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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

时间:2023-05-01 09:00:4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财政部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财政部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

篇1:财政部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

为了保证完成1993年国库券发行任务,促进国债发行方式的`改革,决定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由各证券公司、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承销。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发行总额为20亿元;年利率为14.06%,计息日为1993年7月1日,到期日为7月1日;付款日为1993年7月1日;发行手续费为0.4%;

该债券在到期日之前,每年7月1日付息一次,在国库券期限满三年时,如财政部认为必要,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和第三年应付利息。

篇2:财政部发行1993年国库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3年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3年国库券发行数额为300亿元,期限分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

二、五年期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1%,当年3月1日起计息,从193月1日起一次偿还;三年期的`年利率为10%,当年3月1日起计息,从3月1日起一次偿还;两者均不计复利。

三、今年国库券券面分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

四、五年期和三年期国库券从1993年3月1日起同时发行,4月30日结束;5月1日起,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上市。

特此公告。

篇3:财政部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结算中心:

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兑付工作即将开始。该国债当年发行数为15.23亿元,年利率15.86%,按年付息。前四年利息已全部支付完毕,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和本金,本息共计17.645478亿元。请接此函后,认真做好该债券兑付前债权的'确认工作,并于6月23日以前报我部。我部在审核无误后,于6月26日向该国债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的指定帐户支付该国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届时,请认真做好向债权人支付还本付息款的有关工作。

篇4:财政部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

目前正值1993年国库券发行期,国务院已决定储蓄存款利率再次上调,为了保护广大国库券投资者的利益,现决定相应调整1993年国库券利率;并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实行保值,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年利率分别从12.52%和14.06%调高到13.96%和15.86%,调高后的国库券年利率仍分别比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高出1.72和2个百分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1993年国库券,也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不变。

二、对1992年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和3年期国库券及1993年发行的3年期、5年期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特此公告。

篇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的

经国务院决定,1993年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现就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在1992年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和完善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鉴于今年的市场形势,为了圆满完成发行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

2.承购包销。财政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表财政部,同各专业银行、国债服务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机构签订合同,组织承购包销。承销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缴款。

3.代理销售。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代销单位协商代销数量,签定代销意向书,销售剩余允许退券。

4.组织认购。强调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以有偿服务方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便群众的手段,组织单位职工自愿购买,统一缴款。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其他有利于促销的多样化发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定实施,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

二、券面的调运和领取

1.人民银行负责调运的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领出。调运及券面领取办法比照(91)财国债字第8号文规定办理;

2.承销及代销单位券面领取办法,各地区可参照(92)财国债字第8号文自行制定。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单位按所签合同规定交款。

2.代销国库券采取按日划款的办法。代销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国库券发行款全数划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3.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交款时,应填制“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表式一)并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困难的,可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两金”管理机构购买五年期国库券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各级财政部门经办1993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以下简称“待缴户”),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核算。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的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国库券发行款经核对无误后,承购包销款项应在发行结束后一次上划;代销款项应于次日全数上划。通过人民银行领券的,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财政系统领券的,采取电汇方式划入上级财政部门“待缴户”,逐级上划财政部国债司,缴入中央总金库。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应分别填制汇款单并在“用途栏”注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或“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字样。国债司“待缴户”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帐  号:0215001 5.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收到国库券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6.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帐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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