策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市民热议是否生二胎

随着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出现,是否生二胎,引发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热议,一部分市民认为二胎可以减轻未来孩子的养老负担,而另一部分市民则认为一胎都要考虑,二胎则根本不会要。

针对市民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的看法,记者对部分市民进行了采访。记者了解到,根据年龄划分,二胎政策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水岭,40岁以上的市民,大多数都比较支持生二胎。市民王先生今年47岁,今年他的儿子刚为他生了小孙子,对于二胎政策,他表示特别支持,希望劝儿子再生一个孩子,“现在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小时候连个玩伴都没有,特别孤单,以前我就想要两个孩子,可是政策不允许,现在政策放开了,一定会再要个孩子,让孩子从小不孤单。”王先生说。随后记者在英雄广场采访了曹女士,对于二胎政策,曹女士和王先生一样,持支持态度,曹女士说:“我家孩子今年27岁了,也是独生子女,前段时间刚结完婚,这一结婚负担就大了,双方父母就四个人,还不算家里的老人,等到我们岁数大了,两个人怎么能养得起这么多的老人呢,所以一定会让孩子要二胎,减少孩子们的负担。”

相较于40岁以上市民对二胎政策的热衷支持,40岁以下的市民则冷淡了很多。市民李雪今年36岁,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的消息出现后,李雪却没有多余的想法,“我的年龄不上不下的,不适合要二胎了,而且现在孩子也刚刚能放开手了,累了这多年,好不容易轻松了点,可不想再受累了。”李雪表示,要一个孩子不仅是生育能力的问题,也是精力和经济的问题,而且年龄差距也是一个大问题,孩子还没长大,自己就已经老了,综合种种因素,生二胎确实已经不再适合。而作为最年轻的一代父母80后和90后,他们大多数则对二胎持反对态度。80后市民孙先生告诉记者,孩子的投资是一笔大开销,不仅要上学,也要学习舞蹈和乐器什么的,再加上生活开销,如今孩子一个月的花销,比自己小时候一年的花销都多,自己和妻子都是上班族,支付一个孩子的费用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多余的金钱和精力再生二胎。如今,随着大家对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少人也更注重自身的追求,孩奴时代一去不返,90后的小刘甚至表示表示,以后自己可能只要一个孩子,或者干脆过着丁克的生活,自由,没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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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固镇县后曹小学位于固镇县刘集镇邵桥村,始建于1985年2月。东与五河县交界,北与垓下镇接壤,是一所比较偏远的农村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校舍面积666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全校共有学生132多人、教职员工6名,学校现有1—6年级,共6个教学班,充满生机,教学气氛非常活跃。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校长陈取亮的带领下,教学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学校领导团结协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努力创办特色学校,形成了“文明、勤奋、开拓、进取”的良好校风。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思想和政策,以素质教育为主导,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为此,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全体教师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深造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

后曹小学全体教师正在以崭新的风貌和奋进的思想,带领全体学生以全新的姿态走向明天。

二、自查情况

1、教学装备

我校配备一个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符合省要求,图书达标,每一个班级均配有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达到国颁标准。

2、学校建设

我校现有学生154人,平均班额26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批准,教学用房能满足需求,运动场地和设备符合标准,厕所能满足学生需要。

3、师资配备

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现有教师6人。

4、学校管理

学校有健全的图书、仪器器材管理制度,并有使用记录,使用率较高。办学行为规范,各项制度齐全,财务管理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规范办学行为。

三、自评结果

通过自评,各项得分如下:

1、教学装备40分。

2、学校建设20分。

3、师资配备15分。

4、学校管理25分。

能过自评,我们认为:后曹小学已经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是一所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敬请县、市复评验收组的领导、专家评估、验收。

后曹小学

xx年x月x日

篇4: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开展“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开展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了双文明活动,具体措施汇报如下:

一、明确思想

按照“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广泛开展婚育文化进农家、健康服务进农家、法律政策进农家、科技致富进农家的“四进”活动。从20xx年开始,规划了“7%”的村达到“婚育文明村”的标准,对其中1%的村重点做了规划,塑造成高标准的示范村,利用5年的时间,使“婚育文明村”达到全镇农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使我镇农村50%的计划生育户达到“婚育文明家庭”标准。

二、制定了“婚育文明家庭”的基本标准

1、计划生育好: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注重生殖健康,自愿接受计划生育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教育和保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熟知与自己相关的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家庭和谐好:作风民主,男女平等,夫妻恩爱,注重子女成才,礼貌待人,诚实守信,邻里和睦。

3、科技致富好:崇尚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技知识发展经济,走科技致富之路;是少生快富的典范,在本村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4、道德风尚好:知荣明辱,遵守社会公德,乐于助人,爱国守法,移风易俗,不迷信,不,遵守村规民约,精神充实,积极参加乡村娱乐活动,有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5、卫生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生殖健康,搞好住宅内外环境卫生,屋内干净,院落整洁,环境优美,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三、制定了保障措施

1、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我镇各村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群众自觉参与到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中来。

2、要加强对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我镇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要将创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自觉主动参与“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

3、要为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政策保障,并认真抓好落实。

4、及时督促与引导创建工作。我镇各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典型、打造这点,及时组织了文明户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充分发挥了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命名的“婚育文明村”和“婚育文明家庭”建立健全了动态管理机制。

篇5: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调整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县总工会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副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备一名兼职人员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二是抓好工作结合。XX年,县总工会把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和检查。为增强机关干部的国策意识,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理论学习纳入机关学习内容,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工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加强组织协调。为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县总工会在开展企业工会工作时,把指导企业工会落实企业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督促工会组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制度也作为了一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指导,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制度措施。并要求全县各工会组织要协助同级行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四是严格否决制度。县总工会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授予劳动模范等先进荣誉称号时,始终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今年的县级劳模评选和省劳模推荐工作中,都严格审核并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凡是计划生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均不能参加评选和推荐。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进生育文明建设

县总工会以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为抓手,会同计生部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宣传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大力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引导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是积极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根据秭计生字[]38号文件要求,县总工会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工会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宣传职工中传承家庭美德、弘扬婚育新风、优生优育典型,坚持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宣传家庭人口文化,倡导婚育新风。

二是着力提高女职工生殖健康意识。结合纪念“三八”妇女节活动,今年3月,县总工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和企业工会女干部近200人,开展了一次女职工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邀请全国健康素质教育工程公益讲座团专家关淑嫦教授为妇女同胞就中医养生保健和妇科疾病知识进行了专场讲座,得到了女同胞们的热烈响应。关教授还特地为有疑问的女同胞提供免费咨询时间,为他们理清疑惑,解决难题。

三是充分发挥职工书屋的载体作用,将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和相关政策解读读本列入职工书屋书籍供广大职工日常借阅学习。

三、结合实际,全力关心女职工

一是开展女职工帮扶,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为计划生育工作献计出力。在实施送温暖工程帮助特困职工度难关,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照顾,帮助计划生育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XX年,开展临时救助29人次资金29800元;开展金秋助学131人次资金107000元;开展送清凉活动3000人次资金7万余元,其中女职工1400多名;联合县人社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14场次,达成就业意向3000余人;在开展的这些救助帮扶活动中,均将计划生育对象户作为了工作重点,让他们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光荣,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生育观念,带动更多的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篇6: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半年来,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宣传和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严格依法行政,力求在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时不走样,以计生“双诚信双承诺”、“三按月”为抓手,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切实以整顿生育秩序为根本,以转变生育观念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理念,加强基层网络建设,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化利益导向,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以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为抓手,狠抓出生人口清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通过乡村干部共同努力,全乡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1、全乡基本情况:全乡总人口21540人,育龄妇女5274人,己婚育龄妇女4467人。全乡共清理出生人口167人(补报往年出生44人),当年常住人口出生率为5.43‰。当年出生的123人中(男孩70人,女孩53人)。其中出生一孩60人,二孩59人,多孩4人,政策外7人。按照考核口径分常住人口出生147人,其中多孩4人,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7.9%,流动人口出生20人,其主体指标全部达到县局下达我乡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要求。

