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刍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

篇1:刍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刍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摘 要】大学语文是一门基础性学科,是高等院校各个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必须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大学语文课程在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完善学生的人格、改善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增强学生的人文素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大学语文 作用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0075-01
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大学语文课程的重要性已愈来愈被世人所关注,笔者作为一名从事高校语文教学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更是深切体会到了大学语文对大学生的重要性。它是重要的人文素质课,是提升大学生综合文化素养的重要课程之一。但是现在大家并没有认识到学习大学语文的必要性,大部分学生并不重视大学语文,并对大学语文有厌学情绪;部分高校只把大学语文课程当作摆设,不重视大学语文教师的培养。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来讨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一 弥补当代大学生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的欠缺
从本人实际的教学经历来看,大学生们上交一些书面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助学金申请书、请假条等,每一篇都有错别字、语句不通等问题;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对语言文学知识不感兴趣,对很多中外名家的作品基本上是一问三不知。从以上不难看出当代大学生在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方面的欠缺。大学语文的教材大都是精选名篇经典,精心编排,可以弥补当代大学生在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上的欠缺。
二 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终身学习的能力是每个成功人士必备的一种重要能力。再好的大学也不可能教给学生一生所需要的全部知识,更不可能培养好学生一生所需要的全部能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知识更新的速度超出我们的想象。而学习能力的核心是对语言的感受能力、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大学语文课在语言的感受能力、思维能力这两方面对学生的培养有着重大的作用,是其他课程无法相比的。所以,学习大学语文,有利于大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三 丰富人文情怀,提高人文素养
《人文精神》一书中这样定义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而人文学科是集中表现人文精神的知识教育体系,它关注的是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人文学科的教育包括语言教育、文学教育、历史教育、哲学教育、艺术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大学语文课包含了这一切,如《长恨歌》有丰富的历史知识;苏轼的诗词《定**》蕴含着人生的哲理;《论语》、《老子》、《孟子》等都是很好的道德教育素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语文对于人文精神的传播、道德熏陶与思想教育这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学生在古今中外文学精品感染教育下,促成其人文精神的形成。开好大学语文课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人文情怀,而且可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四 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审美能力
当代大学生的思维非常活跃,善于接受新鲜的事物。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因为阅历浅,对事物缺乏理性的认识,容易因一时冲动,对事物本身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产生一些错误的审美观,所以现在的大学生亟需正确的引导。优秀文学作品可以给大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并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凡是优秀的文学作品,经过细细品味,它能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也可以告诉学生如何去鉴别好与坏。文学以她与众不同的形式反映那个特定时代的现实生活,歌颂并赞美了社会中美好的人与事物,揭露和批判特定的那个社会中丑恶的事物和风气,从而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的能力。
五 改善大学生的思维方式,提升创新能力
人最关键的能力是创新能力,而形象思维能力是创造力的核心。中国的文学作品极富意境,一词一句都有暗示,都需要学生们发挥形象思维去想象,这样才能体会到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与意境。正是如此,学习中国文学,可以极大地丰富人的想象力,增强人的形象思维能力,改善人的思维方式,提升人的创造力。
六 完善大学生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
知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社会不断发展,功利性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人文学科慢慢开始被学生忽略,很多大学生专业知识一流,但是不愿意学习人文科学知识甚至出现了倒退。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现代科学技术也在快速发展,我们所面临的一些重大课题,都需要多学科、跨学科进行合作,才能取得成效。所以,大学生只掌握专业知识、放弃人文学科的学习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大学语文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加强大学语文的学习,有利于大学生完善知识体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大学语文课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在培养大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弥补人文知识的欠缺;丰富人文情怀,提高人文素养;完善思维方式、提高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相信,在教育者的努力下,大学语文的重要性将被大家所接受和认识,成为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霍然.普通高校开设大学语文课程探索[J].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学报,(5)
