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网上证券交易金融合同(共14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网上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因特网(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因特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
网上交易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逐渐认识和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和电脑应用的日益普及,网上证券交易日渐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国内电脑性能的不断提高和价格的不断下降,以及国家对通讯业的重点投入和国内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因特网出口带宽日益提高、因特网接入方式多种多样、网络接入商日益增多、上网费用逐步降低,加上电脑操作的日益简单化,网上交易将在今后得到迅速普及。投资者学习网上交易的有关知识十分必要,这从我国证券交易手段日益智能化也可看到这一点,先从原来的手工委托逐步发展为电话委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等,交易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对投资者把握机会,提高效率均大有裨益。
篇2:网上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上网费用:上网费用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电话费是指在拨号上网时占用电话线路的费用,与平常打电话计费标准一样。上网收费在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最低消费方式、实用计时方式、包月方式和包时段方式。投资者可到当地电信部门或开封证券所属营业部咨询有关优惠措施。
网上交易软件及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等均由开封证券所属营业部免费提供。
网上委托交易费:
目前网上交易的收费标准与营业部柜台委托相同,并不增收其他任何额外的费用。只是客户需自行负担因特网上网的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
篇3:网上证券交易操作实务
网上证券交易操作实务
一:如何辨别网站资讯真假目前,证券类网站提供的信息众多,但如何在这些信息中辨别真假,需要投资者经过长时间观察,一般以下几点因素需要考虑:
1、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这应当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与传统方式获取信息一样,信息的可靠性、权威性是投资者对信息处理的首选。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如三大证券报均有相应的网站,这些网站的信息可靠性相对较强,并且在时效性上已超过其出版的报纸,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网站获取有效信息。其他如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也有相应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对于非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证券资讯网站,其信息大多自上述报刊,只要了解其信息出处是可靠的,同样可以参考。
2、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网站信息的适时更新是目前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好的证券资讯网站提供的信息应当更新及时。例如提供即时财经信息、即时股评等。对信息处理的完整性、准确性也是投资者衡量网站好差的因素之一。3、考察网站作者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水准。因为他们的投资建议往往会影响到你的投资。4、对“据传闻”的消息要三思而后行。如同报摊的小道消息一样,网上的“据传闻”的消息曾被追捧,因特网适时更新的特点往往被过分利用。随着上网的人越来越多,网上信息的传播成为某些投机机构用来造市的工具,并不都是“据传闻”多的网站才是好网站。因此,对于网上“据传闻”信息,投资者应有辨别能力。关键在于通过多分析、多查询各方面提供的信息资料,在充分获取各种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二:几个常见问题
上网浏览证券信息需要哪些软件支持
根据目前证券信息类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来看,以下电脑软件基本能满足日常上网浏览信息的要求:
1、浏览器 IE4.0/5.0
2、如果你看不懂英文,或者可能会在浏览中出现乱码的情况,必须要有中文环境支持软件,安装中文版的'windows95/98或软件Richwin;
3、发送和接收免费的电子邮件 E-mail 信息,你首先要有E-mail地址,可以到提供免费的E-mail服务的网站申请免费的邮箱;
4、显示器最好设在800×600以上;
5、如果要看到网上直播,需要有类似Realplay的视频软件;
6、为参加网上讨论或发送E-mail,电脑应安装有汉字输入的软件,包括拼音输入法、五笔输入法等,具体视个人情况而定。
如何快速浏览网站并使用网站信息
如果你是第一次登录网站,建议你:先浏览首页,直接找出需要的栏目;或者在首页上找到“网站导航”或“网站地图”等的链接,在其基础上找到想要找的内容。如果你已经是网站的常客,建议你在了解网站的基础上,在网站有定制“我的主页”功能的前提下,定制“我的主页”。这样,下次进入该网站时你能马上得到想要的信息。如果某些网站是经常上网浏览、使用的,将他们添加到你的“收藏夹”,以便下次可以在收藏夹中直接进入网站。
如何参加网上“股市论坛”
参加网上股市论坛,同样需要先进行用户登记注册才能进入论坛。
在目前的情况下,参加网上论坛需要你略懂文字输入,如果在这方面你不是强项的话,所提问题或论点尽可能简短。如果你并不热衷参与,还可以浏览别人发表的言论。此外,网站在当你进入论坛时,都会提醒你参加股市论坛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网上公德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3、论坛文章发言人自负文责
4、对于论坛中的不当内容,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
三:浏览器委托方式
选择浏览器委托方式无需另外安装任何软件,投资者在证券部办理了网上交易相关开通手续后,如同平时上网的方式,通过访问证券公司的网址,在证券公司网站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地方直接下单委托即可。例如,访问广东证券中天网网站,你只要在广东证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就可以在该网站中的“网上交易”一栏登录进行网上交易。无论你身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台与互联网相联的电脑终端,通过访问证券公司网站的网上委托系统,就可以随意进行股票的买卖委托、查询操作,同时还能够查询大盘、个股行情,获得丰富的专业财经资讯信息及专家的在线咨询等理财服务。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浏览器委托的方式安全性较实用专业版软件委托方式差,因此,建议你使用这种方式委托后经常修改密码。
两种网上委托方式各有优势,前面介绍的软件委托方式界面直观,比较符合投资者传统买卖股票、分析行情的习惯,其行情分析系统功能强大,并可将数据下载到本地来进行离线浏览;浏览器委托方式操作方便,除了查询行情、分析行情和随时下单委托外,还可以获得专业财经信息、即时股评、大盘分析、专家在线等理财服务。选择何种方式视投资者自身情况。
