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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机制及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机制及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一、理论探讨:公司治理模式可以被“规定”得一清二楚吗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尤其是90年代末的东亚金融危机和近两年美国的公司丑闻更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不断蔓延、私人企业的外部融资不断扩大、成长型企业的雇员分享股权计划纷纷出笼,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开募股和挂牌上市,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但是,关于公司治理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含混不清之处。首先,公司治理的概念引起了不同的解读。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与董事会的作用有关,并包括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T&D)以及董事和经理的薪酬。对公司治理概念作这样的解读,可能与英国的CADBURY报告、GREENBURY报告和HAMPEL报告有关,这三个报告被认为是90年代以来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奠基性文献,它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董事会的作用、董事和经理的薪酬、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许多人都认为,改善公司治理主要就是要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让董事会“到位”,尤其是独立董事的作用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似乎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必须处方药。其次,在实践中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相信公司治理是某种可以被“规定”的、比较固定的模式,简而言之,可以由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来“规定”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从而使股东利益、相关人利益得到保护。因此,法律、法规、规则等来自于公司外部的强制性“规定”,被异乎寻常地看重。例如,规定公司应该有多少独立董事、规定董事会应该设什么委员会,等等。在美国,经历“安然公司丑闻”、“世界通讯公司丑闻”之后,法律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要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签字作保(CERTIFY),这也是一种“规定”。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11条职权、董事会行使10条职权、经理行使9条职权、监事会行使5条职权,则是这方面“规定”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
无论是把公司治理的概念主要理解为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还是认为公司治理是某种可以被“规定”的模式,都不能说有什么不对。事实上,目前改善公司治理的主要努力都体现在通过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形式来促使董事会“到位”和T&D程度的提高,特别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更是如此。?
问题在于,对于中国这样的处于急剧转变中、而且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商业文化土壤的国家而言,如果不从长程历史、不从演变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公司治理(尽管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流行术语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内涵无疑早就存在),就有可能看不到目前西方国家改善公司治理措施背后的全幅图景(CONTEXT),就可能断章取义地“规定”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国的情况非常有意思,公司治理由于也被翻译成治理结构,望文生义地将公司治理理解成“组织结构”、特别是理解成中国公司法中的“组织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就毫不奇怪了。因此,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自然成为焦点。的确,这种权力配置应该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我们宁愿赘言指出,分清这种权力配置是来自于公司外部的强制性“规定”还是来自于演变进化的结果,而且演变进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公司内部力量的推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影响(如国际示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能作这种廓清,我们就会对一个简单的问题束手无策:如果股东、董事、经理不按“规定”行使权力怎么办?因此,就会出现借鉴别国而“规定”的模式在中国不被“买帐”、陷入僵局的问题。近一两年,已经出现了质疑欧美公司治理模式是否适合东亚和中国的声音,甚至质疑独立董事等措施能否有效改善欧美公司治理的声音,遗憾的是,在质疑的同时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性辩论。在现实世界中,中国的公司到底有多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模式在运转?真实的答案肯定会令立法者灰心的。?
我们知道,学术界当然也对公司治理作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为了从长程历史、演变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公司治理,广义的解释更有意义。玛格丽特・布莱尔认为,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在公司中建立规则以限定控制权、决策程序、责任、各种索取权等问题。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广义地讲就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把公司治理理解成企业的制度安排是深刻的,但这也太过宽泛了。我们认为,可以将公司治理概括为用以保护公司弱势利益人的利益的一套制度安排,这样就更清楚一些。公司所有的利益人包括股东(又可分为大股东、小股东)、董事、经理(执行人员,或者称为内部人)、一般雇员(也是内部人)、债权人,等等。一般而言,公司的控制人――或者是职业经理、或者是控制股东以及董事――是最强势的利益人,而小股东、债权人和一般雇员是最弱势的利益人。在多数情况下,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包括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制衡强势利益人从而保护弱势利益人的利益。但是,董事会作用的真正实现,依赖的不仅仅是董事会这样一个“机构”本身,而是通过长期演变进化而形成的一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成文法、在诉讼中产生的判例法、规制办法、信托文化,等等。长期的演变进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利益人之间的互动而推动的。威廉森(O.WILLIAMSON,)以及法玛(E.FAMA,1980)都认为,公司董事会是作为一个控制工具而内生形成的。真是异常精辟。?
由于将公司治理看成是(用以保护公司弱势利益人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那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公司治理,就能更好地把握其演变进化的实质,特别是能更好地把握公司治理作为“模式”是如何形成的、中国会形成什么样的“模式”、什么样的“模式”能够适合于中国,等等。在诺斯(D.NORTH,1990)看来,制度就是博弈规则,而且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规则,如法律、正式的合约等,而另一类是非正式规则,如习俗惯例等。而青木昌彦()进一步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博弈规则)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系统,是通过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的策略互动而内生形成的,因而是可以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我们认为,从长程历史来看,博弈过程中的策略互动实际上意味博弈参与者无休止的摩擦、冲突、平衡。极端地看,即使我们为了避免摩擦、冲突,而从别国引入成熟的正式规则,但本土的非正式规则会多快、多大程度地与引入的正式规则实现融洽,是不可忽视的。把博弈规则理论用之于公司治理,可以认为公司治理是各种利益人相互摩擦、冲突而形成的相对稳定均衡。
为了各自利益而产生摩擦、冲突和达成均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司政治机制(CORPORATRE POLITICAL MECHNASIM),即各方利益人的力量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确定权力分布和改变权力分布。在约翰・庞德(2001)看来,公司治理围绕权力而展开,他把权力集中于管理层(经理层)的治理称为“管理型
公司”(MANAGED CORPORATION),而需要各种利益人的力量共同分享权力并形成均衡的治理称为“治理型公司”(GOVERNED CORPORATION”。同时,他还提出新的政治机制应该成为公司治理的出路,也即让经理之外的其他利益人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权力分享之中(约翰・庞德,2001)。?
约翰・庞德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他所提出的公司治理的出路是建立在对美国公司治理实际动向作细致观察的基础上。所以,美国的公司治理也是在动态中面临剧烈的变革,各种利益人应该如何分配权力、如何行使权力,已经超越了过去已形成的规则所能处理的界限。为了使弱势利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需要对公司权力进行重新配置,而这种重新配置植根于各种利益人的较量之中。?
二、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既然我们把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内生的博弈规则,需要各参与者通过反复博弈才能达到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在达到某种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之前,各参与者都会有比较大的策略选择空间,即使是已经达到某种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外在环境的变化也可能打破旧均衡而导致各方以新的博弈策略寻找新的均衡状态。所以容易理解,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博弈参与者――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利配置不会是固定不变的。这意味着,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分配存在灵活的空间。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美国的公司需要通过政治机制对权力进行重新配置,而中国的情况更复杂。在中国,甚至连股东、董事、经理这些身份都属于新生事物,如何进行权力配置根本没有传承基础和改进机会。如果中国的效仿出现了任何不适应,我们认为这并不可笑,因为在起步阶段只有效仿。?
这是否意味着要否定正式的公司法律为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利配置确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基本框架呢?并不完全如此。重要的是,在了解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的同时,要分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基本框架,否则,就会出现我们已经指出过的情况,即借鉴别国而“规定”的模式在中国不被“买帐”、陷入僵局。?
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主流公司法律所确定的权力配置基本框架。在这种主流公司法律中,董事会拥有公司几乎所有最重要的权力。但是,我们绝对应该注意的是,美国公司法律定义了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而它们的董事会所拥有的权力是大不一样的。?
