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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时间:2023-02-12 08:09:2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本文共9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篇1: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摘 要】 文章概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诚实守信在市场经济中的现状,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就如何完善在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提出建议:加快民商法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突出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加强市场诚实守信原则的主体建设。

【关键词】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互相交往的基础,是一个人优良品性的内在表现,在社会交往中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尊重。

诚实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守信则是一个人遵守约定,讲究信用的良好行为。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竞争非常激烈,将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加以运用,能够很好的推动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是一种道德要求,诚实守信原则的形成来源于商业习惯。

在市场的交往中它始终不断地督促着人们的行为规范,讲诚信、守承诺是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好诠释。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个人名誉,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古人言,人与人交往需要“遵守诺言,践行成约”。

信用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取信于人,形成良好信誉的处世准则。

信用在不同的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在人格方面来说,它代表着一个人的资格,即一个人具有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象征;从道德来讲,他代表着一个的行为规则,处理事务的习惯方法。

信用来源于社会人与人的交往之中,是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心理现象。

信用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诚信同社会名誉的统一结合体,他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特征。

在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下,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信用的认识和理解有了新的高度,信用逐渐成为主导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核心力量,并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二、诚实守信在市场经济中的现状分析

在目前的经济领域中,人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

为了追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不良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一再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诈骗消费者的钱财并且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例如阜阳奶粉事件、假疫苗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一件件触目惊心的社会事件正在提醒着我们,社会信用缺失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直接给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企业诚信的缺失只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在代表我国公权力形象的司法工作以及诉讼工作中也普遍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

例如,一些律师为了贪图个人利益在司法案件中进行恶意诉讼,任意编造歪曲事实内容,故意伪造证据等一些缺乏司法诚信的行为。

这种现象给当事人造成了一种司法不公的思想认识,不利于庭审活动的开展,直接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因此必须要重视和防范此种行为的发生。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无承则不信,无信则不成。

诚实信用是人性本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是社会正能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将诚信广泛的在道德、行为等领域加以运用,而且还在法律领域得到更多的应用,尤其是在民商法中更加重视诚信对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作用。

诚实信用理念贯穿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之中,并体现在整个民商法的各个条款之中,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商法的立法之本。

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中,诚信原则在民商法的运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是民商法在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当中,诚信原则可以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诚信为准则,自觉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最终建设一个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其次,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强制力的维护下,可以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秩序,对一些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制止,净化社会经济市场环境,促进商业经济的快速将康发展。

四、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1、加快民商法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实力已逐步进入了世界经济的先进行列。

在法治化国家建设中,民商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高瞻远瞩,民商法的改进不仅需要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加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必须遵循国际上同行的惯例,在国家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立法手段,是我国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

在加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同时,也要重视加强与国际社会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且在有效接轨后,不断完善民商法的`诚实信用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体现中国良好的道德典范。

更重要的是,在激烈的世界竞争的大环境中,中国拥有一定的国际话语权,我们在创造世界经济的同时,把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来,争取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强国。

2、突出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诚实守信原则在现代的民商法当中拥有越来越详细的规定,甚至有些地方对其作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诚信原则在民商法的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为了促进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的具体适用中得以落实。

立法者应该在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的同时,还要注重其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实际运用。

我们只有加强对世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诚实信用领域的具体体现进行分析研判,才能准确制定并落实加强诚实守信原则的有效措施。

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思想理念,尊重商场事务的交易习惯,在案件审判中做到调节优先、调判结合。

重视宣传商事判决的价值并对商事规则加以引导,希望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

3、加强市场诚实守信原则的主体建设

商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中流砥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定科学有效的商业信用制度是民商法在新经济时代所要肩负的重要责任,不断加强对市场信用的主体建设,从而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加强市场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从市场主体需要出发,他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市场中每一位主体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市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积极倡导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提倡各行业内组织开展关于诚信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活动,将社会诚信纳入到金融体系的评分系统内。

我国政府需要将党的建设和诚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引导国民的诚信理念,强化诚信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的激励制度。

五、结束语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立足与社会当中的道德基石,也是我国民商事诉讼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这个诈骗犯罪盛行的时代,我们应该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增添一份信任保障。

【参考文献】

[1] 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08).