如何在脱机工作后查看行情数据
脱机工作时查看行情数据,需在本机硬盘上有行情数据源。一般的网上证券交易软件均配有历史行情数据,可按提示将历史数据安装在电脑上,以后的数据则需通过上网进行数据下载,下载可选择任何时候,部分软件还有自动写盘功能,少量数据无需进行下载。在本机硬盘上存储了数据源后,在脱机时亦可查看股票的行情与F10资料。
“盘后下载”是什么?如何完成“盘后下载”
; 网站提供的“盘后下载”″是为用户节省上网费用的一个非常有用的功能。它提供了强大的离线浏览功能,你可以将你想看的当日走势,日K线等资料一次下载下来,离线浏览。你在每天收市后运行“盘后下载”,系统就会追加当日数据;也可以选择某一时间、某一时段下载行情数据。
来源:上海证券报
篇4: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向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以及进行资金划拨、查询资料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一般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网上交易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受地域限制、安全方便等特点,因而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而且随着电脑及因特网的普及,网上交易将成为未来证券交易的主……对于网上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应保持立法的中立性。原因在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它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是完全公开的,并且一直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我国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既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不能使法律阻碍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中国证监会曾于3月30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对规范网上证券委托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网上交易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非法侵入对交易信息的篡改,同时应当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规范证券交易中电子资金的划拨行为。
经营网上委托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定
由于网上委托的相关技术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种安全防范技术并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委托无法正常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取或篡改,甚至造成资金损失;三是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为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只有达到法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1 )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2 )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的核准程序为:(1)申请受理。 拟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将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2)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公司。(3)专家审核。 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宜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4 )核准决定。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险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5)复议。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网上委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网上委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投资者和经核准的证券公司,客体为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行为,内容即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包括:(1 )所有合法投资者都有权平等享有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委托服务。(2)投资者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选择权、交易安全权、受损求偿权等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投资者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代理。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等网上交易所必须的个人信息。(2)按照网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3)保守交易密码、网上登录密码等信息,如因个人原因泄露密码而造成交易损失,应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证券公司作为网上委托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 )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2 )必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如书面委托、电话委托方式等,并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3)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 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有关投资者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身份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营业场所之外。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基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4 )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并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网上交易风险揭示。(5)为保证交易安全,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总金额。
