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本文共9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如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3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特排放为对象, 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 以环境监测为手段, 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4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 (市 、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辖各火力发电厂。 上述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1.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2 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1.3 监督与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 (市 、自治区)电力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2.2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2.2 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火电厂环保设施的主要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2.3 受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委托, 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
2.2.4 负责建立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体系。
2.3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 (市、自治区) 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辖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是:
2.3.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2.3.2 开展本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3 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2.3.4 制订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制度。
2.3.5 接受本公司以外火电厂委托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 各电力试验研究院 (所) 是各级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部门, 受同级电力公司环境职能部门的领导。其职责为:
2.4.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2.4.2 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3 掌握本公司火电厂主要环保设施的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向同级电力公司环保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4.4 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
2.4.5 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2.4.6 组织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情报交流、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5 各火电厂应配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 并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 开展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各火电厂的职责是:
2.5.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制定本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5.2 组织实施本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5.3 对本厂的污染排放及环保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5.4 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并做好协调工作。
2.5.5 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2.5.6 按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检测手段,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3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3.1 火电厂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内容
3.1.1 燃料等原材料
3.1.2 各种废水泊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3.1.3 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3.1.4 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3.1.5 贮灰(渣) 场及粉煤灰 (渣) 综合利用现场。
4 对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4.1 对燃料 (煤等) 的硫份、灰份、挥发份、发热量等进行定期监督。
4.2 对用水中的污染物与电厂排放有关的污染因子进行监督。
5 环保设施的监督
5.1 静电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5.1.1 静电除尘器考核指标为: 电场投用率、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一次电压、一次电流、二次电压和二次电流。
5.1.2 静电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 应进行静电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试验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不能投入运行。
5.1.3 静电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2 湿式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5.2.1 湿式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 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水压、水量。
5.2.2 湿式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 应进行湿式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试验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不能投入运行。
5.2.3 湿式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3 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
5.3.1 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脱硫效率、烟气处理率、耗电率、设备投用率及其他根据不同脱硫方式确定的考核指标。
5.3.2 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监测。
5.3.3 脱硫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4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5.4.1 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废水处理率、设备投用率、处理水量。
