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关于赠送客户产品的规定规则范文,本文共15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赠送客户的重阳节祝福语
赠送客户的重阳节祝福语
把思念托付给秋风,把关怀写满片片枫叶,把祝愿化作空气,把真心融入阳光,在重阳节的日子里祝你开心。
江涵秋影雁初飞,与客携壶上翠微。尘世难逢开口笑,菊花须插满头归。但将酩酊酬佳节,不作登临恨落晖。古往今来只如此,牛山何必独沾衣。
重阳节到了,为远方的你送去一份问候,老朋友就像一杯陈年老酒随着岁月的流逝会变得越来越醇,祝愿你我的友谊地久天长。
送一缕阳光给你,在秋日的萧瑟中为你带去温暖,送一份祝福给你,在重阳的佳节里为你带来关怀,重阳节快乐,天天快乐。
思念是一种奇妙的东西,总让我在这金秋的时节想起你,今天是重阳佳节,为远方的你送去一份关怀,希望你一切都好。
一种思念代表一种眷恋,一种眷恋代表一份关爱,一份关爱代表一份真情,一份真情化作对你的.祝愿,希望你重阳你快乐。
思念如歌句句精彩,祝福如诗字字深情,友谊似酒越来越纯,关怀如我永恒不变。老朋友祝你重阳节快乐。?我把祝福写在树叶上,让秋风吹散飞落到天涯海角,不论你身在何方都会感受到我真心真意的祝愿,在这重阳佳节里祝愿你身体健康一切都好。
当阳光温暖天空的时候,我送去对你思念,当月光照亮寒夜的时候,我为你真心的祈祷,愿你一切都好,永远没有烦恼,老朋友重阳节快乐。
三三令节春时松更高,九九芳辰重阳鹤添寿,愿秋风捎去我的思念和祝福,祝你越活越精神,越活越年轻
篇2:销售产品赠送保险的广告语
销售产品赠送保险的广告语
1、打折就够了吗?其实送保险才是王道!
2、时代伟业,保险新模式。
3、你消费,安全由我们买单。
4、时代伟业,时代领导者。
5、买产品送保险,买多少送多少,时代伟业为您开启购物新风尚。
6、时代伟业,保险免费开启时代。
7、时代伟业产品,买,就送!
8、时代伟业为您保护,您的人生从此无忧。
9、谁说没有免费午餐,时代伟业为您买单。
10、购物送宝,时代伟业一分产品一分保。
11、购物时代伟业,获赠等额保险。
12、您的损失,我的担保。
13、来时代伟业购物,保未来无忧。
14、在时代伟业购您所需,送保您生活无忧。
15、从此不再忧伤出行。
16、让利活动哪家强,时代伟业等额险。
17、时代伟业,您的保险专家。
18、您买的不仅仅是商品,还有未来,时代伟业为您护航!
19、万千商品,化险为夷。
20、伟业商品不是无情物,等价化作保险保护您。
21、进青海,购产品,选伟业,送保险。
22、您买,我送,安全保障天涯,只为表我心意。
23、时代伟业购物,有保险。
24、您购物,我送险,尽在时代伟业。
25、时代伟业:购物新体验保险不花钱。
26、你来消费,我来买单!我俩一起赚!
27、享受购物的乐趣,送您一份安心的保障,开启幸福生活的 篇章。
28、购物新体验,买一送一险。
29、时代伟业,大送平安。
30、您来伟业时代购物,保险为您保驾护航。
31、随心购物,即拿等额保险——时代伟业。
32、时代伟业,保险时代。
33、不再担心发生意外,时代伟业为您买单。
34、选择时代伟业,选择安心保险。
35、购物还能领保险——时代伟业。
36、一分钱掰成两半花:买我们产品,送等额保险!
37、买货送保险,产品更安全。
38、时代伟业,购物送保险,买多少送多少,险种任选!
39、买一份舒心,送一份安心,伟业时刻为你保驾护航!
40、购物等额送,保险随你选。
41、为您的生活保驾护航,风险由我扛——时代伟业!
42、快来购物赚保险,买多少送多少!
43、还在花钱买保险?时代伟业购物即得免单!
44、产品好,保险让你安心!
45、伟业时代,开启时代的伟业。
46、做时代伟业,保险免费开启。
47、来时代伟业购物,买好产品单投资,产品保险双收入。
48、时代伟业,为您的购物负责。
49、一纸承诺,两份保障,终生放心!
50、少一分套路,多一分关爱,时代让所有顾客拥有家的关怀。
51、打造免费保险桥头堡,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代伟业!