银证转帐法律问题
银证转帐,是指证券投资者通过因特网或电话等方式,在其证券资金帐户和银行帐户之间直接划转资金。银证转帐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极大方便,提高市场效率,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向投资者开展这一业务,投资者须持有与证券公司合作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或储蓄卡,通过因特网或拨打银行、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按指令操作,就可以在证券帐户与银行帐户之间划转资金。
银证转帐必须由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完成,这涉及到我国金融法律规定的银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由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技术合作,转帐指令由客户发出,因此银证转帐并不违反现行法律。但根据分业经营的原则,需要隔离证券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的风险。为了防止网上交易的数据受到非法窃取或改动,以致通过网络将非法收益转入银行帐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户提供网络或电话形式的转帐业务。采用网上交易方式的投资者,可以使用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证转帐服务。银证转帐中涉及的电子资金划拨主体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急需立法加以规范。
网上交易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确立问题
网上证券交易达成的合同是一种定式的电子合同,其仍然受合同法的约束。对合同的管辖权一般依据合同签订地或义务履行地原则确定,但如何确立网上证券交易合同在的签订地和义务履行地,比较困难。因为因特网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合法投资者可以在任何能
上网的地方在线完成交易。是以交易指令的发出地还是以指令的接收地,或者是受委托证券公司的注册地等来确立管辖权,需要法律作出规定。
由于因特网是不存在国界的,如果投资者在国外发出交易指令,而两国的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发生纠纷时,即使管辖权已明确,还存在确立准据法的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般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交易双方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谁,而且交易是由电脑自动撮合完成的,当事人在交易时也不会考虑应适用哪国法律,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很难在网上证券交易中适用。因特网无时间、空间限制,也难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现阶段解决管辖权冲突和准据法确立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各国对本国的国内法加以必要的修正,主要是对相应的民事诉讼规范和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国际合作,针对因特网的特性签订国际条约,制定全球统一的法律。
篇5: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格式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篇6:网上证券交易的协议书
网上证券交易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网上证券交易要破五张“网”
网上证券交易要破五张“网”
发展网上交易是大势所趋,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取得证券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有60多家,近70%的证券公司开通网上交易。在今年5月1日开始的佣金下调带来的压力下,券商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在提高服务竞争力的同时,还要降低经营成本。此时,证券网上交易方式也就凸显了其重要地位和广阔前景。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证券网上交易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中一些瓶颈问题亟待解决。具体如次:
网络费用、线路建设的限制。虽然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采用了宽带接入互联网,但大部分普通居民仍然使用电话拨号方式上网,而且服务器、路由器等器件的档次制约,使得网速太慢,线路拥挤,连接不稳定等情况都直接影响交易的完成质量。今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将逐渐解决这一瓶颈问题。
网络安全性问题。在发达国家,网上电子交易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从理论到实践的完全解决方案,特别是近些年来,新技术、新方法,如安全套接层协议、数字签名、数字证书、时间戳、认证机制、防火墙技术等等的引入,使得网络信息必须的保密安全、不可否认、不可修改等要求都得到了较好实现。但尽管如此,安全性问题仍是证券网上交易的最大威胁,必须不断的对网络通信加大投入,并不断更新技术。
法律法规滞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处于发展期,随着其地位的提高,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必将逐渐增多。比如数字签名、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网上交易的国际纠纷如何处理,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网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问题,管理层对网上交易技术标准及技术体制、市场监管问题等等,目前可供控制指引的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一部法规,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势必不利于证券网上交易的快速稳定发展。
我国网络应用的普及程度低。我国目前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而且大部分的网络应用者多为15-25岁的年轻人,而证券交易投资者多为工薪、大户和机构投资者,所以证券网上交易群体就主要局限在年轻白领阶层范围。而且人们的观念转变,逐渐接受、掌握和信任网上交易还需要一定时间。
目前券商网站普遍服务单一,个性化程度低。现在网上服务普遍存在单一、信息重复、原创信息少等弊病,大多数券商开通网上交易只是将其作为一个交易渠道而已,而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经纪。完全的网上经纪业务,应具有多元化和多功能;且有个性化服务,即对不同偏好和需求的客户有不同的策略和定位;要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即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信息资料的丰富性和咨询服务的及时性;同时应当引入保险机制,开发对应的险种,消除投资者对网上交易安全性的担心;推动银证合作来完成全方位的资金清算、划转等金融业务和网上开户等服务。建立一整套这样的服务体系,需要有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的。(金晓 吉吉)