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将商业性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型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另一类是封闭型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有些州还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公开型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可以,但并不一定非公开募集不可),股东的人数没有限制,股份也可以比较自由地流通。而封闭型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有限制(特拉华州规定30人以内),股份不能自由流通。在公开型公司中,法律对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有大致的规定,即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权力(CORPORATE POWER)由董事会行使(EXERCISED BY BOARD OF DIRECTORS), 或者由董事会授权行使(EXCERCIS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BOARD OF DIRECTORS),所以,董事会只要愿意,完全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任何事务。股东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基本上只限于对董事的选择权,以及当资本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动时的表决权,如对增减股份、发行债券、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表决权,而且是通过股东会行使选择权和表决权,这与中国公司法律规定的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拥有巨大职权有着极大差别。美国公司法律基本上不对经理权力作具体规定,经理的权力是一种授权(AUTHORITY),来自于董事的酌情授予(DELEGATED BY BOARD OF DIRECTORS),所以经理的权力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
而对于封闭型公司而言,权力配置与公开型公司完全不一样,股东的权力非常大,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在任何方面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当然也相应解除董事在这方面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设董事会,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的事务。
为什么公开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的治理模式会有天渊之别呢?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各自股份的转让条件不一样。美国法律对公开型公司的股份转让非常宽松,基本上奉行“披露主义”(DISCLOSURE DOCTRINE),美国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也非常发达。因此,股东可以比较方便地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对掌握公司巨大权力的人进行有力制约,尽管这种制约方式对股东自己的利益有很大的伤害。这相当于中国人所说的“惹不起但躲得起”。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董事受托责任体系、股东针对董事违背受托责任的诉讼体系非常完备,也使得这种权力配置合情合理。而封闭型公司,股份不能自由转让,股东“躲不起”,所以必须要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直接限制,甚至取代董事会而直接管理公司事务。?
仍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公司的权力配置,特别是对于公司董事以及经理的权力限制,也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的。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越权”(ULTRA VIRES)。以前,董事会让公司为其他企业担保、向董事或经理提供贷款以及其他许多涉及自我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越权”,是被严格禁止的,而现在,很少对“越权”简单地进行禁止了。公开型公司董事与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也有显著的变化。以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和事务(BUSINESS AND AFFAIRS)由董事会管理(MANAGED BY BOARD OF DIRECTORS),而现在,以特拉华州公司法和“标准公司法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LAW )为代表,规定公司的经营和事务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由经理)进行管理(MANAGED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BOARD)。显然,立法者认
识到,尽管(公开型)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但由董事会来直接决定公司事务是脱离现实的,由职业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来决定公司事务才是现实选择,而“在董事会的指示下”恰恰使公司权力配置充满弹性也充满不确定性,董事与经理之间的摩擦、冲突、妥协将是一种常态,公司政治机制让公司治理看起来与政治舞台如出一辙(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美国福特公司董事会宣布,公司首席运营官(COO)谢利将公司广告业务独家授予英国WPP集团的合同违反了公司采购政策,因而推翻了该项合同。这项冲突导致福特公司股价大跌。)。?
对美国公司权力配置的变化历史进行考察,可以看出一个基本脉络,即现代的公司法律越来越宽松和充满弹性,无论是在公司组建时、还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和董事都有着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来决定公司的权力配置或改变某种权力配置。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由法律硬性“规定”的成分越来越少,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成分越来越多。进行选择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股东在组建公司时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通过其他文件来限制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也可以随时通过文件来限制经理的权利、纠正经理所批准的交易。即使对于公开型公司,特拉华州公司法明确表述,公司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其指导下管理,除非在组成公司的文件中另有规定,这说明通过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公开型董事会的权力。一个普遍的例子就是,公司法律并不限制所谓的“越权”和自我交易,而许多公司都会在公司章程中要求自我交易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股东(某些股东或者全体股东,特别是大股东)通过合法程序和正式文件(包括章程、招股书和其他文件)事先确定自己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利益,如与公司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联交易关系、对于某些事项先于其他股东的知悉权和独立否决权等,都属于可以选择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AT&T公司在分拆出独立的AT&T WIRELESS 公司时,前者作为大股东通过招股书规定它与后者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联交易关系,后者的董事会不能推翻这种事先确定的交易关系(张文魁,)。在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成分越来越多的同时,上市公司所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却有着更严厉的公司治理“规定”,如比法律更严格的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当然,公司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上市,或者到“规定”少一些的交易所上市。?
三、董事权力的独立性、经理的默示权限
以董事会制度为基础,是国际主流的公司治理机制。我们想强调的是,在这种机制中,董事的权力不是来自于股东的授予(美国的封闭型公司除外),而可以说是天生的(法律规定的),在理论上,董事可以不理睬股东的要求、意愿(DISREGARD EXPRESSED DESIRES OF SHAREHOLDERS)而独立进行公司事务决策,也就是说,董事权力具有理论上的独立性,相应地,也要以个人身份独立承担决策责任。学者们往往说,董事不是代表某些股东的利益而是代表整个公司利益、不受某些股东的影响而决策,就是这个意思。问题在于,这种独立性真的存在于现实中吗?如果董事可以不理睬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股东除了“躲得起”以外还能如何制约董事??
首先,即使在美国,董事不顾股东意愿独立行事的情况在实际中也很少存在(THERE ARE ONLY A FEW RECORDED ILLUSTRATIONS OF THE EXERCISE OF THE INDEPENDENT POWER)(R.HAMILTON,1996)。更普遍的情况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能够如愿地选择自己推荐的人作董事(俗话叫“派出董事”),并让这些董事替自己说话、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在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选举董事投票权压力下,董事很难真正做到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在大股东的压力下,董事甚至在重大决策上先请示大股东,然后再开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这实质上等于大股东在董事会之前就决定了公司事务。按照中国的理解,叫“所有权干预经营权”,或者叫“所有者”干预企业“内部事务”,但这种现象在西方法治国家的确是存在的。为了增加董事行使权力的独立性,美国上市公司比较多地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独立性至今仍然受到了普遍质疑。这真是一个莫大的理论与实际的反差。事实上,法律授予了董事独立行事的权力,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董事不独立行事。但是,以美国为典型,通过“内幕交易”(INSIDER TRADE)和“自我交易”(SELF-DEALING)法律可以有效限制股东对董事行使权力的负面影响。如果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包括向股东透露信息时)失去独立性而“偏袒”某些股东,导致股东的内幕交易,或者导致了不合理的自我交易,则会受到其他股东的诉讼和法律制裁。从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来看,所谓的“对小股东的公平性”(FAIRNESS TO SMALL SHAREHOLDERS)并不是体现在泛泛的对大小股东“一视同仁”上,而主要体现在对自我交易的处理方面(R.CLARK,1986)。?
其次,除了“躲得起”以外,股东的确可以通过追究董事的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来约束董事。受托责任包括尽职责任(DUTY OF CARE)和忠诚责任(DUTY OF LOYALTY)。在现实当中,股东诉讼董事违背尽职责任的事例鲜有发生,更多的是股东诉讼董事违背忠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董事在公司经营中不卖劲、不尽力,股东可能难以追究董事的责任,顶多到时候更换别人做董事,但如果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对公司不忠诚,如出卖公司利益而获得个人好处,那么就可能面临诉讼。?
董事受到股东的上述制约,那么经理又如何被约束呢?我们已经提到,经理的权力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这取决于董事会对经理授权的程度。但在实际当中,我们往往看到经理的权力很大,甚至把董事会架空,形成“内部人控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普遍情况呢?因为尽管从理论上讲,经理的权力只是一种授权(AUTHORITY),是由董事会授予(DELEGATED BY BOARD OF DIRECOTORS)的,但董事会不可能逐一列明所有的授权事项,经理在许多境况下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公司事务和批准公司的交易,如果董事会不作纠正和推翻,则被认为是自动批准(RITIFICATION),以后经理处理类似事务和交
易就存在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默示授权的存在,使得经理的实际权力比理论上要大得多。?
为了防止经理滥用权力,董事会至少应该成为“看家狗”(WATCHDOG),随时纠正和推翻不适当的交易,使经理的默示权限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当然,过多的纠正和推翻必然导致公司政治机制陷入僵局、公司经营陷入混乱,所以,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默契与合作远比“规定”谁有什么样的权力来得重要,这不是纸面上的东西能够解决得了的。?
除了董事会对经理的约束以外,股东也可以直接对经理进行诉讼。在现代公司法律中,由于经理权力的急剧扩张,经理也被认为承担了与董事类似的受托责任,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律”第八章所规定的经理的责任实质上与董事的责任是相同的(IDENTICAL)。在西方公司法律中,有所谓的“事实董事”的概念,即使某人不是公司的董事,但他如果事实上有着与董事一样的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那么也可以要求他承担受托责任。经理在公司事务中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这与经济学中认为的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差异。因此,对董事的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直接用到经理身上。?