[2]何兴楚.高职高专大学语文课教学改革的应有思路[J].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
〔责任编辑:范可〕
篇2:立法权刍论
立法权刍论
谈到立法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立法。“立法”一词早见于我国古代典籍《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律书》和《汉书・刑法志》,但我国古代典籍中所说的立法不同于近现代立法一词的含义,它主要指制法设刑。《汉书・刑法志》说:“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史记・律书》中说 :“王者制事立法”。
国外学者对立法的解释也有所不同。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牛津法律指南》对立法的定义是“立法通常指有权的个人或由法律确认的机关有意识地制定或改变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意志的表达。”《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立法“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日本末川博所编《全订法字词典》则解释为:“立法,是与行政、司法相对应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讲,不论法律名称如何,是指制定一般抽象的法规的工作。”
中国法学界目前对立法概念的解释不下十余种,其中最普遍的有所谓广义立法、狭义立法、和介乎广义狭义之间的立法等观点。而由于对广狭范围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对立法概念的最普遍解释至少有四种:第一,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二,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性 文件的活动。第四,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本人认为立法就是国家机关依法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一种活动。国家统治者可基于不同的需要设计不同的立法体制,对立法权限进行不同的配置。
什么是立法权,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认识,并形成明显不同的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权是指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有权力;[1]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分离的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和整体权力,地方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立法权。它们在立法上的权力宜称为“立法规权”,而不宜笼统称为“立法权”。[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的是“国家立法权”,不能将国家立法权等同于立法权。立法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委托立法权等,是各种立法权的总和。[3]我以为要正确界定立法权,必须正确处理 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权和制宪权的关系。所谓制宪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按照现代民主理论,这一权力属于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制宪除由人民行使外,还可委托人民的代表行使。依照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西耶士的主张,制定宪法的权力和由宪法创立的权力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前者是指制宪权,后者是指依宪法而成立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立法权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其地位低于制宪权。但在各国立法权和制宪权具体行使的实践中,却采取了不同的做法:⑴制宪权和立法权并无严格的.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的议会既制定宪法性文件也制定普通法律;⑵将制宪权和立法权明确加以划分,制宪由特别的制宪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代议机关行使,如美国宪法便是由专门的制宪会议制定的;⑶制宪权和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两者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的多数,而制定和修改宪法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
第二 ,正确认识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虽然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形,如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但上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种权力划分的根基。之所以说立法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
[1] [2]
篇3:信息观刍论
信息观刍论
信息观本质上是人生存方式的.反映.目前国内外信息观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采用的是一种“科学式”的研究方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人的缺憾.人类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一方面使信息的内在本质日益显露出来,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深化信息观的理论要求.
作 者:种海峰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5) 分类号:B80 关键词:信息 信息观 偏颇篇4: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旅游产业是一个经济系统,是一个非平衡的'开放系统,实质上是一种耗散结构系统.旅游景区的开发和运营可采用目的地带状结构的系统结构模式.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可运用“三级规划模型”,使旅游产业从发挥资源优势到形成产业优势,并最终发展为区域经济优势,从而实现旅游资源价值运动由低级向高级的三个发展阶段.
作 者:宋东涛 宋秋 宋芳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系,四川,乐山,614000 刊 名: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6(3) 分类号:F592 关键词:旅游经济系统 耗散结构 带状结构系统 三级规划模型 旅游资源价值运动篇5:论大学语文教育改革策略
论大学语文教育改革策略
大学语文课程担负着培养青年学生语言文化素质的重任,然而目前却面临日趋边缘化的困境.教学体制带来的无奈、社会环境的影响、教材不适应教学需要、教学方法模式化等是当前大学语文教育边缘化的.原因.要从培养学生全面能力的角度,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教育改革:变革教学体制、营造重母语的环境、更新语文教材内容、改革语文教学方法,让大学生进一步掌握丰富的语文知识,提高他们对祖国优秀文化、文学精品的鉴赏水平和审美表达能力,培养他们的人文精神和高尚的品德,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和创新精神.
