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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启动 聚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时间:2022-12-15 08:33: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启动 聚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启动 聚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篇1: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启动 聚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启动 聚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中国网4月19日讯 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党组中心组集中(扩大)学习暨第一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对生态环境部第一轮巡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正式启动巡视工作。李干杰表示,要坚决落实全覆盖要求,不断提高巡视监督质量。巡视不是“一阵风”,要把监督质量摆在重要位置,确保巡视出实招、见实效。力争到2022年实现对所有部属单位、机关司局巡视全覆盖,确保巡视监督不留死角。李干杰强调,要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和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巡视组要履职尽责,做到绝对忠诚,自身干净,敢于担当。被巡视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并以巡视为契机切实抓好整改。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翟青在会上宣布了第一轮巡视巡视组成员和被巡视单位名单。第一巡视组组长凌江,巡视单位华北督察局;第二巡视组组长李远,巡视单位西南督察局、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第三巡视组组长陈金融,巡视单位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篇2: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篇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篇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篇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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