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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

时间:2023-01-26 08:24:0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

篇1: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

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

公元5,教皇派奥古斯丁到不列颠传教。公元6,奥古斯丁被教皇任命为第一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公元7世纪中叶,不列颠岛上的所有国王都成为基督教徒。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农村公社。在公社中,土地、荒山、林地、牧场、池溏都是村社集体所有。

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是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时期。

议会:贤人会议由古代盎格鲁-萨克森人的民众大会演变而来。在征服不列颠和创建国家的过程中,形成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

议会:贤人会议的权力23页。

王权:这一段得重写:意为欧洲大陆如何,而英国有其特殊性见35页。如从威廉开始写就不用重写。最终应该实事求是。

王权:[威廉对大陆封建制度的改革]威廉一世在入侵英国之前曾统治诺曼底30余年,深知法国式的封建制度的缺陷。法国王权微弱,只是大封建主中的一个,而且常常不是最大的。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远大于王室。经年累月处于分裂状态中。威廉留下约占全国土地的1/7。其余按照诺曼底的分封方式,分配给军事部下和高级教士。威廉引进的封建制度比法国自然形成的封建制度完备。在英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在法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王权:但男爵们的分裂主义倾向也是对王权的一个巨大威胁。可以这样理解威廉进入英国后对大陆的封建制度进行了改革。有意识地削弱封建大贵族的势力。任何一个伯爵、男爵的领地都远少于王室领地。将大贵族的领地分封在全国各地,不让其相联成片。英国大贵族很难像法国诸侯那样形成与王权分庭抗礼的地方独立王国。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大会,要求全国所有的封建主全部向威廉行臣服礼,威廉成为全国最高领主。由于全国的封建领主都是他的封臣,在需要是他能够征集起4200名骑士的军队。同时威廉还有召集民军的权力,而贵族却无这种权力。严禁贵族修筑城堡,而威廉在全国各要冲修筑了星罗棋布的城堡。

王权:但英国有其独特的经历,王权相对强大,而欧洲大陆国家在封建时代初期,都经历过相当长的分裂割剧时期。

议会:贤人会议在诺曼征服后演变为御前会议,成员主要是诺曼贵族,只有2人是英吉利人。国王的直属封臣都有权利和义务出席御前会议。但实际上只由僧、俗大贵族和王室官员组成。职能是司法审判,调节国王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商讨国事。御前会议分为大会议和小会议两种形式,但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后来的议会就是在大会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王权:威廉继承了盎格鲁-萨克森时代的制度。46页 但采取了贬抑伯爵,重用郡长的政策。郡长职务不能世袭,国王有权随时搞通换。1068年威廉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赋役进行的调查。以便进行征税。这在萨克森时代的英国和封建的法国都会遭到大贵族的抵抗,但英国顺利的得到了执行。

王权:威廉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将高级教职全部授予诺曼人。宣布,未经国王同意,英国的教徒不得承认任何教皇,不得接受教皇的48页。于是威廉一世建立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

王权:但是仍潜藏着二股分裂的势力:以诺曼大贵族为主体的分裂势力,教会也力图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

教会:自10世纪开始于法国的克卢尼教会改革运动,这时发展为一场全欧洲的巨著运动,英国的许多修道院深受影响。改革运动的目的在于提高教会的威望,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将各国教会统一在罗马教皇的集中领导之下。改革运动获得了成功,到11世纪末,教会和罗马教皇的势力大为增强,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一套中央集权制的教会组织体系建立起来。在西欧各世俗政权旁边,又出现了一个强大的国际性宗教政权。

王权:诺曼王朝的君主虽然加强了君主集权,但英国仍保持着“王在法下”的有限君主制传统。国王虽然拥有别人所没有的特权,但国王行使权力时不得超越习惯法所许可的范围,否则便 被视为“非法行为”。

王权:诺曼王朝的后期,王室土地大显减少,赠给教会;镇压贵族叛乱时,赏赐给支持王室的贵族;鼓励诺曼人移居北部地区,而将王室土地转让给移民。

王权:诺曼王朝的享利一世,为防止郡长坐大成为独立王国,改任中小贵族为郡长,并经常调换郡长的任区。利用钦命法官巡回审判。在北方建立5个国王直辖区,不设郡长,由国王直接任命军政官统治。并且扩大了国王司法权限。60页

