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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时间:2022-11-26 08:20:34 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工作条例自查报告,本文共1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党组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篇1: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2: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与党委的不同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篇3:遵守党组工作条例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株洲市委把认真学习、掌握运用好《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根据省委组织部的部署,我们派出5个检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党组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进行研究探讨。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株洲市发挥党组作用的主要做法

我市现有党组214个,其中市一级机关71个,县一级机关143个,有299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了市一级机关党组成员职务。近年来,市委十分重视党组建设,坚持不断完善党组制度,改进党组运行模式,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有效发挥了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抓民主决策,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到实处。去年,市委在制定《关于加强市委会自身建设的意见》《市委会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明确了各级党组必须集体决策的33个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比如,在重大决策事项上,涵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10个方面;在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上,涵盖研究并决定市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省管干部的推荐和提名等10个方面;在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上,涵盖全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等9个方面;在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上,涵盖职责范围内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审查等4个方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需要集体决策事项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党组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推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株洲县明确规定500万元以上项目属于重大项目范畴,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为大额资金,进一步增强县直部门党组集体决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是抓述职评议,促进管党责任落实。坚持以述职评议为抓手,督促各级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一方面,狠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市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评制度的意见》,确定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为本单位本系统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党组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体系和领导班子建设”等六项主要职责,确保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工作保障有力、制度规范健全、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建立了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联用制度,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坚持口头报告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去年12月,9个县市区委书记和5个市直系统党组(党委)书记接受“大考”,考官是市委会成员和基层代表,考题是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述职对象不仅要深刻自我剖析,还要接受基层“两代表一委员”的现场提问。这些提问直指最突出的问题,各具特色,辣味十足,促使党组书记增强党建工作责任感,找准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另一方面,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评议。结合年度述职工作,制定了《关于党政正职述廉测评的暂行办法》,要求市直单位党组书记任期内必须向市纪委全会述廉述职一次。20,首次将2名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列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测评对象,并设立了“民主评议”问答环节,现场进行提问,述廉对象现场作答,收到了“述者坦诚、评者真诚、听者热诚”的积极效果,增强了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

三是抓考核评比,激发党组工作活力。坚持不断修订完善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做到考核内容定量化、评议社会化、操作简便化、结果运用刚性化。在年度绩效中,将单位党组核心领导任用发挥、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职责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实行扣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绩效考核中,市委组织部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重点对各市直部门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结合书面述职、公开述职测评、口头报告述职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各市直部门党组书记进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评定。述职考评工作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及时反馈考评结果。对抓党的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述职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述职考评等次在一般(含一般)以下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市直部门党组书记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这种形式的考核评比,真正“考”出了压力,“评”出了动力,“比”出了活力。

四是抓制度建设,规范党组运行模式。注重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推动党组工作规范化开展。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完善“三会一课”、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书记讲党课等制度,提高了各级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党组会议制度。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规定党组会研究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并按照党组会的工作范围提交党组讨论研究。推行请示报告制度。部门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做1次年度工作报告,遇重大问题时,第一时间向市委请示报告。去年12月,市委书记贺安杰主持召开今年第19次市委会议,专门听取了市人大会、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5个党组的工作汇报。建立列席党组会议制度。党组讨论重大问题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等列席党组会议,强化对党组决策的监督,增强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长期以来,我市在党组建设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党组工作总体运行态势是好的。但是,在党组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新要求,党组工作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贯彻《条例》充分发挥党组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工作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使党组的设立和运行有了总依据总遵循。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加大学习宣传、监督检查的力度,也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这样才能真正使《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全面落地,更充分地发挥党组作用。根据调研中收集的意见,提出以下思路和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党组机构设置。《条例》第二章对党组的设立作了规范,但在实践中我们感到需要制定具体的党组设立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设立、撤销、调整的审批主体、程序和监督管理责任,对应设未设、党组下设党组等不规范现象及时清理整改。同时,对以下几方面予以细化明确。一是统一设立的范围。目前《条例》对党组的设立,只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对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等组织只规定可以设立党组,并规定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这是考虑到我国各类非党组织的复杂情况,给予了各级党委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实践中,“工作需要”这一标准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各地在党组设置上标准不一、范围不同的问题,影响党组工作的规范性。建议省里根据我省实际就此进行探索,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在职能重要、影响力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文化和社会组织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二是细化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制度。《条例》就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作出了系列规定,但过去市级以下基本没有设立过分党组,没有实践经验,需要作出更加具体的操作细则来进行指导和规范。如分党组设立的条件,需要进一步细化;其成员人数、职责、工作机制需要明确。三是解决一些单位党组与党委重复设置的问题。《条例》明确“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目前,一些工作部门既设有党组,又设有党委。在《条例》明确后,为精简机制、提高效率,对这种情况应进行统一规范,规定在已设有党委的工作部门,不再另行设立党组。再如,一些已经建立了党委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文化、社会组织,如果因工作需要又设立党组,两者是否能同时设立,职责如何划分,需要予以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党组自身建设有关规定。“打铁还需自身硬”,发挥好党组作用,首先需要抓好党组自身建设。一是明确规定党组成员一般应为奇数设置。《条例》规定,党组会议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同时规定,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为了提高议事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建议在此基础上明确党组成员一般应为奇数设置。二是明确设副书记分管自身建设和党建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目前,我市市一级机关71个党组中,只有22个党组设有副书记。针对当前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重、事务繁的情况,为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更好地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除党组书记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分设的外,应明确规定党组一般应设副书记,分管党组自身建设和党建工作。这样能从领导力量、工作精力上保证党组自身建设得到加强,也能保证当党组书记外出、空缺时党组工作继续高效运行。三是界定部门党委与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而《条例》调整为“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国家工作部门机关党组织由部门党委领导后,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党委的关系如何处理、各自职责如何划分,与国家工作部门机关党组织是否是指导关系,都需要明确,以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顺畅推进。四是健全党组自身建设制度。党组虽然不是一级党组织,但作为一级领导机构,也应借鉴党委成熟的经验作法,完善自身建设的各项制度。如实行党组书记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党组成员分工定期调整制度等等,从制度上规范党组自身建设。