[2] 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35).

篇2: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原则分析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原则分析论文

摘要:我们时常讲的理财原则便是财务管理原则,其是作为基本准则存在于企业菜户关系和财务活动的协调处理中的,是财务管理基本的要求,是理财活动规律性行为规范的一种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影响下,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的改变,因而,文章将围绕这一新时代背景下衍生出的财务管理原则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财务管理;管理原则

一、研究背景

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重要的构成部分,其是在客观商品货币的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经济范畴。对于国内的企业财务管理而言,其是在企业和国家以及企业资金的运动规律影响下,对财务管理合理处理,财务活动正确组织的这样一项基本的经济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将经济活动划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一个是财务经济活动,一个是生产技术活动,这主要决定于商品的二重性。在实质上,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造就了财务经济活动这样一个过程,随之出现了资金投入和产出的这样一个活动,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作为价值管理的一种而存在的,而生产技术的经济活动则是作为使用价值的生产交换产生的。因而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状态下,企业财务和财务活动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为了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我们需要有计划的将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明确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是在财务管理原则的遵循下,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性。

二、关于计划性原则

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代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变得协作化、专业化,这也是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为了将生产发展的目标实现,将经营目标的效益提高,企业就必须全面、充分的进行市场预测,科学化的将对外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组织在一起。以企业内部资源分配的视角分析,企业使用资源的数量以及生产经营的需求量必须要在企业经营者对只能机构的掌控下进行。对于资源的分配企业内部不能够只在自由价格的遵循下进行,因为企业各部门之间对于自由价格的定义是不一样的,这样做只会增加配制过程的繁琐,使统一指挥受到阻碍,最终浪费资源。因而,需要在计划调解的支持下调节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有计划的进行企业财力、人力以及物力等资源的分配,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相应的,科学化的对外投资应当在社会的需求下进行。

三、关于真实性原则

企业财务的状况必须如实的将财务评价资料、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反映出来的这样一个过程便称为真实性原则。企业财务活动需要通过财务状况进行反映。在考察财务状况的过程中,需要在不同的角度下进行,如:考察资金运动的过程,其中包含了耗费状况、资金筹集状况、分配状况、运用状况以及收入状况等;考察财务的能力,其中包括了偿债能力状况、盈利能力状况、经营能力状况以及支付能力状况等。企业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需要通过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反映,这也是经营者、国家相关部门、劳动者以及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讲,财务状况资料的真实性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财务分配和经营决策。在真实性财务管理原则的贯彻之下,无论是微观经济管控,还是宏观经济管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真实性原则的遵循下,企业必须在国家出台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下进行经营生产活动,财务核算工作也必须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将真实性的财务评价资料和财务报告编写出来,相关的财务说明书也必须阐述完整,这样才能够使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四、关于责任性原则

企业资金有着周期性和物质性两大特点,因而其决定着在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都始终贯穿着财务活动。有较多的内容涉及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因而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生产的经营活动。合理的财务活动组织,恰当的财务关系处理,能够全面的使企业经济发展得到促进,从而将经济效益提高;相反,若有混乱状况在财务管理中出现,那么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失败,甚至有破产的可能。因而,需要在企业资金运动的阶段和过程中合理地进行财务管理,对于直接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单位需要将指标落实,相关的财务活动应当在纵横向部门中交织的建立起来,从而确保责任性的原则是发挥到实处的。

五、关于权益性原则

企业的净资产就是企业全部资产在全部债务减去后的剩余,这是属于企业所有者应该享有的权益。根据企业会计的准则以及企业财务的通则等相关规定,所有者权益享有的内容较多,如:盈余公积金、投入资本金、未分配的利润、资本公积金以及投资者的分配利润等。根据受益权是由所有权所决定的这样一个原理,所有者应当占有上述的所有权益,其他个人或任何组织都无权占有,此内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权益性原则是得到体现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变得多样化起来,逐渐建立和完善了股份制、合资以及联营等形式,是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显然,将权益性原则落实在财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

六、总结

综上所述,存在于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原则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统一有机体,它们分别从财务组织方式、财务管理手段、财务利益归属以及财务核算要求等方面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范。可见,财务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建立必须是在财务管理原则的遵循下,只有这样才能够为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发展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天佑.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02:49-51.

