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有功的人,应给予俸禄,不能因为有功于国家,而授予某种职位:如果需要授予某种职位,则其人需要与职位相等的见识才可。否则,授职位予功在国家而无见识之人,是导致国家崩溃的原因之一。”
不仅国家如此,经营事业亦然。我们常会因某人有很大的功劳,而赋予重要的职务。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对有功之人偿以应得的报酬,而把职位授予有见识之人。
([日]松下幸之助)
《意林——有功与有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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