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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时间:2023-02-11 08:05:2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本文共12篇,欢迎大家分享。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篇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 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照度标准值 表4.3.5

房间名称照度标准值(lx)办公室、研究工作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电梯间、门厅

走道、厕所

开水间、楼梯间、贮藏室100~200

200~500

100~200

75~150

150~300

75~150

30~75

15~30

20~50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 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 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篇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2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4.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嗓声 表4.2.2

房间名称夏季冬季噪声标准

声级方(a)nc数温度℃相对湿度温度℃相对湿度一般办公室

高级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

电话总机房

计算机房

复印机房26~28

24~27

25~27

25~27

24~28

24~28<65%

<60%

<65%

<65%

≤60%

≤55%18~20

20~22

16~18

16~18

18~20

18~20不规定

≥35%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40~55

30~40

40~50

55~60

55~65

55~6040~50

25~35

35~45

50~55

50~60

50~55

注:大型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应按设备要求设计。

第4.2.3条 办公室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按下值采用。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人;

二、高级办公室:30~50立方米/h·人。

第4.2.4条 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用途、标准高低、负荷变化以及使用时间等的特点划分。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三、在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自动电话间、大楼自控中心(含消防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空调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第4.2.5条 吸烟多的公共用房,宜设置排风设施,排风量不大于新风量的80%;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的换气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5

卫生间

开水间

冷冻机房

变电所5~10次

6~10次

4~6次

8~15次蓄电池室

电梯机房

厨房(大)

厨房(小)10~15次

8~15次

40~60次

30~40次

注:房间容积为一次换气量,表中卫生间、蓄电池室、厨房应保持负压。

第4.2.6条 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 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篇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3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3.3.1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3.3.2条 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第3.3.3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3.3.4条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3.3.5条 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2 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

3 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第3.3.6条 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宜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篇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篇5: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藏品防护3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篇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4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打字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第3.4.2条 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第3.4.3条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第3.4.4条 汽车停车库

一、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25~30㎡(含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2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3 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四、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第3.4.5条 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1~1.20㎡。

第3.4.6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1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3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三、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 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大型复印机室,晒图室和设备机房应根据选用机型和工艺要求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的室内环境设计。

二、微型计算机与大型计算机的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三、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注:底图库设计应符合第3.4.3条第二款的规定。

篇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2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3.2.1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3.2.2条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3.2.3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第3.2.4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篇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

>40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

篇1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平均照度

(lx)备 注观

房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75~150

50~100

50~100

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 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 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

房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75~150

75~150

50~100

50~100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业

房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75~150

75~150

75~150

100~200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篇1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6条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篇1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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