作 者:冯海英 FENG Hai-ying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刊 名: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1(9) 分类号:H191 关键词:大学语文教育 边缘化困境 改革对策篇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
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以至于排除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控制,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体现在公司确实依照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为股东谋取福利;若不能如此,则股东有权使公司归于消灭。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征是使投资者能够借助于公司这一工具完成交易行为。……注:许多学者认为,公司无非由投资者所创造,并始终作为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的手段和工具,这就是著名的“公司工具论”。参见仁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28页;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第1版,第8页。)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无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的控制,过分地强调股东不能请求解散公司,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对司法实践有害无益。笔者认为,公司一经异化为股东的对立面,成为股东实现赢利目标的障碍,则股东应当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和应当解散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股东由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诸如退休、死亡、缺乏合作合意等因素,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他们的诉讼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由法院来判决公司解散,一些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利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占67%的股份,王某占33%的股份。公司营业期限为。一年后,因李某独揽财政和决策大权,王某十分不满,遂要求撤股。遭李某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利国公司,清算公司财产,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散利国公司,并且通过清算,判决李某给付王某按股份应得的收益。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原判处理不公,判决公司解散于法无据为由提出上诉,不同意解散公司。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撤销原判,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说自己撤股撤不了,解散散不了,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也享受不了,坚持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查明利国公司已于王某起诉前就被注销。据此,法院以利国公司已被注销,申诉人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已无意义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上述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公司是依据股东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当股东之间出现了无法合作的情形时,应允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经成立,就享有独立的法人格。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原则上公司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两种观点,谁是谁非?股东到底有没有解散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拥有这种请求权?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根据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所决定的,这一点在两人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法律上,公司为社团法人,而作为社团法人,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人格的独立性。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言,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团体与其成员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无疑,公司法人财产和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
按照流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股东一旦将其资产投入到公司,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并且享有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事务加以控制的权利;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就是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而只能转让其出资的最重要理由。
而笔者主张,在确定股东有无解散公司的权利时,不应当泛泛地探讨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否则,就会将公司视为股东不能控制之独立体,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应当更多地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相联系。(注:学者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一系列的契约所构成的,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两类;就公司法而言,它的大部分规则旨在规范所有公司共有的契约部分,它所处理的是所有想组成公司的人都会面临的合同条款,公司法留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85―92页。)。
同股份无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由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事人各方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换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能够对公司的一般规则进行协商,而协商的结果相应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样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封闭公司”,各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制定公司中的有关契约。在这种协商的结果没有消极的外部性时(即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
因此,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因为,股东能够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契约性特征,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缔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特别限制,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合同确实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时,当事人才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亦必须考察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或是否存在必须解散公司才能解决问题的事由,导致相对方存在无履行合同的必要而解除成立公司时所依据的合同关系并据此解散公司。
根据如上认识,笔者认为,股东根据其意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从而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倘若出现了某些特定的事件,从而违背了股东成立公司时的初衷,则股东可以行使解散请求权。
三、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制地利用这种权利。按照英美法系学说,股东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根据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