篇8:网上交易基础知识:网上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网上交易基础知识:网上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因特网(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因特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网上交易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逐渐认识和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和电脑应用的日益普及,网上证券交易日渐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国内电脑性能的不断提高和价格的不断下降,以及国家对通讯业的重点投入和国内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因特网出口带宽日益提高、因特网接入方式多种多样、网络接入商日益增多、上网费用逐步降低,加上电脑操作的日益简单化,网上交易将在今后得到迅速普及。投资者学习网上交易的有关知识十分必要,这从我国证券交易手段日益智能化也可看到这一点,先从原来的手工委托逐步发展为电话委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等,交易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对投资者把握机会,提高效率均大有裨益。
网上交易的费用
上网费用:上网费用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电话费是指在拨号上网时占用电话线路的费用,与平常打电话计费标准一样。上网收费在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最低消费方式、实用计时方式、包月方式和包时段方式。投资者可到当地电信部门咨询有关优惠措施。
网上交易软件及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等均由中山证券公司提供,也可在中山证券网站(www.zszq.com或www.zszq.com.cn)获取相关资料。
网上委托交易费:
除了客户需自行负担因特网上网的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外,目前网上交易的收费项目与营业部柜台委托相同,并不增收其他任何额外的收费项目,相关的手续费还远远低于其他交易方式,具体可咨询所属中山证券营业部。
篇9: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本文系真实案例,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唐延明先生为本刊特别提供一、基本案情
4月28日,贾某委托被上诉人某营业部作为有价证券买卖的受托人在某营业部提供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接受《业务条款》的全部内容,且将该条款归入并成为本承诺书的一部分。《业务条款》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同日某营业部为贾某开立了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用帐户,贾某遂开始委托其丈夫杜某在某营业部为大、中专户提供的交易场所里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买卖股票。9月18日杜某查询得知209月12日,有人从某营业部提供的专户室两台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将股东姓名为贾某的12 000股爱建股份(600643)和10 000股华东医药(0963),并于当日分两次买入17 000股银广夏(0557)。贾某以某营业部对其股票被盗卖盗买及不能使其及时减少损失负有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营业部返还12 000股爱建股份和10 000股华东医药及自被倒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期间发生的红利和送股;赔偿资金45 231.72元及其被盗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期间发生的利息;赔偿手续费2532.29元、印花税2894.03元及过户费12元;支付精神赔偿金80 000元。
二、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及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与客户之间建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客户提供行纪服务。行纪服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行纪合同关系后,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是经过客户自己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验明身份、验证资金和证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将客户委托的内容传达至交易所,经集合竞价完成。这一程序的启动,是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本案所涉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形式是驻留委托。贾某为排除本案所涉以驻留委托形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进行买卖股票的自为行为,提交、出示了她自己与其丈夫单位的证明,这一证据不能采信,理由是这一证据的内容忽略了细节,用书面形式表达言词内容证据的细节往往是此类证据的核心。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能从事软件安全鉴定的部门,在这种状态下,仅凭客户的怀疑,没有科学的结论为基础支持就推定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安全是不当的,这种推断,既不令人信服,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对贾某要求某营业部电脑网络系统不安全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贾某主张的是盗卖盗买,因其不能排除自身因密码失窃发生的盗卖盗买股票的可能,又不能进一步提出证据,不予支持。贾某主张的某营业部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股票被盗买盗卖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同时,对于贾的交易情况,某营业部也没有通知的义务。贾某关于《业务条款》?quot;凡使用密码交易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是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无效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因此,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客户责任。