2、手术完成情况:完成结扎手术144例;上环72例;

补救16例。

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宣传教育:建立了两个大型固定宣传牌,书写固定性宣传标语14副,完成了**村的宣传文化院落建设。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加强孕期管理,确保全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稳。

(三)流动人口管理:对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督促流动对象兑现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建立了流动人口全民维权服务工作机制。

(四)依法行政:完成了依法行政村村动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的事件发生。

(五)协会工作:完成了乡村两级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完善了协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两个层面六个抓手”要求规范协会工作,完成了10个计生协会合格村创建工作任务。

(六)利益导向工作:完成享受“四项制度”对象的建档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三结合帮扶任务。

(七)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启动了17个村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完善了对马村、联营村双诚信双承诺示范村建设,主动协调,争取到了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建立了一证先行、无证缓办、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机制,查验诚信证明1000余份,为抓好我乡人口计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八)“三按月”工作:扎实推动计划生育“三按月”工作,严格兑现奖惩。

三、主要工作措施

半年来,乡党委、政府对全乡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狠抓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千方百计降低多孩率、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认真搞好全员信息核查和创优服务工作;加大妇检工作力度,大力消化手术库存,解决历史遗留。杜绝人口漏报、错报,提高手术落实率,加大阶段性工作督查力度,严格过程监督,将出生、手术、妇检、信息采集和帮扶联系工作责任到人,严格兑现奖惩,具体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1、坚持人口计划主线不动摇。以妇检、优质服务为突破口,以协会组织为载体,以广大育龄群众为依托,以服务为桥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和接受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方式方法得以根本转变。

2、精心组织,继续开展以“一把手”负总责,乡领导班长子联系村制度,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配合抓,年初集中力量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治理活动及春季计生集中宣传活动,为20xx年各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3、认真探索计生工作“三结合”帮扶思路,引导群众走致富之路,带动广大计生户实现少生快富,群众生育观念得到明显改变。

4、建立了较为合理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向纵深推进,实现计生工作重心真正下移,做到管理到位、到边,不留死角。

5.严格兑现“三按月”奖惩制度。

四、廉洁奉公方面

一是严格按照党章党纪的要求,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打紧开支,杜绝以少报多,大吃大喝现象,办公支出严格把关,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二是要秉公办事,杜绝吃、拿、卡、要不廉洁的行为。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

五、存在问题:

1、计生队伍薄弱,人员流失较大,干部兼职等严重制约了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2、流动人口范围广、流动量大、流动性强、外出特别是举家外出逐年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

3、因计生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集违法生育对象事实难以及时完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多、时间久,计划生育执法没有一定的连续性,对违法生育对象没有震摄力。

六、下步工作思路

1、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围绕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从婚姻、怀孕、生育、节育、随访全程管理开展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逐步完善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思想顾虑,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抓好“双诚信双诚诺”、“三按月”为抓手,严格按照“三按月”兑现奖惩制度,激发计生干部的工作动力,严格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继续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三结合”帮扶力度,帮助贫困计生户走致富之路,加快广大育龄群众实现“少生快富”步伐,使计生家庭率先进入小康。

篇7: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今年我乡计划组织18个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学习“一法四法规”及各项业务,重点学习了生育政策、统计口径、统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生育政策,全面精通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各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利用每个月统计员例会的机会,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畅谈相应的对策和办法。例会注重业务知识灌输与加强政治教育并举,提高村专干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使命感。力争她们树立“三个观念”,即: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全局,用新的事实和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全局观念;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为最高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数据收集整理的手段和方式,为领导决策和基层以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观念;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解决好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度问题的质量观念。

二、加强生育指标审批管理工作

多胎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的管理力度,对已满两年以上未孕未育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因户籍变化或其它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其已经领取的生育指标,该废止的要向本人宣布作废,并张榜公布。符合再生育条件,本人又有生育要求的,要对原审批的生育指标确认有效。生育证发放准确率100%。