期望就会落空,(注:[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准则》,工商出版社19版,第355页。)因此持异议的股东有权退出。申言之,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企业的契约理论进一步解释道:公司是合同的联结,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基础上合作。(注:布莱恩:《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4月第1版,第39页。)因此,倘若公司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预期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导致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美国示范公司法对此规定了两种情形: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在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在实际遭受损害,或者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象通常那样为股东的利益而经营。2.股东在投票问题上陷于僵局,股东在至少两次年会的会期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
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或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方式曾经、正在或将要产生非法、压制或欺诈的后果,导致公司的经营政策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始目标,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成立公司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如这一目标未能达到,相反,公司成为了股东的对立面,那么,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依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依其股东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收益权,并且凭借资本的力量对公司加以控制。因此,公司股东并非为出资而出资,而是以出资为基础形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外壳,并且借此外壳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有权在公司外壳之内行使控制公司的权利。倘若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则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将丧失。
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公司成立以后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那么,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和体现公司的成立初旨。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在公司事务上争执不下,已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使得公司陷于僵局,王某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完全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基本要求;倘若无公司在起诉前被注销的情节,则王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四、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东不享有解散请求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根据该条,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股东享有解散请求权。例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则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更为明确地规定了股东的解散请求权。根据该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合作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
我国现行立法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分别予以规定并无充分的根据,笔者以为,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当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对公司解散制度予以类型化。
我国目前的公司解散制度,主要是自愿解散。但从国外成熟的立法来看,解散的方法除了自愿解散外,尚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即行政机关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发布行政决定或以判决形式解散公司。上述笔者所主张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即属于司法解散。通过对解散制度予以类型化,可以在此框架之内完善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制度。
明确解散公司的条件。
原则上,公司的独立人格特征应当得以维护,除非法定情况,公司的人格不因股东的任意性主张而丧失。必须对股东期望落空的情形加以严格限制,从而防止股东滥用该项权利,恶意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公司独立人格不复存在,而蜕变为完全的人和性企业。
此外,我国立法亦可规定相应的程序要件,例如: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须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则法院可以就有关问题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决定是否采取解散公司的措施。(注:王泰铨:《公司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版,第166―167页。)
规定其他替代性的救济机制。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给予股东相应的救济,然而,鉴于该项权利行使的结果将导致公司人格的彻底丧失,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因此,应当规定其他救济机制。例如,除法院批准解散之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和附则;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和行为;指导或禁止诉讼中的公司或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行动;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任何一名股东的股份等替代性救济方式。
强化清算责任。
考虑到我国目前清算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我国立法还应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予以规定。因为,法院基于股东的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时,股东之间如拒不履行清算事务,法院是否应当介入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有关的清算事宜应由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转化为清算法人,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应当建立特别清算制度。依特别清算规则,股东如拒绝依照法院的判决履行清算义务,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特别清算程序对公司予以清算,并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清算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绝对排斥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五、结语
我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过于看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强调公司股东是在公司以外对公司加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股东盈利工具的特征为人们所忽略,司法实践中否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正是这种观念的反映。在立法和司法中赋予股东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无疑有助于人们矫正对公司独立人格认识上的偏差。
篇7:岷江上游脆弱生态环境刍论
岷江上游脆弱生态环境刍论
分析了岷江上游地区脆弱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形成的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气候等)和人为因素(过垦、过牧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改善生态环境的对策.结果表明,科学开发与利用草地、坡耕地的坡改梯、聚落的`重建与迁建以及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是可选择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作 者:叶延琼 陈国阶 樊宏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成都,610041 刊 名: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BASIN 年,卷(期): 11(4) 分类号:X17 关键词:岷江上游 脆弱生态环境 坡耕地 对策篇8:刍论阶级的共性及其相关问题