王权:亨利二世(1154-1189)建立金雀花王朝。再次作出加强王权的努力。从中小贵族中擢拔大臣。改革税收制度和财务署。取消封建骑士军队,建立了雇佣军制。改革民军的组织,确立了英国独特的民兵制度传统,削弱了封建制度的基础。1164年颁布《克拉伦顿约章》,剥夺教会的独立的法庭和司法权。诺曼征服后,英国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刑法主要是盎格鲁-萨克森时代遗留下来的习惯法,民法主要是诺曼人的封建财产法。进行司法改革,使巡回审判制、陪审制和国王司法令状成为固定的制度。代替了神判法和决斗法。成为英国司法审判的主要方法。使原来相对独立的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纳入国王司法系统之中,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促进了全国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69页。形成全国的普通法。使英国最选跨入法律一统的时代。到中世纪后期,当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欧洲普遍发展,从而要求建立全国统一法律时,普通法和议会传统一起,成为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强大武器。司法集权化促进了职业法官和独立司法机构的产生。70页。亨利二世的改革取得了成功,集权君主制发展为无需强有力的国王个人因素推动也能正常运转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国家统治制度了,这在当时的欧洲是无与伦比的。72页。

议会:议会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王权与地方势力及教会斗争的结果。是不断自我适应新需要、新目的的结果。亨利二世改革时,为了得到社会的支持,总是先召开大会议,利用大会议对不服的贵族和主教施压。强化了大会议的政治性能。弱化了其封建色彩。到12世纪末,大会议在性能和作用上已经演化为以议决国家要事为主的全国性政治机构。76页。

议会:王权加强后,便企图近使臣民承担过分的封建义务,于是贵族、教会、市民便不得不联合起来进行反抗。126月15日,英王约翰(1199-1216)被迫签署了大宪章。此宪章虽然只是重申了贵族的封建权力,但却体现了一个宪法原则“王权有限”。国王无权擅自征税;国民有被协商权;国王应受监督;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国民亨有人身自由; 大贵族利用大会议来同王权作斗争,争取参政权。1258年大贵族迫使英王亨利三世接受《牛津条例》。7F5 Rk xu= EK IW# | 7i~P`xO i ^n!xhA1会计论文 @c #8*zu=Vr; U ^@?j)C[?*b

议会:12-13世纪英国的工商业有了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城市,大多数城市都实行自治。由骑士和城市商作坊主构成的中产阶级开始崛起。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适应这种新情况,王室为保证税收,12要求各郡选举两名骑士参加大会议,他们有决定税额的全权。1265年的“西门国会”又从各城市召集了两名市民代表参加,标志市民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但直到14世纪初,平民代表仍受到轻视,议会中经常没有平民代表。直到1325年,平民才最终成为议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论文佚名: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到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期,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松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出现了许多传统的封建习惯法无法恰当处理的纠纷,爱德华一世制定了大量成文法规,这些法规只有在经过议会通过后才有充分的法律权威。这使得议会的召开趋于经常化、制度化。1341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367年下院出现议长的职务。

1297年议会迫使爱德华一世颁布《宪章确认书》,从法律上承认了议会的征税权。到14世纪后期,议会已控制了国家的征税大权。财政监督权。平民享有立法“请愿”权,贵族享有立法“同意”权,国王拥有法规“制定”权。15世纪中叶,下院取得了立法动议权。批评、监督国王政府是14世纪取得的第三项政治权力。

14世纪初议会还是一个不定型的,依附于王权的御用工具,14世纪末,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稳定组织形式、完整程序规则和确定权力范围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议会制度的基本构架已经形成。

议会形成的原因:城市中产阶级兴起,为议会特别是下院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旷日持久的战争(百年战争)给英王带来严重的财政困难,造成了有利于议会的形势。每当国王要求征税时,议会便提出某些政治要求作为交换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为议会扩大权力提供了便利条件。封建贵族间的斗争,也有助于议会权力的增长。

15世纪兰开斯特王朝时期享利四世。议会选举逐渐规范化,议员取得了辩论自由和在议会开会期间免于逮捕特权;(享利四世在1074年授予议员的)享利四世同意任何税收都由下院提出和批准。即下院这时中立法的请愿者,又是立法的同意者,在立法中已和上院处于平等地位(享利五世时)。议会经常不断地参与、监督国王政府的组成与决策。甚至干预和监督王室内部事务。

偶然性:亨利四世靠武力征服和议会的支持成为英国国王建立了兰开斯特王朝,因此依靠和尊重议会。为巩固王位,不惜通过政治让步维持与议会的关系。小会义发展为后来的谘议会。议会政治是一种封建的贵族政治。大贵族控制了议会。贵族间的争夺导致中央政府软弱无力,使英国处于无政府状态。导致了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大规模玫瑰战争。

