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欧公池妻冯氏。顺德人。公池有两兄。皆庶出。父分产。欲厚公池。冯氏请曰。嫡子庶子为父母服。有差等乎。欧父曰。皆三年。冯曰。三子皆翁所生。服既无别。分产可有别乎。若是非妾所愿。亦非后人福也。欧父嘉叹而从之。
父母爱幼子。常情也。况公池又为嫡子乎。父分产欲厚嫡子。而冯氏乃以嫡庶服之无别。明分产之不可有厚薄。冯氏此言。知礼达义。对于翁则孝。对于夫则悌。诚可以为后世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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