[2]王海兵.以人为本企业财务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3]刘名旭.企业财务柔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4]昝美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01:108.

[5]马林.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2011,12:224.

篇3: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

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等过程中的诚信原则。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篇4:诚实守信原则的论文

诚实守信原则的论文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一般条款说。2、双重功能说3、利益平衡说。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关键词:诚实信用 帝王规则 利益平衡 正义 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

(三)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注1]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注2]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注3]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注4],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第四,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对其做出相应解释后,继而做出裁判。因此法官做出这种判决的实质依据是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条文。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判断标准所作出的审理结果,无疑是不可能依据其他已有法律条文所能达到的。总之,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审理依据上还是在审理结果上都不同于适用其它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审理结果上应优先于现有法,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四)诚实信用的本质属性

诚实“政事之本”,用是诚实信用的本质属性,堪称法的 泉。法律应是真理,法律即是真理,只有真理的东西才能大写为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者,正义至也”[《经法.君正 》]法律作为真理,应真切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如实把它们翻译和表述为法律准则,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他极端任性,法律是实事求是,实话实说,来不及半点虚伪和任性,错误不得产生权利,谬论不能成为法律。”

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具文,并非儿戏,不可以身试法。法律应是诚信的,法律是天下的公器,应该公示公信。只有诚信的法律才能让人们信服,进而为人们所信仰,只有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服从,法律如果不可能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人们就不可能去普遍信从它,不能为人们普遍信从的法律已不再是法律了,这正如佰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五)诚实信用的内容

法律是由大量的法律条文构成的,这大量的法律条文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逻辑统一的,有其共同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宗旨,许多法律都是为了保障诚实信用而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们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法律的源泉,如果人们都能诚实信用,那么法律就可以大大减少甚至不需要法律了,正是因为人们做不到,才需要设立各种法律规定加以防范,从这种角度看,诚实信用的不足或缺乏导致了法律的不断滋生和复杂,诚实信用是对法律的补救,许多法律都是对诚实信用的具体化,诚实信用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即所谓的“帝王条款”。

法律的主体制度核心是要求人们做一个诚实信用的人。如公民,特别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有关于年龄的规定,是因为人的心智发达程度与人的年龄相关,目的是要求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要求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相一致—诚实信用,如果没有意思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谁还能(敢)信他?如果身心不一,言行不一,口是心非,出尔反尔,哪有信用“人无信不立。再如法人,要求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目的核心就是保证法人是诚实信用之人,合乎这些规定的法人才是诚实信用之人,才能取信于人。诚想,如果不合法会被取缔谁还敢与之交易,人们是不会相信非法之人的,如果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皮包公司”,怎么会有信用,信用来自财力,财力是信用的保障,“认钱不认人”没有财力就没有信用,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查无此人,下落不明,无影无踪,谁还敢信?只有叫得出,看的见,找得着的人才有信用,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哪会有信用?能独立承担责任才有信用,不能自负其罪,推卸逃避责任,断无信用可言。