特殊性:法国三级会议无司法权,英国议会从大会议继承了司法权。

1485年博斯沃斯战役结束了玫瑰战争。亨利七世(1485-1509)建立了都铎王朝。贵族集团和天主教会的政治势力被摧毁,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治。从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封建特征和资本主义特征交错在一起,形成一个既非封建又非资本主义的世界。16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在工农业中占居主导地位。大陆各国爆发激烈宗教冲突,大陆工匠流亡英国。

工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英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封建旧贵族江河日下,包括乡坤在内的新贵族,资产阶级及自由职业都迅速崛起,日益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农民出现剧烈的两极分化。封建大贵族迅速衰落,失去以往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力量;新兴的资产阶级还未成熟到足以执掌国家政权的程度,阶级力量对比呈现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代表王权的国家获得了加强的机会。

王权:享利七世为巩固法律根据不足的王位,采取了一系列的内政和外交措施。娶伊丽莎白为后,结合红白玫瑰两大家族;嫁女苏格兰;取媳西班牙;放弃对法国王位的要求,化解两国间的多年积怨。解散所有私人武装,拆毁私人城堡;亨利八世(1509-1547)。开源节流改善政府财政。扩大王至领地。出租皇家船队,放款给商人。亲自经商牟取暴利。由于实现了财政独立,亨利七世不经常召开议会。

篇2:英国餐桌礼仪的起源

英国餐桌礼仪的起源

参观阴沉的英国古堡时,宽阔的餐室总让人眼前一亮:长桌中间鲜花盛放,擦得雪亮的银器和晶莹剔透的水晶酒杯交相辉映,精致瓷器的层层叠叠,光是这些就已另人眼花缭乱。在这样的正式晚宴用餐时,总让人担心在餐具的使用顺序上出错,或者在进餐过程中用错酒杯。开胃菜的刀叉在最外面,如果头盘是汤,那么汤匙就在最右手边;而甜品匙通常在底盘上方——如果在喝汤时就把甜品匙用了,等吃甜品时发现问题岂不尴尬。香槟酒在开饭前饮用,那不同的酒杯应该怎么放?如果是在自家招待客人就更麻烦,如何上菜,如何斟酒,似乎又有一大堆规矩。

英剧《唐顿庄园》就道出了这些繁琐的小细节。某一集临时男仆顶替侍餐,经验丰富的女仆安娜提醒他倒酒和上菜时要注意“先给老夫人,再顺时针给其他客人,老爷最后,而且永远从左边上菜”;男仆一头雾水的问,“为什么不索性先给所有女士上,然后再是所有男士呢?”安娜笑着回答:“这是欧洲人的习惯,在英国我们不太喜欢异国传统。”

中世纪的贵族:小心用手,细嚼慢咽

英国物产并不丰富,但餐桌礼仪却丝毫不含糊。13世纪的英格兰尚未发明餐具,但在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里,可以看出餐桌礼仪已经非常严格:“At meat well y-taught was she withal; She let no morsel from her lips fall, Ne wet her fingers in her sauce deep; Well could she carry a morsel and well keep That no droppe ne fell upon her breast.”尽管是用手取用食物,得小心不让食物残渣落得到处都是。当时的餐巾是放在肩上,这样可以保证衣服的清洁,在中世纪换套衣服可不容易。

酒在中世纪也已经是餐桌的必备品,因为水的消毒还未发达,酿水成酒是当时最普遍的消毒方式。繁乎其名的晚宴酒类也继承了酒类发展的漫长历史。

18-19世纪:繁复的礼仪深入民间

维多利亚时期的英格兰处在鼎盛时期。通过殖民者从亚非各洲带来丰富的蔬果、香料和食材,各个贵族及新兴中产阶级家庭都迫不及待的通过餐桌来展示自己的财富。有一些主妇开始写书,这些礼仪入门书籍的流传让我们得以窥见当时的餐桌:“the lady begins to help the soup … commencing with the gentleman on her right and on her left, and continuing in the same order till all are served. It is generally established as a rule, not to ask for soup or fish twice, as in so doing, part of the company may be kept waiting for the second course.”尽管现在看引为笑谈,当时民间对贵族餐桌礼仪的重视却可见一斑。

