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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版全文

时间:2023-09-17 09:10:1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版全文,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版全文

篇1: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版全文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当及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版

今年,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生局、防艾办的支持指导下,××镇按照年初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持续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重点位置、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行为干预措施,确保全镇防治艾滋病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我真开展的防治艾滋病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基层干部的防治意识

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同成员部门和11个村委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认真贯彻学习《××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围绕《××镇至20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加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镇防艾办,安排了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认真落实《××镇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镇防治艾滋病宣传员工作职责》等工作制度,各部门、单位都安排了专兼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各村委会统一设置村计生宣传员兼职防艾宣传员,开展防艾宣传教育。镇中心卫生院落实下属11个村级卫生所人员防艾工作目标任务。镇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职工体检、一次无偿献血活动、一次防治艾滋病和健康知识考试,集中开展好两次禁毒防艾宣传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防艾知识和防艾政策宣传,力求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艾滋病防治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农村群众开展健康知识教育,促进农村群策群力共防艾滋病氛围的形成。

二、广泛开展防艾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参与面

坚持“宣教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结合农村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世界艾滋病日和××州第六个禁毒、防艾宣传周”活动和××州第七个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宣传日。镇防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以禁毒防艾为主题的街天宣传、义务咨询活动。各村委会张贴标语、宣传图画,展开入户宣传,召开户长会进行宣传教育。中心学校组织中小学开展健康教育进课堂活动,进行防艾知识讲座。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走上街道为集镇个体工商户提供防艾知识学习资料,组织学生把宣传资料带回家给家长学习。同时,把《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纳入全镇法制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年的主题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展出墙报、图片、橱窗50多个版面,为400多名群众提供义务咨询。

三、抓住时机积极展开培训工作

一是镇机关干部职工会上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通知》精神,会上镇班子领导带头报名参加无偿献血,多数职工也积极响应报名参与,圆满完成了年无偿献血指标。

二是组织由分管防艾工作的副镇长带队,镇防艾成员部门(卫生院、防艾办、团委、妇联、工会)负责人5人组成的学习组,参加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培训,增长了防治艾滋病政策理论知识,明确了农村开展防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三是选派了2名卫生院医生参加了全州艾滋病监测骨干培训班。镇计生办坚持每月对11个村计生宣传员(防艾宣传员)进行培训并布置相关任务,为村级推开防艾宣传教育培养了骨干。

四是结合党员素质教育提升工作和农函大培训工作,深入对农村党员干部进行防艾及健康知识综合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学历教育、党课教育、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效果。在培训时间上,每个农村党员、基层干部每年接受培训训时间达到5天以上。

五是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培训和教育。上半年,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邀请上级部门专家开展中英艾滋病防治讲座,培训农民工200人;派出所组织集镇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一次;防艾办、卫生院坚持每季度对集镇旅馆业、美发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入户宣传教育。

六是注重对妇女、儿童和青少年人群的防艾教育工作。镇团委、妇联、工会等组织和中心学校积极参与到全镇防艾宣传教育活动中来,并且侧重对服务对象及在校学生展开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主要开展了“不让艾滋病进我家”、“青春红丝带”、“小手拉大手”、校园健康教育进课堂等活动。中心学校积极开展校园红丝带活动,促进了妇女和青少年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对艾滋病认识水平和防范能力的提高,并对农村家庭的和谐、健康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做好医学监测和行为干预工作

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到第三季度,镇卫生院对入院的全部名孕产妇进行了hiv筛查。镇计生服务所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作为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调查、预查、筛查和干预工作的同时。结合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宣传安全套避孕和预防艾滋病的双重作用,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安全套。同时,大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生殖健康服务。积极开展育龄妇女的“三查一服务”。根据育龄人群各段时期的不同情况,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为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档案,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送医进村入户”,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600多人次。

2、开展创建“无毒村”创建活动。结合平安乡镇创建工作,始终坚持“有毒治毒创无毒,无毒防毒保净土”的方针,抓好重点人员的监测。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配合戒毒所、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吸毒者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心理抚慰等工作;

3、认真按照市卫生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公共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精神,引导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场所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劳动者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排斥和歧视。镇卫生院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治疗及困难人群救助等相关信息,对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开展行为干预,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扩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用人单位逐步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并将艾滋病防治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作为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在职培训的一项内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4、按要求下发并组织实施《××镇公共场所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对公共场所实行业主负责制,与业主签订《××镇公共场所防治艾滋病责任合同》,逐步推行从业人员挂健康证并持有艾滋病病毒(简称hiv)检测卡上岗制度,成员部门联合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按季度上报了相关情况。

