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湖南:就业困难学生可获“一对一”就业援助,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湖南:就业困难学生可获“一对一”就业援助
湖南:就业困难学生可获“一对一”就业援助
11月是应届大学生的'求职旺季,各种主题的招聘会陆续铺开。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将对湖南就业困难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
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近3年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分别为79.59%、82.79%和86.78%,实现连续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毕业生总量已攀升至32.3万人,今年仍有4到5万人没有就业,加上历届没有就业以及就业后失业的,预估仍有超过10万人没有就业,就业压力依然很大。
湖南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刘正平表示,针对目前的就业形势,湖南将按照没有就业大学生的情况,开展实名登记就业制度,相关部门将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并跟踪了解其就业失业信息。此外,湖南还提出对就业困难学生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计划,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以及毕业生的个人情况,进行量身定制服务,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安排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
篇2:南京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就业援助
南京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就业援助
7月20日,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展开统一就业援助登记,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援助服务,毕业后两年内仍未就业的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08、09届),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者可以申请,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据了解,符合条件预登记的.毕业生可获得不低于3次的就业岗位信息,同时将被推荐到针对性强的岗位,并可申请参加为期3-6月的南京市见习实训计划,免费参加每周六举办的就业讲座及不定期大型讲座、专家个性咨询、网络指导、“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校园行”巡回演讲等就业指导服务。困难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就业援助,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给予一对一指导、优先重点推荐并确保就业。
篇3:就业援助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按照《关于开展XX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XX]325 号)、《关于开展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XX]339号)、《关于开展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黔人社厅函[XX]835号)要求,我市于XX年1月5日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共入户家访149户,发放政策宣传材料1万份,组织3次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提供合适就业困难人员岗位 600余个,活动期间帮助242人援助对象实现就业。此次活动作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实际行动,受到就业困难人员的广泛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现将活动情况总结
一、领导高度重视,各级狠抓落实
为了帮助全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市(区县)就业局高度重视就业援助月活动,在全市就业工作会议上召集市(区县)的就业局领导开会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活动的各项事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落实了专人负责,研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就业援助月活动方案,将援助工作落到了实处。对辖区内确定的部分援助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并对他们实现个性化帮扶;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为了扩大影响,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活动,充分释放政策效应,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对这次援助月活动有较明确的了解,使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能充分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所属的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综合服务大厅等场所,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借助宣传版、公告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援助活动具体内容、专场招聘会时间地点以及各级政府对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难群体、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困难人员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政策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活动月期间,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多渠道提供优质服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组织进家入户搞调查,做到基本情况明了。活动期间,各地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的作用,通过进家入户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未就业和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等援助对象的底数和一些基本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服务。
二是通过设置专项服务窗口做好审核认定工作,但是由于就业信息系统处于调试阶段,对新产生的就业援助对象录入系统造成一定困难,对帮扶未到位的援助对象,分析原因,将纳入后续日常帮扶工作,确保其尽早实现就业和落实政策。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完全实现微机管理,建立动态管理的制度。
三是“四送”活动讲实效,确保服务满意周到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和送补贴活动。深入实地送政策,针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开展上门送政策活动,对援助对象专门讲解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政策的条件、办理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等,并认真解答他们的疑问和关心的问题。分类帮扶送岗位,针对就业困难对象的需要,各地通过公告栏、新闻媒体、召开企业管理人员座谈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免费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积极落实特别就业培训计划,针对就业群体,提供短期就业培训,增强了他们就业的主动性和就业技能。
篇4:就业援助工作总结
20XX年1月,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就业帮扶,真情相助,不让一个艰苦群众失落队”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运动,此项运动旨在增强保障和改良民生,办理大好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赞助部分艰苦群众实现就业创业,传递党和当局对就业艰苦人员、残疾赋闲人员的关心,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得到感。
我市在开展就业援助月期间,从“摸底查询访问、聚焦重点、精准帮扶、动态跟踪、加大鼓吹”等五个方面同步进行开展落实,肯定责任单位,细化分化任务,确保了各项工作推进到位、各项政策落地生效,集中帮扶工作有进展、出实效。
据了解,就业援助月期间,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共组织走访就业艰苦人员598户;赞助就业艰苦人员实现就业418人;辖区内招用就业艰苦人员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37家;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了4场“就业援助月”专场雇用会,210家企业参加援助月运动,拟雇用岗位6065个;开展就业创颐魅政策宣讲6次,就业技能培训210人,发放鼓吹资料11000余份。
为进一步晋升就业援助政策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配合关注和介入就业援助行动的优越气氛,市人社局将继承加大鼓吹力度,依托“接您回家”、“东盛行动”等专项运动,进村子入户,办理艰苦问题,晋升援助后果。
篇5: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援助对象可获免费培训
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援助对象可获免费培训
・ 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启动以来,目前已有不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毕业生报名,据悉,9月1日起,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免费为援助对象提供求职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人事政策、《劳动合同法》、就业形势分析与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等内容,届时,将邀请人力资源专家介绍档案、户口、转正定级等相关政策,讲解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求职简历制作、应聘面试技巧,以及创业基础知识。邀请法律专家解析《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哪些义务必须履行、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为了让援助对象对求职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位,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还将为每一位援助对象提供素质测评服务。
欢迎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咨询报名,报名地点:南宁市人才市场新址(科园大道东五路六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五楼),咨询电话:5381321
篇6:就业困难者公益性岗位援助通知
就业困难者公益性岗位援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就业形势保持基本平稳的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号)精神,我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及认定
(一)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即申请援助时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失去土地未实现就业的农民;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人员;离校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已从事3个月以上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或无就业愿望的上述人员不属于援助对象。
(二)援助对象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其它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2)残疾人同时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3)失地农民同时提供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4)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高校毕业证书和求职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20xx年起,全市购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不低于5000个,其中,中心城区1950个(市直600个,东宝区550个,掇刀区500个),沙洋900个,京山1000个,钟祥1050个,管理区100个。
三、援助措施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敬老服务、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3)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车辆看管、书报亭以及公共场所管护员、门卫、保洁、保绿等。
(4)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社区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社区开办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等机构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及确定
(1)空岗申报。公益性岗位所在单位出现岗位需求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受理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登记的公益性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中心城区的公益性岗位,同时上报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确认发布。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及时录入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1)经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应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到市或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由市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所在城区组织专场招聘。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可由相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比例推荐就业困难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或者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自行招聘后,到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录用人员《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性,提高岗位利用率。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3)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
(4)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申报不申报、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已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如申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灭失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受理机构报告。
(五)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对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人月平200元标准进行补贴。
(2)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400元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上使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称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申报。每年元月15日、7月15日前,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拔付至申报单位。申请“两项补贴”应附以下资料:①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②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登记证》,④工资表,⑤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⑥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⑦劳动合同复印件,⑧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⑨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资金保障
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公益性岗位援助所需经费,按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直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督察检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及各项扶持政策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把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认定;对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条件灭失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公益性岗位援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援助月调度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岗位援助情况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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