虽然某营业部认可贾某和其丈夫杜某当天未在某营业部专户室现场,也认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不是贾某通常使用的电脑终端,但仅能证明贾某和其丈夫杜某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不能排除贾某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某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现贾某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某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贾某要求某营业部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某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审判中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1、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2、《业务条款》的规定是否系扩大贾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3、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4、贾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
四、法理评析
(一)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及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与客户之间建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客户提供行纪服务。行纪服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在本案中,贾某的主要义务是遵守交易秩序,并向某营业部提供相应的费用。某营业部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正常的交易条件,保证交易的安全、顺利地进行,同时应当对贾某的交易情况保密。对于客户的交易情况无论盈亏,其均无通知的义务。因此,贾某因为某营业部没有通知其交易情况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业务条款》的效力问题
贾某签订的作为承诺书组成部分的《业务条款》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贾某认为该条款是某营业部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判断该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该条款的规定是否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是不应由客户承担的义务强加在客户身上或将客户的义务扩大化。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行纪合同关系后,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是经过客户自己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验明身份、验证资金和证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将客户委托的内容传达至交易所,经集合竞价完成。这一程序的启动,是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目前我国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形式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本案所涉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形式是驻留委托。驻留委托是客户或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用客户本人资金帐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一种自助委托形式。证券公司对于以自助委托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报盘、交易采用无形交易席位进行。无形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与证券交易
所相联网而无须驻场交易员,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验审资金、证券、报盘都是由电脑完成。电脑对客户身份确认的依据是客户交易的密码和资金帐号,客户下达的委托交易指令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信网络自动传送到交易所主机进行集合竞价。驻留委托的交易指令下达形式决定了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是这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根据。正因如此,使用密码交易的后果由客户承担是客户不容置疑的最基本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无强加也无扩大。履行这一义务,不仅是客户进入证券交易市场,使用计算机系统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从事委托交易的前提,也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更是科技高度发展,计算机网络普遍应用时代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保障。因此,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客户的责任,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贾某的主张该条款无效不能成立。驻留委托的方式决定了贾某提出?quot;某营业部未经其指令卖出其帐户上的股票属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保护其帐户资金及证券安全的法定义务”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贾某认为本案所涉交易是在被上诉人某营业部提供的场地、并利用被上诉人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交易方式进行的,被上诉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拥有完整和准确的服务记录。法院应当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证明本案交易是否是上诉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规定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于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贾某和某营业部必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贾某试图追究某营业部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侵权行为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可谓却一不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贾某必须就以上四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贾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股东帐户卡、与某营业部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9月18日打印的历史委托明细查询表、交割单、资金对帐单、单位出具的贾某夫妇年9月12日上班的证明以及裴泰宏和初状的证人证言。