但是,对董事和经理的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业务判断原则的影响(BUSINESS JUDGEMENT RULE),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会及经理根据合理的信息所做出的合理性的业务决策(DICISIONS UPON RESONABLE INFORMATION AND WITH SOME RETIONALITY),即使结果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应该导致董事和经理的个人责任。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标准公司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凡是诚实地作出业务判断的董事和经理即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只要他没有获得个人利益、他对该项业务的情况是熟悉的并且相信会给公司带来利益,他将不对失败的结果负责。后来美国特拉华州和其他许多州也对各自的公司法作了类似修改。?
业务判断原则和修改公司法以保护董事和经理,使诉讼受到了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改善公司治理越来越倚重其他手段。什么手段才是有效的?可以说,全世界都处于探索之中。学者们纷纷提出各自的设想,各国家和地区也在自己的兵器库中寻找剑或矛。因此,公司治理才“模式”纷繁。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对公司治理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1990年以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也日益受到关注。青木昌彦(2001)还认为,在一些境况下,关系监督者(RELATIONAL MONITOR)在改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WILLIAMSON(1996)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设计一种“债务性股权”(DEQUITY)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而在1990年代末美国的网络狂潮中,风险投资合约就十分类似于DEQUITY。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仍然处于演变进化过程中。?
四、结论性评论及中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尽管可以在实践中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但是,把公司治理理解成一种经过博弈形成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我们穿透历史来观察公司治理的演变进化脉络,来考察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其将权力配置看成是外在的“规定”,还不如看成是权力拥有者本身相互斗争的结果。这样的斗争永远不会结束,而且斗争的解决方案与公司所处的环境和文化习俗有关,所以公司治理的多样性也格外引人关注,尽管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一样的和不可动摇的。?
毫无疑问,中国的独特性将使公司治理更加异彩纷呈。现在,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像中国的企业那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正在发生如此剧烈的变化。国有企业即使是保持100%的国有独资,仍然要面临“政资分开”后的公共权力退出问题,而更多的企业要进行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要尝试与其他股东分享权力。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家族化和非家族化的争议令人莫衷一是,而外部融资渴望也必然冲击原来的股权结构。总之,权力的分散和分享是必然的,而如何分散和分享?如何既避免过度的摩擦和冲突而导致企业瘫痪同时又避免权力缺乏约束而使其他利益人受到伤害?这都取决于锻造出一种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
中国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接受西方的董事会制度,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但人们发现,南橘北枳现象出现了。原来,在董事会治理的框架内有大量的细节性制度安排,有受到普遍尊重的权力配置作基础,有受托责任体系和诉讼体系作基础,而中国却没有,中国公司法律所“规定”的权力配置没有受到普遍尊重而是受到普遍蔑视。中国需要学习并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设计这些细节性制度安排。中国公司所处的环境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标准环境”有极大差距,成长于“标准环境”的正式规则被引入到中国,而与中国的非正式规则产生摩擦。更令人头疼的是,中国仍然有大量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大股东应该像普通股东那样遵循权力配置规则吗?还是应该作特殊安排?即使把它当作普通股东,它所出资的企业应该是像美国的公开型公司那样配置权力呢?还是像封闭型公司那样?如果作普通股东,任何形式的国有出资人机构都不是“真老板”而只是“模拟的老板”,它能否象“真老板”那样从正常的股东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利?这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还有一个更严峻的问题。西方公司治理对董事会的倚重是建立在西方信托文化的基础上。西方的信托历史非常长,特别是在英国。信托的孕育和作为一种广泛的财产关系制度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所尊重,从而氤氲了醇厚的信托文化、催生了受托责任体系。甚至有研究认为,西方的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体系与西方宗教有关。而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人们将会发现,确立受托责任体系比建立董事会要难千百倍。??
篇2: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机制及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机制及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一、理论探讨:公司治理模式可以被“规定”得一清二楚吗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尤其是90年代末的东亚金融危机和近两年美国的公司丑闻更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不断蔓延、私人企业的外部融资不断扩大、成长型企业的雇员分享股权计划纷纷出笼,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开募股和挂牌上市,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但是,关于公司治理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含混不清之处。首先,公司治理的概念引起了不同的解读。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与董事会的作用有关,并包括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T&D)以及董事和经理的薪酬。对公司治理概念作这样的解读,可能与英国的CADBURY报告、GREENBURY报告和HAMPEL报告有关,这三个报告被认为是90年代以来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奠基性文献,它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董事会的作用、董事和经理的薪酬、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许多人都认为,改善公司治理主要就是要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让董事会“到位”,尤其是独立董事的作用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似乎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必须处方药。其次,在实践中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相信公司治理是某种可以被“规定”的、比较固定的模式,简而言之,可以由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来“规定”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从而使股东利益、相关人利益得到保护。因此,法律、法规、规则等来自于公司外部的强制性“规定”,被异乎寻常地看重。例如,规定公司应该有多少独立董事、规定董事会应该设什么委员会,等等。在美国,经历“安然公司丑闻”、“世界通讯公司丑闻”之后,法律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要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签字作保(CERTIFY),这也是一种“规定”。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11条职权、董事会行使10条职权、经理行使9条职权、监事会行使5条职权,则是这方面“规定”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
无论是把公司治理的概念主要理解为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还是认为公司治理是某种可以被“规定”的模式,都不能说有什么不对。事实上,目前改善公司治理的主要努力都体现在通过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形式来促使董事会“到位”和T&D程度的提高,特别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更是如此。?
问题在于,对于中国这样的处于急剧转变中、而且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商业文化土壤的国家而言,如果不从长程历史、不从演变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公司治理(尽管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流行术语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内涵无疑早就存在),就有可能看不到目前西方国家改善公司治理措施背后的全幅图景(CONTEXT),就可能断章取义地“规定”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国的情况非常有意思,公司治理由于也被翻译成治理结构,望文生义地将公司治理理解成“组织结构”、特别是理解成中国公司法中的“组织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就毫不奇怪了。因此,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自然成为焦点。的确,这种权力配置应该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我们宁愿赘言指出,分清这种权力配置是来自于公司外部的强制性“规定”还是来自于演变进化的结果,而且演变进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公司内部力量的推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影响(如国际示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能作这种廓清,我们就会对一个简单的问题束手无策:如果股东、董事、经理不按“规定”行使权力怎么办?因此,就会出现借鉴别国而“规定”的模式在中国不被“买帐”、陷入僵局的问题。近一两年,已经出现了质疑欧美公司治理模式是否适合东亚和中国的声音,甚至质疑独立董事等措施能否有效改善欧美公司治理的声音,遗憾的是,在质疑的同时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性辩论。在现实世界中,中国的公司到底有多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模式在运转?真实的答案肯定会令立法者灰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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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
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
资本市场是重要的公司治理外部机制.本文阐述了资本市场作用于公司治理的四种主要机制,剖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并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作 者:姚秦 赵湘怀 作者单位:姚秦(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33)赵湘怀(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
刊 名:兰州学刊 英文刊名:LANZHOU ACADEMIC JOURNAL 年,卷(期):2004 “”(4) 分类号:F830.45 关键词:公司治理 资本市场 机制篇4:公司治理机制的本土化
公司治理机制的本土化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权力;扩大董事会职权,增强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推行共同代表制度;实现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关 键 词:公司 股东会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营
前言:问题的提出
现今公司法学界高度关注着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的问题,(注:如李维安等著:《现代公司治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但如何看待国内企业现状,如何将国外公司治理成功做法引入国内,如何实现与国内企业合理嫁接,借此推进国内企业制度深化改革,却始终未形成体系化解决方案。同时,公司实务界创造出了许多旨在实现理想状态的公司治理机制规则。从加强信息披露开始,到推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减持方案;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再到推行上市公司退市及收购兼并制度等,无不显示出监管者和实务界的孜孜追求。这些改革措施确已显出一定成效,但在理论层面上总是形成在传统制度体系上“打补丁”的感觉,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
我国现有企业脱胎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它有别于我国传统企业,但又异于西方现代企业。其特点可概括性归结为:所有制形态是判定企业地位的重要标志,各种所有制形态下的企业并未获得完全相同的社会地位;投资者事实上的单一性是其核心特点,投资主体多元化往往只是外在表现形式;企业管理上一人专权是其鲜明属性,民主制并未真正贯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监督机制明显失灵;投资缺乏流动性及超稳定股东结构是其市场表现,股东投资后难以有效退出;企业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信息失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在此情况下,将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背景差异巨大的那些国家的法律移植过来,会产生什么效果呢?是否会通过制度嫁接而形成劣于现有制度的新制度呢?或者一定会创造出至少优于现有制度的新制度呢?我无意贬低某种制度性工具有着超越国境的更广泛适用性,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很好的例子。我们虽然难以从统计数字上精确地证明设立独立董事比不设独立董事好,但从对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所形成的潜在制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功效不容抹杀。