(三)进一步细化党组民主决策制度。作为一级领导机构,议事决策是党组运行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对党组议事决策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一是强化议事清单管理。《条例》规定党组实行议事清单管理,制定议事清单时既要防止党组大包大揽、分散精力,又要防止党组作用虚化、领导权被削弱。这其中重点是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部门、单位的权限,明确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决策,哪些岗位属于重要人事任免,投资额达到多少属于重大项目,金额达到多少属于大额资金使用,使哪些事项必须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明确化。各党组制定的议事清单,应报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审核备案,并就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防止随意性。二是完善决策论证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之前除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之外,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引入听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最终决策与专家论证结果不一致的,应将决策理由和讨论研究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防止专家论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落实会前酝酿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会议议题相关资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党组成员,保障有一定的调研思考时间,非紧急事项,不得临时提议召开党组会议,不得临时提出会议议题。三是规范表决制度。目前,很多党组会议采取口头表决形式,而且有时候党组成员并没有逐一明确表态。这不利于发扬民主,也不利于决策责任的追究。因此,应规定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采取口头方式表决的,党组成员应逐一明确表态。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数字表决系统,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人为干扰。四是规范会议召开形式。在实践中,党组会议与行政会议往往是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召开。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但也容易造成党组意识弱化、党组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为此,应厘清党组会议与行政会议的议事内容,非重大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规定党组会议研究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议题时,根据每个议题内容,可分别邀请与议题相关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对争议较大或影响长远的重大决策应先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统一思想,表决通过,再提交单位行政会议研究、落实。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定期对党组会议纪录进行检查,对议事内容、程序、形式等不规范的,予以批评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篇4: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篇5: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篇6: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建标准化项目建设,与基层组织建设年目标同向、任务相符、措施一致,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具体行动。为此,结合鹰潭实际,我们将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分解成具体项目,促使基层组织在形象建设上有新提升、在为民服务上有新举措、在制度建设上有新拓展、在加快发展上有新成效。

实施办公场所建设的标准化,提升政权形象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

基层组织直接面向群众开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人民群众就是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形象来认识我们党的形象。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按照“新建一批、利用一批、提高一批”的要求,重点解决鹰潭市部分乡镇办公条件简陋和村级无办公场所的问题,使基层组织办公场所整体上达到“基本场所适用、基本设施完备、基本功能健全、基本制度规范”的标准。在办公场所的建设上,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如“六个统一”的标准,即统一悬挂国徽、统一升挂国旗、统一在交通路口设置乡镇政府指示牌、统一设置集镇建设规划图、统一办公室标识和办公设施、统一设置上墙资料和版式。

同时,立足县(市、区)和乡镇实际,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引导和鼓励各地在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将自身特色与标准建设互相融入、互为补充。目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对办公场所进行了维修改造,基层机关工作环境整洁大方、生活环境方便舒适。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既提升了干部的“精、气、神”,增强了干部的自豪感和归属感,激发了党员干部干劲,又提升了基层政权形象,为更好领导和组织群众奠定了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向心力。

实施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标准化,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从群众最盼望解决的问题抓起,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最终检验标准。为此,鹰潭市在推进基层党建标准化项目建设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的要求,不断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把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和提升为民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起来。

在抓好便民服务中心硬件设施的同时,着力构建“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服务模式。同时,建立了“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为内容的“五个一”文明办公制度,突出了“紧急问题及时办、符合政策马上办、困难问题灵活办、敏感问题透明办、复杂问题耐心办”的“五办”要求,真正把便民服务中心建成了民心工程。此外,在农村,构建了上有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下有村组民事村办点、中有乡村干部上门服务的全覆盖便民服务格局,做到了群众办事“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社区,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按照“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的要求,建立了覆盖全市社区的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实施日常运行机制建设的标准化,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

针对乡镇干部管理难、村组干部待遇偏低、农村年轻党员发展力度不够等问题,围绕规划决策、组织协调、监督控制、考核奖惩、学习创新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实用、可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我们健全了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政班子联席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在乡村干部中实行工作绩效与津补贴发放挂钩;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青年农民党员的发展工作,全面实施党员发展“2+5”模式;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量化党员日常管理、业绩评定和民主评议。