现代家宴:为匆忙的生活开扇窗

这些礼仪是否已经被摈弃一气?大家可能在咖啡馆消磨时间多过在家举办正式的茶会,在家聚会时也是叫外卖多过正式的大餐,但这些礼仪依然存在,依然被尊崇。《卫报》专栏作家Jonathan Jones写道:餐桌礼仪的改变和它们的存在一样真实。正如同贵族文化的变迁并未减少大家对它的好奇和追崇,餐桌礼仪也是一样。匆忙的现代生活简化了太多东西,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东西变得更加稀有,也意味着它们变得更加特别。偶尔家宴,那些礼仪依然被重视,花时间准备一桌大餐,精心布置餐桌,美酒流光,谈兴正浓,悠悠享用一个夜晚的时光和亲朋好友的陪伴,似乎是为匆匆忙忙的现代生活留下了一扇通往特别意义的窗户。

英国家庭餐桌教育

鼓励孩子自己进餐

孩子长到一周岁至一周岁半时,开始喜欢自己用汤匙喝汤吃菜。绝大多数英国家长认为,孩子想自己进食,标志着一种对“人格独立”的向往,应给予积极鼓励。

杜绝偏食、挑食

英国人普遍认为,一个人偏食、挑食的坏习惯多半是幼儿时期家长迁就造成的,因而他们特别重视幼儿期的偏食、挑食,如幼儿一个劲地只吃某种菜而对其他菜不屑一顾时,家长往往会把此菜收起来。他们还认为,餐桌上对孩子的迁就,不仅会影响孩子摄入全面、充分的营养,而且会使孩子养成任性、自私、难以自控等人见人厌的性格。

学习用餐礼仪

英国孩子一般两岁开始系统学习用餐礼仪,四岁就能学到用餐的所有礼仪。让孩子帮忙做事:稍大一些(五岁左右)的孩子都乐于做一些在餐前摆好餐具、餐后收拾餐具等力所能及的杂事。这一方面可以减轻家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让孩子有一种参与感。

重视环保教育

五六岁的孩子应知道哪些是经再生制造的“环保餐具”,哪些塑料袋可能成为污染环境的“永久垃圾”。外出郊游前,他们会在家长指导下自制饮料,尽量少买易拉罐等现成食品,并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因为他们懂得“滥用资源即意味着对环境保护的侵害。”

篇3:英国餐桌礼仪的起源

中世纪的贵族:小心用手,细嚼慢咽

英国物产并不丰富,但餐桌礼仪却丝毫不含糊。

13世纪的英格兰尚未发明餐具,但在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里,可以看出餐桌礼仪已经非常严格:

“At meat well ytaught was she withal; She let no morsel from her lips fall, Ne wet her fingers in her sauce deep; Well could she carry a morsel and well keep That no droppe ne fell upon her breast.”尽管是用手取用食物,

得小心不让食物残渣落得到处都是。

当时的餐巾是放在肩上,这样可以保证衣服的清洁,在中世纪换套衣服可不容易。

酒在中世纪也已经是餐桌的必备品,因为水的消毒还未发达,酿水成酒是当时最普遍的消毒方式。

繁乎其名的晚宴酒类也继承了酒类发展的漫长历史。

18-19世纪:繁复的礼仪深入民间

维多利亚时期的英格兰处在鼎盛时期。

通过殖民者从亚非各洲带来丰富的蔬果、香料和食材,各个贵族及新兴中产阶级家庭都迫不及待的通过餐桌来展示自己的财富。

有一些主妇开始写书,这些礼仪入门书籍的流传让我们得以窥见当时的餐桌:“the lady begins to help the soup … commencing with the gentleman on her right and on her left,

and continuing in the same order till all are served. It is generally established as a rule, not to ask for soup or fish twice, as in so doing, part of the company may be kept waiting for the second course.”尽管现在看引为笑谈,

当时民间对贵族餐桌礼仪的重视却可见一斑。

现代家宴:为匆忙的生活开扇窗

这些礼仪是否已经被摈弃一气?大家可能在咖啡馆消磨时间多过在家举办正式的茶会,在家聚会时也是叫外卖多过正式的大餐,但这些礼仪依然存在,依然被尊崇。

《卫报》专栏作家Jonathan Jones写道:餐桌礼仪的改变和它们的存在一样真实。

正如同贵族文化的变迁并未减少大家对它的好奇和追崇,餐桌礼仪也是一样。

匆忙的现代生活简化了太多东西,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东西变得更加稀有,也意味着它们变得更加特别。

偶尔家宴,那些礼仪依然被重视,花时间准备一桌大餐,精心布置餐桌,美酒流光,谈兴正浓,悠悠享用一个夜晚的时光和亲朋好友的陪伴,似乎是为匆匆忙忙的现代生活留下了一扇通往特别意义的窗户。