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法律其实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能是大致的不可能详尽无遗,加之情形繁杂,变化无常,不可预测,难以把握,因而法律无法一一规定。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经营者,董事的权利义务就能大致规定而无法具体规定,只能要求经营者董事做一个“善良家父”爱人如己,向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去对待别人的事情,尽心尽力而为,但这是一个无法考量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有效监督的问题,因为别人无法钻到他的心里,即使钻进去了也难以探知他心里怎么想的,这是天不知,地不知,人不知只有他自知的事情,这是封闭的高度意思,自治的事情,只能有他自己去裁处,这是一种良心话、任凭良心办事,这种权利和义务能否最好的体现,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做到,诚实信用了。权利义务的依法实现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依法实现犹如例行公事,例行他事一样,难免走形式,敷衍了事,远不如办理私事,处理己事那样高度认真,恪尽职守,谒尽全力,但于法无据法不可究,可见权利,义务要实现得尽量完善。就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了而且是一个道德问题,关键做到诚实信用,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强制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其表现就是法律责任,无责就是无罚,无罚就是无法,责任制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责任制度的核心是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要责其行从根本上说首先要服其心,只有当人们对自己行为从内心思想,深度自觉地自责、内疚、忏悔,从而真诚地,自主认错,悔改,赎罪补过时,当事人才能自觉、认同、主动承担、积极履行责任、不难看出,这一切其实正是本于诚实信用,如果人们都能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对自己负责,并且勇于承担责任,也就做到诚实信用,那就解决了责任,没有什么责任问题了,遗憾的是在法律责任面前,并非人人都能诚实信用,更多的是逃避推卸责任,这给司法带来许多困难,要进行十分困难的调查推理,目的是探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这是十分困难的,当探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后,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其实也是诚实信用。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有时难以探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从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逃脱不道德的惩罚,诚实信用有其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当事人欺骗别人容易,但欺骗自己难,当事人可以逃于天地间,但逃不出人的内心,心灵是人的最高主宰,人无法逃出其外,冥冥之中总有一种东西和力量在监视着他,“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它是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使人忐忑不安,惶惶不可终日,迟早会把当事人推上道德法庭加以审讯,这是神在惩罚。诚实信用是神在法律中的化身,是法律之身。诚实信用是法官手中的最后一张王牌,但也是法官必须遵从的第一条法律。诚实信用即是法官获得自由裁量权的护身符,但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紧箍咒。诚实信用贯通司法的全过程,优良的司法始于诚实信用终于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即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评价司法的尺度。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诚实信用与漏洞补充》、《民商法认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出版。

2、《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3、《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历史沿革》载于《法学研究》

4、《法学解释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5、《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6、《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于《民法学论丛》第二卷

7、《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4卷

8、有关近现代民法理念问题,参见《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于《民商法论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年版

9、参见《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0、《论公平原则》载于《现代法学》

1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纲要》第一章

12、《质疑“帝王条款”》载于《法学评论》

13、《规则、原则、程序》载于《法学》

篇5: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初探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初探

一、坚持财政监督的职能不动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层层设立进入政府“内阁”的财政监督机构,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执法公正性的组织措施。目前,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财政监督机构要保留,并应按照财政部的模式成立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业务上归口财政局,对外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政府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最后,要建立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作为财政管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处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篇6: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 民商法作为人民从事商业和民事等相关活动必备的一部法律,它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浓墨重彩的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经济的繁荣复苏,民商法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准则越来越得到重视,对其的研究也层出不穷。

本文基于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进行了研究,首先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作简要分析,其次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表现作系统阐述,然后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推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措施。

关键词 诚实信用 作用 表现 措施

民商法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很好的诠释了其在中间的作用,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民事问题的重要法典,在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民商法完善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专家、学者在面对信用缺失的背景下,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研究和完善诚信内涵,以不断适用民法的原则,逐步建立中国体制之下的民商法,最大限度地在此原则下,促进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和谐、诚信的基础上完美的进行。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一)明确人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体参与活动的基础,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场景下,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可以起到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即在参与民事权利主体及效果义务,只可以作为行使诚信的民事和商业法的准则参考。

例如,保险业的合同业务,在保障被保险人有权保险服务外,还有根据保险合同履行的义务。

在任何情形下,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明确人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二)解释评估法规的作用