实施日常运行机制建设的标准化,不仅要让基层干部知道干什么,还要使其明白怎么干,促使各项制度的落地生根。

为此,我们在全市开展了以“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服务群众”为内容的多项主题活动。日常运行机制建设的标准化,不仅充分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转变了干部作风;更重要的是有效激发了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的生机和活力,增强了他们为民服务的热情和本领,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使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实施集镇建设标准化,提升发展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推动发展,是基层党组织战斗力的最重要体现。按照促发展的目标,我们坚持以集镇建设标准化为龙头,充分发挥集镇在强经济、富群众中的带动作用,将集镇建设与产业集聚有机结合,以“特色、整洁、繁荣、有序”为目标,大力搞好集镇环境卫生,完善集镇经营管理机制,做旺集镇商贸、产业和人气,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发展。

我们加大对集镇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整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开发扶贫等各项资源,统筹安排林业、商贸、发改、体育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集镇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改善人居环境聚人气,优化投资环境旺商机。集镇建设标准化的实施,既解决了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促进了集镇环境整洁卫生、管理井然有序,提升了集镇品位;又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引导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发家致富,有力推动了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篇7:精选党组自查报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并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完善各项制度,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党内生活,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通知要求,现将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关党组织设置情况。

我办现有正式党员12人(其中:在职11人;退休1人),成立机关党支部一个,书记1人,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3人。党组成员3人,一正两副。

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1、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我办始终把党建工作放在首位,抓部署、抓安排、抓落实,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一是高度重视,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办对全年党建工作认真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支部党建工作职责。二是经常召开支部会,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到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未有总结,完成党报党刊和其他学习资料的征订任务。四是把加强学习作为推动党建工作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我们不断创新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重大专题调研等制度。广泛开展内部交流,推动学习活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载体,扎实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组织的创新能力和服务大局的能力。 五是机关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情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制落实了关于开展“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深入的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

2、党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决策水平。狠抓“两个学习”,提高班子素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业务知识学习。每个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学习,班子成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很快适应了自己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为迅速打开全办工作新局面奠定了素质基础。

3、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优势。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始终站在全办的角度分析和决策问题,注重发挥班子整体优势。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子成员会议,及时调度交流工作情况,重大决策充分听取相关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使办党组提高了决策水平,增强了凝聚力和号召力。

4、营造内部和谐,激发拼搏热情。一是对办党组班子成员科学进行分工。党组班子成员分工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全办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办党组把其作为首要大事来抓,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二是对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于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事项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员直至业务科室意见,然后交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同时还注重发挥班子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相信同志,适度放权,对属于其负责的工作,让他们放手大胆地去做,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篇8:精选党组自查报告

州党委组织部:

根据州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巴党组通字〔〕80号),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通过认真梳理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基本情况

巴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3月28日。8月30日,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调整自治区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204月15日,州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成立巴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批复》(巴党组通字〔〕34号),成立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11月1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发《关于张万亮等5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新食药监党〔〕64号)。204月16日,州党委印发《关于常雪林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巴党干字〔〕41号)。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一直保持5名;8月20日,州党委印发《关于钟振胜同志免职的通知》(巴党干字〔〕122号),党组成员减少至4名;12月7日,州党委印发《关于州档案局等部门单位成立、撤销党组及部分党组设定、变更成员职数的通知》(巴党委字〔2015〕46号),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确定为5名。

经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无设立范围、审批主体不规范的已建党组,下属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均未设立分党组。本级党组书记、行政正职分设,党组成员任职条件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党组成员基本情况

(一)党组书记。胡久斌,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二)党组副书记。吾买尔江木沙,男,维吾尔族,1964年9月出生,新疆库尔勒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三)党组成员。刘泽生,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河北清苑人,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现任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四)党组成员。常雪林,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江苏泗洪人,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现任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三、党组工作规则制订情况

9月25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印发《党组工作制度》(巴食药监党发〔〕78号),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准则,党组成员职责,主要任务,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会议制度,工作纪律等方面内容。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规矩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凡“三重一大”事项均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在集思广益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作出决策。作出决策后,能够雷厉风行、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得到全局上下信赖与拥护。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于206月11日起施行。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及时启动党组工作规则修订工作,确定党组书记牵头负责、办公室具体实施,对党组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2015年12月11日,经第23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已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巴食药监函〔2015〕59号),待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现有成员4名,其中1名作为“访惠聚”工作组组长长期住村工作。上述情况既不符合《条例》规定,也难以适应当前极端重要紧迫的任务和形势。鉴于此,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拟:(1)推荐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同志担任党组成员。(2)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推荐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

篇9:精选党组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宣传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现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上半年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人社局党组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书记抓”和“抓书记”,明确要求党组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直接抓、亲自抓,切实解决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主抓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昂扬向上的舆论氛围。

人社局党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壮大积极向上主流思想,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加强思想引领,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进一步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制度化常态化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做到“四讲四有”即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人社局党组下一步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向党中央看齐,向习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以及干部考核当中去。二是强化担当意识和战斗意识,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短板意识和创新意识,以及先进单位的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标杆作为参照物,补齐短板,做好创新工作。

篇10:精选党组自查报告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市局党组工作,加强党组领导,根据酒泉市委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酒办电〔〕101号)要求,酒泉市局党组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围绕两项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培训。酒泉市局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等形式,组织党组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求党员干部特别要在学懂吃透《条例》关键点和新内容的基础上,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市局党组对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议事范围、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方式,并从党组管党治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检监察职责履行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委组织部。