5.4.2 废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排水达标排放。
5.4.3 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5.5.1 火电厂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5.5.2 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保证其正常投用。
5.6 贮灰 (渣) 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5.6.1 贮灰 (渣) 场应有使用、维护规程制度, 防止二次污染。
5.6.2 综合利用设施及现场粉尘及现场粉尘污染的监督。
5.7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考核指标为: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投运率。
6 污染排放的监督
6.1 烟气排放的监督
6.1.1 烟气排放监督的主要项目: 烟气量、烟尘浓度、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除尘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等。
6.2 废水排放的监督
6.2.1 对各类废水排放的污染因子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3 噪声监测的监督
6.3.1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厂界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6.4 灰渣排放的监督
6.4.1 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6.4.2 对灰场管理 (碾压、喷水、覆土、绿化、扬尘等)进行监督。
6.4.3 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各级环保职能部门应制定与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
7.2 各级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统计报表。
7.3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7.4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篇3: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我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所耗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火电厂煤耗对于缓解燃料的供应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火电厂节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2条 为促进火电厂降低煤耗,在发展电力工业的规划和设计中,应大力采用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速对现有中小凝汽机组的改造和严格限制在大电网内新建中小凝汽式机组。
第3条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网、省局)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室设专职人员归口管理。节能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能指示的贯彻执行;制订本局火电厂节能规划;核定考核火电厂的主要能耗指标;监督节能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每季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部。
第4条 火电厂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和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定并落实本厂节能规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节能工作。
第5条 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电厂应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容量50MW以下电厂是否设置,根据电厂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工程师职责是:
(1)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厂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协助厂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3)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节能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4)对厂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厂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5)协助厂领导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员工作进行指导;
(6)协助厂领导制定、审定全厂节能奖金的分配办法和方案。
第6条 部属科研院所,各局属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火电厂节能技术的开发和试验研究工作,对电厂的节能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节能监测,对电厂计量装置进行技术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节能信息、情报交流。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7条 火电厂应根据企业上等级标准对能源消耗指标的要求和网、省局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订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8条 火电厂能耗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工作应纳入整个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第9条 火电厂依靠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三级节能网的作用,开展全面的、全员的、全过程的节能管理。要逐项落实节能规划和计划,将项目指标依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值、班组和岗位,认真开展小指标的考核和竞赛,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
第10条 火电厂除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综合指标以外,还应该根据各厂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分析和考核以下各项小指标。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再热蒸汽汽温、排污率、炉烟含氧量、排烟温度、锅炉漏风率、飞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细度合格率、制粉单耗、风机单耗、点火及助燃用油(或天然气)量等。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却度、给水温度、给水泵单耗、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热网:供热回水率等。
燃料:燃料到货率、检斤率、检质率、亏吨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结存量、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等。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第11条 各火电厂要把实际达到的供电煤耗率同设计值和历史最好供电煤耗水平,以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如设备和运行条件变化,则由主管局核定供电煤耗水平。其他一些经济指标也要和历史最好水平或合理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12条 火电厂的供电煤耗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并以此数据上报及考核。