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解释评估法规的作用。

灵活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但可以将人从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展现,而且还能拒绝履行的权利,并能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

本着诚信的原则,不仅可以起到当事人的行为主导作用,同时也说明当事人的行为的法律评价。

与此相反,以诚信为原则可以约束非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处罚,这可能会鼓励商业活动中诚信的'原则的积极作用。

例如:作为对前期出现的“瘦肉精事件”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解释和评估当事人的法律制裁下的诚信原则,也可以让公众看到事件的公平性 。

(三)进一步解释法律的作用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了法律的主导作用,法院法官将不得不用诚信的原则,解释法律的规定。

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修订,能够有效地支持了法律地位和社会稳定。

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的支撑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一步解释法律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的表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律中的表现

首先,随着市场越来越频繁的经济繁荣和经济活动,传统的合同和承诺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和深化,逐步形成核心新的法律承诺的内容,所以为了继续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合同法在国家制度下的完善,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和商业内容的利益在增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例如,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是伴随着义务和承诺如何履行,获得各自的权利后,而相应的权利保障合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申请双方协议的利益,这将存在的协议内容结合起来,以实现达到利益和目标,合理的平衡的目的 ,其次,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合同中的实施和变化,只适用要约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指示或明确要求的承诺不能改变要约的条款,承诺不强加前提下,如果在到达情况下延迟到达的义务申请人,即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报价的权益法后的义务,要约人可以接受的迟到由于外部原因的承诺,这被认为是有效的承诺,也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此外,在合同的法律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有关各方主题利益相关,双方合同成立后,也意味着有效权利的改变,法律表现出公平时,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第三方,以避免信用担保双方的经济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律中的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侵权法律中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即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结合责任的原则来评估双重法律和道德准则,不仅可以协调赔偿和侵权责任归属,保证分配公平和均衡,也有助于公正地确定侵权责任,可以很好的补偿受害方,保证公平性原则的实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律中的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律中的表现在公共信用包括保障权益所有者,公众信任的建立所有权,产权转让和事实的行为应该是向公众开放、透明,当涉及到业主的原则,产权,信息透明度,以达到改变物权转移,使认识到物权的情况发生变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争议的权利,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在安全协议下正常运行。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在正常的法律渠道的情况下,第三方不必返回转移财产和资产,仅要求赔偿相应差额即可,这可以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赔偿经济损失,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依据都可以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进行,在这个时候,如果以诚信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即在保障全体人民的财产权利、赔偿经济损失之下,协调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保护之间的均衡关系,可以保护全部产权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维持秩序下,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是安全、公平和稳定的前提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定位不明确

在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法至今,对诚实信用原则定位划界不明确,在识别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意义不够清晰,缺乏明确的共同标准,目前诚信的原则确定当时包括法律学说,这是些条款的双重功能,并表示,这些教义以不同的方式探讨和分析的诚信内涵的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但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位,在中国现在的民法也没有明确的定位,这也不利于正确使用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民商事纠纷 。

(二)诚实信用原则落后于其他法律的原则

目前,在中国诚信原则下,明确民事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所有民事和商业活动,并且展现我们的承诺的法律指导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那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公平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影响力远远小于其他的行为原则,虽然其应用最广泛。

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影响力小于在有关法律的其他的原则,这适用于民法的其他系统中的其他三个基本原则的最底部,这种情况下排在最后的位置,所以它反映了诚信原则的背后,也使得诚信滞后的高度,这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使用。

(三)保障诚实信用原则运行措施不得当

民法的现行制度的重要指导方针需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中国现有100多家民法和商法是诚信为基本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有400多当地民间法律也有他们的系统的准则,原则公平信贷原则诚信,使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但现在相对缺乏诚信的原则,具体的法律保障,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诚信原则的缺失的情形下,虽然使用真实案例可以提现诚信为本的原则,但缺乏良好的运行会降低具体原则和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合同规范的正式文本就不会写的情况和异常处理的原则,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有许多缺点和弱点在这方面,包括建设信用体系的滞后和市场交易下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市场普遍很差,这使得社会和经济活动,贸易秩序混乱,有很多矛盾和缺乏信用,不仅有很多违规的现象存在,但也有许多经常缺乏良好的意愿。