一、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法学和企业管理学共同探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公司法学主要解决相关法律规则建立与完善问题,而企业管理学则首先要解决所确立的相关法律规则合理性问题。无论如何,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及管理学研究,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要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公司治理的经济学或管理学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管理学领域中,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公司治理可以解释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不仅仅要界定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企业与所有利益关系集团(雇员、客户、供应商、所在社区、债权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狭义上,公司治理所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即在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公司治理制度的管理学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1)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人及其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例如,怎样对管理层实行激励,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2)公司管理层的能力问题,即由于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要求的错位问题及管理层出现管理失误问题;(3)什么样的公司管理制度最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最好的保护与利益回报,且此等合理利益不被企业管理层侵蚀。沿着这样的思路,经济学及管理学创设出许多学说和理论,试图全面揭示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不协调因素,以推动企业的全面、高效发展。
篇5:B股股东分散不利公司治理
B股股东分散不利公司治理
根据今年中报,对比去年年报公布的信息,可以发现B股市场的持股结构在今年上半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外资大股东持股比重大幅度下降。20年报显示,虽然整体而言外资大股东已所剩不多,但是仍有近二成的B股公司外资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上。而从今年中报公布的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90%以上的外资大股东有减持行为(其中包括已获准流通的外资法人股),平均减持幅度在40%以上。(2)股权结构大大分散。对比中报和年年报,可以发现B股公司的股东人数急剧增加,增加倍数平均超过3倍。伴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加,人均持股数急剧减少。这些变化表明,B股的股权结构由过去的相对集中走向分散。B股市场股东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话题连线
为了激活B股市场,增加B股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今年2月19日,国家对境内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允许境内居民用合法持有的外汇购买B股股票。这一措施极大地刺激了B股市场,当月B股市场的开户数目超过了过去的总和。在“2.19”之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B股市场交投火爆,股价节节攀升,深沪B股指数分别上涨了178%和189%。在国内投资者以空前的热情参与B股市场、演绎B股市场火爆行情之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却做出了相反的选择――群体套现离场。据统计,、境外机构投资者占有B股市场份额约80%,至2000年已迅速降至15%。B股市场今年2月份对境内居民的开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投资主体的转换。这似乎与国家开放B股市场的初衷相偏离。
一、B股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B股市场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反映了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方面的差异。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而言,B股市场存在三大问题:(1)市场规模太小,不利于大资金的进出。(2)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缺乏长期投资价值。最近两年虽然有一些公司的业绩有所改善,但是整体而言,B股上市公司质量不佳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偏低。(3)B股市场的定位模糊,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市”,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境外机构在B股市场价格暴涨、市盈率高企的情况下,选择了变现离场。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境内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浓厚,A、B股之间较大的价格差异以及A、B股市场最终将合并的预期给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外,境内投资者并不担心“政策市”,因为他们认为国家政策无论如何不会导致广大投资者长期遭受巨大损失。
B股市场上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在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上的差异,可能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二者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景的不同估计和判断。加入WTO之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将逐渐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对于这个目标,境内外投资者的认识是一致的。问题是对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过程,二者可能具有不同的判断。境外机构一般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市盈率太高,存在着很大的“泡沫”,这个“泡沫”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投资者认为政府在关键时刻会托市的信念之上的。然而,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政府会减少对于市场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政府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长期支撑一个高价位的股市。因此,境外机构普遍预期在未来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将经历一个调整和规范的过程,市场的价值中枢将逐步下移,实现价格向价值的回归。这个过程既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释放金融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完成之后,中国股市将凸现其投资价值。
正是在这种判断之下,境外机构投资者纷纷选择了在高价位套现离场。境外机构的大量撤离使得B股市场的.投资主体呈现境内化、散户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明确B股市场的定位和功能。笔者认为,由于未来几年将有大量的境外资金通过外国直接投资(FDI)的产业投资方式进入我国,再加上国内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在我国香港、美国发行上市筹集资金,因此B股市场不应以融资为主要目标,而应定位于充分发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窗口和试验田的作用,具体来讲,就是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B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提高B股上市公司的质量,为全面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质量的根本保证。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国有产权代表虚置,导致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体制性重大缺陷,集中体现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诚信,行为不规范,质量不高。
根据20中报公布的数据,在沪深112家B股上市公司中,有77家公司有国有股。在这些具有国有成分的公司中,国有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平均达44.3%。可见,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在B股公司中同样存在。
实践证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论是过于集中即“一股独大”,还是过于分散,都不利于公司治理,而相对有效的股权结构是存在少数几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因此,在B股公司中消除国有股“一股独大”、改善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效途径是通过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的方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B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所谓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指准备长期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积极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境外机构,主要是跨国公司。
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于国外跨国公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原因在于:(1)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制造业方面具有国际比较优势,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这种比较优势将充分体现出来,使我国可能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成为全球制造业未来的中心;(2)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将成为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可以预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跨国公司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将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FDI)设立独资公司的方式进入我国,原因在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因而缺乏与国内厂商进行合作的动机。但是,在某些高度竞争性行业、资源优势明显的行业以及有步骤对外开放的行业,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可能会寻求与国内代表性厂商的合作。在高度竞争性行业例如家电行业,这种强强合作策略可以避免过度的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有步骤开放的行业例如汽车行业,这种合作是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惟一途径。除了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之外,我国上市公司对于中型的跨国公司应该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由于资金、品牌等方面的限制,中型的跨国公司可能更有兴趣通过参股国内上市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国B股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有可能的。目前,B股公司中仅有华新B、江铃B和长安B等极少数公司具有战略投资者,其中华新B的战略投资者为HOLCHINB.V.,江铃B为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长安B为日本的铃木公司,福特公司和铃木公司都是在上市公司发行B股时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认购股份成为战略投资者的。目前,这3家跨国公司分别拥有3家上市公司23.4%、29.96%
、12.84%的股份,均为长期稳定的第二大股东。这些稳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改进上市公司治理、提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B股市场未来几年的发展应定位于积极引进境外的战略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引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协议转让――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2)定向增发――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发售上市公司的股票。采用这两种方式的原因是,我们的主要目的在于引进有产业背景的、长期稳定的战略投资者,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而不在于融资。
(1)协议转让。国家应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向境外战略投资者转让B股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与有意向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家应审查、核实该投资者的资格)协商决定。也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向境外战略投资者转让B股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价格肯定会低于B股的二级市场价格,故应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受让的那部分股权3年之内不得转让流通。这样既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又可以通过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
(2)定向增发。B股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样地,国家有关部门应审查、核实该投资