篇4:英国餐桌礼仪的起源

1. 坐姿

背部永远不要接触椅背。

身体应坐直并将食物送至嘴边。

即便吃容易掉渣儿的点心,也不要俯身去够。

喝汤是唯一的例外——您可以稍微颔首。

2. 餐巾的尺寸

不同场合使用的餐巾尺寸有别。

午餐用17-20英尺,下午茶12英尺,晚餐26英尺,鸡尾酒会6-9英尺。

3. 用餐进度

很遗憾,一般不设卫生间的间歇哦。

通常用餐会持续2小时左右,因此,应注意适量饮用酒水,避免去卫生间。

4. 零恭维

不要夸赞食物(因为菜是厨子而不是女主人做的);也不要夸赞女主人的穿着(因为一般默认女主人打扮得很得体)和家居摆设(如果您表现得似乎不适应良好的室内环境,那等于自降身段)。

5. 座次安排

《唐顿庄园》以女士为主,但在传统意义上,主人会以男女相间的原则安排宾客入座。

已婚夫妇会被分开,因为通常认为夫妇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已经够多了。

而已订婚的夫妇会被安排坐在一起,这样他们就可以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彼此交谈了。

6. 轮换原则

为了不冷落任何一位客人,您应当和您身旁的男士交谈。

之后,女主人会轻咳一声,这时您要转向身侧另一位男士。

这就是所谓的“轮换原则”(turning the table)。

7. 适宜的话题

永远不要在餐桌上谈论金钱、工作、性、健康、政治和宗教。

在这方面,年长贵妇通常会维持秩序。

对于加餐性质的下午茶来说,交谈话题尤其应轻松愉快。

8. 享用时令菜肴

《唐顿庄园》的餐桌上经常出现时令菜肴,如:8月的芦笋、狩猎季节的猎物。

他们酷爱肉食,如:猪肉、鱼肉、牛肉和羊肉。

9. 剩饭剩菜如何处理?

二战时期,食品供应采取配给制度。

在此之前,人们并不太在意剩饭剩菜。

由于通常正餐都由7道菜肴组成,所以剩下食物是可以的。

10. 此甜点非彼甜点

主菜后上的甜点称为pudding,而dessert只是一道果盘,通常在pudding之后上,享用时仍使用刀叉。

香蕉不能举着吃,那样吃像猩猩噢。

11. 客厅时间

如果您是女主人,在用餐过后,您应当把女士们带到客厅里,享用咖啡或酒。

这样,男士们便可以畅谈20分钟政治,他们随后也会到客厅去。

12. 早餐原则

依照规矩,如果您已婚,那么您应在床上用早餐,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您已不必再为寻觅良偶而社交了。

对于在餐桌用早餐的女士们而言,早餐通常是自助形式的,包括:鱼蛋烩饭、烤土司和烟熏鲱鱼。

13. 亮出最好的餐具

尽管家仆们通常使用陶制餐具喝水,但您一定要将放在楼上的优质骨瓷餐具拿出来哦。

14. 午餐过后可加餐

传统的晚餐要在8:30-9:00才开始,因此傍晚经常会饿。

后来,贝德芙公爵夫人安娜·罗素发明了下午茶——晚餐前的小加餐。

加餐通常包括:无边三明治、司康饼。

此时一般不用刀具,而是用手掰。

如果您愿意,还可以再来点儿果酱和凝脂奶油。

15. 喝茶

喝茶时的规矩包括:先倒茶,再倒牛奶;搅拌牛奶时,要来回反复地搅拌(在12点和6点方向之间);茶勺要放在茶碟上离您最远的位置;

不要攥着茶杯环,而应将食指和拇指在杯环内捏住,并用中指拖住杯环底部。

如果桌子过低,可以在齐腰位置端着茶碟。

16. 不要称下午茶“high tea”

在《唐顿庄园》所处的时代,“high tea”指家仆们的晚间加餐,因为这顿加餐就相当于一顿正餐的量,包括:肉类、蛋糕。

而且,人们通常是在一张较高的木桌子上享用。

美国人误认为“high tea”是一种奢华的说法。

17. 帽子和手套

在下午6点前,女士进餐都要求戴帽子和手套。

用餐时,可以将脱下的手套放在腿上,再将餐巾盖在上面。

18. 最佳穿着

下午茶时,穿茶会女服(tea gown)[1]——类似于玛丽·波平斯阿姨[2]穿的那种低腰连衣裙;正餐要盘头穿礼服。

男士则应穿黑色或白色的鞋子,以衬托女士的光彩。

记得让您的女仆记录下您在宴请宾客时穿过的礼服,以避免重复。

不过,穿着相同礼服参加家宴是没问题的。

19. 有关冠饰的禁忌

在出席宴会时,只有已婚妇女才可以佩戴冠饰。

这些头冠饰品一般是结婚时的礼物。

是否佩戴冠饰可以将房间中的已婚与未婚妇女区分开来。

20. 还想再来点儿?