52、买产品,送保险,时代伟业为您来。
53、青海商贸,时代伟业。
54、伟业三生与你同在:一生与你相遇在伟业超市中,二生与你相知于家中,三生予你享受伟业保险中。
55、接天伟业无穷碧,映日安险别样红!
56、自从有了时代伟业开的超市,妈妈再也不担心我的保险了。
57、购您所需,保您不时之需。
58、你每多一分光顾,我就送一分关怀。因为信任,爱心常在。时代有你,伟业长存。
59、有了时代伟业开的超市,不愁没保险!
60、免费保险,时代伟业买单。
61、我们卖得不仅是产品,更是同等价值的安心。
62、时代伟业,您的保险梦。
63、双脚踏上幸福的路,越买越保险。
64、买一分放心商品,送一份安心保险。
65、时代伟业,开创保险免费时代。
66、生活百货放心购,等额保险免费拿——时代伟业。
篇3:客户档案管理规定
客户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客户档案管理对象
客户档案管理的对象就是你的客户,即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直接客户与间接客户。它们都应纳入企业的客户管理系统。
1. 从时间序列来划分:包括老客户、新客户和未来客户。以来客户和新客户为重点管理对象。
2. 从交易过程来划分:包括曾经有过交易业务的客户、正在进行交易的客户和即将进行交易的客户。对于第一类客户,不能因为交易中断而放弃对其的档案管理;对于第二类的客户,需逐步充实和完善其档案管理内容;对于第三类客户,档案管理的重点是全面搜集和整理客户资料,为即将展开的交易业务准备资料。
3. 从客户性质来划分:包括政府机构(以国家采购为主)、特殊公司(与本公司有特殊业务等)、普通公司、顾客(个人)和交易伙伴等。这类客户因其性质、需求特点、需求方式、需求量等不同,对其实施的档案管理的特点也不尽相同。
4. 从交易数量和市场地位来划分:包括主力客户(交易时间长、交易量大等),一般客户和零散客户。不言而喻,客户档案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主力客户上。
总之,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的拥有自己的客户群,不同的客户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其的档案管理也具有不同的做法,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客户档案管理系统。
二、客户管理内容
正如客户自身是复杂多样的一样,客户档案管理的内容也是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归纳起来将,客户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客户基础资料。即企业所掌握的客户的最基本的原始资料,是档案管理应最先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是客户档案管理的起点和基础。客户资料的获取,主要是通过推销员进行的客户访问搜集起来的。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大多是建立客户卡或客户管理卡的形式出现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客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这三项应包括其个人性格、嗜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等方面);创业时间、与本公司交易时间、企业组织形式、业种、资产等方面。
2. 客户特征。服务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针与政策、企业规模(职工人数、销售额等)、经营管理特点等。
3. 业务状况。主要包括目前及以往的销售实绩、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素质、与其他竞争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态度等。
4. 交易活动现状。主要包括棵客户的销售活动状况、存在的问题、保持的优势、未来的对策;企业信誉与形象、信用状况、交易条件、以往出现的信用问题等。
以上四方面构成了客户档案管理的重点内容,客户档案管理基本上是围绕着这四方面展开的。
三、户档案管理方法
1. 建立客户档案卡。作为客户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建立客户档案卡(又称客户卡、客户管理卡、客户资料卡等)。采用卡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填写、保管和查阅方便。
客户档案卡主要记载各客户的基础资料,这种资料的取得,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 由推销员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访问时整理汇总。
②. 向客户寄送客户资料表, 请客户填写。
③. 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然后根据这三种渠道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填入客户档案卡。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最常用的。第二种方式由于客户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不愿提供全部详实的资料,或者由于某种动机夸大某些数字(如企业实力等),所以对这些资料应加以审核。但一般来将,由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绝大多数是可信的且应比较全面。第三种方式主要是由于用于搜集较难取得的客户资料,特别是危险客户的信用状况等,但需要支付较多的费用。
通过推销员进行客户访问建立客户档案卡的主要做法是:编制客户访问日报(或月报),由推销员随身携带,在进行客户访问时,即时填写,按规定时间上报,企业汇总整理,据此建立分客户的和综合的客户档案。除外,还可编制客户业务报表和对可客户销售报表,以从多角度反映客户状况。
为此,需制订推销员客户信息报告制度(其中包括日常报告、紧急报告和定期报告)。需制定推销员客户信息报告规程。
2. 客户分类。利用上述资料,将企业拥有的客户进行科学的分类,目的在于提高销售效率,促进企业营销工作更顺利地展开。
客户分类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客户性质分类。分类的标识有多种,主要原则是便于销售业务的展开。如按所有权,划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股份制、合资等);按客户性质划分(批发店、零售商、代理店、特约店、连锁店、专营店等);按客户地狱划分(商业中心店、交通枢纽店、居民区店、其他店铺等);按顾客的实际情况,确定客户等级标准,将现有客户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对客户进行商品管理、销售管理和货款回收管理。
②. 客户等级分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等级标准,将现有客户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进行商品管理、销售管理和货款回收管理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百科。
③. 客户路序分类。为便于推销员巡回访问、外出推销和组织发货,首先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然后,再将各区域内的客户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划分出不不同的路序。
3. 客户构成分析。利用各种客户资料,按照不同的标识,将客户分类,分析其构成情况,以从客户角度全面把握本公司的营销状况,找出不足,确定营销重点,采取对策,提高营销效率。
客户构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销售构成分析。根据销售额等级分类,分析在公司的销售额中,各类等级的客户所占比重。并据此确定未来的营销重点。
②. 商品构成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商品总销售量中,各类商品所占的比重,以确定对不同客户的商品销售重点和对策。
篇4:动词分词规则及规定
动词现在分词是动词原形变化而来的,规则变化如下:
动词ing形式叫动词现在分词,其构成如下:
(1) 直接在动词后加ing
play—playing, do—doing, talk—talking, sing--singing
(2) 以不发音的字母e结尾的动词,先去e,再加ing
make—making, write—writing, have—having, take—taking
(3) 以重读闭音节结尾的动词且词尾只有一个辅音字母,应双写这个辅音字母,再加ing
run—running, stop—stopping, put—putting, swim—swimming
注意对现在进行时态的`判断。判断一个英语句子用什么时态,主要看句子的时间状语,一般说来,每种时态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时间状语。现在进行时表示现在(说话瞬间)正在进行或发生的动作。因此,这个时态常用的时间状语是now;但有不少句子并没有now,只能通过提示语如look、listen等或者通过上下文来确定用现在进行时。
She is cleaning her room now. 她正在打扫房间。
Look! The girl is dancing over there. 看!那个女孩在那里跳舞。
--Can you go and play games with me? 你能和我们一起做游戏吗?
--Can’t you see I am doing my homework? 你没看见我正在做作业吗?
篇5: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 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 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 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 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 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 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
(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
(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