者的资格)。这样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也募集了资金。定向增发的价格应低于二级市场的价格(按二级市场的价格肯定增发不出去),因此,同样应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增发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3年之内不允许转让流通。这种定向增发不会损害B股公司A、B股东的权益,因为境外战略投资者获得的股份3年之内不能转让,而且境外跨国公司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将改善公司的业绩,提升公司价值,最终使所有的股东获益。为防止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低价定向增发,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牟取私利,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增发价格进行审核、批准。
应该指出,不论是采用协议转让,还是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都可能导致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得B股公司的股权。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第一,就B股公司目前的质量而言,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偏高,对外商来讲缺乏投资价值;第二,我们应立足于长远,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特别是有产业背景的跨国公司改善B股公司的治理,从根本上改进上市公司的质量,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企业,这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价值所在。为防止外资套现牟利,应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方式获得的股份3年之内不得转让流通。在B股公司中以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的方式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从长期来看,能够实现国家、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的多赢。
(联合证券研究所 杨晓康)
上海证券报(年11月23日)
篇6: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代表,全体员工同志们:
大家好!伴随着新年的钟声,又走完了它辉煌的历程,××公司又取得了一个战果辉煌的丰收之年。今天公司全体员工欢聚一堂,庆祝我们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在此我首先代表公司董事会、公司领导向所有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地问候和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一年来,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责为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同时借此机会向荣获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员工们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祝贺!祝愿你们在新的一年里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20是公司改制的第六年,也是我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带领全体员工进一步深化改革,克服难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实现公司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的重要一年。
年初,公司面临史无前例的困难局面。首先是市场竞争越来越烈,竞争对手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其次是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四个分厂的原材料(钢材、乙二醇、聚丙烯、聚乙烯、S-1000等)都涨到了历史最高点,致使产品成本大幅度上升,利润空间减小;三是由于经营方针的调整,使公司今年将减产500多万元(其中建材减少200万元,包装减少300万元)70多人面临没活干的局面。1-2月,全公司生产任务严重不足,连续二个月亏损,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一度陷入了非常困难的境地。
可以说,年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我们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遇到了有史以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冷静度势,抓住机遇,精心策划,带领全公司员工又一次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骄人成绩:
今年实现工业产值 万元,完成计划的 %,同比增长 %( 万元),比增长 %,达到了改制以来乃至建厂以来的最高指数;
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产销率达到 %,不但没有出现积压,而且还将往年的存货全部销完,建材的.管材和管件、金工的野营房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实现利税 万元,同比增长 %(04年 万元),比20增长 %(年创利税 万元);
员工人均收入 万元,同比增长 %(04年 ),比2002年增加 %(02年是 )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司2005年的生产经营状况是良好的,成绩是喜人的,同往年相比,实现了“三高”、“三突破”(三高即:产值最高、利税最高、员工收入最高,三突破即:金工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防冻液年销量首次突破300吨,员工月最高收入首次突破3000元)。
纵观当今局势,许多大企业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落马,福利企业中能坚持生存下来的也是廖若星辰。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由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不落实以及实行市场经济和体制改革等原因,全国福利企业大幅度萎缩,有许多福利企业被迫倒闭,在福利企业就业的人员已由原来的100万人下降到60万人,减少了将近一半,而剩余的一半也是举步维艰,相当困难。那么,在这么一个严峻的形势下,我们福利公司不但没有被挤垮,反而越办越好,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赵董这么多年勤俭持家,为我们积攒下的几千万资产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雄厚的基础;二是有一个团结务实的好班子和一支过硬的员工队伍;三是有一个非常好的、适合福利公司实际情况的有效激励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坚持了“质量、价格、服务”的经营理念,赢得了用户的信任;第五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我们坚持了科技兴企的方针,充分发挥了科技人员的作用,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对产品进行了更新换代,扩大了市场份,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在这里,我代表全体员工向公司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骨干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回顾2005年的工作,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住机遇求发展
年初,在其他分厂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生产经营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金工产品却意外地出现了产销两旺的势头。相继接到了30多幢野营房和20台车装罐的生产任务。公司领导凭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立刻意识到,金工分厂又将成为今年的创利大户,而抓住了金工分厂这个龙头,也就等于握住了打开效益之门的金钥匙。因此,公司领导迅速反应,果断决策,积极组织了第一期金工会战。从元月三日到三月二十八日,金工会战五十四天就完成了产值219万元,实现销售收入256万元。由于金工第一期会战首战告捷,使公司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45.5%,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3%,第一季度就完成了全年生产任务的20%,这是公司成立以来绝无仅有的。这一成果极大地鼓舞了全体员工的士气,带动了公司其他各项工作,为公司顺利完成20的各项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紧接着,在公司领导的组织指挥
篇7:连锁董事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论文
连锁董事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论文
摘要:近几年来,学者们对于连锁董事关系网络的研究逐渐深入,发现连锁董事关系网络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绩效、公司治理,同时还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从连锁董事与技术创新、连锁董事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等研究领域出发进行综述。希望完善连锁董事理论研究,并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连锁董事;技术创新;公司治理
一、引言
在当前市场经济转型的浪潮中,创新经营一直备受众多企业家的追捧,在技术创新研究的道路上,很多学者专家也是竭尽全力寻求更多突破。连锁董事作为近些年的研究热点课题,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分析中发现,连锁董事作为企业获取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而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决定因素在于企业公司的治理水平,因此三者之间是否有必要的联系,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连锁董事与技术创新相关性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连锁董事的研究主要源于企业间的社会网络关系研究,在不断的深入研究中发现了连锁董事的重要性。Useem(1984)指出连锁董事的主要作用是在企业间进行信息传递。通过连锁董事传递的企业信息为公司提供了关于其他企业行为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Yeoetal(.)发现,在法国企业中董事会之间常常通过共同的董事会成员相互分享CEO服务。而且在,法国公司中就有1/2的公司存在这种连锁,超过50%的公司至少有一个连锁董事关系和80%的CEO兼任主席一职,这给CEO在董事会和高管团队中更大的管理权限,更积极地影响公司的业绩。LuciaBellenzier、RosannaGrass(i)通过意大利~间企业间连锁董事网络的演变,发现随着时间的转移,网络的稳定性是企业间兼任多个职位的董事即连锁董事维持的。卢昌宗和陈仕华发现超过80%的上市公司都有连锁董事,这意味着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形成一个基于连锁董事而形成的网络。朱金菊、段海艳()则从多个角度分析连锁董事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发现连锁董事薪酬、连锁董事学历、连锁董事规模和连锁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均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呈显著正相关。连锁董事是因个体成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董事会任职而形成的企业间网络关系。在企业集群当中,企业间因连锁董事而形成的网络能够给企业提供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所需要的外界信息。通过连锁董事关系网络取得的信息能够为企业的战略计划及经营方针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提取更有价值的技术和知识,以实现企业自身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功能。连锁董事为企业带来的外部信息还可以与企业拥有的关键技术相联系,创造出更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技术。同时,研究表明连锁董事的网络特征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连锁董事的中心性特征,企业在连锁董事网络中所处位置越是趋近于中心位置,其获取网络资源的能力就越强,对其他相关联企业的影响力也就越强,所以说处在连锁董事网络中的企业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为技术创新服务的优质资源。然而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连锁董事与技术创新相关性研究较少,大多数为社会资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性关系研究。而这些与连锁董事在概念上和实质区分中都有很大的重叠性,比如连锁董事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连锁董事也占据了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绝大多数。
(一)董事会社会资本与技术创新。依据社会资本理论,董事会社会资本是董事会成员所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的总和(Coleman,1990)。董事会社会资本对技术创新的相关性研究,其关键点在于社会资本带来的信息资源,因董事会社会网络扮演了信息联结、减弱社会风险以及外部不确定性角色,因此它在企业多样化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Baysinger、Butle(r1985)研究发现,能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的董事往往具有较高的声誉,他们能够为企业获取关键资源,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等,这些资源能够为企业在制定关键性的决策时提供重要援助。良好的连锁董事关系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声望,还能提高企业资源共享的程度,从而为企业制定高质量的研发项目投资决策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Hill-man(2005)等从董事会社会资本的多个角度分析,发现董事会的政治关联程度越高,企业的绩效越高。董事会在政府机关拥有的资源可以帮助企业更迅速地了解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导向等方面的信息,为董事会制定正确的研发投资决策做好铺垫。Wincent等()在对53家中小型企业的董事会进行纵向研究时发现,董事会的一些特征能影响到企业的创新能力,且提出了董事会中存在的连锁董事对技术创新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且董事会的异质性、董事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对企业创新能力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国内关于董事会社会资本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成果。周建等(2010)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将董事会资本分为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两个方面,并从这两个方面分别研究了其对企业技术创新支出的影响水平。他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董事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职业背景、异质性等特征都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支出呈正相关关系。段海燕(2014)将董事会社会资本分为董事会内部社会资本和董事会外部社会资本,并提出董事会外部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连锁董事。李垣()提出企业创新活动(主要指创新决策),一般而言,董事将以企业家的身份作为企业创新的决策主体出现在企业创新活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多数情况下是非程序化的。李永强()对企业家社会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负面影响研究中发现,在企业家社会网络关系中,强连带关系有利于社会网络成员之间共享相似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从而加强关系成员之间的信任,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家的决策自由。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家决策自由度的降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绩效水平。而企业家社会资本对创新思想束缚反而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不显著。究其原因,是社会资本的三维度———结构维度、关系维度、认知维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刘俊杰(2013)从企业家社会网络的达高性、广泛性、异质性及关系强度等四大方面分析,企业家社会网络的达高性、广泛性对技术创新绩效存在积极的影响作用,而企业家社会网络的关系强度与技术创新绩效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基于以上分析,董事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企业间知识类资源、资产类资源及社会资本等资源的集聚,这是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必要条件,因此“资源获取”对董事会社会资本与创新能力起到了中间转换作用,有助于高质量决策的产生。即董事会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研发投资决策的质量,进而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决策。
