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区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区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区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乡镇办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渔业生产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遇有蓝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要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要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及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近期,各乡镇办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船”的工作标准,对辖区“三无”渔船进行清查和登记,及时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清理整治“三无”船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辖区“三无”船舶指定监管地点停泊。对辖区发生的“三无”渔船违规出海航行作业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县清理整治“三无”船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辖区渔船的安全监控,认真做好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渔船和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养殖渔船的`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对辖区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力度,配备经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保证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及其停泊渔船的安全。
(二)明确渔业主管等部门工作职责。要加强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按照“谁检验、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船舶安全准入关。严格规范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更换主机等管理秩序,对于非法买卖渔船证书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强渔船检验管理,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对于擅自买卖、更新、改造、更换主机、改变船舶作业类型等违法违规行为,检验部门不予检验,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严格规范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行为,杜绝船员无证上岗,不断提高在职船员安全技术素质。严格渔船签证制度,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不得出海。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和养殖渔船管理,保证伏季休渔期间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加强对养殖渔船海上航行作业的监管,禁止养殖渔船超船舶证书核定航区航行作业,坚决杜绝养殖渔船非法捕捞。对于非法捕捞作业的养殖渔船和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捕捞渔船,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扣发燃油补贴,吊扣船舶、船员证书证件,责令其禁止离港并到辖区指定停泊点停泊,并委托相关乡镇办具体监管。加强海上航行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密切监控辖区航道船舶动态,加强大风、大雾和夜间等恶劣条件下的交通管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注意提醒渔业船舶加强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防止发生碰撞事故。安监、交通、公安、边防和气象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明确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类预警预报信息,督促船长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
(四)明确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工作职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分别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整改自查自纠,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船长要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自觉遵守伏季休渔规定,不在休渔期间违规捕捞;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和非法从事运输、载客等活动;严禁以渔业辅助船名义购买、新建捕捞渔船;严禁养殖渔船非法捕捞;涉外作业渔船要严格遵守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严禁进入涉外争议水域作业。
(五)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原则,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实行控制指标“一票否决”制。建立乡镇办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较大安全事故质询和问责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因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操作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负全部责任。对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以渔船编队生产为基础,以自律管理、网格管理为手段,创新渔业安全基层组织化管理模式。
一是积极发挥渔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二是完善县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联系网络,建立乡、村渔业安全联络员制度;
三是推行《县渔船诚信守法信誉等级考核机制》,提高广大渔民诚信守法意识,推进“渔业双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在册渔船按规定必须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保证设备随船携带并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酌情扣减其燃油补贴。构建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以渔船基础信息管理(IC卡)、近海渔业通讯、渔船射频识别与渔港视频监控“四大系统”为辅助,省、市、县、乡(镇)四级共享的海洋渔船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实现对海洋渔船和渔港全海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
三、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与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报告县政府、有关乡镇办和海洋与渔业部门,相关乡镇办和海洋与渔业部门收到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后要及时传达到渔区、渔船和渔民,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等事项,为渔业防灾减灾和渔民渔船避险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乡镇办要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鼓励渔船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海上专业搜救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建立渔船应急救援志愿船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各乡镇办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引导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推行互助保险保费补助激励政策,不断提高渔民互助保障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篇2: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
区政府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区级政府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并将创建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范围。调整充实了区水产局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重点打击渔船违规载客、电捕鱼等问题;每逢台风或恶劣天气来临,各镇街分管领导到渔港等重点部位现场指导、组织落实渔船就近返港避风和人员撤离。
二、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了,落实镇、村、养殖户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为提高渔船救灾抗灾能力,我区组建了渔业船舶救助队,主要渔业镇也分别组建了渔业应急救助船队,在每个编队中确定1名信息员,定时报告作业地点和组织遇险救助。通过以上措施,我区在指挥渔业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应迅速,政令畅通。
三、加强保险、规范生产。