刍论阶级的共性及其相关问题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阶级性应该是个性(特殊性)与共性(普遍性)的`对立统一.阶级性的共性是私有性,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所有阶级的成员都是生活资料或生产要素的私有者;都具有私人利益;都具有私有精神.人的自私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讲,人性自私论在总体上都是错误的;承认阶级的共性是私有性,并不否认无产阶级大公无私的阶级品格.
作 者:贺生群 作者单位:西安文理学院,法政系,西安,710065 刊 名:理论导刊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年,卷(期): “”(6) 分类号:B024 关键词:私有性 人性自私论 大公无私篇9: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
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
王保信
一、导言
西部大开发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战略措施,已在新千年初正式启动。它“对于推进全国的改革和建设,对于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一个全局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江泽民语)。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后一个大局就是对西部开发的初步设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这一设想,并于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然而,对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和憧憬并不等于西部经济开发本身。[1]反思百余年来我国人民探寻西部振兴的艰难历程,贫穷落后的帽子甩得着实艰难。究其根源,已往的开发措施大都强调经济政策措施,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由于政策易受形势左右和个别长官意志干扰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无法避免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单一的政策推进不能保证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地进行。解决东西差异在客观上就要求统一规划、部署、协调、组织,所有的规划、方针、政策都必须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来保障。[2]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不过,在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来推进和规范西部经济跳跃式发展这一基本方略的前提下,还必须解决“法治保障模式甄别问题”。[3]即,法治保障体系核心制度(或主导制度)的识别和确认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背景环境的特征,针对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时代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主导法治轨迹和核心法律制度。
二、西部大开发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西部大开发生动诠释了如下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自主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倡导建立保障市场自主调节机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国家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今天的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市场潜力的发挥和自由经济能量的发挥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然而,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在肯定和褒扬市场伟大功绩的同时,也以其固有的宏观、冷静的视角警示社会,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法治保障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前提。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增长,不仅需要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更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运用法律规范和制度倾斜引导资源的流向,实现全社会经济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勃兴。
西部大开发正是这种“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鲜活实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利益指向应当以全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属。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根据东西部地区地理、经济等方面发展的差异,我们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实践证明这种策略是正确的。然而,这只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实现共同富裕共产主义目标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今天,我们已经在东部的蓬勃发展中积累了发展经济的许多经验,以市场经济手段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要激活落后地区的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破除西部欠发达地区残留的充满计划经济色彩的依靠行政力量实现资源分配的陈弊,由市场供求等力量来决定资金、物资、人才资源的流向。但是,要让这些经济因素自发流向落后地区是不符合市场自发配置资源的规律的。现代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经验表明,区域开发首先是由政府启动的,国家宏观调控在制定和实施开发规划,调动资金、技术和人才,实行倾斜政策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开发西部也正是国家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资源流向西部、市场调节机制激发西部地区内在活力两种力量共同实现区域经济腾飞的伟大实践。
(二)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完美契合
西部经济属于区域性经济,具有两个显着特点,即特色产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价值及经济的跨地区发展。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地域分布规律,尊重区域差异并采取合理的应付措施,完善区域自我组织功能,实现西部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形成西部经济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必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之下,不能偏离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西部的发展不仅要有利于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要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进。
关于西部开发的模式,学者们的意见不尽统一。有学者主张“特区模式”,即应该根据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设立特区,如生态特区、旅游特区、金融特区或综合性特区;[4]也有学者主张“超特区模式”,即建立一种比东部地区更吸引投资者的环境。[5]不管学者们在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设计上的争论最终会以那种模式的制度化告终,这种区域性经济是界于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宏观是通过中观而具体作用于微观的,而中观的发展一定不能偏离宏观的方向和轨道。这使区域经济既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又成为了宏观调控的对象。一方面,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西部开发过程中有关地区发展规划、投资决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之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法处理地区间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强跨区域的合作,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经济的特色,实现西部经济的腾飞。
(三)经济全面高速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互动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为经济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的世界。人类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的平衡,同时要考虑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