(七)负责 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 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
(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 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第十条 质量工作人员有权 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与目标;
(二)质量保证组织及其职责,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三)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
(四)不合格品的管理和失效分析及纠正措施;
(五)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程序;
(六)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签发和修改程序;
(七)质量工作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及检查、评价、奖惩办法;
(九)其他有关事项。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应当坚持指令性、系统性、可检查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承制单位接受研制任务的,应当编制可靠性保证大纲;接受生产任务的,应当编制质量保证大纲。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 质量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工艺的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品特点,制定具体的研制程序,明确划分研制阶段,实施分阶段质量控制。
新技术、新器材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方能引入新产品设计。重要零部(组)件和新成件必须经 检测、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装机进行整机试验。
第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制定设计、试验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当根据对产品战术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的要求,运用可靠性技术、维修性技术和优化设计技术,进行系统分析,综合择优。
第十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质量、工艺质量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复杂武器装备的单元件(特性),应当编制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必须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校对、审核、批准三级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标准化检查制度,确保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协调、统一、清晰。
第二十条 新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特性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格控制技术状态更改,进行试制、试验前的准备状态检查,履行首件鉴定程序,组织产品质量评审。
第二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产品定型。产品定型的成套技术资料,必须包括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质量保证规范、标准,专用检测设备的设计图纸,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等。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设计工艺文件规定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
(三)原材料、元器件、在制品和成件经认定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
(五)操作人员经 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承制单位对特种工艺,应当制定特殊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程序。
特种工艺所需的设备仪表、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必须经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和关键工序,承制单位应当编制专门的质量控制程序,实施重点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批次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技术状态管理制度。对零部(组)件、加工工序、工艺装备、材料、设备的技术状态更改,必须进行系统分析、论证和试验,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品的检验、试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和 技术标准进行。
经过检验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和外购器材,应当有识别标志或者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核,方可发给检验印章。
第五章 计量和测试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制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保证其量值在允差范围内与计量基准的量值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和测试仪表、设备,应当符合产品或者试验、测试的 精度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在醒目位置标明“合格”或者“禁用”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用于检验产品的生产用型架、夹具、标准样件、模型和其他生产工装以及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验证精度。
第三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资格考核。
第六章 外购器材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制单位所选的外购器材必须符合技术文件和整机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承制单位有权在合同中向器材供应单位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监督,根据需要可向供应单位派驻质量验收代表。
第三十七条 外购新研制的器材,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度,重点控制技术协议书的签订、技术协调、匹配试验、复验鉴定、装机使用等环节。
第三十八条 未经进厂复验证明合格的器材,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编制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作为选用、采购的依据。
第四十条 研制、生产复杂武器装备,应当建立厂(所)际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外购器材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外购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当接受资格考核。
第七章 不合格产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制单位的检验员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检验产品,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当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应当与合格产品相隔离。不合格产品的性质和处理经过,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承制单位必须找出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责任,落实纠正措施,并验明纠正后的效果。
第八章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检查、试验,确认产品符合验收标准后,方能提交军代表验收。
第四十八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检验机构和厂(所)长签署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经军代表验收合格;
(三)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四)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及合同的要求,制定包装、搬运、发送的 质量控制程序。
第五十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有关文件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同使用单位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故障报告制度和采取纠正措施制度。
承制单位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第九章 质量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承制单位应当具备研制、生产、检验、试验、使用服务等全过程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质量、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章 质量成本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设立质量成本科目。