渔民人身保险超额完成任务,有效保障渔民人身安全。渔船证书档案齐全、船员培训管理规范,渔民做到100%持证作业。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4月份区水产局举行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题培训,开展水上救生操作现场演习;5月份,结合伏季休渔,在全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6月份,结合增殖放流活动,邀请大学生、渔民代表、社会志愿者及电台等各界人士参与,并大力宣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意义。7月份我区结合《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组织渔政执法人员深入各渔区、港口码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条例》宣传工作,使渔民和基层渔业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识。今年总共通过电台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新闻4件。
五、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区渔政站联合各镇村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和渔业设施发给整改通知书,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渔政人员和乡镇水产站人员到各港口、码头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对违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对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由于我区做到政府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多级联动。有力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渔业生产安全隐患,保证渔业生产安全,实现多年无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篇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第五条 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七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㈠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 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七条 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八条 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第十九条 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冰雪捕鱼节”期间除外),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二十一条 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第二十四条 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组建巡逻队,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篇5: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xx19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的通知》(来政办电20xx57号)、《来宾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平“3、11”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通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开展一系列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据统计,今年3月全市共开展开展水上执法行动10起,出动执法人30人次,检查渔船200艘次,排查治理隐患渔船9艘,其中一般安全隐患9项,已整改8项,无重大安全隐患。
一、主要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20xx年地毯式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黄世硬(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副组长:林万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组员:王延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科科长)、韦新洪(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渔业渔政科,并制定来宾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制”和“零报告”制度。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以渔民为重点,着重宣传《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等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举办渔业安全基本知识、渔业保险及法规、渔船海难事故典型案例讲座,不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与全市6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我们紧紧抓住基层渔政执法部门和船主这两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直接管理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监督
采取以渔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以渔船船主自检自查和渔政机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我市渔船的实际,严肃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针对当前水上大雾、大风和寒潮等恶劣天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系统、彻底排查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隐患整治。
1、检查渔船的持证情况。确保“四小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职务证)齐全。
2、检查船检期限和职务船员、救生、消防、通信设施的配备等。
3、检查渔船的安全适航情况。重点检查渔船的船体、主机运行以及漏水、稳性等情况。
(五)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有效的、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针对渔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方案和措施,强化对不适航状态渔船的监管,责令整改,整改率达到89%。同时加强重点水域、复杂水域等水域的通航秩序维护,严厉查处渔船违规作业行为,特别是违规载客、载货运输和非法电、炸、毒鱼以及利用渔船从事潜水打捞奇石等非“渔”行为,打击违章捕捞,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1、渔民安全生产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渔民思想观念落后,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2、监控范围广,监管力度不足。来宾市现已登记在册的渔船有828艘,尚有部分船只不在登记之内,而且分布比较分散,执法人员、装备和经费不足,影响安全监管效率。
3、少数渔民受利益的驱使,非法、违规作业现象(主要是利用渔船从事潜水打捞奇石、潜水捕鱼或非法载客)成为我市渔船安全生产的隐患。
4、一些老弱渔民,迫于生活所逼,继续以捕鱼谋生。其中年纪较大近70多岁,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三、下一步打算
1、继续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宣传力度;
2、继续实施对渔民进行职务船员和安全生产专项培训,使渔民熟悉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3、针对违章载客和非法作业,渔政部门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和检查密度,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4、同时鼓励渔民转产转业,推进转产渔民转移就业,争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转产渔民或其直系亲属参加非“渔”行业培训,加强渔业行业技能培训,鼓励转产渔民转移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水产品流通等渔业行业。
篇6: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公司各部室:
为进一步做好20XX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可持续发展,将20XX年定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年”,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1.工作主题:完善制度、班组建设。
2.工作重点: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教育、班组建设、强化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技能和一线职工操作技能,继续夯实基层基础管理能力,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
3.工作指标: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
二、强化主体责任、职能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产意识
1.加强主体责任落实。以制造部、物管科、营销部门为重点,主抓现场安全,强化“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要求,重点推进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工作,提升执行效果。
2、强化职能责任落实。综合部、制造部以及设备、工艺、行政办、保卫、人劳等各部门要重点做好综合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艺安全、消防安全、特种作业以及职业健康等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能,逐步达到体系覆盖全面、职能分解充分的效果。
三、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做好标准化工作
1、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以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为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年度前完成换证工作。