针对此次自查存在的问题,市局党组认真分析、严肃对待,制定整改计划,从四个方面持续强化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

篇11:精选党组自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以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求实、创新、平衡发展为目的,扎实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在职工作人员7人,6名共产党员,女党员1名,占党员总数14.28%,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6名,占党员总数的100%。局党委严格程序,按期换届,支委会书记、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党支部成员带头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身作则,形成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力地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加强了班子团结,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贯彻落实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专题传达,认真学习领会

局机关第一时间把《条例》分发到每个党务干部手中,组织初学。4月12日,召开专题学习会,对中央《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6月5日,召开了全局党建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条例》对中央《条例》进行组织学习,并就进一步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具体要求。会后,利用栏墙报等各种阵地,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营造了浓厚氛围。局机关把宣传、贯彻中央《条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终考核重点。

(二)专题研究,认真落实方案

为切实贯彻《中共怀宁县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结合创先争优、党的群众路线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转作风、抓落实”等活动,细化工作任务,把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三)强化责任,完善考核体系

1、落实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认真履行党建党建职责,把机关党建作为一项引领性、系统性、长远性的工程,切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职责,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普遍加强了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机关党建工作与后勤工作平衡发展。局机关签订《党建目标责任书》,并做到工作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对全局党建工作进行考评,使机关党建工作和后勤业务工作齐头并进。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相互促进。从自查情况看,主要得益于一把手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检查,做到党建工作和后勤业务工作两个目标一起订、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担、两个成果一起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后勤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四)、健全制度,抓好培训

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全面提高党员素质。继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争当学习型干部,形成广大机关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局党支部坚持每周五下午党员集中学习日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鼓励党员自觉学习、自主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健全支部建设各项工作机制。建立了局支部党员干部和党员每月学习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重点学习《廉政准则》,学习新《党章》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及《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和在河南省兰考县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一重要论述摘编》等。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达到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

(五)、落实制度,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重点研究后勤管理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后勤管理发展新思路,营造了团结和谐的氛围。今年以来共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学习6次,撰写心得体会12篇,召开支委会2次,支部大会1次,党课10次,努力实现党建管理目标化,使支部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党支部时刻注意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时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一些重大问题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然后结合正确可行的意见形成一个集体决定,通过民主决定,将党组织的意图变成党员的自觉行为。

三是注重推进班子作风建设。机关党支部一班人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坚持公道、正派、表里如一,自觉维护班子的形象。

三、存在的不足

我局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总体状况良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思想建设成效不够显著。少数干部忽视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存在形而上学的思想,对党的基本理论学而不思、学而不行。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思进取,求稳怕乱,习惯老经验、老办法,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上级重要决策或部署要求,机械地而不是灵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

2、部分单位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有的机关制度疏于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虽然执行了,但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必须把学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抓好理论武装工作。从党员干部思想深处增强对《条例》贯彻的自觉性和针对性。要在加强理论学习中,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分阶段、分专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教育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对机关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管理。以此为切入点,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机关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努力探索机关党建工作新方法新途径

结合新时期、新形式和新任务的要求,找准党建与后勤业务工作的结合点,用党建工作促进后勤业务工作发展。不断探索机关党建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实效性,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篇12: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地方党委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肩负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地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一定要强化地方党委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一、把牢政治方向,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表率

《条例》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这就要求地方党委要站稳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条生命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必须坚定信念。坚定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对地方党委而言,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理想坚定,团结带领地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必须维护大局。贯彻落实《条例》,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紧紧围绕大局、时时服从大局、处处服务大局。必须坚持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同时,善于把桂林工作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同桂林的实际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以大局为重、为大局分忧、不给大局添乱。

必须令行禁止。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一旦形成,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桂林来说,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是国家赋予的战略任务,必须“一本蓝图绘到底”,按照既定目标,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任何时候都不能退缩。同时,作为地方党委书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上,必须旗帜鲜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确保政令畅通。

二、发挥核心作用,做总揽全局的表率

《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要求地方党委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把发挥把关定向作用作为第一标准。坚持以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科学分析形势、正确把握大势,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断提升班子的整体政治判断力。地方党委书记要善于引导班子成员在事关地方建设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上,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积极投身地方建设与发展。

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第一要求。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市委常委班子规则议事。实行“重大事项民主表决制”,在全会、常委会表决重大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委书记出议题并末位发言,经常委、委员充分讨论后实行民主表决,涉及人事任免的逐人逐事无记名票决。健全“常委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认真负责、负责到底、分工不分家、相互监督、主动补位”的要求,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常委,明确责权分工,健全集体领导。常委要定期向常委会和全会报告工作,促使常委正确行使权力。

把支持国家机关依法履职作为第一推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越位。积极建立党委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市“四家班子”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注重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筑牢制度基础,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表率

《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就要求地方党委要完善制度建设,着力筑牢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基础。

完善决策动议制度。对决策动议环节进行全面规范,从动议时机、主体、程序、纪律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防止随意动议、临时动议、动议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实行动议酝酿机制,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采取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的方式,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对动议事项进行初步酝酿讨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成熟度。实行动议责任制,初始动议人提出动议后,全过程记录和跟踪初始动议的实施效果,对动议差错,甚至出现腐败问题的,要视情形追究动议人责任。