三、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各村计生专干要加强对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生育登记手续、统计报表等各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要按年度、按类别、按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当年的统计资料暂用档案盒保管,历年的统计资料要按类别装订成册。必须送交档案室,平时工作又常需要查阅的,要备份一套。要保证做到村(居委会)不漏户,户不漏人;在育龄妇女管理上,要做到每个育龄妇女一张卡片,信息全面;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综合台账的使用上,要做到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实现“月月清”,达到“五清两相符”。即:人口变动情况清,初婚情况清,生育指标落实与《生育登记单》发放情况清,孕情和生育情况清,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与补救措施情况清;帐卡册与台账相符,台账与实际相符,确保wis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我乡要求每个村的计生专干每月3号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到办公室,做到科学统计无水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定期深入各村指导计划生育卡、表、册等要案资料的建立。

篇8: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办结合实际工作,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对计生工作认识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初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责任人协同抓,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量始终坚强有力。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计生工作不挂空档。

二、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办领导坚持带头学习贯彻计生政策法规,并将计生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集体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精神,以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不断强化对国策的理解和认识。采取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深化优质服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公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工作。努力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依法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让广大育龄人员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开展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采集、补充和完善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育龄妇女数据库,使育龄妇女信息核查覆盖面达到100%。三是加强管理与服务。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孕检、查验,并提供宣传品、避孕药具等服务,做到常态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四是严格考核,将人口计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与实绩工作考核奖励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上半年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纪现象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四、注重建章立制,规范计生日常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档案,规范登记、备案和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计生管理和药具使用等制度,完善人口出生、育龄妇女、独生子女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人口异动和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保证新婚妇女及时入档,独生子女办证率为100%,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巩固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对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经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保证了女职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下一步我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质量与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三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严格药具使用、育龄妇女管理和独生子女登记,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四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杜绝工作盲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篇9: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按照市区计生委要求,10月19日计生委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自查活动。为了切实完成好此次自查活动,我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回顾、总结过去几年来的流动人口工作情况,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截止到20xx年10月份,我镇共有流动人口3200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500人。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婚育证明1488本。发证率达99.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避孕节育1430人,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95.33%。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镇计生办及各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政策推动、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

1.领导重视,服务管理机制日趋健全。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纳入本镇“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各村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培训班等活动的基础上,我镇计生办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自《条例》颁布以来,全镇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6场,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使流动人口对《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我镇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据统计,落实率为100%。截止到9月底,我镇充分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00条,协查反馈1200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基本健全了全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库。从20xx年1-8月份PADIS报表来看,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9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达80%。PADIS平台的有效应用极大的方便和简化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明办理等事宜的办理手续,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4.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逐项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对于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做到了严格保密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旗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流动频繁,服务和管理有难度。我镇是农业重镇,外出务工人口流动相对频繁,镇村两级计生管理员服务和管理的难度较大,行政成本较高。

2.流动人口主观配合不力,增加了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虽然我镇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但是由于流出人口多,返乡时节少,造成宣传覆盖面窄,部分流动人口还是缺乏对《条例》和其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了解,流出时不能主动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到当地计生部门时也不主动提交自己的婚育证明情况,无形中脱离了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从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办理服务证,既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又增加了计生部门的工作难度。

3.共管部门协作力度较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条例》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沟通较少,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各部门掌握的婚育信息少,不能充分发挥共管部门的“共管”作用。从信息化协作来看,婚姻登记、分娩、学生入学、户籍管理登记等都没有实现全旗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互享。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在之前的宣传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大部分流动人口转变观念,主动与计生部门联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其切实从主观上意识到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实现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要和共管部门加强信息协作,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各部门间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

篇10: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的相继出台,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崇义县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计划生育执罚监督机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新路子。现将我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主体,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根据省《条例》规定,明确县人口计生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二是明确了执法权限。县人口计生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二孩生育证审批,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等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注册登记,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等权限,做到了权限明晰。三是明确了执法职责。规定县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落实,县人口计生委各股室按照业务特点,将依法行政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规范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一是健全规章体系。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和