第13条 网、省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所属火电厂大型机组主要运行参数和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分析并报部。
第14条 能源计量装置的配备和管理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定额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15条 火电厂非生产用能要与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加强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应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收费。
第三章 运行
第16条 运行人员要树立整体节能意识,不断总结操作经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以提高全厂经济性。
第17条 凡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要落实配煤责任制。可成立以运行副总工程师为首,由运行、燃料、生技等部门参加的燃煤调度小组,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通知有关岗位执行。
第18条 锅炉司炉要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各项缺陷,要通知检修,及时消除。要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清焦和吹灰工作,以使锅炉经常处于最佳工况下运行。
第19条 改善操作技术,努力节约点火用油和助燃用油。燃油锅炉要注意保持燃油加热温度和雾化良好。各网、省局和火电厂应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锅炉和运行条件,制定耗油定额,并加强管理,认真考核。
第20条 保持汽轮机在最有利的背压下运行,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当100MW及以上机组真空下降速度大于400Pa/min(3mmHg/min)、100MW以下机组大于667Pa/min(5mmHg/min)时,应检查泄漏原因,及时消除。在凝汽器铜管清洁状态和凝汽器真空严密性良好的状况下,绘制不同循环水温度时出力与端差关系曲线,作为运行监视的依据。
第21条 加强凝汽器的清洗。通常可采用胶球在运行中连续清洗凝汽器法、运行中停用半组凝汽器轮换清洗法或停机后用高压射流冲洗机逐根管子清洗等方法。
保持凝汽器的胶球清洗装置(包括二次滤网)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循环水质情况确定运行方式(每天通球清洗的次数和时间),胶球回收率应在90%以上。
第22条 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95%以上。要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要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第23条 加强化学监督,搞好水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和凝汽器、加热器等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第24条 冷水塔应按规定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大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并应采用高效淋水填料和新型喷溅装置,提高冷却效率。
第25条 对各种运行仪表必须加强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全厂热工自动调节装置的投入率要达到85%以上。对100MW及以上大机组的自动燃烧和汽温自动调节装置要考核利用率。
第26条 凡200MW及以上机组必须配备计算机进行运行监测。积极开发计算机应用程序,参照机组的设计值或热力试验后获得的最佳运行曲线,在运行中使用偏差法和等效热降法,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第四章 燃料管理
第27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强燃料管理,搞好燃料的计划和定点供应、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等项工作。
第28条 努力提高计划内燃料到货率,抓好燃料检斤、检质和取样化验工作,对亏吨、亏卡的部分,要会同有关部门索赔追回。
第29条 到厂燃料必须逐车(船)计量。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或年耗煤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经铁路进燃料的电厂,凡条件允许都必须安装使用电子轨道衡并加强维护保养。
第30条 维护好电厂的燃料接卸装置,做到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燃料卸完、卸净。
第31条 入炉煤必须通过合格的皮带秤计量,并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校核制度。
第32条 用于煤质化验的煤样,应保证取样的代表性,要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械化自动取样制样装置,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业分析。
第33条 加强贮煤场的管理,合理分类堆放。对贮存的烟煤、褐煤,要定期测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发热量损失。煤场盘点应每月进行一次。
第五章 设备维修和试验
第34条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第35条 通过检修消除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热),阀门及结合面的泄漏率应低于千分之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及时检查和消除锅炉漏风。400吨/时及以上锅炉漏风率至少每月测试一次,400吨/时以下锅炉漏风率每季测试一次,并使之不超过下述规定(以理论需要空气量的百分数表示):
(1)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省煤器)
蒸发量为75吨/时以下的锅炉 12%
蒸发量为75吨/时至240吨/时的锅炉 8%
蒸发量为240吨/时以上的锅炉 5%
(2)空气预热器
管式空气预热器 5%
板式空气预热器 7%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漏风率应不超过:
蒸发量为670吨/时及以下的锅炉 15%
蒸发量大于670吨/时的锅炉 10%
(3)除尘器
电气除尘器 5%
旋风式和湿式除尘器 5%
(4)制粉系统
1.中间贮仓式钢球磨煤机系统漏风率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数值:
--------------------------------
| | | 漏风率(%) |
| 干燥介质 |磨煤机出力(吨/时)| |
| | |(以干燥剂数量为基数)|
|-------|----------|-----------|
| 空气 | | 35|
|-------| 10—2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40|
|-------|----------|-----------|
| 空气 | | 25|
|-------| 20—5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30|
|-------|----------|-----------|
| 空气 | | 20|
|-------| 51—7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25|
--------------------------------
2.负压直吹式钢球磨煤机系统,一般为表中数值的70%。
3.在负压下工作的其他类型磨煤机:
锤击磨 10%
中速磨 20%
风扇磨 20%
第36条 保持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的保温完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努力降低散热损失。保温效果的检测应列入新机移交生产及大修竣工验收项目,当年没有大修任务的设备也必须检测一次。当周围环境为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37条 做好制粉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测试得出钢球磨煤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以及按制粉量的补球数量,定期补加和定期筛选钢球。中速磨和风扇磨的耐磨部件应推广应用特殊耐磨合金钢铸造,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38条 火电厂应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建立健全试验组织,充实试验人员和设备。要进行机炉设备大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的依据和评价;进行主要辅机的性能试验,提供监督曲线以及经济调度的资料和依据;参与新机组的性能验收试验,了解设备性能,提供验收意见。