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加大决策咨询工作力度,强化决策前咨询。实行调研记实,对决策事项的调研层次、参加人员、批次、对象、方式方法、个体和群体的调研结果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实,并确定相应评定标准对调研结果进行认定。推行决策听政,在拟定初步方案后,分层次征求各方意见,有条件的应召开工作对象听政会,问计于民。实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针对征求意见和听政的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后,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方案的风险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提前为决策把关。

完善全会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明确全会的责任和履职途径、程序,确保全会运行有章可循。对全会召开的时间规定、议事范围以及重大问题的酝酿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立健全全会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完善全会提案制度和列席会议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强化全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健全全会票决制度,有效落实全会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全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全面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

四、始终从严从实,做落实责任的表率

作为地方党委,要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敢抓敢管坚守“主阵地”,凝聚干事创业正能量。

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关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二十字”标准,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工作一线培养考察干部,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脱颖而出、有为有位。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着力选拔政治可靠、能驾驭全局、服务科学发展、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党政正职。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着力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注重发挥纪委监督职能,支持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加快“三转”,深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好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落实基层党建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和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整合资源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市委《建立健全市、县区党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党委抓、书记抓、有关部门统筹抓的责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重视的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追责。

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始终牢记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设新城、疏解提升老城、产业融合发展、城乡协调推进、生态文化相融、富裕和谐桂林”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保障改善民生,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建成桂林国际旅游胜地,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桂林篇章。

篇13: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我办对各项重点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1、《条例》颁布后,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党支部高度重视,把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每年的专项学习任务、督查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组织和部署;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利用工作宣传栏、政务平台,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

2、大力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党员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围绕科学发展观、党的方针政策、机关事务业务知识、法律等领域的基础知识开展专题培训,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党员一年中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断提高党务工作水平。

(二)强化领导,把握机关党建重点

1、党支部书记带头抓党建工作。党建工作开展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日银同志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检查,坚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定期讨论、研究和指导各支部的党建工作。

2、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个目标一起订、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担、两个成果一起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目标责任书内容具体实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有督办,年末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先进单位评先内容,确保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要求的基础上,我办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应急值班制度》等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以制度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的落实,着力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着力解决了“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了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了督导组的肯定。

2、建立健全了党支部生活制度,提高了党支部生活质量。一是进一步规范 “一课三会”制度的落实,对“一课三会”的内容,党支部都有准备、有安排,做到了重点突出,确保了活动实效。今年我办党支部共组织召开4次支部大会,12次支部委员会议,上党课13次,党员集中学习培训20次。二是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制定了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标准,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全部党员被评定为“好”的等次。三是采取专家辅导、警示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方式,增强了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3、健全和执行了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监督职能。今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的各阶段、各环节也促使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的次数较往年多,从活动的第一阶段到最后阶段,各支部广泛开展了两次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办党员领导干部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机关的组织生活会。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除平时常抓不懈外,对重要的节点,如干部的婚丧喜庆事宜、子女上学等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每月两次的暗访,并将结果通报。全办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4、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我办现有党员27人。支部成立以来严格落实条例,组织机构健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党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调入调出党员接转手续齐全完备。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接纳新党员工作。按照机关党委下发的有关党费收缴的通知要求,严格按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员按时、足额缴交党费。

二、存在的不足

(一)党支部要进一步健全,党务干部要进一步配强

我办现没有专职的党务工作者。兼职党务人员积极工作,认真履职,但由于承担了大量其它工作,系统性学习、钻研党建业务的机会不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强,影响我办党建工作更好地开展。按照县直机关党委工作要点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成立直属机关党委的可设立党委办公室的要求,下一步,我们要积极争取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的党务干部,加强党支部的力量。

(二)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

虽然我办党支部做了很多有特色的工作,创造了许多有亮点的成绩,但有的党建活动仅仅只是按部就班地实施,也有一些党建工作还停留在方案和计划中,或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又中途放弃了。对支部的党建工作虽然有要求,也开展了一些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但指导的力度和效果上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特别是结合办公室干部职工队伍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和方法还不够多。

(三)党建工作缺乏更加有效的交流平台

在“一课三会”、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群众等很多方面,我办想了一些具体的办法,采取了一些有效的举措,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支部的党建工作也有特色,有亮点,但搭建的党建工作交流学习的平台还不够,很多好的做法和成绩没有在系统内得到有效地交流,创造的典型经验又是“墙内开花屋内香”没有很好地宣传出去,也没有在县直机关和全县得到有效地宣传和推广。

三、下一步打算

我办将借此次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迎检之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一)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凝心聚力、推动发展

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学习《党章》和《廉政准则》活动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办党支部周二、五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思想大讨论,促进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提升,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

(二)以创建服务型党支部为重点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

围绕我县发展大局,立足办公室职能,找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按照县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创新活动载体,突出服务意识,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探索岗位服务、志愿服务、结对服务的途径和办法,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为重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进一步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专项整治、建章立制工作,落实好“两方案一计划”,确保整改落实取得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改进机关作风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群众评价机制,使机关作风建设在群众的监督和推动下,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制度不走样,遵守纪律不松懈。把党风廉政建设之弦绷得紧,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真正让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通过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执行力,提升机关工作的效能,带头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四)以健全细化考核评价体系为重点加强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继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支部党建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着力细化完善我办实际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深化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机关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进党建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篇14: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查报告