2、制订下发《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以职能管理和现场安全为重点,提升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年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3、推进“依法治企、以法治安”的管理理念,结合教育培训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法规和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1.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风险认知程度。
2.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来强化对行车、电器、吊装等高危工种、人群的培训工作,提高技能。
3.加强安全违章、事故、隐患曝光力度,做好风险告知、危险点分析及宣传工作。
五、加大违章事故查处力度
1.对违章、事故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一事故一追究、一违章一处罚”的工作要求,减少违章现象。
2.实行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安全会议自我分析制度,发言内容包括事故认识、主要原因以及预防、承诺等内容。
六、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健全隐患排查体系
1.采取专业排查和职工协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加强危险品、高空、交叉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及预防控制,健全隐患排查体系,提高隐患治理能力。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台账,加大整改督办力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方案“五落实”。
七、扎实推进现场管理工作
1.推行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工作理念,推进现场管理工作以制度化、标准化为方向,推进现场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2.加强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维护好环氧地坪地面、工位器具等现场工作环境,重点解决跑冒滴漏和时常反复的工作陋习。
八、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1、制订下发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年内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演练。
2、加强应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篇7: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连日来我省气温居高不下,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防火工作,有效预防中暑事件及高温天气引发的火灾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防火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把防暑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扎实做好夏季防暑防火工作。重点行业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渔船、建筑工地等露天作业场所,环卫、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高温作业岗位,老人、幼儿等重点人群夏季防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中暑和火灾事件发生。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送健康”、“送法律”等活动,积极推动全省夏季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对防暑防火工作担负起责任,对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露天作业的职工,合理安排工期和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发放高温津贴等相关规定,创造条件做好各项防暑防火工作。全省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大对防暑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防暑降温常识和中暑急救自救知识,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范。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全省各级建筑、道路桥梁施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要在现场配置防暑降温药品及足够的饮用水、凉茶,做好作业人员的饮水、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防中毒等工作。要注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不得盲目地抢工期、赶进度。要加强高温酷暑天气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以及临边洞口的安全防护同步到位,防止高处坠落。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电、动火、电焊作业的安全管理,检查在建施工工地消防器材配备及保养情况,严禁在工人临时宿舍内私拉电线、生火做饭等。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
三、加强高温天气下交通运输和游客安全管理。
高温天气交通事故多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防止车辆高温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景区景点采取措施避免旅游团队在高温酷热天气下长时间进行室外活动,各景区景点要增设消暑饮品和防暑用品的销售点,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注意防暑,并宣传中暑急救自救知识,切实做好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渔港渔船防火安全管理。
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消防部门要积极指导渔民开展防暑降温工作,要向船长、船东、渔民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和防范火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渔港渔船火灾隐患的排查,加强防范措施,防止因天气炎热干燥引发渔船火灾。
五、扎实做好学校防暑降温工作。
全省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添置必要的降温设备,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时值高考,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提前准备防暑降温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要多措并举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各乡镇政府要担负起应尽职责,在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加强教育和看护,提高青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和减少学生中暑、溺水等事故发生。
六、切实抓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因天气炎热,我省居民空调用电大幅增加,用电负荷屡创新高,电网出现故障风险加大。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要加强用电管理,对出现故障的线路要及时排查处置,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同时做好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要引导企业错避峰用电,千方百计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用电宣传活动,倡导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积极推广先进节电技术和设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七、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xx
20xx年x月xx日
篇8: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xx公司及各xx企业:
根据xx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办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文件精神及社分管领导安排,结合我社防汛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企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
二、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
xx企业要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切实加强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防范措施,有效预防事故。一旦发生灾情,要靠前指挥,组织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确保系统安全。
三、加大检查、巡查力度。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对本单位内的所有沟渠排水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加强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险措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
四、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各企业要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供销系统的防汛抢险队成员要做好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随时待命,做好救灾准备。各企业要及时掌握和报送水情、灾情信息,值班期间要有领导带班,并做好防范应急准备和值班记录,确保发生突发险情灾情反应迅速,能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xx市供销社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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