(二)外部董事与技术创新。Zahraetal(.),JohanBraet()的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的创新能力正相关,当数目达到11之后,呈现负相关。Zahra,S.A、Neubaum,D.O(2000)进一步提出外部董事的知识和经验也会与内部董事形成互补。扩展董事会的视野,提醒经营者抓住创新机会。因此,学者们推论,增加外部董事数量有助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Heralin、Weisbach(2000)两次通过实证研究证实,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在公司绩效下降面临重组等投资决策能较好地发挥作用。Wright.P、Ferris,S.P、SarinA()提出外部董事的存在可以监督和制约内部董事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出现的放弃长期利益的短视行为。Adams、Harris等和Raheja认为外部董事发挥有效治理作用的一个重要理论条件就是要获取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在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框架内,可以把外部董事当作一个利益共同体,代表出资人的利益,把内部董事当作另一个利益共同体,代表管理层的利益,并且内部董事相对于外部董事具有信息优势。Hoskissonetal.(2002),Zahra(1996),LiandSimerly(1998)等人通过对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研究结果证实,内部董事对企业创新能力有积极的影响。而SvenH.DeCleyn&JohanBraet(2012)的实证结果发现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关系。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可在董事会的投资决策过程中有效制衡内部董事,并对投资绩效产生积极影响,当信息获取成本较低或者知情概率较大时,外部董事能更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咨询职能,这一点支持Duchin等的实证研究。杨建君、刘刃()实证研究外部董事数量与企业创新决策关系后发现,外部董事数量对企业创新决策的影响是由董事会结构和规模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外部董事的影响是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进行研究的。方伟(2014)在研究外部董事治理与公司投资决策效率的关系中得出以下结论:外部董事的存在可以起到监督制约内部董事的作用,通过对内部董事治理决策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决策,其主要作用机理在于外部董事对技术创新决策的影响,关键在于其咨询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发挥。综上所述,外部董事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董事的影响,其中外部董事的监督职能与咨询职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外部董事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积极影响源于其对外界信息资源获取成本较低及对行业或者企业集群的概况知情概率较大,从而直接决定了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和咨询作用的发挥。
(三)独立董事与技术创新。Schoorman(1983)认为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特点就是其掌握信息的广泛性,这不仅可以为企业获取关键信息及资源提供便利渠道,同时也减少了企业间资源转换的交易成本与协调成本。Yangmin.kim(2007)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社会资源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同时独立董事本身所携带的外部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优质的社会网络关系。Yuva(l2007)在对独立董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对独立董事的股权激励水平越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就越多。赵旭峰和温军(2011)在对董事会运作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时,通过对2004~501家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越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越多。通过以上研究可知,独立董事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之间的相关性关系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验证。而独立董事对技术创新投入影响的作用机理主要在于哪些方面,此后也有很多学者给出相应的答案。王永明、宋艳伟(2010)运用2004~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中规模、薪酬、年龄以及任期等特征要素对上市公司技术创新投资活动的影响,验证了独立董事影响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主要是独立董事薪酬激励、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的年龄。陈运森、谢德仁(2011)发现,在独立董事构成的社会网络关系中,企业的独立董事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中心度越高,企业的投资效率就越高。独立董事在社会网络中的中心度代表了其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和高效的咨询、监督功能。网络中心度高的独立董事在企业中更有威望和说服力,因此他们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有很强的影响效应。高管团队也囊括了连锁董事。自Hambrick和Mason提出“高阶理论”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高管团队特征与企业战略及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中,一些学者也研究了高层管理者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雷辉、刘鹏(2013)通过从多个角度分析高管团队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得出高管团队性别、年龄、教育水平异质性与职能背景异质性与企业技术创新显著负相关,学历、科学与工程专业背景以及输出型职能背景与技术创新显著正相关,而高管团队任期与技术创新不存在显著影响。当然,根据高管管理团队的概念划分,它囊括了企业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等在企业的战略决策中有发言权的高层领导者。分析与连锁董事相关的各种概念与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研究发现,无论是社会资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它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主要在于其公司治理效应的发挥。因此,连锁董事对技术创新的研究影响要借助于公司治理的中介作用。
三、连锁董事与公司治理
连锁董事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网络研究,连锁董事与公司治理相关性联系也是在社会网络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和治理结构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关系结构的.影响,社会网络形态存在的关键形式之一就是连锁董事。Pfeffer、Salancik(1978)提出连锁董事构成了企业间的相互关联,同时也承载了知识和信息并提供了这些知识和信息的传递的平台。WalkerReview(2009)提出连锁董事网络在构建企业社会关系网络的同时还进一步影响着公司的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连锁董事关系网络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行为进而影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段海燕(2014)认为连锁董事关系网络有利于董事会资源提供职能的行使,进而提高董事会治理效率。由于在连锁董事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直接影响董事声誉和非正式影响力的获取,因此董事在连锁董事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影响其监督动力Kraekhard(t1992)。董事在连锁董事关系网络中越处于中心位置,越能够获取有关治理行为的资源、信息和知识,进而积累的个人声誉及声誉价值越高。出于声誉考虑,声誉越高的董事越有动机对经理层实施监督Yermaek(2004)。谢德仁和陈运森(2012)通过对“上市公司十佳优秀独立董事”的网络关系的分析而发现董事网络对公司的治理行为和效果确实有着重要影响。陈运森(2013)发现连锁董事网络从管理层监督和政策建议制定两个方面对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影响,但证据并不统一;而连锁董事———管理层的私人连带关系降低了董事会独立性,更多地带来了负面作用。任兵(2005)同样提出了连锁董事网络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影响效力。他在文中指出企业拥有的连锁董事数量越多,企业嵌入连锁董事社会网络的程度就越深,影响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效应也就越大。同时他还指出,连锁董事在企业董事会中的比重越大,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也越大。这一比重较大,预示着企业受到社会网络资源的影响就越大,那么在这一社会网络中所承载的先进实践或创新就有可能被企业采用。这一观点也暗示了连锁董事通过影响企业公司治理进行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相关性关系。
四、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
Fagerberg(2005)指出企业技术创新需要大量先期投入,是否值得投入、投入多少资金等均是一定决策体系的产物,这种决策体系通常是由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的,因此公司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不容忽视。Tylecote等(1998)认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权、责、利配置必定是在公司框架内运作的,因此公司治理机制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Belloc(2011)认为,从企业内部来看,创新取决于个体是否投资于创新项目,个体如何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整合到企业里,而这些主要是通过公司治理体系来决定的。因此,董事会公司治理层面带来的创新信息和决策是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此后,学者们从公司治理的不同角度分析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Zahra(2000)考察了1991~231家美国中等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发现董事会规模与研发投资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也即中等规模的董事会对创新活动最有利。Lane()研究认为,两职兼任可以强化控制权,减少冗余程度,提高行政效率,两职兼任更有利于做出灵活的创新决策,与创新绩效正相关。Zahra(2000)认为两职兼任容易导致权力的过于集中,对管理层缺乏制约将造成决策的随意,因此说两职分离有利于决策理性化,与研发支出显著正相关。同时,BebchukandFried(2003,2004)也得出同样的结论,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即CEO两职的分离,企业的投资效率会有明显提高。国外文献中关于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中,一致认为公司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于公司治理影响因素研究中,研究结论不一致。杨建君(2002)和魏峰(2004)认为,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投入决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企业家的决策意识决定的。徐金发(2002)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水平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呈正相关关系。同时,外部董事数量、CEO两职状态都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有一定的相关性关系。饶育蕾、王建新(2013)在对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的过程中从CEO两职状态出发,研究CEO两职状态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影响。他们通过实证研究证实:CEO在过度自信的情况下,CEO两职合一可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决策效率。杨建君(2007)指出企业家的技术创新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司治理属性,对管理者的激励势必会影响其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进而影响对技术创新类型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由此公司则代表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的需求产生,从公司董事会的执行监督到对高级经理制订激励计划等内容都属于公司治理这一制度安排的范畴。作为上市公司自主性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够优化信息在投资者中间的配置,提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保证信息传递与沟通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合理采纳投资者的良好建议。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发挥监督权和建议权,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更有效地创造公司价值,减少信息不对称,理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选择逻辑和相互关系,有利于提高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监督的有效性,进而提高投资效率。综上所述,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中,重点多在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机制上,忽视了公司治理中“资源传递”的重要作用。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的激励效应和监督效应上,对于公司治理的资源效应很少触及,其资源效应如何影响企业创新依然有待深入探讨。