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查报告

20xx年,区政务中心党组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委具体要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干部一岗双责意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中心党组始终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龙头工程,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树立政务中心良好形象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了“三个狠抓”。一是狠抓思想统一。通过党组会、中心全体人员会议反复强调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党风、促政风、转作风,努力把政务中心建成服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公仆形象好的群众满意机关。二是狠抓组织领导。中心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了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股室、窗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三是狠抓责任落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区政务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案》,层层分解了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领导。党组书记、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全体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liao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始终坚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活动结合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完善规范制度。一是严禁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考察培训。近年来,中心无一人用公款旅游考察培训。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中心现有小轿车1台。符合区委关于单位配置公务用车的标准,没有超标。提倡多步行、少用车,就近开会、办事的一律不派车,中心领导带头坚持,中心上下形成较好用车风气。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控制接待范围,简化迎送程序,实行定点接待。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规接待和超标准消费,三公经费下降50%。四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和建设节约型机关。通过开展节水、节电(安装声控灯、规定空调温度、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切断电源总开关)、办公用品配备、开启公务员办公系统等网络工具办文、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的印发、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一般性支出得到控制。

五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报帐员制度。经费开支项目先行申报、批准后办理、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核审批。重要开支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管大额支出,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杜绝了违纪违规开支。

三、加强廉洁性教育,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坚持党组负总责,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分类分层次抓好党员干部政治学习和廉洁性教育,促进了干部廉政勤政。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相关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性;一把手每年坚持讲党课,教育引导干部算好政治、经济、名誉、家庭、亲情、自由、健康“七笔帐”,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节前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二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教育。深入学习中央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做到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五个带头”。即: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做好“一岗双责”;带头参加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远离党纪国法的红线;带头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以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在学习落实上作表率、在接受监督上作表率;带头提高履职水平,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创新的能力。三是开展领导班子述廉政活动。每个班子成员都书面上报廉政述职报告,每年坚持领导班子定期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主动接受监督。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源头治理建设水平

一是注重经常性检查监督和谈话提醒。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定期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策、项目资金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经常性廉政谈话提醒制度,中心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股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谈话提醒。对于违纪违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通过开展廉政谈话,及早提醒、及早消除,防范于未然。二是认真履行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相关职责。按照中共中央《惩治和预防fu败体系工作规划》、省委要求,结合任务特点和工作职能,积极履行牵头与配合协调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做好经常性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三是深化治庸问责工作。扎实推进“三个专项行动”,认真做好治理庸懒散软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少数干部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切实解决“中间梗阻”现象,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大治庸问责的力度,敢治、狠治、大治、真治,增强“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坚持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xx年,通过中心上下共同努力,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按期落实,整体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了政务服务工作的发展和深化。但离上级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探索;二是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三是作风建设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中心将积极探索和改进工作手段,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工作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一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着力在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制度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机制,确保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机关规范管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liao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着力在营造廉政文化上下功夫,不断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三是继续以“服务型机关”建设为统领,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窗口工作人员不断提升执行力、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篇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市区计生委要求,10月19日计生委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自查活动。为了切实完成好此次自查活动,我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回顾、总结过去几年来的流动人口工作情况,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截止到10月份,我镇共有流动人口3200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500人。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婚育证明1488本。发证率达99.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避孕节育1430人,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95.33%。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镇计生办及各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政策推动、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

1.领导重视,服务管理机制日趋健全。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纳入本镇“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各村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培训班等活动的基础上,我镇计生办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自《条例》颁布以来,全镇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6场,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使流动人口对《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我镇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据统计,落实率为100%。截止到9月底,我镇充分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00条,协查反馈1200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基本健全了全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库。从201-8月份PADIS报表来看,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9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达80%。PADIS平台的有效应用极大的方便和简化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明办理等事宜的办理手续,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4.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逐项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对于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做到了严格保密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旗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流动频繁,服务和管理有难度。我镇是农业重镇,外出务工人口流动相对频繁,镇村两级计生管理员服务和管理的难度较大,行政成本较高。

2.流动人口主观配合不力,增加了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虽然我镇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但是由于流出人口多,返乡时节少,造成宣传覆盖面窄,部分流动人口还是缺乏对《条例》和其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了解,流出时不能主动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到当地计生部门时也不主动提交自己的婚育证明情况,无形中脱离了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www.fwsIr.com)从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办理服务证,既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又增加了计生部门的工作难度。

3.共管部门协作力度较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条例》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沟通较少,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各部门掌握的婚育信息少,不能充分发挥共管部门的“共管”作用。从信息化协作来看,婚姻登记、分娩、学生入学、户籍管理登记等都没有实现全旗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互享。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在之前的宣传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大部分流动人口转变观念,主动与计生部门联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其切实从主观上意识到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实现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要和共管部门加强信息协作,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各部门间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