第39条 应定期进行能量平衡的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一汽轮发电机组需同时进行测试,但不限定全厂所有机组同时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应至少每五年一次,其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第40条 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对煤粉细度及其分配均匀性,一次、二次风配比及总风量,炉膛火焰中心位置,磨煤机运行方式等进行调整试验,制订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第六章 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41条 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先进技术是提高电力生产经济性的重要途径。对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成熟经验,要积极推广应用。各火电厂应认真逐台分析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中长期节能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规划,按年度计划实施,以保证节能总目标的实现。
第42条 火电厂对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应优先安排,要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和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43条 加强大机组的完善化,提高其等效可用系数;增强调峰能力,提高机组效率。对于重大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认真制订设计方案,落实施工措施,有计划地结合设备检修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改造后的效果作出考核评价。
第44条 对于再热汽温偏低的锅炉,应结合常用煤种的化学及物理性能,对照锅炉设计加以校核,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改造或进行全面的燃烧调整试验加以解决。
第45条 保持炉膛及尾部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安装并正常使用吹灰器,加强维护。对于质量差的长管吹灰器,应更换为合格的合金钢吹灰管枪。
第46条 锅炉加装预燃室和采用新型燃烧器。应根据燃煤品种、炉型结构和负荷变化幅度,选用合适的预燃室和燃烧器,以提高锅炉低负荷时的燃烧稳定性,增加调峰能力,降低助燃和点火用油的消耗。
第47条 减少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漏风。结合检修,对现有风罩式回转空气预热器各部间隙进行调整和消缺,并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对结构不合理、通过检修仍不能解决严重漏风问题的,要有计划地结合大修进行改造或更换。
第48条 保持锅炉炉顶及炉墙的严密性,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改造原有结构,解决漏风问题。
第49条 改造低效给水泵。采用新型叶轮、导流部件及密封装置,以提高给水泵效率。
第50条 对国产200MW机组,经过研究核算,有足够的汽源供应时,可将电动给水泵改为汽动给水泵。
第51条 针对大机组在电网中带变动负荷的需要,将定速给水泵改为变速给水泵,或在原有定速给水泵上加装变速装置。
第52条 对大型锅炉的送风机、引风机,在可能条件下,加装变速装置或将电动机改造为双速。
第53条 对与制粉系统运行参数不相配合的粗、细粉分离器进行改造,以充分发挥磨煤机的潜力,降低制粉单耗。
第54条 改造汽轮机通流部分。精修通流部件,提高流道圆滑性,改善调速汽门重叠度,减少节流损失,同时采取改造汽封结构等措施,降低汽轮机热耗。
第55条 改造结构不合理、效率低的抽气器。如将国产汽轮机的单管短喉部射水抽气器改为新型高效抽气器或回转式真空泵。
第56条 对循环水泵特性进行测试,对效率偏低或参数与冷却水系统不相匹配的水泵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改造。
第57条 对运行小时较高的辅机配套的老式电动机,应结合检修,应用磁性槽泥或磁性槽楔等技术,有计划分步骤地改造为节能型电动机。
第58条 加速对中低压凝汽机组退役、报废和改造。除新建高参数大容量机组替代一些没有改造价值必须报废的机组外,对那些设备状况较好、附近又有较稳定热负荷的中低压凝汽机组,应改造为蒸汽供热或循环水供热机组。
第七章 经济调度
第59条 电网调度要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合理的运行方式,取得全网最佳经济效益。按照等微增和合理利用水电的原则,正确安排水、火电厂运行方式。要努力提高全网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发电比例,减少中小机组和烧油机组的发电比例并发挥其调峰作用。
第60条 各火电厂要按电网调度要求和等微增准则,确定本厂和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使全厂经济运行。
第61条 通过试验编制主要辅机运行特性曲线,在运行中特别是低负荷运行时,对辅机进行经济调度。
第62条 供热机组的电负荷高于热负荷相对应的数值时,超出部分应按凝汽工况参加调度。
第八章 节约用水
第63条 火电厂要加强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节约用水。要进行水的计量,根据厂区水量和水质条件进行全厂的水量平衡,并以此为准进行运行控制和调整。
第64条 对于闭式循环冷却系统,要采取防止结垢和腐蚀的措施,并根据厂区供水水质条件,经过计算,制订出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浓缩倍率范围。
第65条 采用干式除尘器的火电厂,粉煤灰应尽量干除,并积极扩大综合利用途径;在缺水地区推广干灰调湿堆贮工艺,减少水冲灰量。
采用水冲灰的火电厂要根据排灰量调整冲灰水量,在保证灰水流速的条件下,使灰水比维持在以下范围:
高浓度灰浆泵出灰系统 1:3.0左右
普通灰浆泵出灰系统 1:10左右
第66条 在缺水地区,要回收冲灰水及冲渣水、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轴瓦的冷却水及盘根的密封水,使之重复利用。若冲灰水属于结垢型,要采取有效的防垢措施。冷却塔要加装高效除水器,减少水的飞散损失。
第67条 要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的回收。火电厂各项正常汽、水损失率(不包括锅炉排污,机组起动或因事故而增加的汽、水损失,以及供热与燃油用汽的不回收部分),应达到以下标准:
2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5%
200MW以下至100MW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3.0%
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注意回收凝结水,并单独计量,防止浪费。
第68条 热电厂要加强供热管理,与用户协作,采取积极措施,按设计(或协议)规定数量返回合格的供热回水。
第九章 培训
第69条 网、省局和火电厂要经常广泛开展节能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发扬点滴节约精神,千方百计杜绝各个环节的能源浪费。
第70条 网、省局和火电厂要制订节能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培训制度,开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有计划地轮训各级干部、节能工程师和节能人员。
第71条 节能培训内容包括全面节能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热力经济分析和计算、效率监控方法、主辅机经济调度和节能技术等。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可选择不同的内容和深度。
第72条 加强信息交流和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推广现代化节能管理方法、节能技术改造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章 奖惩
第73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调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对节能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节约有奖,浪费当罚。