贾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表明其夫妇二人在发生银广夏盗买盗卖的当天均不在现场,但是,这个证据的证明力非常有限,它只能证明贾某夫妇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单凭股票查询单、交割单、资金对帐单只能证明股票买卖的事实,只能证明贾某财产受到损失,只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有多种,一是贾某夫妇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二是贾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三是某营业部违规操作,盗买盗卖股票;四是其他投资者利用交易软件存在的问题破译密码进行操作。由于贾某提供的证据职能证明没有亲自进行涉案股票的买卖,但是,无法排除其委托他人进行操作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同时,也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提供因某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贾某尽管蒙受了损失,却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于难以完成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贾某追究某营业部侵权责任已经失去了基础;关于某营业部存在主观过错一项,贾某指出“因某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管理混乱,不仅未履行保证投资者帐户内资金、股票安全,提供投资者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未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内部局域网信息点无安全防护措施,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条件”。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某营业部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提供正常的交易环境的证据,所以,很难认定某营业部主观上存在过错;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贾某强调某营业部管理混乱以及没有在事后尽到通知的义务。这种说法难以成立。再次,管理责任与贾某的股票在采取驻留委托方式买卖而发生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易密码通过软件系统是不能取得的。因为,管理人员不足并不必然导致专户室以外的人进入专户室进行交易。更重要是,即使外人进入专户室,使用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也需知道客户的资金帐号和交易密码,客户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帐号没有失密,外人即使进入专户室也无法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上述两点足以说明,贾某主张某营业部管理混乱与其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关于某营业部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一说,而证券公司在客户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没有约定和法定的通知义务,因此,不必为此承担责任。而且,事实上,银广夏在复牌后连续跌停,该股票的持有者根本无法卖出,即使某营业部通知了贾某,也难以减少损失。可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中贾某仅仅证明了损害事实的存在,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下,这样的举证是远远达不到胜诉要求的。贾某只是对本案的发生作出一番推测,提出了种种可能性,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贾某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只能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作者:唐延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同达律师事务所
篇10:传统证券交易与网上证券交易的较量
传统证券交易与网上证券交易的较量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率先提出了名为“信息高速公路(ITS)”大型科技发展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这一概念的提出,立即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主要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纷纷根据本国国情提出了自己的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在这种背景下,信息技术得以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和扩张。毫无疑问,网络时代已来到了我们的生活中,并对我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由因特网引发的网络经济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同时网上证券交易出迈着蹒跚的步伐一步步走进了证券市场,并作为新一代交易方式的探索与试验被众多市场参与者和管理者所关注。它不仅仅是一种交易委托方式的简单扩展和延伸,同时也预示着新旧更替之间传统证券交易方式与网上证券交易的一场较量,预示着始料未及的发展空间。
asas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越来越快,中国金融证券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国际化的竞争,而且必然要向管理信息化、决策透明化、业务国际化、客户全球化以及服务品牌化发展。从国际网上交易的发展来看,网络浪潮的到来,使得竞争更加国际化、市场化、带给中国网上交易市场的同样也是挑战与机遇并存,鲜花与陷阱同在。 美国:1995年开始出现实用的商业网上交易。 目前,网上证券公司已超过100家,网上投资账户数1300万,网上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比例:8%,1917%,30%,48%,196月份以来,华尔街上大机构纷纷宣布将传统业务搬到互联网上。 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最为迅猛。 19几乎为零,年交易总值为23%,1月已占44%。 日本、马来西亚、泰国等地普遍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 1999年日本网上交易额比年增加20倍。新加坡网上证券交易发展较快,1999年占交易总值的5%,估计可占到41%。 我国证券交易从年开始,众多实力券商以超前的眼光预计到因特网未来的发展潜力,相继已有200多家证券网点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通过网上委托系统完成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的3%左右。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国泰群安证券(有20家工营业部开通了网上委托交易)、华泰证券(有19家营业部开通了网上委托交易)、国信证券、大鹏证券、和港澳信托等。