5、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在旅馆内部明显位置设置防艾专用安全套发放点,明确旅店业主作为义务防艾宣传员,在明显位置张贴防艾图片。重点对流动人群体、镇辖区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控制艾滋病性接触传播。

四、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动员机关干部带头参加无偿献血,年内组织了1次集中无偿献血活动。机关、学校和村委会干部报名参加无偿献血的共65人,符合献血标准并献血的有34人,集中献血和个人献血共计6800毫升。圆满完成市下达的献血指标。

五、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步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艾滋病防治的整体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干部群众仍缺乏危机感和防范意识。

2、市级对乡镇和村级兼职防艾宣传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还应该继续加强,农村防艾工作记录台帐应规范统一。

3、农村防艾工作经费没有着落,镇财政压力巨大,难以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支出。

4、安全套使用率低。安全套在男性人群中的使用意识不强,青年人群、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安全套使用率亟待提高。

5、由于元双公路建设,部分公路沿线的墙体标语被拆除,需重新制作。

(二)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加强农村防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完善艾滋病预防与卫生工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结合的长效机制、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和加强多部门协调机制。努力探索和实践农村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协调、培训工作,汲取经验,不断总结完善。

2、整合农村健康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资源,加强多部门合作与联合行动,开展好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积极支持帮助各村委会建设卫生健康知识宣传阵地,利用好宣传栏、文化室,动员农村业余文艺队参与到防艾宣传活动中来,形成全民动员的防治环境。

3、深入实施《××镇公共场所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落实业主负责制,督促业主按照《××镇公共场所防治艾滋病责任合同》认真执行从业人员挂健康证并持有艾滋病病毒(简称hiv)检测卡上岗。加大在公共场所和用人企业内宣传防艾政策、法规的工作力度,切实帮助企业和用人单位抓好防艾宣传培训工作。

篇3: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版

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青岛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李沧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加强特殊人群艾滋病预防管理,重点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xx年以来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工作机制

防治艾滋病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成立了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二)多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是健全社区婚前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有针对性地对已婚育龄居民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各种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小册子,发放社区、进家庭,使居民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知识。二是6月15日举办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对全社区中心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三是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等活动为契机,通过悬挂布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广泛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一年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预防毒.品知识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3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1000多份,悬挂宣传布标3条,接受群众咨询160人次,受教育群众达170多人次。

(三)优化服务环境,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大了对服务网络建设的力度,改善服务环境,全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生殖健康服务。一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为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档案,定期组织人员下社区义诊,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二是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作为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常规性的调查、预查、筛查和干预工作。三是结合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宣传安全套避孕和预防艾滋病的双重作用,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在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治艾滋病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群众防治艾滋病意识淡薄,总认为这件事情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

(二)工作人员整体专业知识不强。缺乏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活动的专职人员,工作繁重,多数人缺乏专业的艾滋病防治专业知识,影响基层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服务的质量。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动员全社区居民,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共同健全和完善管理、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控机制。

(二)发挥社区居委会宣传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明确宣传教育的重点,对社区居民主要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对各单位和全社会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宣传教育贴近社区居民的有效宣传形式深入社区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

(三)继续加强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学校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广泛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对青少年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使青少年在防治艾滋病工作起到主导作用。

篇4: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发布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总之,艾滋病的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问题,目前世界上无治愈艾滋病药物,且相当长的时间也难以有治疗的方法,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篇6: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学校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拒艾滋病毒于校门之外,守校园一片净土,保学生健康平安。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我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

1、在学生中普及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

2、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明确认识到人类通过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能够避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

3、倡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学校对防艾工作的领导,确保防艾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校成立了防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书贵

副组长:周晓飞

成员:各科任教师及班主任

具体职责:

组长:负责制定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实施及相关协调。

副组长:具体分管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的思想工作、宣传工作,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校园文化教育,抓好校内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成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四、任务及措施

1、学校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成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使学校对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组织网络。以学校领导、班主任为主干组成管理网络体系,组织学习教育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下达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广泛动员宣传教育。

3、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防控艾滋病教育。通过讲座、广播等手段,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

4、利用年内各个世界卫生日、卫生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如板报、主题班会等活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

艾滋病防治工作简报

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讲座新闻稿

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总结

艾滋病防治的心得体会

艾滋病防治培训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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