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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

时间:2023-07-11 08:50:3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本文共3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

篇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签】石脑油石脑油,石脑油消费税石脑油,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京国税发z{159号

【发文日期】2008-06-16

【实施时间】2008-06-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消费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z2008{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石脑油、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二)本企业生产石脑油、乙烯、芳烃类产品名录;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文库网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购货方当月石脑油购货次数发放《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将证明单核发情况填列《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见附件2,各局自印)。

三、购货方在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审核一致后,将销售发票原件退还购货方,销售发票复印件附于证明单核销联之后装订留存。

四、购、销双方均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以下简称《移送使用台帐》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相关科目及凭证对《移送使用台帐》进行审核,对企业实际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台帐记录数量的,其差额部分补征消费税。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购货方凭证明单购入的免税石脑油直接对外销售及用于其他方面的,由购货方按规定补缴石脑油应纳消费税款。

六、5月31日前已发生的相关业务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购、销双方应将20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发生的石脑油移送使用情况汇总补充登记《移送使用台帐》。其中,销货方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申请办理退税。

(二)购货方购买的石脑油产品,可持开票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含)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由销货方按通知第九、十条要求逐笔补充填写,并持证明单免税联及免税联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款。

附件:1、石脑油、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备案表

2、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3、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

附件.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2: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印发<国债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各区县体改部门、财政局,北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控制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债期货高风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证券监管部门,财政厅局,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

为了加强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

第七条  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

[1] [2] [3] [4]

篇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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