篇16: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我校依据评估细则对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安全卫生无小事”、“卫生就是形象”这是多年来我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致认识。我们认为,良好的卫生状况是保证师生工作、生活和学习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师生自身修养的重要因素。饮食卫生是师生健康的保证,环境卫生则代表着个人素质、单位面貌。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学校始终把卫生工作作为学校工作要务,由校长亲自负责卫生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制定了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卫生防疫工作应急预案。学校对卫生工作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终总结,实行卫生责任制,学校与有关部门,班主任签定责任状,并将考评结果列为评先评模的重要内容,学校建立健全一系列卫生管理制度,或编入《学校教育管理手册》,或挂在有关部门墙上。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几年来,学校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同时,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仍然把卫生工作列入重点考虑因素,并逐步加大投入,学校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投入45万元,又投入30万元,不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投资绿化,进一步改善学校环境,添置卫生设备,教室窗明几净,宽敞明亮,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课桌椅符合卫生标准。

学校有550平方米师生浴池和饮用水供应处,可满足师生用水需要,办公室、教研室配有饮水机,保证教师饮水卫生;投资17万元建医务室,配有3名专业医务人员,药品及医疗器械齐全,满足师生打针输液等一般疾病和小型创伤的救治;新建教学楼内有标准比较高的卫生间和饮水间;学校图书馆购买卫生方面的图书及健康杂志300余册,可满足师生不同层次的健康知识需求;学校投资30万元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实施拆墙透绿,绿化美化等工程,使整个校园达到洁、齐、净、美的良好效果;学校投资500万元建成5035平方米的学生餐厅,设备良好,设施合格,为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做好了物质条件的保证。

三、组织活动,预防疾病

学校始终坚持“三操一课”(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制度,注重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与眼睛保健。同时,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校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通过橱窗、《校园生活报》、广播和分发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健康卫生保健知识,非典期间还曾请县医院医生为学生做预防非典的专题报告,加强对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定期对教室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并喷洒消毒液,学生的健康防病意识不断增强,人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无传染病流行,无药物中毒和重大意外伤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四、加强教育,增长知识

随着社会生活的加快,人才竞争的激烈,外部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加上中学生自身特点使他们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重视中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开发情感智慧,已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从步入正轨,成立了心理咨询办公室,建立了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从省师范大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招聘了一名专职教师,由原来的兼职教师轮流值班咨询发展到专职教师全天候服务。学校本着完善自我、主动出击、全面启动的原则,咨询教师一方面强调自我进修,提高咨询水平,一方面主动找年级主任、班主任了解情况,通过与学生座谈、查询考试成绩等方式及时掌握线索。为全面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咨询教师利用微机软件对每位同学进行了心理测试。对于“情况一般或较差”的分别寻找原因,咨询谈心。为了全面启动,咨询办公室除自行举办一些心理讲座外,还分别请唐山师院心理教育系周瑛教授、唐山一中路金声老师,对不同年级的班主任和学生做专题心理咨询讲座。并开辟了《校园生活报》“心理咨询台”专栏;学校橱窗“青春热线”专栏;板报“心理健康专栏”;校园之声“心理疏导”专栏,为心理咨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努力创造了人人懂得心理健康教育,人人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同学们踊跃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的局面。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收到了良好效果。两年来,咨询办公室接待学生已达100多人,收到咨询信件37封;跟踪调查表明,受咨询的学生已情绪稳定,学习用功,同学关系和谐,健康向上,学习成绩稳中有升,基本上摆脱了以前困境。其中有19名同学已经考入大学深造。此外,心理咨询室每年一次调查学生思想动态,写出有价值的咨询报告供学校领导参阅决策,它已成为学校领导重要的咨询机构,建立了我校行政、督导、咨询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20学校被确定为“河北省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

五、整洁校园,美化环境

学校建立了《教研室卫生检查办法》、《教室、宿舍楼卫生评比标准》等一系列卫生评比的标准与检查措施,教研室卫生由学校工会每周检查一次,

篇1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根据XX委组[20xx]514号精神,现将我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4人。离退休人员12人。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书记1名。内设机构7个,即:办公室、医政科、规划与财务科、防疫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爱卫科、初保科。科长(含办公室主任1名)4名、副科长1名。其主要职责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技术规范,提出含县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县红会开展人道主义宣传和救护等工作。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下放到乡镇管理的通知》(X府发[19xx]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X委发[19xx]37号)精神,分别把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实行县乡共管、以乡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

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党政负责人由乡镇征求县XX局的意见后,由乡镇任免。根据中共XX县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委宣传部的范围、职责的通知》(X委发[19xx]1号)精神,卫生系统的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党政正副职,XX局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爱卫办副主任均由县委宣传部考察任命。今年7月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XX委发[20xx]47号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XX委办发[20xx]115号)精神,将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人、才、物上划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由乡镇政府提名考察,报XX局审批,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书记和副院长仍由乡镇考察任免。由此可见我局限性今年7月以前除有任免局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外没有外设有其他干部管理权。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一是领导重视、带头抓学习。继县委组织在20xx年8月30日召开《干部任用条例》培训会后,我局主要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充分认识到中有掌握好《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实质,才能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事领党委一班人以严谨的学风,系统地、深入地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原原本本地学,逐章逐条逐句地学,反反复复地学,并与原《暂行条例》对照起来学。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提高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准确性。仅在党委成员会上学习不够的,又分别在局机关党委会、中心组学习会和职工大会上学习。并结合实际工作学,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5.13”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学习效果。达到“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党员干部了解、广大群众知晓的目标;