因此必须保障诚实信用原则运行措施得当。

四、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一)进一步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位

一般来说,对于原则的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可以很好的为其应用做好铺垫。

那这就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精准认识,可以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提供基础条件,所以在此基础上,需要努力做到的事情就是突出诚实信用准则的定位,让社会群体了解其内涵和其在运用中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和研究,创造了关于法律概念的认知,并使其在研究领域具有很大的作用,促进参考立法者的法律概念更好的理解,使设定合理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规定,司法工作者在具体活动中积极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

告知公众正确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利用法律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分析和判断方法、手段,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基本信用体系的构建。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地位

在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其应用范围很广泛,但现在其地位明显在序列的位置靠后,那么需要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因此,立法机关应补充完善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地位。

在日益增长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转下,推崇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消除矛盾和问题,继续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不断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等级地位。

(三)继续完善基本的社会市场经济信用体系

为了解决主要是从源头的社会问题和信用差等问题,防止严重缺乏信用的问题出现,杜绝瘦肉精,奶粉等事件发生,我们的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社会市场主体信用制度,使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合理使用的方式,使具体的法律和政治原则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创建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

(四)加强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力度

尽管中国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领先地位,并建立起稳固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样可以杜绝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防止这些事件的传播。

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政府必须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控制和保留机制,增加公共信用建设和控制,遵守根据基于现有的体系,继续鼓励和引导诚实信用在市场重视,严格坚持诚信的原则。

五、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经济的繁荣复苏,民商法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准则越来越得到重视。

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人民从事商业和民事等相关活动必备的依据原则,它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浓墨重彩的角色。

我们需要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注释:

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法制与社会.(8).94-95.

惠强.探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青春岁月.(23).374-371.

王斐民.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59-62.

冯h.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现代商贸工业.(8).227-228.

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科技致富向导.2013(35).296-321.

篇7: 诚实守信

临近期末考了,妈妈对我说:“只要你考一百分,我就给你买一辆自行车。”我高兴极了,要知道拥有属于自己的自行车那可是我梦寐以求的呀!

试卷发下来了,我认真地做着每一道题目。忽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最后一题难住了我,怎么办呢?我左思右想,绞尽脑汁,却毫无头绪。我无可奈何地转过头往窗外望去,这一转头,我无意间看见了同桌的答案,原来这道题并不难。

我的心砰砰直跳,提起笔的手微微直抖,似乎有千斤重,我能写下去吗?如果写下去我就作弊了;如果不写下去,我的自行车就泡汤了。叮铃铃!时间到了,我心慌意乱地把答案写了下去。

第二天,试卷发下来了,老师表扬了我,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心里好像有一块沉甸甸地石头压在我心头,让我喘不过气来。那鲜红又刺眼的一百分,好像一把利剑穿进了我的心,让我难受极了。

回到家里,妈妈见我考了一百分却又闷闷不乐,于是问我:“为何闷闷不乐呀?”我羞愧地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妈妈。妈妈高兴地说:做错事能及时改正,就是个诚实的孩子,这比一百分还重要,要知道诚实是无价的!

诚实是无价的,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常常想起妈妈说的这句话。当我面临道德选择的时候,我总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诚实是无价的。

篇8: 诚实守信

“他作弊,考试成绩不能算数!”

“这个人说话不算数,别理他!”

我们在与同学、同伴的交往中,常常会听到或亲口说出这些话,它们都表达对不诚实,不讲信用与不负责任的人与行为的蔑视与愤怒。

“这个店买假货,你们不要去买!”