我们所倡导的开发西部战略不光是经济的开发,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有些西部偏远地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在吸引资金、寻找项目上,完全忽略西部特殊的生态特征,对“污染转移”的项目如小造纸厂、小化肥厂、也照单全收,只要能解决当地百姓一时的吃饭问题,就可以置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于不顾,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杜而不绝,有的地方甚至怕新来的大企业会挤跨当地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各种禁入、保护的土政策卷土而来。这种经济利益刺激下的盲动行为与国家所倡导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背道而驰。我们所要进行的西部开发是在经历了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严重破坏的沉重教训之后提出的,既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要保证生态系统乃至人文环境良性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
三、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
为了避免西部开发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无序和浪费,20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朱F基总理提出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事实上,西部开发中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而这几乎涉及到现行所有的法律部门DD西部开发政策实施中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及其监督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执法权威的确认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防止;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智力成果的转化需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发展新兴市场,保护和确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需要民法对交易中私权关系的调整;等等。然而,我们说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是在深入思考经济法制度设计与战略重点实现的法治化要求的完美契合后得出的结论。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政策指引方向从单纯输血转向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多年来,我国西部建设的思路走入了一个死胡同,即将“扶”贫机制当作加快落后地区发展的制胜法宝,以为靠扶贫就能脱贫。结果,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注入西部,却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引导这些资金和物资真正流向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上,没有符合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情况的投资制度。
经济法在建立这种法律引导机制的过程中起着最为核心的作用。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路(公路、铁路的建设)、场(机场设施的建设)、管(输气管道干线的建设)、电(电站、电网的建设)、信(通讯、电视广播等信息传输设施的建设)、市(大中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水利、开发水资源及节约水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建设)。[6]对于这些固定成本投资巨大,具有极强的公益性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法律调整,仅仅依靠民法对市场平等交易关系的构建和破坏这种平等性的行为的纠正,或者仅仅依靠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规范,都无法达到市场主体经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生共进的最佳平衡点。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才能提供最为宏观的.制度保障。只有按照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才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有限干预”,才能将政府职能限制在做好发展规划、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控制财政投入范围内,才能真正给予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
西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要害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自1978年以来,尤其9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明显加快,可以说,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保、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西部大开发若不能处理好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必将阻碍西部开发的进程,甚至危及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国家环境资源法制的统一性与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应该尽快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冲突则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要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就应当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除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强调资源优势的思维定式之外,还要着重从制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问题,建立利益平衡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律化,以充分调动各类利益主体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预防和化解纠纷。
西部这种经济与生态共同发展的制度需求为经济法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落后地区人口的无限制增长、经济建设带来的资源和能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和政府的短期行为,这些问题都有赖经济法的调整和遏制。反过来,经济法也是最能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能象经济法这样在整体原则体系中体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
西部经济发展缓慢,关键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具有典型的资源型、初级化特征,缺乏核心竞争力,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过分追求小而全的模式,没有体现各地区的优势。因此,西部大开发应根据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注重投资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有效的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克服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现状,选择以市场为导向的西部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化农业、农牧产品深加工、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建立能源、冶金、石化、机电一体化、稀有金属材料、航空航天等主导产业群,实现产业结构的效率最大化。
能很好的完成这一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只有经济法范畴的产业调节法。通过产业调节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等内容)对产业调节关系(即国家在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技术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过程中产生的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整体布局,为西部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背景,建立西部地区区域协作和联合建设的制度机制,以充分发挥区域经济的内在联系和整体优势,在国家统筹规划、宏观引导的前提下,合理分工,共谋发展。
四、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经济法律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与市场秩序立法
