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本文共1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11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起到哪些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起到哪些作用
调解工作将有章可循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
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规定》首先明确要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
《规定》同时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此外,《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劳资双方人数对等
《规定》全方位提升了调解委员会公信力。首先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上坚持对等原则。《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其次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在履行预防职责。《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规定》除明确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外,还明确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依据,即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该负责人表示,贯彻落实《规定》确定了四方面的重点。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起,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通过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等方式,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四是加强培训、加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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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不回应视为不愿协商
为了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明确提出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并对协商的主体、方式、时限、效力等也都有细化的明确规定。如第十条对于时限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第三十四条则进一步对于未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施以行政和法律处罚。 这些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真正将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部分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雇主 不愿谈 的问题,是最大的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遍及基层
在《规定》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得到显著增强。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之外,还具有以下职责: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这既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平凉热线
《规定》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也有明确要求,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此外,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同时,《规定》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建立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规定》中获得确认。其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同时,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
篇3: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主要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五)做好辖区内争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经费。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加挂“××(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加挂“××车间(工段、班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标牌(具体样式请到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的邮箱E-mail:sldt369zcc@yahoo.cn下载,下同)。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的,应在三十日内补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重新组建。
调解委员会设立、组成及人员调整,应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委员会可以从本企业工作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连任或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补充或另聘。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
(二)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与考核,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清晰、准确;严格依法公正调解争议,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统一达到“六本五挂”:
“六本”是指应统一建立“六本台账”,即《劳动争议调解员花名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台帐》、《业务培训登记簿》、《劳动争议调解案卷借(查)阅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统计表》。
“五挂”是指应统一张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劳动争议调解须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图》。
篇4:劳动争议调解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解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 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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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
周国平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困难,劳动争议发生的比例很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的传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往往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加速劳动争议的处理,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制度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劳动职工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设定存在问题,使得这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缺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于一般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报以忍受,比较大的利益损失才立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更有部分劳动者开始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丧失信任。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晓程度较低,许多人不知道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很难想象,一个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了解或者基本不了解的人在权利受到亲还是会依然决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了解程度很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了设立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协商制度不健全导致程序弱化。大部分劳动争议没有通过协商而是通过仲裁法来解决,表明协商制度是存在缺陷的,协商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现在却又很多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是职工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则是该制度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无奈。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期望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在单位内部解决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对调解组织的期望很高。但现实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不到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不能满足职工维权的要求。且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妥善地处理争议,职工发生争议之后,就不再愿意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二、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现有的法律尽管很不完善,只要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这个法律,至少,他就有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只能选择以忍让来息事宁人,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去损害更多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作的基础。尤其,对于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本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并在社会中占大多数,他们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运行的正常与否,因此,加强对于这一部分人宣传和教育,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程序中,协商制度是最不完善的一个制度,这不仅是因为从法律层面看,该制度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较是条款最少,内容最少的制度,还表现在没有具体到有关协调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步骤和程序、协商协议效率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以及职工,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将其纳入争议处理程序的考虑之中,从而是个别劳动合同的协商难以进行。
(三)建立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者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却又不愿意选择这三个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表明这个制度实行的并不理想,()远没有起到将大部分的争议消灭在协商和调解阶段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当把调解机构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关系的职能,同时吸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参加。这样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且还比较符合中国讲究协商和调解的传统文化。
(四)修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副实,因为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第三方参与,自始自终都是两方,而第三方的存在才是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工会是职工的法定代表,企业委派的人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但无论是工会的代表,还是企业的代表,他们本身与需要处理的劳动争议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争议的处理与争议事项不应当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实际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称之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五)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不久,但是该法的缺陷显而易见,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没有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一部法律当中,加以全盘考虑;其二,没有突出协商和调解在整个争议处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相反,却在仲裁部分大做文章。因此,应当尽快把修改该法提上日程。
篇6: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周国平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困难,劳动争议发生的比例很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的传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往往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加速劳动争议的处理,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制度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劳动职工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设定存在问题,使得这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缺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于一般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报以忍受,比较大的利益损失才立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更有部分劳动者开始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丧失信任。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晓程度较低,许多人不知道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很难想象,一个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了解或者基本不了解的人在权利受到亲还是会依然决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了解程度很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了设立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协商制度不健全导致程序弱化。大部分劳动争议没有通过协商而是通过仲裁法来解决,表明协商制度是存在缺陷的,协商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现在却又很多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是职工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则是该制度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无奈。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期望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在单位内部解决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对调解组织的期望很高。但现实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不到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不能满足职工维权的要求。且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妥善地处理争议,职工发生争议之后,就不再愿意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二、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现有的法律尽管很不完善,只要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这个法律,至少,他就有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只能选择以忍让来息事宁人,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去损害更多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作的基础。尤其,对于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本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并在社会中占大多数,他们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运行的正常与否,因此,加强对于这一部分人宣传和教育,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程序中,协商制度是最不完善的一个制度,这不仅是因为从法律层面看,该制度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较是条款最少,内容最少的制度,还表现在没有具体到有关协调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步骤和程序、协商协议效率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以及职工,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将其纳入争议处理程序的考虑之中,从而是个别劳动合同的协商难以进行。
(三)建立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者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却又不愿意选择这三个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表明这个制度实行的并不理想,远没有起到将大部分的争议消灭在协商和调解阶段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当把调解机构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关系的职能,同时吸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参加。这样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且还比较符合中国讲究协商和调解的传统文化。
(四)修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副实,因为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第三方参与,自始自终都是两方,而第三方的存在才是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工会是职工的法定代表,企业委派的人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但无论是工会的代表,还是企业的代表,他们本身与需要处理的劳动争议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争议的处理与争议事项不应当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实际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称之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五)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不久,但是该法的缺陷显而易见,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没有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一部法律当中,加以全盘考虑;其二,没有突出协商和调解在整个争议处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相反,却在仲裁部分大做文章。因此,应当尽快把修改该法提上日程。
篇7: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由)
上列双方因________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__________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篇8: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篇9: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如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如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纠纷,现申请人申请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申请调解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调解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篇10:如何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三种: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而言,在仲裁程序和起诉程序中往往有调解程序,但是,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前者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后者由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持。其次是性质的不同。前者属于非诉讼行为,而后者属于诉讼行为。再次是表现在是否受法定程序的约束上。前者不受程序的约束,后者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是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者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明确企业调解的适用范围是写好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的前提。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四种原因申请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三,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细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等自然情况,单位名称、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地址等情况。同时应当详尽写明争议发生的原因、争议的焦点、请求的具体事项,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证人姓名、住处、证据来源等)。
第四,关于时限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
第五,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者是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审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11: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
2. ×××××××××。
3.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篇12: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说明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书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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