质量成本包括质量鉴定费用、预防费用和内部、外部故障损失。
第五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控制和降低故障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利用质量成本分析资料,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章 奖励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为国家作出较大贡献的承制单位及其厂(所)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提高产品质量、防止质量事故成绩显著的人员,承制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产品,承制单位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产品,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制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承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其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考核滥发检验印章的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 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发的检验印章,复验经其检验的产品。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者承制单位未经对方同意,撤销、改变或者违反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违约责任。
使用单位与承制单位的合同纠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以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质量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也适用于对专用原材料、元器件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6:购进A产品,赠送B产品的会计处理
unjs网为您带来会计方面的内容。
公司从供应商进货时,供应商“常以”购进A产品,赠送B产品(B产品有正常购进)的方式促销,对于赠送商品我公司会计处理怎么做?
1、以正常购进价
借:库存商品B
贷:营业外收入
2、以正常购进价
借:库存商品A
借:销售费用(负数)
篇7:工程量计算规则新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60-,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12月25日
篇8:支付宝业务规则调整规定
12月1日早间消息,支付宝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打击电信诈骗 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公告》,今日起将对部分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主要涉及支付账户管理、转账管理等方面。
9月3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等方面做出要求,针对主要面向电子支付的II类、III类账户规定了明确的交易消费限额,所涉新规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转账交易新调整
一、12月1日起,使用支付宝账户转账时,单日转账笔数上限为100笔。
二、单笔转账金额规定保持不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四、支付宝将不再为销售POS机、刷卡器终端的商户提供收款服务。
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根据支付宝最新的用户服务协议规定,单日转账100笔的上限仅对个人用户,企业用户则不受此限制。
拓展阅读:
如何注册支付宝账户?
一、如您想在淘宝网上买东西,可在淘宝网上注册支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注册支付宝账户有两种方式: 用邮箱在淘宝网站注册支付宝账户 用手机号码在淘宝网站注册支付宝账户
二、如您想在支付宝网站或外部网站进行交易,可在支付宝网站上注册支付宝账户。 1)在支付宝网站注册支付宝账户(大陆用户): 大陆用户用手机在支付宝网站注册个人账户 大陆用户用邮箱在支付宝网站注册个人账户 2)在支付宝钱包注册支付宝账户(大陆用户): 手机登录支付宝,如何注册支付宝账户(大陆)
三、非大陆用户 1)在支付宝网站注册支付宝账户(非大陆用户): 非大陆用户用手机在支付宝网站注册个人账户 2)在支付宝钱包注册支付宝账户(非大陆用户) 手机登录支付宝,如何注册支付宝账户(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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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第九条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
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
(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
第十五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保护办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保护办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接受酬金、礼品;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10: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十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一、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十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1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六)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篇12: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一)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 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四)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附件一)。
篇1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篇1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应是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他技术组织或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消费者、行业管理、标准化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和本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织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或函审结论表(附件三、附件四)。
审查(函审)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函审)等内容。
审查(函审)结论作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篇15: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七)食品包装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登陆《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
相关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三)标准编制说明(主要是: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书或函审结论;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声明;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具体式样见附件十)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九)。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组织标准审查的单位,一份发送企业。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
六)发送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内容做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审查和备案单位。经审查、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非同年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后,应按本规定申报备案复审。申报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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