五、总结
总结归纳连锁董事相关研究成果后可知,已有的连锁董事研究多是围绕国外连锁董事成因和效果展开,从而为全面、深刻认识连锁董事的角色与功能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但在知识经济和全球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Dosi,1988),那么连锁董事关系网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如何?影响产生的条件以及影响机理是什么?公司治理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引导企业通过理性建立企业间连锁董事网络关系,充分利用网络中所蕴涵的社会资本来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相关方面的研究鲜有涉及,因此探讨连锁董事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新的思路,同时对于发展与完善连锁董事理论与实践,对于认识连锁董事在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对于帮助企业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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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论文
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论文
摘要:公司治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就没有公司治理理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对目前有关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简单述评的基础上,探讨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及激励与约束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网络平台思路。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网络平台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简单述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丰硕的。从学者们各自得出的结论来看,还存在差异,有的甚至可以说观点各异。就是在公司治理的内涵与外延上也未取得完全的一致。然而当我们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在各自的不同定义中,其主要观点是一致的,即公司治理是关于权力(利)的一个制衡系统,该系统以解决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的系统目标。如张维迎将公司治理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郭金林()将公司治理解释为,它是对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反应,或者说,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控制内部人控制。郭强提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点理解:一是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因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二是解决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的途径是聘用独立董事。这可认为是从另一角度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其实,当我们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进行研究后,会清晰地发现有关公司治理产生的一个内在机制与逻辑关系:即由两权分离一委托代理一信息不对称一代理费用一激励与约束一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企业要比市场更节约交易成本。即通过建立纵向一体化组织,以企业的治理结构替代市场治理结构来组织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交易,从而消除了市场的机会主义。但与此同时,却会产生了企业的机会主义。公司治理的真谛在于防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在实际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时,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并将其损失减至最小。
有的学者提出了现代治理结构的概念,如此以来,就有了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之对应。而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占有足够的比例。魏杰则认为,从国际范围上看,此前的那种以货币资本为基础、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已转向了以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基础、以这两种资本的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我们的观点是,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不均衡的国度,一个转型经济的国家,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结构在相当的程度上不具备直接可比性。一个在他国成熟的制度在另一国度内的引进并期望收效是有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德模式,对于其发祥地都是一个好的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其中的一个对我们也是一个好模式。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中国经济转型的渐进特点,决定我们在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应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态度,不能盲目跟进,要与渐进的改革保持同步。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要持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如流行的要对不同的模式取其所长,舍其所短,从而我们就可得到一个理想模式的说法,显然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当我们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以上两种模式在实际上就是一个组织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何者更好。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人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要求我们对别人的经验最重要的是借鉴,不能照搬,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也就是说,各国的治理模式是基于本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与传统,是经过多年磨砺的产物,就其本身而言,没有高低与好坏之分,就如同我们不能说某一个民族的文化比另一个民族的文化更完美一样。
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了十余年后,我们依然不难发现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有悖法律基本常识的行为。《中国经营报》(11月l4日)针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几大集团公司高管的轮岗,提出了“国企高管轮岗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问题?”的质疑,即这些高管的轮岗,并未按照公司法的程序来操作,依旧是传统的行政任命制。法学中首先强调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即程序的公正性是结果公正性的前提,对这些已上市的公司,高管的任命与调整本应由董事会来决定,这是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定。由此可见,实现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尚需付出艰苦与不懈的努力。因此我们说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就很难想象有一个完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们常说,权力只有通过权力来制衡,没有制衡的权力最终只能走向****。所以说,在公司董事会中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可认为是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独立董事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
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在当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什么是独立董事这一问题上人们的理解也不尽一致。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将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而且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要求非执行董事不受聘于本公司,也不能与公司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他密切关系;郭强研究了不完全契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本质以及有效性问题,但并未单独给出其定义,从其行文与分析问题的过程来看,对独立董事的理解是清晰的,即是指非执行董事。魏杰则从产权的角度定义了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等于为企业产权增加了一个主体。因为独立董事虽然不是出资者,但其与出资者具有同样的投票权,尤其是其具备的独立人格和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独立判断,所以也就成了公司的一元主体。孙永祥则认为在独立董事外还应存在一个外部董事,而且认为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是重要的。在此,我们倾向于使用独立董事的概念,作为独立董事,他们应满足诸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业务的联系,不是公司高层的亲戚,也不是公司的前雇员等条件。总之,这些条件要足够保证他们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从而也保证了他们在发表意见上的独立性。
郭强还认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契约的不完备性成了签约各方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理性的经纪人会在履约的过程中,完全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侵害其他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独立董事产生的本质作用是企业契约规则的监护人,同时是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短期合约的裁定人和边际调整人,不完全独立是独立董事作用有效发挥的基本约束条件。具体而言,独立董事的存在:第一,可在相当的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声誉,因为独立董事通常是经济或者是法律等方面的权威人士,他们通常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在某一领域的影响力,因此决定着公司对他们的聘用,将会提高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第二,正因为独立董事的权威地位,决定着他们会对董事会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第三,独立董事引进的最重要考虑是其有效的监督作用,监督作用是源于其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第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在董事会这个权力机构中引进了一个制衡系统。权力的相互制衡是任何制度稳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他们应扮演契约履行过程中规则的监护人的角色。