“这个公司不守信用,不要与它合作关!”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或看到,某些不讲信用、不遵守合同规定的商家被指责,受到行政与法律处分,甚至因此倒闭。

可见诚实守信、勇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每一个和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我们也常常听到有些同学说:“考试的时候,人家作弊,我不作弊,不是吃亏了吗 ?不是不公平吗?”“有时侯说点假话或说话不算数,也不是什么事!”

在社会上,我们也常常能听到有人说:“现在哪有一点假货都不买的商店?无商不奸,无奸不商嘛!”我们有时侯也会有“老实人吃亏”的感觉。

忠实老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历来将忠实老实作为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孔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意思是说,诚实、真实是自然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应遵循的规律,人生应遵循与体现这个规律。一次孔子的学生子张,向孔子请教怎样才能使自己到处行得通。孔子告诉他:“言语要忠实老实,讲信约;做事要忠厚、谨慎。这样,就是到了文化落后的国家也行得通,否则,就是在自己的国家也行不通。”在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上,为人忠诚老实、言出必行,经商童叟无欺,讲究信用,历来是被人们称道的。

忠诚老实是为人处事的基础,也是社会生活得到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诚实守信的人,别人才能信任他,与他交往,他才能与别人建立真挚的友谊。同时, 诚实守信的人,敢讲真话的人,不仅对社会和事业有利,对自己也是有益的。可能有人说:“从道理上讲,为人忠诚老实是对的,但实际上,这样做往往会吃亏。”确实这种情况过去和现在都有过,但古往今来,许多事例证明,诚实的人们也许一时受挫,但从长远眼光看,他们一定会得到人们的理解与尊重。周恩来总理说:“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的人才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与此相反,人们对那些不忠诚老实的人是鄙视的。那些虚伪奸诈、阴谋搞鬼、卖国求荣的人,虽然得意一时,然而天理昭彰,终究将遭到人们的鄙视、唾弃,甚至一臭万年。正如伊索说的“说谎话的人所得到的就是自己即使说了真话也没有人相信。”无数事实已经证明,虚伪的人,爱讲假话的人一害他人,二害自己。一个人如果不诚实,言而无信,迟早是要到霉的。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互相之间不诚实,尔虞我诈,那么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

篇9: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要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讲诚信,那我们的生活一定会更加美好。

记得我上二年级的时候,每到星期二下午,我们都要上一节美术课。有一次又到了星期二,我去上学,走到校门口才发现没带美术课要用的卡纸和剪刀,我很着急,心想现在回家去拿肯定来不及了,很快就要上课了。于是我急忙往学校附近的小卖店跑去,小卖店的阿姨看我跑得直喘,就问:“怎么了跑那么急?”我说:“阿姨赶快给我拿一本卡纸和一把剪刀,一会儿上课要用。”阿姨转身从柜台里拿出卡纸和剪刀递给我。我又问阿姨要多少钱?阿姨回答说三块钱。我把手伸进口袋一摸,哎呀,中午换了衣服零花钱也忘拿了,我急忙又说:“阿姨我出来时换了衣服,钱忘带了,等放了学再给您行吗?”阿姨爽快地答应了,我向阿姨说了声谢谢,拿着东西赶紧跑进了学校。

下午上美术课时,我用卡纸做了好几个小手工,老师还表扬了我。到了放学我走出校门,看见妈妈来接我,我赶紧跑过去向妈妈要了三块钱去小卖店还给阿姨,我拿着钱走进小卖店对阿姨说:“阿姨还您钱。”阿姨愣了一下,才说:“你是中午买东西忘带钱的那个孩子,我都差点忘了,没想到你这小孩做事还挺认真。”阿姨笑着接过钱,说我真是个有诚信的孩子。听了阿姨的话,我心里甜滋滋的。

我在心里下定决心,要永远保持有一颗诚实的心,做一个讲诚信的。

诚实守信事迹

诚实守信标语

诚实守信承诺书

诚实守信演讲稿

诚实守信演讲稿

诚实守信班会

诚实守信承诺书

诚实守信美德事迹材料

诚实守信的事迹材料

诚实守信的演讲稿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通用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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