二是抓落实、严格按规章办事。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章办事,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和改革的精神把《干部任用条例》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我们在选拔干部时,坚持做到四个严格:一要严格坚持原则。《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选拔任用的六条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毫不动摇。二要严格执行标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体现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把这些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特别是要把政治思想放在第一位,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做到按标准、按德才选贤任能。

三要严格履行程序。在原则和标准确定之生之后,程序起决定性作用。在选拔作用干部中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办理。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四要严格遵守纪律。增强党委一班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对违反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各种行为,敢于抵制,勇于斗争,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一样,履行程序不复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严格按照《干部作用条例》选好、用好干部

在新的《干部作用条例》颁布后我局汇同X城镇人民政府对新组建的X城镇第二卫生院领导实行竞争上岗。首先成立了竞聘领导小组和评委会,以张贴和在XX报上公布《关于公开招聘X城镇第二卫生院院长的通告》,公布了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报名—资格审查—竞聘人员公开演讲—评委打分—考察—讨论决定——政府行文)。竞聘人员经审查后有7名符合竞聘条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了一名院长和副院长。这两位院长不辜负XX局和X城镇政府的重托,团结和带领全院职工励精图治、奋发努力,把一个心涣散、设备简陋、资金短缺、人员素质差、退休人员多的四个分院顺利合并成一个医疗单位,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在短短的10个月内取得了较好成绩,业务收入达133万,且略有节余,目前总的业务收入已跃居全且26个乡镇卫生院的前四名。这充分说明了只要我们严格执照《干部作用条例》要求,选好用好领导,就能管好一个单位,或者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1)内疫机构竞争上岗的问题。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X府办发[20xx]13号)精神,我局内设机构6个,设正副科长6名。同有正副科工5名,其中48岁以上占3名,占现有科长的60%。全局工作人员符合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事局《关于印发XX县机构改革中县属局级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XX委组[20xx]17号)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只有3人,并要求每一职位至少应有2人参与竞争。为此,内设机构竞争上岗只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

(2)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按照XX委办发[20xx]115号规定,我局的管理权限仅有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审批权,提名、考察由乡镇政府管理,这样有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在酝酿协调时可能会遇到阻力。建议能否将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任免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考察聘任。

篇18: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XX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全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总结,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干部培训情况

20**年,我局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了各类培训调训任务。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同志带头学习,参加了市委党校培训、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全县领导干部集体学习、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在线培训、XX市干部在线学习。在杨荣同志的带领下,全局23人参加了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并通过考试;各类干部18人次参加了20xx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全局干部职工32人次参加了每月集体学习;中层以上干部13人次参加了一周制主题班培训;中层干部5人次参加了金堂监狱警示教育培训会;开展外地学习培训活动,其中4人到北京参加了成都女性创新与发展专题培训、5人参加了市局组织的异地业务工作学习培训;全局共32人次到XX市审计局参加了多种审计业务培训,包括:全省社保资金审计培训、全市审计干部集中培训、计算机审计实例修改及审核培训等近16种审计业务培训。在各类培训中按照要求按时参训,无违规违纪,全局干部平均完成学时在110学时以上。

二、抓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抓好干部集中学习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成立了成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把培训和学习任务逐一分解,切实保障学习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和全面完成。二是拓展培训方式,丰富学习培训内容。通过浦东干部学院网络教学、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一周制主题班培训、党校学习、外地学习培训、党课学习、每月集体学习等多种方式拓展教育培训渠道,丰富学习内容,及时将中央、省、市、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传达到每个党员干部,深化每名干部的认识,增强准确研判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能力,坚定建设“幸福新津”的决心。三是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我局结合实际,建立了《XX县审计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2016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自查报告)在学习培训活动中严格考勤制度,确保人员、时间、效果的落实。

(二)抓好干部自学

在抓好集中学习培训的同时,对个人学习也做了规划。整理了XX县审计局干部作风教育学习资料卷,发放到每个科室、每个干部手中进行集体学习和自我学习,在此期间大家认真学习,学习效果显著。我局在建党94周年之际,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同志做了专题党课辅导,通过对目前审计工作生动的分析和判断,激发了党员干部抓住机遇、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干部士气,增强了学习的紧迫感,并组织全局干部观看了党的xx大现场直播,把努力建成小康社会作为今后开展审计工作的目标。

(三)抓好干部的实践锻炼

一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调研学习,带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今年以来,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及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带队5次到帮扶村开展调研及结对帮扶工作,看望慰问贫困户、五保户,制定帮扶措施,号召当地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信心、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二是实施双报到,派出干部驻村帮扶。我局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选派了唐晓毅同志到前锋村出任该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同时,我局分别从五个科室抽调工作人员到该村报到,共同帮扶前锋村。让党员干部直面群众,直面问题,解难释疑,培养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局根据培训任务、培训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措施。一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坚持授课与研讨集中进行,安排一定的自学任务在工作岗位上分散完成。完善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教育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二是岗位与专题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按岗位分班,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培训专题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自训,同时坚持积极开展调研和考察,把学习理论知识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四是调训与自训相结合。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调训,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各类自训。20xx年,我局完成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自评,培训工作满意度达98%以上,自查得分100分。

20xx年,我们将以xx大的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拓宽干部教育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抓好培训督促检查,提高培训质量,为建设“幸福新津”和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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