正因为契约是不完备的,所以在履约的过程中就有一个对此契约的修正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签约中的某一方就有可能侵害其他签约方的利益。独立董事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以大家共同认可又具有权威性的中间人来帮助签约各方达成合约或者进行决策。同时,独立董事的参与也可将履约过程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的难题,变为签约各方共同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将一个复杂的监督问题变得简单,这无疑带来了监督成本的节约。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引入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则在于期望独立董事在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尽可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当前,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改制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流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此时,由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无疑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独立董事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受制于许多因素:第一,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与法律、乃至文化环境。不可否认的`是,受制于我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因缺乏商品经济充分发育的洗礼,社会的主流文化崇尚“关系”、“面子”与“熟人”,由此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如何产生;二是独立董事如何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前者的存在,造成许多独立董事的产生来自于朋友的介绍,或者是被聘为独立董事的当事人本人有很强的社交圈。可见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独立董事将如何发挥其监督作用呢?一个可以想象到的事实是:是朋友就要给朋友面子,朋友是董事会中重要人物的朋友,也就是自己的朋友,或者董事会中重要人物本身就是自己的朋友,在这样的环境中,期望独立董事以其独立的人格来发挥其监督作用是难以办到的,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独立董事也成了事实上的内部控制人。第二,信息的不对称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假设独立董事有着较强的自治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的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在两个方面制约着独立董事作用的正常发挥:公司的信息与独立董事掌控的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即公司在此时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第三,独立董事与其代表的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时独立董事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为其掌控着较充分的信息,所以能否解决好信息的不对称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由谁来监督独立董事。人是需要监督的,独立董事当然也不例外。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因为独立董事是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关于人力资本的讨论对独立董事同样是适用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特殊性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们可以从数学的角度来定义独立性。设A与B是任意给出的两个非空集合,若A与B的交集是空集,则称A与B相互独立,即A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B集合中的变量,为独立变量;同样有B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A集合中的变量也独立。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数学上的定义对独立董事并不适合。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下,违背了我们对人的基本假设,独立董事此时就是“神”,不再是“人”了。提出独立董事,主要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是相对的。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倘若独立董事在其所服务公司的所得是零,这与经济学中强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要做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称的原则就不一致,不过,这里不是说要给予独立董事的剩余索取权(当然如果承认独立董事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对其给予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就是合情合理的。詹森等认为给予外部董事较多的股权是一个好的激励方法),而是说独立董事作为稀缺资源,从事的是非程序化的复杂劳动,越是复杂的劳动,监督起来越是费力,对于这样的劳动没有相应的激励会产生与代理人一样的麻烦。有的学者提出只给独立董事一点车马费了事,以保持其独立性,这在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在实践上也不切实际。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对自己劳动的价值都会有一个大致的估价,当他认为自己的所得大大小于自己的付出时,一是走人,二是不负责任,偷懒就是其理性的选择。我们有时存在一种理想主义,对独立董事也有这种倾向,既要他们努力工作,又期望他们不从公司拿较多的报酬。这种想法的背后,是期望独立董事有着高尚的道德与人格。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任何时候,道德对人的约束是对制度的一种补充,对更多的人而言,制度更像“手铐”,道德更像“手套”,在需要的时候常会被扔掉。所以持有对独立董事的理想主义态度对于我们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是有害的。
当我们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时,实际上就是在考虑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的设计问题。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以此平台将投资者、公司与独立董事联系起来,在该平台上投资者可以获得这样的一些信息:第一,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过程,以及独立董事在此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第二,独立董事要将自己在每个时期与公司有关的活动在网络上公布。第三,独立董事要在此平台上进行与投资者的交流,要回答投资者及对公司经营感兴趣的有关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中各项问题的质询。笔者认为,这种交流不应当是事后的对公众所提问题的回答,更应当是一种在线的交流,如条件允许,在网上的可视交流效果则会更佳。第四,作为公司来讲,必须在此平台上公布每一个独立董事的产生背景,推选与最终聘任的过程,责权利的范畴等。由以上四点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内在的假设是期望通过这样的一个网络平台,一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二来解决对独立董事的监督问题,再者是解决独立董事的不作为,避免“花瓶”董事的出现。既然独立董事要经常在网络上回答公众的问题,当其面对着更多人员的质询时,同时对其就是一种监督。显然,一个不作为的独立董事在此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他们的威信就会降低,饭碗就会因此而丢掉。为防止在公众面前丢了面子因此而丢了饭碗,独立董事在自己的工作中就会多投入精力。
对独立董事来说,微薄的报酬不能保证其独立性,过多的报酬也会影响其独立性,这个界限的确定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应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若处理不当,完全可能会产生有悖初衷的后果。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独立董事的选聘、报酬支付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是34%,法国是29%;中国证监会于5月3013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并未有相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比较而言,法律的约束力比行政法规的约束力要强得多,因此我国面临着一个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尽快修订的任务。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西方的公司治理也不是因引入独立董事而变得完美无缺,否则就不会有安然、世通公司等一些著名跨国公司的舞弊丑闻了。所以,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与实践。
篇9: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角色研究
2.1 独立董事的单一监督制衡者角色
企业的股权无论是相对集中还是相对分散时,企业都会有垄断控制权的参与方,他们凭借自己掌握的权利和信息上的优势,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侵犯企业其他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其权利几乎处于无人监督制衡的状态,不利于公司的治理和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所以独立董事的角色就是能够监督和制衡拥有垄断控制权的参与方,打破其垄断控制权状态,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使其不能随意僭越其权利边界而侵害其他方的利益,使公司这一组织和谐持续发展。另外,孔翔(2002)形象地将独立董事比喻成体育比赛场上的裁判,独立董事的职责就是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郭强、蒋东生(2003)从法人治理的角度阐述,认为独立董事的本质作用是短期合约的裁定人和边际调整人。
2.2 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角色
主要代表性学者有谢德仁等。谢德仁(2005)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提出独立董事的性质是经理人,其本身首先是代理问题的一部分,只有在其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之后,独立董事才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他认识的逻辑是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由于董事会仍拥有和行使企业剩余控制权,那么独立董事也拥有和行使企业剩余控制权,这样独立董事就和内部董事一样成为了企业经营者。谢志华(2005)也认为,独立董事在性质上首先是经理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不具备什么所谓的“独立性”,其是以经营才能方面的人力资本优势加入公司合约而实质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人力资本所有者。
2.3 独立董事的提升企业形象者角色
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外部,他们一般在外就职,担任独立董事只是其兼职工作,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多数情况下是一年参与几次会议),相比内部董事和管理层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几乎不可能挑战处于信息控制地位的内部董事和管理层;另由于企业某些复杂的决策需要专业的经济、管理、法律、会计知识或经验,而独立董事由于信息或能力的限制,他们很难做出独立的判断,更不可能提出反对意见;而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业务决策,独立董事又因自己的某些利益受制于企业控制者,故一般选择默许。所以独立董事的最优选择只能是从形式上满足法律的要求,作为公司治理的装饰品,也就是提升企业形象者。
3 对各种观点的意义以及存在的局限性思考
3.1 单一监督制衡者角色的意义以及存在的局限性思考
这一角色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笔者认为引入独立董事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弥补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一个空白即由股东大会的代理人监事会来监督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而委托人中的大股东无人监督。其次,独立董事被引入董事会,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得以有效发挥,抑制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也维护了公司及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再次,因为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管理层和内部董事的界限清晰,前者能制衡后者,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减少他们的败德行为。
但是,我们认为只是强调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角色,会有一些问题:过分强调监督制衡者角色的话,就会使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内部董事或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不融洽甚至是冲突,进而使得独立董事被孤立甚至是遭到排斥,结果反而不能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另外,如果只强调监督制衡,有可能使得独立董事为了监督制衡而监督制衡,把监督制衡作为目的,结果一些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避免的监督没有避免,反而导致自身监督制衡的成本较大且效果不好。
3.2 经理人角色的意义以及存在的局限性思考
这一角色的积极意义是它拓深了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思考,启迪我们开始思考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思考独立董事制度治理效应弱化背后的真正原因。同时,它也促使我们更加关注独立董事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不是纠缠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启发我们思考独立董事的另外一个意义上的角色身份。
但同样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会产生问题。这种观点有可能使独立董事的实际角色与其设立的初衷相违背。独立董事最初是为监督制衡大股东和管理层,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而设立,但是强调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角色及其经营才能,就较可能忽视其“独立性”和监督制衡能力,久而久之就会使其依附于大股东或管理层,其也不太可能对大股东或管理层的某些违规行为发表独立或反对意见,这样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就几乎没有区别,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
3.3 提升企业形象者角色的意义以及存在的局限性思考
独立董事的这一角色的一个最大意义就是能塑造企业的形象,传递企业的价值。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企业选择独立董事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在由高素质的人士进行治理,公司治理状况是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完善,公司高层做出重大决策是有监督制衡。因此,企业是投资者可放心投资的有价值企业。
但是,很明显这一角色有很大的缺陷。首先,它会导致稀缺的独立董事人力资源的浪费,独立董事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本可以为受聘企业的发展做出大的贡献,但由于作为提升企业形象者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其次,如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是作为提升企业形象者,那么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的行为就不能受到来自外部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其行为就可能侵犯外部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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