直接要求再来点儿食物或饮品有些不妥。

正确的做法如下:在用下午茶时,如果您还想再喝点儿,那么您可以询问离茶壶最近的那个人,他是否想再来点儿茶。

出于礼貌,被询问者通常也会反过来问您同样的问题。

当然,可能还有一种情形,比如在餐后饮酒阶段,对方竟没有将波特酒[3]瓶递过来,那么这时,您可以说,“玛丽女士,您知道那位伯爵吗?他人真是太好啦,每次都忘记把酒瓶递给我”。

这么说对方就一定明白您的意思了。

篇5:英国餐桌礼仪的起源

餐桌——家庭教育的重要课堂

英国家庭素有“把餐桌当成课堂”的传统,从孩子上餐桌起,家长就开始对其进行有形或无形的“进餐教育”了,以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形成适应社会的性格。

1

首先,鼓励孩子多进食

和多数中国家长动辄喂饭的行为不同,英国的家长大都鼓励孩子自己用餐。

孩子长到一周岁至一周岁半时,开始自然地喜欢上自己用汤匙喝汤吃菜。

绝大多数英国家长认为,孩子想自己进食,标志着一种对“人格独立”的向往,家长不应当干预,完全应该给予积极的鼓励。

2

其次,杜绝偏食和挑食

在孩子的幼儿时期,通常会出现的偏食和挑食的行为,这时就需要家长的正确管教和引导。

英国的家长们普遍认为,一个人偏食、挑食的坏习惯多是幼儿时期家长迁就造成的,因此他们特别重视幼儿时期的偏食、挑食情况,

如孩子一个劲儿地只吃某种菜而对其他菜不屑一顾,家长往往会把这个菜收起来。

餐桌上的教育不仅是为孩子的健康着想,更是为性格养成打下的坚实基础。

英国的家长们认为,餐桌上对孩子的迁就,不仅会影响孩子摄入全面、充分的营养,而且会使孩子养成任性、自私、难以自控等劣势性格,在将来的人际交往中可能会发展成人见人厌的后果。

3

注重用餐礼仪和学习

第三,注重用餐礼仪的学习。

英国的家长们因其绅士的传统,还很注重对孩子的用餐礼仪的教育,小孩子往往四岁时就学会用餐的所有礼仪了。

另外,十分注意孩子的参与度,让孩子帮忙做餐前准备工作。

五岁左右的孩子都乐于做一些在餐前摆好餐具、餐后收拾餐具等力所能及的杂事,觉得很有意思,也能体现自己的作用。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家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让孩子因为自己的参与获得家庭认同感。

4

独立意识要重点培养

“子不教,父之过”是中国人信奉的圣人之言。

英国的家长也是这样认为,为了有朝一日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独立地去生活、工作,必须从小就培养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

让他们学会尊重他人和自我克制,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如果孩子日后不能像其他人一样适应社会,作为父母的家长就会被认为是没能尽到教育的职责。

在公共汽车上,英国人会主动给老人和女士让座,却不主张给孩子让座。

只要有条件,孩子从小就会有自己的独立空间,一个人在房间里睡觉。

爱孩子但不对他们的饮食起居过度夸张地照顾,不让孩子吃得过饱,穿得过暖。

大人也不会陪孩子进游乐场游玩。

小学生童子军经常组织登山、野炊等夏令营活动,也是为了鼓励孩子独立地应对和处理问题。

正因“人之初”不知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注重德育是历史悠久的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

在英国,道德教育一般不叫德育,而是称为“个人的社会健康教育”,或称为“社会化过程”。

目的是让孩子们懂得平常做人的基本道理,懂得如何自律以及与他人良好相处,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篇6: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论文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论文

论文关键词: 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

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 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Inns of Chancery) ,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