第74条 根据国家和能源部的规定,对火电厂节约煤、油、电、水实行节能奖。
第75条 节能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
网、省局的供电煤耗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火电厂的供电煤耗定额由网、省局核定,并制订出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奖惩。
第76条 节能奖由主管局统一分配,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负责管好、用好,主要发给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平均主义。火电厂节能奖的30%~40%必须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77条 火电厂应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促进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发展,不断降低能耗。
第78条 能源部、网省局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长期完不成节能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79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80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3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公布 自20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篇5:市区运行变电所的环境保护与技术监督
市区运行变电所的环境保护与技术监督
摘要:阐述了变电所的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以及变电所的'环境评价;结合江苏省和杭州市的检测结果,综述了变电所环境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市区运行变电所的环境保护和技术监督提出了建议.作 者:殷晓红 刘建斌 王忠霞 YIN Xiaohong LIU Jianbin WANG Zhongxia 作者单位:殷晓红,YIN Xiaohong(黑龙江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刘建斌,LIU Jianbin(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王忠霞,WANG Zhongxia(华电招标有限公司,北京,100031)
期 刊:黑龙江电力 Journal:HEILONGJIANG ELECTRIC POWER 年,卷(期):, 32(1) 分类号:X591 关键词:变电所 环境保护 技术监督 噪声 电磁辐射篇6: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20xx年,双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局、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省局提出的“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为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抓好落实,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查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职责到位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能,不断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使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在总体上有了明显的好转,有效推动了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20xx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继续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四查、四建、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水平,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并以质量提升活动为抓手,把整治规范和发展提高结合起来,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保障双鸭山地区的食品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依照食品许可证申请程序,严把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增加获证前企业的现场抽查比例;实行审查组长考核制度,严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条件审查关,对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律
不受理、不审核,同时严格审证后的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提高其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问题的能力;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互查工作。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检查。
20xx年,我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
20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到目前止,全市共有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获证率100%;478家符合条件的小作坊100%签订承诺书,并建立了原料进货、投料和销售台帐。经过今年的深入整治,全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其产品质量有了进一步的保证。
1、增加巡查力度,严密监管小作坊生产。认真做好普查建档工作,加强对小作坊的巡查力度,督促小作坊建立和健全原辅料进货记录、投料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指导其填写相关表格,进一步完善、规范记录等,重点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提高小作坊生产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出厂检验,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强化公开承诺,要求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并在规定区域内销售。
2、严格执法,重拳打击。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加大对小作坊的执法力度,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和生产加工集中区域为重点,对突出的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小作坊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食品和生产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规范了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
3、加强指导,上门服务。我局对小作坊的监管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帮扶。在查处和打击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的同时,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帮助小作坊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对证照不齐且条件较差的小作坊,劝退或限期退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要求其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改变生产场所用途、清除生产原料,并注销证照中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范围,;对证照不齐且具备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采取上门指导、免费提供服务等办法,帮扶其规范经营和发展生产。