其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制定了执收执罚财务监督和审计、错案追究、检查、公示等制度,修订完善了《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工作规范》等业务工作规范,明确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监督办法。二是统一执法文书。全县统一印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多种执法文书,实行了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备案发现的不规范或涉有违法、侵权内容的文件、制度、合同及时进行了纠正或废止。三是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对领取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政策界限,及时免费发放。对不严格执法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四是依法落实各项政策。完善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保障体系。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处理处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依法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个别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坚决纳入司法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把人大、政协、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和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狠抓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了综合监督体系。一是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激发内部监督活力。在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服务部门内部,制定了完善的执收执罚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领导、执法人员、财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办法,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维护人民权益,突出人大监督作用。县人大每年都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组织人员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把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各级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人大代表经常到计生部门了解情况,始终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监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帮助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三是实施民主监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优势。县政协充分发挥监督覆盖面宽、掌握情况多、方式灵活、职能专业的监督优势,不定期对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技术服务免费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服务手册》发放、《生育证》审批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协每年都专门进行视察,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议案。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县人口计生委每年都将开展计划生育执收执罚的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向司法部门通报,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五是严明党纪党风,实施党内和行政监督。对县计生委、服务站和各乡镇计生办、服务所进行督查评估,重点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廉洁奉公等方面进行检查,把检查结果纳入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比之中。六是广泛发动群众,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在全县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群众评议制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社会公示、新闻发布、村村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将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依据、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纪律以及监督办法等,全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服务群众,体现行政执法作用。

一是维护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内共查处各类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9人,并按照政策规定已全部处理到位(其中开除工职16人,开除留用4人,无业人员9人)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立案的26起,现正在处理中;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20xx年征收总额已突破百万元;加大非诉执行力度和出生性别比整治力度,目前已突破2例“两非”案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合同管理和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二是兑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截止目前,全县二女户共3537例,其中20xx年137例,办理了1000元的保险,投保率100%, 为3478例独生子女办理了计划生育爱心保险,为5677例城镇独生子女和7123户农村独生子女兑现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县“一卡通”累计发放1.96万份,其中121人享受了就业优惠,减免11500元;114户计生个体户享受了工商管理优惠,减免35000元;1413户计生家庭享受宅基地审批优惠,减免7.8万元;600人享受就学“二免一补”优惠,减免70万元;2100人享受“三免四减半”就医优惠,减免10.8万元;1613人享受中考加分优惠(其中20xx年159人)。三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服务内涵、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手段、方式多样化,服务质量逐步提升,群众满意率达92%以上。每年县站均对全县所有的行政村进行2次生殖健康巡回服务,在今年6月的巡回服务中,足迹走遍123个行政村,服务人数达3万余人。孕情跟踪、术后随访、普查普治、流动服务车24小时接诊等服务深受广大育龄群众欢迎。

五、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2、行政监督机制有待健全,政务公开要在内容、形式上进行规范,对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要充分维护好;

3、对“一法三规”的宣传力度要加强,要通过培训、咨询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4、要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工作,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力度;

5、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升,打造一支过硬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崇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xx年9月6日

篇11: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我市地处平原腹地,与省会城市成都相邻。辖18个乡镇,183个行政村,47个社区,总人口60.3万。其交通发达,经济发展较快,改革较早,思想解放。我市的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坚持基本条件,做到零误差;坚持工作程序,做好公示透明;坚持材料齐全,做好审核复查。年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三种责任”和“五必须”,确保两“项制度”任务完成。三种责任:干部引咎辞职制、错案责任倒查追究制和调查质量终生负责制。五必须:一是坚持原则,必须按条件申报录入;二是调查取证,必须弄清目标人群的情况;三是宣传规范,必须向目标人群发放三个“告知单”;四是注重细节,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五是质量保证,必须完成质量抽查任务。我市对“两项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印发“宣传告知单”10000份,实行“窗口”申报受理,乡(镇)、村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弄清“婚姻、生育、节育、收养”四史,做好公示、评议和审查,市人口计生局实行科室分片负责制,作好指导、督察和复查工作,近期人口计生局又组织人员,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各乡镇进行了质量抽查,前期工作已基本就绪,现已进入网上年审和发送阶段。据初步统计今年新增享受国家奖励扶助3968人,为国家奖励扶助宣传对象的52.69%。针对省上指出我市奖励人数相对较多,受奖比例偏大的情况,我市于近期又分片区对各乡镇认真进行了自查,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市为农业县级市