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 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The Bar Council),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 Attorney-General)、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和国王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所取代。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attornati regis)。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honorarium),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fee),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 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由于两类律师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这种排挤政策得到法官和政府的支持。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类命令。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Solicitor一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法律代理人资格。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确保胜诉。按照法律规定,了解诉讼对手的有关信息不属于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如果代理人亲自从事这类调查,有可能受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雇用某个粗通法律者来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起,英国就有少数人专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诉讼复杂性的增长,对这种专门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内在原因。

第二,法律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受到太多的限制,以至于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无法适应诉讼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技术性原因。前已述及,代理人类似于一种法庭官职,他们只能在授予其资格的普通法法庭上代理诉讼,这种封闭性规则无疑是束缚代理人扩展业务、增加收入的障碍。于是,不同法庭的代理人便通过互聘为助手的形式以摆脱上述规则的束缚,例如,普通诉讼法庭的代理人往往聘用王座法庭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事务律师助手,反之亦然。这样,法庭界限被打破,代理人的诉讼业务扩大了,收入也增加了,事务律师职业也随之发展了。

第三,15-16世纪大法官法庭和星室法庭、恳请法庭等特权法庭的建立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代理人只能在普通法法庭上开业,因此,投诉于大法官法庭或特权法庭的当事人最初只能从这些法庭的职员中聘请诉讼代理人,来完成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于是,大法官法庭有6名职员、星室法庭有4名职员、恳请法庭有3名职员先后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随着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诉讼量的迅猛增长,单纯依靠法庭职员兼任代理人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16世纪时,有大量事务律师活跃在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上。数量的增多和作用的加强,令社会不可能继续漠视他们的存在,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事务律师虽然最初萌芽于普通法法庭,但发展为一个新的律师集团却是在16世纪的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中完成的。

第五,代理人与事务律师融为一体。早期的法律代理人和事务律师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略有差别,但因他们都被排斥于律师会馆之外,都是以事务性工作为业得低级法律职业者,所以,从17世纪起,国家法律和社会民众都把他们作为同一类律师看待。1605年的一项议会法规,要求“事务律师和代理人应遵守同样的职业纪律”。 进入18世纪后,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融合过程进一步加快。1729年的一个议会法案规定,代理人或事务律师的资格认定权均属于法官,但业务范围不受所属法庭的局限,就是说,他们可以在任何法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该法案还统一了代理人和事务律师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讼费收取标准、对冒名顶替擅自开业者的惩罚办法等。1750年的一项议会法案透露出,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用,已不分彼此了 .至此,二者彻底融为一体,构成了英国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沙律师”。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代理人-事务律师没有自己的职业组织,这种无组织状态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同行间的联系和职业纪律的维持,从而为少数自私之徒欺骗当事人和“黑羊”非法从业提供了方便。为此,他们在1739年建立了自己的职业组织,即“在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开业绅士协会”(Society of Gentlemen Practisers in the Court of Law and Eguity)。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平时工作由24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18世纪时会员人数可能从未超过200人,但他们都是最优秀的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和议会对他们的意见都十分尊重。该组织的建立是英国近代二元律师结构框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1823年,以布赖恩?霍姆为首的一批普通事务律师另成立了“伦敦法律协会”(London Law Institution),并迅速从会员中募集到一笔捐款,在查色里街区购得一块地皮,建起协会办公大楼。1831年,新协会通过皇家特许状获得法人资格。第二年,新、旧两个协会合并,旧协会名称保留下来,简称“事务律师协会” (The Law Society)。 通过两个世纪的分化与改组,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出现于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务律师是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19世纪的合并建议及其失败