(三)加大食品添加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漏报、瞒报备案内容;是否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如实记录;是否存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并与备案表内容保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
二是严格按照标准对备案信息核实,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凡发现不明添加物质,无法说明全部配方的复合添加物质,不符合标准规定使用用途的添加物质,立即责令企业立
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三是检查企业是否使用非传统食品原料和不在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食品添加物。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四是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获证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坚决责令企业实施召回。
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采取了加大宣贯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书》等方面入手,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我局组织所有获证食品企业的管理、检验、采购、保管等方面人员,分期分批集中开展了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等方面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使企业负责人更加明白了自己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与企业签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书》。明确了双鸭山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遵守规定。要求企
业法人在责任书上签字、盖章。通过我局食品监管人员的努力,目前,已经有95%以上企业签订了责任书。
加强督促检查,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采取企业自查结合监督抽查的形式,切实抓好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工作。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年度自查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依据企业自查情况,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逐个产品、逐个环节地开展集中清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信息通报发布体系、食品企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20xx年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具体措施
自20xx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市政府相关的监督检验经费一直不到位,使我局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四、对20xx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卫生许可证废止,但是由于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无法进行小作坊监管及相关许可工作的开展,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问题。
篇7: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XX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质监事业发展成果,保持质监事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认真落实地区局《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XX年紧密围绕“一个中心、贯穿一条主线、维护两个安全、提升三个能力、发挥六个作用、健全五大体系”全面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定不移的将地区局XX年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扎实开展好下半年工作,现将XX年上半年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锐意进取
开春以来,我局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正确引领下,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展 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截至6月20号,我局共上缴罚没款 元,上缴业务收入 元,完成全年任务数的 %。其中,上缴检验费 元,检定费 元,代码款 元,颁赋代码证 套,完成全年任务数的 %,办理IC卡 个,完成全年任务数的 %。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增长。经济指标的突破,反映出了我局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更加精诚团结,锐意进取。
(二)行政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力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制度、报告制度和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服务力度,对全县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每星期到企业巡查一次,及时掌握企业所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向企业宣传食品方面的知识,对其生产的食品实施批批检验,不合格食品决不能出厂,重点对以下五个区域进行了监管:一城乡结合部,二外来人口聚集地,三中小学周边地区,四医院周围,五大型超市,让广大消费者有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今年上半年,我局受理消费者投诉6起,解决6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人次,对全县五乡两镇640余家个体商店、6家百货批发部、4个集贸市场、8家大型超市的老五类食品和新十类食品、农资、五金、百货、“CCC”认证产品、建筑材料等重点商品进行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强了对蓄意破坏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行为的查处。共查处违法商品货值 万余元,收缴罚没实物货值达 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商品货值 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共立案42起,结案40起,结案率达95%。
(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标准化工作
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普查,加大对企业标准的审查力度,积极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帮助其制订标准并逐步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重点加强了×××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县×××的市场竞争力,我局购买了RP508型“农药残毒速测仪”1套,切实保障菇农权益,我局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使企业与协会、基地、农户结为一体,逐步形成“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并将××生产经营努力做到“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包装和标识、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经营格局,为日后创地方名牌和原产地保护产品打好基础。