是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的县级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年,分别为90.29%、84.93%、81.86%、75.96%,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数比例偏高。

二、计划生育抓得早

原县委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在60年代就成立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大张齐鼓地抓计划生育工作,这立足于一个早“字”。年起全县的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就实行一把抓。年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落实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具体分管负责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生工作力度大

领导对计划生育认识高,坚持把人口工作摆到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在60、70年代结合“农业学大寨”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要层层起带头作用,认真实行计划生育。在行政机构上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队伍,在节育手术上建计生技术队伍,在资金费用上加大财政投入,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每年要开展1―2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宣传推行“一个有了、两个够了、三个多了”的政策,严格实行晚婚晚育,男25岁、女23岁才能办结婚手续。大力开展“一安二扎”的计划生育手术,前来受术者排班站队,安环率达90%以上,保证了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有较高水平。不论是生育一孩或二孩都必须有生育计划和指标,发给“准生证”,凡无“准生证”者均要作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落实了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在70、80年代因而就较早地出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每年,县还要召开计划生育先进代表大会,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全县计生工作深入发展。70年代和80年代初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温江地区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县,时任温江地区书记李宁同志经常到视察,对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

四、人口控制效果好

的计划生育工作抓得早,力度大,措施得力,控制人口增长效果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从60年代年均27.94‰下降到70、80年代年均7.15‰左右,70、80年代全县晚婚率、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节育措施率分别保持在80%、98%、90%、92%以上。50年代出生的男女到70、80年代虽然正值生育旺盛时期,但由于的计划生育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好,计生率和一孩出生率也相对较高,故现在到60岁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也相对较多。市曾12次获得国家级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先后被评为省“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从年开始连续呈现人口负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转变,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一孩妇女家庭达89%,连续多年获市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一等奖。

篇12: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配齐配强计生分管领导和计生队干部;加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镇、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使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基本杜绝了计划外生育现象,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然而,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找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各村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座谈会,与兄弟乡镇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生育政策不到位,计划外生育反弹.

据调查,去年全镇计划生育率为98.9%,与目标值相差

1.1个百分点。分析原因:

一是计划生育“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给计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那种强制措施不能用,面对计划生育对象、不参加环、孕检的对象、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和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即不能动手搬东西,也不能收押金、罚款,只能反复做思想工作,而大多数群众对只动嘴不动手而无动于衷,计生工作人员对此兴叹束手无策。座谈中,许多计生干部坦言“不是我们无能干,而是不能干(因为没有强制措施);不是我们干不好,而是无法干好(因为要依法行政);不是我们不想干,而怕干(因为怕承担责任)”。由于法律法规要求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而群众又不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致使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计划生育松了,许多生育一男孩的对象,小孩都10多岁,还要超生。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由于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而外省很多地方对流动人口不查验《婚育证明》,致使外出人口办证率低,许多外出人口流向不明;再则,我镇流出人口111人,95.49%以上是生育旺盛的青壮年,对庞大的流出人口,从人员、精力、经费等方面都无法管理,给外出人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流出人口钻管理上的空子,躲在外地超生。据调查,流动人口超生占计划外出生总数的90%以上。

三是环、孕检率低,全镇环孕检率在98%左右,由于2%育龄妇女不参加环孕检没有任何约束措施,只能靠计生干部上门做工作,凭群众的自觉性参加环孕检,所以环、孕检率难以提高;对外出打工人员,不得强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做环孕检,她们在外地寄回的环、孕检证明相对较少。四是地下婚姻造成计划外生育,据调查,不少地方出现先生小孩后结婚的现象,去年全镇有2个对象都是到了法定婚龄未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育对象。