1、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依法鼓励和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要尽快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在企业设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逐步用注册制代替审批制,完成从审批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转变。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均应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其次,放宽国际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进入西部市场的限制。根据WTO规则,在税收、贷款、投资融资和社会负担方面给予投入西部的外国资本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运用投资优惠手段鼓励外来投资、民间投资。再次,增加投资方式,扩大投资领域。应拓宽用资渠道,采取发行股票、项目融资、BOT模式等多种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强化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大事,但国家不能包办一切。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权与事权以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涉及到各个地方的利益,惟有中央能够担负起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东、中、西部的利益关系,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的责任,因此,中央应该进一步将政策引导与法律引导结合起来,并立足全局,抓好大型项目的开发。各地方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做规划、上项目,尤其是比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的长远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和实施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决策。
3、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二)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依法确立西部投资倾斜的一般原则。将国家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规范化,以便依法逐步加大对西部的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并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2、依法确立区域之间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和机制,努力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首先,要依法建立联合开发的利益激励机制。东部参与西部开发和中西部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使东部公司、企业、人才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并把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带给西部。其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清除区域壁垒、市场割据,为东、中部都来西部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东部要一如既往地帮困扶贫,承担起对口支援西部的义务,中部要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全国协调发展。
3、规范使用税收优惠。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可能在统一的税法体制下解决。原则上,对于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和限制之列的西部内外资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生态建设所得,应在不同幅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但是,税收优惠要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利益,分步进行,并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利益、西部地方财政现状以及将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实行国民待遇的要求。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1、要尊重生态保护的客观规律,超越地区、部门或行业局限,根据各生态区的情况制定整体规划并依法统一执行。一要依法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如,同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受益者应该对当地的环境资源受害者给予补偿;不同地区资源输入的受惠者应该对资源输出者给予补偿;退耕还林还草,()也应采取多种补偿办法。国务院已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逐步把“以粮代赈”等政策及管理监督责任措施规范化。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二要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西部有些资源富集区往往从开发中得不到多少好处,还要承受生态环境恶化的种种后果,某些地方甚至资源越多越穷。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防止资源产地经济结构单一化,另一方面,则要通过税收、补贴、入股、就业等措施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三要依法实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鼓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对生态建设保护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立法保障环境污染的首端控制。对各项决策、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和项目一律封禁,是发达国家环保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我国环保从“未端控制”转向“首端控制”的关键一环,也是西部开发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当务之急。因此,要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特别是要把生态保护作为衡量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防止某些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和政绩而滥耕、滥伐,滥上所谓“形象工程”、“献礼工程”,不惜破坏环境,甚至竭泽而渔。
3、对西部国有未利用荒地逐步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在西部开发中,对于数量巨大的未利用荒滩、荒漠、荒山、荒沟和草场,可以考虑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鉴于荒地开发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为了增强开发者对西部土地和生态建设持续投入的信心和决心,使开发者获得经济效益,国家获得生态效益,可以考虑,对于在荒地上进行的生态建设或符合生态效益的农业开发,允许开发者拥有比现行法律和政策更多、更长期的土地占有、使用和转让权以及林草和收益所有权。此外,可建立一种允许开发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期满后“自动顺延”的制度,即承包期满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情形,则可以自动延长一个承包期。
情景二:孙屹峰记得5月18日那天,他赶到济南接受了公诉王怀忠的任务,住进隔离区的一楼,与身处隔离状态的王环海用电话谈案情。王环海从北京回来即被隔离观察两周,不能回家也不能接触任何人,为他送饭的人穿起防护服,戴着多层口罩和手套。王环海看完从北京带回的57册案卷,在交给孙屹峰看之前,必须由医务人员消毒后装入塑料口袋放到太阳下曝晒,达到灭菌标准后再传给孙屹峰。两人隔着一层楼,楞是用电话天天交谈,一直谈了两星期,直到解除隔离。
情景三:第一次去安徽阜阳,王环海深感身体不适,“我大概感冒了,你要多注意。”他对司机李伟说着。随即,李伟把车停在了一药店旁。由于天色已晚,药店关门了,于是,他又迅即将车开到一家医院。当时的阜阳因有非典病人出现,正处于紧张戒备中。值班医生听李伟说要买感冒药,马上拿起体温计要给没病的李伟测体温,还盘问他从哪里来?如果不是李伟机灵地找个借口溜掉,医院就会扣住他,那可就是个不大不小的麻烦了。
情景四:有一次为复核王怀忠的辩解去安徽亳州找证人核实,证人当时不配合。为了不耽误下一次取证任务,孙屹峰与司机冉庆林驾车赶路,恰逢大雨滂沱,雨点打在车窗上“啪啪”乱响,车灯前白茫茫一片,根本看不清道路。孙屹峰给济南的王环海发出手机短讯:“调查受阻,雨大风急,已至返阜途中,请指示。”王环海回复:“时间重要,质量更重要。立即回亳州。”于是,他们又将车头调转,返回亳州。当孙屹峰两人泥里水里地再次出现在那个证人面前时,对方真是被眼前的情景所感动了。
情景五:阜阳是淮河的泄洪区,入夏时连天大雨酿成淮河洪灾,一旦泄洪,办案必需的复核取证工作将陷入极大的麻烦。王环海心急火燎,轮到他开车时,睡着的孙屹峰肯定会醒来,“在大雨里,他是百公里的速度往向冲,他一把方向盘我就不敢睡,就是睡着了准会醒。因为发动机的响声都不一样!”在他们完成复核取证离开的阜阳的第二天,洪水滚滚而来。
情景六:郭晓英不想回忆那段时光:为计算王怀忠到底有多少来源不明的收入,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天天算账到夜半时分。虽然她是学工科的,对数字计算并不反感,但要分清哪些是王怀忠夫妻的正当收入,哪些是王怀忠说不清来源的收入,一笔笔明确无误地澄清下来,需要付出极大耐心和精力,那也是对毅力的考验。
情景七:结案后,孙屹峰参加了女儿所在学校召开的家长会。班主任一见到他,就狠狠地“熊”了一顿,说孩子近期学习成绩不稳定,“你这个父亲是怎么当的?”听着这句问话,孙屹峰的内心很是酸楚……虽然自己在办理王怀忠一案中尽到了一个国家公诉人的职责,但在班主任面前,他却无法推脱对女儿应负的责任。他承认对不起女儿,更对不起妻子。中秋节是万家团圆的时刻,而那天晚上他却跟同事们在一起办案。为了全身心地投入,他不敢有一点对亲人的思念和牵挂,生怕带来疏忽。那种滋味真是不好受啊!