2、计量检定工作
为了更好的掌握我县的计量器具再用情况,我们对全县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了整理备案,建立强检计量备案手册16份,对已到检定周期的750台件计量器具进行了检定,其中电能表500块,小衡器200台件,大衡器4台,医疗计量器具20台件,并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等级造册,受检率为100%,合格率98%,做到不漏检、不少检。
3、质量监督工作
为了更的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企业做好服务,我们继续帮助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共建立企业质量档案10家,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全县14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普查建档,并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食品作坊进行了整顿,保证了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一批合格一批。全年共抽送26批(次),合格率90%。
4、锅容管特工作
对县城11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登记备案工作,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散发宣传单350余份,完成液化气钢瓶送检486瓶。
(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
今年年初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政府分别与本局签订了“XX年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为了明确责任,与所属办公室、队、所的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此项工作与各部门的工作业绩联系起来,真正将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继续狠刹公款吃喝风,坚决遏制奢侈浪费现象。为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企业,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量技术监督形象,今年我局重新聘请了8名行风义务监督员,直接监督和指导我局的各项工作,为我局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透明度。另外,我局还加强公示栏的建设,将财务收支情况、考勤制度、出勤、办事程序、办事须知、政务承诺、违诺追究等进行公示,增加了工作透明度。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缺乏,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2、技术机构力量薄弱,开展的项目少,服务社会的能力弱。
3、基础设施条件太差,实验室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紧缺。
4、负债过重导致购置设备资金短缺。
三、XX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今年下半年,我局将继续紧贴县委、政府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认真开展好服务工作,今年重点服务××县的特色产品有:春小麦、大果沙棘、阿魏菇,同时也要加强对支柱产业的石材、焦碳、山羊绒等产业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品质量,使××县的主导产品成为地方名牌产品。
另外,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重点是对食品领域的案件查处,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进一步拓宽业务面,争取检验项目,确保业务收入稳定增长,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服务企业,提高他们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县委、政府和地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差距。做好XX年各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使××县质监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质监工作进入一个新纪元,我局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八荣八耻”为行为准则,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改变工作方式,抢抓机遇,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加快发展,并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克服种种困难,在困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壮大,努力改变落后面貌,以崭新的姿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企业、为人民做好服务工作,坚定不移地将地区局XX年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为促进××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8: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20xx年,根据厂部的统一部署和部门工作的整体安排,电测仪表测量工作按原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在这一年当中,充分利用机组停运的机会对相应电测仪表做了周期性校验工作及技术培训工作。电测仪表监督各项指标也达到了预定的水平。工作总结如下:
一、监督指标完成情况
1、保护装置定检率为100%。
2、保护装置缺陷处理率100%。
3、保护装置事故率为0。
4、保护装置投入率100%。
5、保护正确动作率100%。
二、主要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1、在5、6月份进行的我厂#1、#2机组的小修过程中,我们按照《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的要求,对全厂的保护装置进行了校验。根椐检修计划,我们对#2机发变组保护,励磁系统设备,6KV工作段上送至DCS信号进行了核对,确保了上传信号准确无误。进行了#1、#2机本体CT及出口PT、CT端子箱二次回路清扫检查,二次线核对并紧固接线螺丝。对#1、#2发变组保护A、B、C屏二次回路清扫检查、接线校对并紧固接线螺丝。对#1、#2主变、厂高变端子箱清扫及二次线核对。上述端子箱目前已做到了图实相符,图纸均已贴于柜门上。
2、完成#1、#2机电子间及330KV网继小室故障信息子站清灰检查,继电器小室线路故障录波装置清灰检查。
3、在三月份春检工作中,对起备变保护装置进行了校验,并用保护带开关进行了传动试验,动作行为正确,动作信号正常。且对保护屏端子排、开关就地端子排进行了检查和螺丝紧固,并进行了卫生清洁,完善了所有电缆孔洞的封堵,核实了以上设备的电气安装接线图,作到图实相符,对有问题的回路及电缆编号进行了完善。
4、在#1、#2机组小修过程中,进行了励磁系统保护回路的检查清扫,对励磁系统保护逻辑进行了试验并且连带灭磁开关做了发变组的整体的传动试验。
5、按照厂部年度春检的要求,对330KV升压站所有开关控制柜,母线差动保护装置、线路保护装置均进行了装置清扫、回路检查、端子二次接线紧固和装置校验,并与清水河变电站工作人员进行了联调试验。
6、在#1、#2机组小修过程中,完成6KV厂用配电室所有开关综保装置二次回路清扫、检查、传动试验,接线紧固、核图、综保装置校验。
7、对380V各PC段工作电源进线控制回路清扫、各PC段PT柜回路检查及继电器校验,检查、紧固接线螺丝,并进行了低电压继电器的定值修改,进行各PC段联络开关连锁试验。
8、按照“关于对统调发电厂进行迎峰度夏涉网工作核查”的通知的要求,对我厂的发电机涉网保护定值、无功带载能力、进相运行能力、AVC子站等涉网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满足《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9、对保护装置的电源模块及CPU板等备品进行了检查、统计,并对重要备品进行上报采购,保证继电保护装置备品正常的应急和储备。
10、对全厂继电保护装置保护压板进行核对,对有问题的进行统计并整改,以确保继电保护装置正确投退。
11、完成所有继电保护装置的型号、软件版本、程序生成时间、定值的核对,并制作详细的设备台账。
12、对所有电子间保护屏的接地按照《继电保护25项反事故措施》的要求,进行了改造。
三、监督人员岗位培训情况
1、每月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根据计划与现场的实际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讲课。培训内容包括图纸、保护逻辑、装置调试、试验过程、模拟缺陷处理等等。