19世纪时,事务律师为提高自身地位,强化了内部管理,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教育。1833年,事务律师协会开办了培训学校,为低级事务律师讲授普通法、衡平法和财产转让法等。二是规范了资格授予条件。1843年,议会通过法案,规定事务律师必须具有5年“受雇秘书”(articled clerk)经验和通过资格考试后方能开业。考官由法官任命,共5人,每年更换一次。三是严格了纪律管理。1843年议会法案规定,由法庭任命专人定期对事务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对于违规违纪者法庭有权给予必要的惩罚。1868年,调查惩戒权转交事务律师协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 通过以上措施,事务律师的教育程度和专业素质大为改善,业务范围随之扩大。他们先后把财产转让公证和罗马民法监护人的业务吸纳进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从1848年到1859年,他们先后取得在季会法庭、遗嘱和离婚法庭、海事法庭和教会法庭上的开业权。1871年,又获得担任治安法官的资格。 以上发展使事务律师的社会声望有所提高,但仍没有根本改变其“低级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事务律师总是被视为“下等人” (inferior men)。1846年,事务律师乔治?斯提芬抱怨说,尽管他和许多出庭律师是亲朋好友,但因职业偏见造成的无形隔阂使他丧失了许多与出庭律师聚会交流的机会,他透露,在其从业的32年中,只有一位出庭律师邀请他吃过饭。 对于这种不平等地位,出庭律师自然心存不满。因此,从19世纪中叶起,不时有人建议改革二元体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1846年,法律改革家费尔德呼吁效法美国,取消对事务律师的歧视性限制规则,给予他们和出庭律师平等的出庭辩护权,以便更合理地配置法律人才资源,让诉讼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这个建议得到广大事务律师的积极支持。然而,由于以出庭律师为主体的反改革势力的阻挠,费尔德等人的改革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 许多人对这次合并改革的失败深感惋惜,但英国法律史专家霍兹沃斯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二元律师制度虽有弊端,但也有优越性,合并后的益处未必能够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事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霍氏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的司法一直以其高质量和公正性而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毫无疑问是与律师的专业分工及其高素质分不开的。

四、最近的改革与发展走向

最近几十年,要求改革二元律师制度的呼声再起。改革要求者认为,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次,二元制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因为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总之,在改革要求者看来,二元制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改革派的力量源泉主要来自事务律师团体。1969年,事务律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要求大法官授予事务律师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这一要求在1972年得到大法官的部分同意。此后,事务律师获得了有限范围内的出庭辩护权,即:如果案件是由治安法院预审、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话,事务律师可以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在以后的近20年内,事务律师协会为打破二元分立制继续努力,但在出庭律师公会的抵制下成效甚微。1979年,一个皇家委员会在对律师制度进行了为期3年的调查后,虽然承认旧制度存在弊端,但最终结论还是维持现状,理由是二元制有利于保证法庭辩护和审判质量。 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一年,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它规定,①出庭律师可以直接接触某些当事人,可以与当事人直接订立法律服务合同;②合格的事务律师可以被任命为高级法院的法官;③允许一切“合格者”在所有法院出庭辩护,而不一定非是出庭律师不可;④允许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建立合伙关系(不过,迄今为止,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都未放松其行业规则,这类合伙实际上仍被禁止)。《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的隔绝状态,但仅此而已,在行为规范、职业培训、资格审查等管理事务上,两类律师仍然分别由各自的行业组织负责。 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该法案规定,大法官在取得议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改变那些不恰当地限制出庭辩护权的规则,这就简化了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另外,该法案授予出庭律师以完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据等,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已经在事务律师协会注册。 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到1998年12月,大约有600名事务律师获得了出庭辩护权。《接近正义法》实施后,流动速度加快,截止2001年6月,获得出庭辩护权的事务律师达到1153名。 单就以上数字看,两类律师间的流动规模不是很大,1153人在当时的近10万名事务律师中实在微不足道,所以有人抱怨改革步伐太慢,应加大力度,彻底合并两类律师。1999年,在迪斯尼乐园召开的事务律师协会年会上,协会主席罗伯特?萨耶建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职业,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职员、财产转让师等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内,并由目前的事务律师协会统一代表和管理。这个建议说明,目前要求进一步深入改革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

但是,在笔者看来,近期内英国不会有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因为彻底合并两类律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这样说的理由之一是,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型国家,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的制度,这与英国的文化传统是不相符合的。另一个更深刻的理由是,分工是促进专业化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界各行各业发展的普遍趋势。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律师职业内部都存在某种“有实无名”的分工,而且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复杂,分工就越是必不可少。例如,在律师一元制的美国,多数大型事务所内部都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划分为若干职能不同的小组,对口接受诉讼业务;在法国,不但有代理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实际区分,而且还有一个公证人阶层。所以,过去英国由两类不同律师分别完成法庭内的辩护工作和法庭外的事务性工作,原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用美国学者埃尔曼的话说,这种区分有助于“创造一个数量小和专业化的精英阶层的高度分层的社会”。 它的不合理性在于,通过历史的积淀走上了固定化、绝对化,蜕变成了一种画地为牢的“人造藩篱”,将两类律师强制性地予以分离隔绝,使之分别具有某种垄断特征,从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需求。所以,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的彻底合并——分工是不应也不能取消的——而是拆掉“人造藩篱”,引入市场机制,允许两类律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无限制地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兴趣与专长。就此而言,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不过,英国人一向讲究实际效用,而不太注重逻辑,因此,未来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究竟何去何从,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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