情景八:王环海和孙屹峰的生日是在安徽复核取证时的路上一起度过的。那天,他俩突然想起的时候,在入夜时分寻个路边店,走进去各要了一碗面,说笑中吃完了这碗“长寿面”,算是两人“合伙”过生日了。
下列一组数字大致勾勒出专案组的工作轮廓:
从最初移交到手的57册案卷,历经7个月的艰苦工作增至76册。
对案情涉及的四十多名证人,获得了七十余份证言材料和六十余份书证,为复核事实真相,再形成了四万余字的文字材料。
为查证一笔笔资金的往来出入,检察官们从浩如烟海的账目里细细核准其名目、数额、时间,寻找其中隐秘的犯罪踪迹。
为提高庭审效率,专案组与技术人员配合,在多媒体示证系统中输入上百件证据,整整忙碌了一个多月。
为专案组配置的一辆专用的桑塔那型新车,被大家誉为“坦克”。这辆车在非典猖獗时穿越过北京小汤山;在大雨滂沱的黑夜里疾奔;在洪水冲垮路基的烂泥中驶过。完成专案组历史使命时,这辆车的里程表显示出两万多公里的行程,而专案组人员乘飞机、火车频繁往来北京、阜阳、合肥、南京、上海等地的路程已经无法计算。
理想境界
从事检察官工作已,王环海办理了许多案件,目睹过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但像王怀忠这样顽抗到底的表现是不多见的。王环海不理解这样一个担任过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人怎能有如此表现,“他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想尽一切办法表现得似乎很无辜,面对证据,他设置障碍,能毫不羞涩地编造谎言。他自以为很聪明,怀有强烈的侥幸心理。”
谈到办案,王环海说:“我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办这个案对自己是个锻炼,是种考验。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在被告人不供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证据取胜,尤其像这种职务犯罪,难度大,要求高。由此,我们在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依我个人的认识,我们的工作除了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还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其中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对人的处理,不仅对本人有影响,对他的家庭、他的亲友和其他人都有影响。处理公正,对本人是个教育,对周围的人也是个教育,还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记者问王环海:“你心目中的理想公诉人是什么样?”
“第一,作为国家公诉人,他肩负着国家的使命,对国家负责,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第二,他是法律的执行者;第三,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他能够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除此以外,他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修养。”
专程从潍坊赶到济南接受采访的郭晓英主诉检察官,目前正紧张地在北京对外经贸大学进修国际法硕士专业的功课,记者问她怎样看待自己的工作?她说,大学一毕业就进入检察院工作,当时父母十分高兴,同学们对她也流露出一种羡慕、尊敬的目光。有时静下来想想在工作中所接触的人和事,常常面对的是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聆听的是穷凶极恶的犯罪行为,确实感到自己处在比较压抑的环境中。但又一想,自己从事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工作,既然干上了就要负起责任干好它。
3月10日,当记者风尘仆仆地赴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时,开朗的孙屹峰感慨地说:“王怀忠,他曾是位省级高官,但他身上有一种指鹿为马的霸气。他说煤球是白的,别人就得说是白的。在法庭上,他对一个证人说,你过去一直很听我的话,今天你为什么会这样讲?一审判决后,他思想有反复,为保命在上诉期间对办案人承认了一审中的大多数犯罪事实。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他又否定掉不久前承认的全部事实。这算是他一贯的行为吧,这个人白天讲‘三讲’,晚上收贿赂;两边人打架找他摆平,他两边收钱;他面对证据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还慷慨激昂地表白‘我不是那种人!’
“从我干检察官的那一天起,我就要求自己首先要把公平放在第一位。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地位是平等的,在证据面前
地位也是平等的,我也是这样做的。”谈到怎样做一个“理想的公诉人”,孙屹峰这样理解:“理想的公诉人首先应是学者或是专家,具有深厚的专业学术功底,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他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应大大高于一般的法律专业人员。”
结束对王环海、孙屹峰、郭晓英三位检察官的采访,“公诉人”这个概念在记者头脑中被丰富的理念和生动的内容充实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位领导曾经对办案检察官们讲了这样一句话:“你们为检察机关争了光,为国家公诉人争得了荣誉!”
篇10:生物识别技术警务应用刍论
生物识别技术警务应用刍论
利用人体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生物识别技术因其自身的优势,在警务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价值,但在实践中存在认识不足、应用狭窄、研究缺乏、数据库建设缓慢等问题,进一步发挥生物识别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价值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改革完善.
作 者:肖寿华 Xiao Shouhua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刊 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Q819 D631.15 关键词:生物识别技术 警务应用 biometrics technology police application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