2、利用检修机会进行了装置的调试培训,开展定期的事故分析会,吸取经验教训,培养事故分析能力。
3、不定期的进行现场考问与讲解,每月进行一至两次的技能考试。通过这些培训,使得人员的技术力量较20xx年有了很大的提高。
4、今年,电气二次班全体成员轮流参加了保护处组织的继电保护专业取证考试培训班的培训,为日后继电保护人员持证上岗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措施及建议
1、保护信息子站上位机配置过低,长时间运行后频繁与电子间的发变组及启备变保护屏通讯中断,需重启上位机后才能恢复通讯,需及时对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
2、由于人员结构年轻,继电保护知识及现场经验欠缺,对工作中的许多工作虽得到了结果,但对过程还不能达到可控的程度,对工作的程序还不够熟悉。加强继电保护人员的专业培训,尤其是事故分析,争取机会到调度或厂家接受继电保护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
3、还需要加强事故备品联储工作的开展,尤其是保护装置的电源模块及CPU板的订购要及时。
4、由于#1、#2机组的一次风机变频器离电除尘近,运行环境恶劣,频繁出现变频器报各种莫名的故障报警,正在联合厂家积极处理。
5、330KV升压站端子箱有凝露现象,柜内加热器有损坏和电源未通的现象,端子箱雨水侵蚀厉害,需加装防御套,已上报材料。
6、330KV升压站内电缆沟封堵不严,存在漏水现象,以汇报厂部。
五、20xx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计划
1、针对我厂20xx年检修工作的要求,制定继电保护定检计划并实施。
2、积极配合调度完成每月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表表。
3、根据我厂20xx#1机组的A级检修计划,进行#1机组所属设备的保护装置的继电保护校验工作。
4、根据我厂20xx技术改造项目,对六千伏系统部分保护装置进行设备换型。
5、认真做好安全性评价的整改工作,进一步检查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并整改;
6、认真贯穿落实上级继电保护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级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健全继电保护管理网络,加强继电保护管理工作。
7、制定详细的继电保护方面的培训计划,加强班组成员现场消缺及继电保护设备的维护能力。
篇9: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20xx年,技术处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坚持继承,锐意创新,奋力争先”的工作理念,紧紧把握 20xx年各项工作“国内领先,国际水平”工作要求,按照各项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技术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xx年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1、扎实做好技术监督常规工作
完成高电压、继电保护、励磁和电能质量等专业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了高电压、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电压、防污闪和防雷等专业检查;组织召开了发供电高电压、继电保护、电缆、励磁、电能质量/无功电压等专业技术监督年会,配电线路带电作业专业会议,输电线路工作会议。针对线路舞动、淄潍线高压并联电抗色谱异常等问题,下发了15份监督通知单。编辑出版《山东电力技术监督》月报12期。
2、完善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建设
按照三年一改、每年补充的原则,组织专业人员修订了 20xx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编写完成了集团公司《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定》、《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操作规程》、《配电带电作业人员设置意见》等管理制度;参与完成《山东电网智能变电站全过程管理规定》、《山东电网继电保护状态检修导则》、《山东电网发电厂整定计算管理办法》、《山东电网发电厂整定计算范本》以及《山东电网继电保护配置原则》。
3、做好现场设备技术支持工作
20xx年*月**日和*月**日,山东电网连续发生两次大面积线路舞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第一手资料,编写完成输电线路舞动分析报告,绘制完成山东电网输电线路舞动分布图,成为国网公司首批试点单位。深入研究相间间隔棒连接工艺,在淄潍线、光寿双线等500kV线路首次应用相间间隔棒,取得良好效果。进行了500kV济长II线等多起输电线路跳闸原因的现场分析;对济南供电公司110kV新河变电站10kV新华线过流引发短路跳闸故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完成500kV站淄潍线高抗、500kV郓城站#3主变、220kV接庄站#1主变色谱分析异常跟踪处理;处理了华电滕州新源#2主变事故、华能临沂#5高厂变故障、华能嘉祥#2主变套管、大唐黄岛#6主变升高座过热、潍坊供电公司弥南站#2主变铁心接地、华电邹县电厂#7C主变套管过热等缺陷。
完成了500kV昆嵛站5053开关异音、济南南郊站202开关异音缺陷处理;完成6台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产220kV GIS伸缩节与母线对接处频繁漏气原因分析及处理;完成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生产的避雷器家族性缺陷排查工作;进行了唐田站、大泽站GIS故障分析和沈泉站刀闸缺陷分析处理等。
严格落实和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新投产GIS耐压试验的通知》要求,完成20座新投运变电站的交接耐压试验旁站监督和局放测试工作。协助莱芜、聊城、泰安、滨州、潍坊、烟台等供电公司完成20台220kV GIS、7台110kV GIS超声和超高频测试,以及威海供电公司高压介损测试。
对集团公司集中招标的试验仪器、带电作业车等设备进行了验收;检测各类高压计量器具1400台次;变压器油样及其它委托试验150份;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带电作业工具试验2400余件。
4、完成输变电设备的投运调试工作
深入开展“抓基储控风险、防事故”为主题基建安全活动,制定电网调试保证措施。提前筹划,精心安排,加强联系,克服了工期紧,任务重等困难, 完成了宁东直流、陵县、密州、大泽、杜村、益都站扩建、川泰I线等7项输变电工程。除济宁黄屯智能变电站12月投产外,已全部按期完成所有调试工作,未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调试设备运行良好。共调试了29台500kV主变,变电容量9066MVA;13回500kV线路,886.4km;2回±660kV直流线路2670km;30组35kV无功补偿装置;137组220kV及以上互感器角差比差测试。
二、20xx年技术监督重点工作
1、继续做好技术监督现场技术支持工作。继续做好银东直流极2站系统调试、500kV牟平等输变电的调试工作以及安全稳定装置的验收、调试工作;加强±660kV输电工程运行维护工作,重点开展±660kV直流线路的防雷和防污闪分析研究;继续做好40余台变压器抗短路能力改造的过程监督和现场验收试验。
2、深入开展输变电设备和继电保护的状态检修。完善评估诊断与辅助决策系统,全面启动山东电网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指导中心建设工作,按照计划,以PMS系统为依托,完成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平台的部署。
3、加强入网设备及状态监测设备的质量控制。对电缆等设备进行抽检,广泛开展带电检测(在线监测)和常规检测设备的入网检测和选型,重点做好常规监测设备的入网选型检测以及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的性能测试。
4、密切跟踪智能电网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年底前完成黄屯智能变电站调试,并认真总结经验,为明年完成怡明等智能站的调试任务打好基矗依托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数据中心,将午山、黄屯、李家、怡明等智能变电站的各种状态量统一进行采集、展示、分析和评估。
5、做好特高压工程前期准备。宁东直流工程极I系统已转入商业运行,这是我省第一项直流工程,积累了经验,熟悉了流程。锡盟-济南交流1000kV特高压工程已开始可研,计划20xx年建成投产,为确保该项工程有序开展,明年必须在借鉴宁东直流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员学习、仪器设备、工作组织等方面进行前期准备。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