二、出生婴儿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

据调查,全镇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9:100,超出正常值9个点,分析原因:

一是群众生育男孩的意愿仍然强烈;

二是受到利益驱动,不少卫生技术人员仍然隐蔽地进行性别鉴定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是缺乏有效的打击力度,一方面非法性别鉴定人员行动诡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四是性别比整治责任不清,从部门配合的角度上面,公安、卫生部门不予配合,就计生部门一家抓性别整治,实质上就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

据调查,上半年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仅为70%。究其原因:

一是调查取证难,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规定已作象征性处理的不作追究,许多计划外对象,暂时不给小孩上户口,等到第六次人口普查再上户口,计生部门很难取到计划外生育的证据。

二是依法行政成本高,时间长,收效慢,虽然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成本高,按照法律程序时间长,加上法院人力有限,见效慢。

三是由于征收标准高,很多对象与计生队谈条件,交二三千就了结,超过这个标准,分文不交,就是搞强制执行,让他们坐牢也分文不交,法院也无可奈何。

四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基层干部求稳怕乱,害怕自己犯错误,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

四、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据调查,由于镇财政增收困难安排计划生育人均事业经费有限,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致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独生子女奖励费、二女户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奖励优惠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五、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

据调查,镇计生工作人员任务重、压力大。由于计生工作作为“天下第一难”的局面并未改变,从上到下层层下达考核指标,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省下达的考核指标大多脱离工作实际,面对过多过滥的考核指标,镇计生干部疲于应付。出于“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上级业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搞好工作要挨批评,稳定出了问题又要追究责任,在双重标准的要求下,他们基于“自己想招自己用”、“自己做事自己兜”、“自已有苦自己吞”的境地,上级机关和社会缺乏对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工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两头受气。村级计生专干变动快,造成“村梗阻”,有的村只能是靠镇计生干部越俎代疱,难以做好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对计划投入经费专账管理,不济占挪用,防止各村克扣和挪作他用。对各村挤占、挪用计生经费的,要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投入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提高计生干部待遇,

稳定计生队伍。针对计生干部岗位特殊,要落实计生岗位津贴,调动基层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针对计生技术人员缺乏的现状,建议统一招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充实到镇服务站,编制统一在在县局,用丰厚的待遇吸引人,解决目前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三是村级计生专干不参村上的日常工作,由镇计生办定期考核聘用,享受村级副主任待遇,工资由镇计生办统一发放。

四、全面推行村民自治,以村为单位制定村规民约,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不按期上环、结扎、环孕检、外出流动人员不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拟定处罚条款,由政府、计生办督促、指导依村规民约章程处罚。从而制约不遵守、不服从镇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经常开展“清查清理”活动。通过清查清理,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生育政策、技术政策和处罚措施,消灭计划生育死角,堵住管理漏洞,全面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底子,健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和管理制度,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坚决防止滑坡和反弹,为确保完成人口控制任务夯实基础。活动中,要把整治性别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篇13: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经办人:×××

X年X月X日 日

篇14:计划生育证明

一、没结婚怎么开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国家计生委统一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证明,可以找户籍地村委或者是居委会先开个你未婚的证明,婚育证明格式。再到社区或街道的计生部门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有效期是1年内有效。

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要准备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照两张;最好先了解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的电话,问一下他们需要什么,每个地方的手续都有些不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三、计划生育证明书怎么写

1、未婚未育的,标题写“计划生育证明”;内容写清住址(X街道X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

2、未婚有生育的,格式同上,在内容上要修改为未婚、X年X月X日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有第二胎的以此类推;再写上是否有节育措施。

3、初婚未育的,格式同1,只是在内容上修改为结婚登记时间、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等)时间,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

5、已婚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三个(如果有必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实填写。

篇15: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某某,女、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无违反计划生育。

特此证明!

XX 计划生育办公室( 盖章 )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总结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年度计划

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公开信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承诺书

计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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