我国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发展
asas我国证券交易开始于90年代初,技术起点较高,较早实现了无纸化电子交易。但是在发展初期,以柜台为中心的委托代理模式,营业部较注重对其他理位置、地段、周边环境及交通条件等的选择,使得券商必须以这种看得见、摸的着的实力吸引和方便股民的投资,营业成本很高。很快,这种柜台委托代理模式被电话委托方式所突破,不久,又随着电脑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远程家族大户室”成为了券商和投资者的新宠,通过电脑及通视卡,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在家看到股标交易的即时行情及通过电脑进行远程下单交易,享受类似营业部大户室的待遇。
asas传统交易方式的发展从柜台委托到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再到电脑远程下单,虽然逐步弱化了投资者对营业部柜台的依赖,将营业部有限的空间拓展了出去,扩大了营业部的交易空间,但是,这些显然不能满足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对证券金融行业的挑战。同时,这些发展也没有解决投资者在资金进出方面对工营业部的依赖问题。
asas这样,在解决了投资者与簧痰慕灰状理模式之后,关键问题就集中在了投资者的资金进出渠道方面了,由此产生了银证电话转帐业务,使投资者存取股票资金可以通过联网的银行含蓄柜台来完成,而不必亲证券营业部柜台,提高了投资效率和安全度,同进也降低了 商的成本和风险。但是这仍然受空间和时间所限,即空间上,对郊县,乡镇等银行网点覆盖不到的区域力不能及;时间上,受营业部的交易时间的限制,投资者只有在证券交易时间才可进行银证转账。
asas在这种条件下,网络时代的来临,给证券交易方式带来了新的生命力,网上交易蓬勃发展,彻底打破了时空方面的限制,使整个交易活动更加快捷和方便。
我国现阶段的网上交易模式
asas所谓证券上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因特网的网络资源,获取国内外各证券交易所的即时报价和国际国内与投资者相磁的经济金融信息,通过因特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进非凡实现实时撮后成交的交易方式。
asas目前,我国的网上交易仅限于网上委托,投资者通过因特网在WEB服务器上登录时,首先进行CA用户验证,验证成功后,用户可以浏览动态即时行情及历史行情,然后再据此下单委托,委托服务器与资金服务分别验证用户卖出的股票和买入的`资金状况,最终验证无误后,将由DDN或双向卫星向交易主机发送申报委托,等待撮合成交。这种网上委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因为它只是利用因特网实现了从投资者到证券营业部的委托业务,而从证券营业部到证交所的交易系统仍然沿用了DDN线路或双向卫星,是一种局部的电子商务模式。目前存在的缺陷在于,由于电信提供的因特网速率较慢和不稳定性,发送的数据时常出现丢包现象,网上证券交易不但要实现网上委托,还必须在网上实现人格撮合成交,这就要求交易主机与因特网相连结,以此实现真正的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提供的竞争优势
asas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理财模式,使证券业的经济业务发生了一场革命。原本由营业部提供的信息采集、信息组织、行情委托及交割清算活动等过程,已经能够很好的由网络所解决。相应的,网上证券交易的优势也就越来越显的表现出来了。
1、降低 商的经营成本。由于传统交易方式的影响,营业部在装潢及选址方面往往投入较高,其经营成本中的一半以上基本都是房租、水电费和机器折旧,这部分成本又较大部分的投放到了营业部的口大户及职业散户身上,因为他们基本
上每天都会光顾营业部。相对应,进行远程交易、网上交易的客户不去或很少去营业部,必然减少簧痰某杀局С觥
2、拓展市场。网上交易的发展,极大方便了一些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不便的上班族,并且这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讲又有成本低、方便、快捷、个性化服务的特点,有利于业务拓展,占领市场。
3、增加了投资者的自助性。网上交易的开展,在传统实体性市场之外,拓展了一个崭新的虚拟市场;在传统的划卡下单、电话委托、报盘跑单等形式之外,增加了投资者自己参与的自助性、互动性的交易方式。将实时行情与证券交易供求信息送到了每个投资者家中或办公室的电脑上,证券交易方式从受制于大厅空间、专用网络、租用中继线数量等,变成了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约束的全球化市场。
4、加速银证两业融合。网上交易要求金融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界限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日益模糊甚至 步消失,二者融合的步伐越来越快;在证券交易方面,商业银行与 商之间原来那种争压储户资金的竞争关系,也已经 步转换为共享客户资源、网络资源、资金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一种新型合作关系。
5、提供专来化及个性化的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不仅引发了投资方式的变革,同时也为证券投资咨询的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提供了平台。传统的证券信息服务主要偏重于行情服务,包括即时行情、历史行情和技术分析等,在基础信息方面,仅仅可以查阅上市公司的基本材料和市场公告等,可见其为客户提供的信息量不是很大,信息也不全面、不完整。一般来说,投资者还要通过其它媒介来补充接受、更多的证券信息,以支持基于基本面的行情分析。而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则将会利用其网络优势,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查询上市公司的详尽资料(例如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最新股本结构、历次分红配股情况、中报、年报等);查询证券公司提供的资讯信息(国内外财经新闻,法律政策,行来和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个股点评价值分析报告):发送电子邮件账单;进行电子讨论等等。这样与传统方式相比,网上证券信息服务不仅信息容量大,而且更新速度快,极大地改善了信息服务质量,提高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含金量。
网上交易的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投资者的电脑普及程度和网络化程度,必然会存在发展瓶颈,这也是短期内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我国网上交易存在的瓶颈
asas网上交易是以因特网为基础,利用电脑进行商务活动,由于我国目前的网络证券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处于试验期,证券的网上交易必然要经历推广、成长和成熟的过程,这中间也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瓶颈问题,使网上交易的发展要经历一个缓慢的发展期。
1、 交易成本较高。目前,在中国佣金收取比例是固定的,投资者除了支付佣金外,还要支付入网费、电话费、信息费、并且由于电信垄断,上网费用过高是限制网上交易的主要因素。
2、 电脑普及程度不高及电脑应用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我国的电脑普及程度不高(据调查,中国目前只有2。45%的家庭拥有电脑),且由于电脑的应用水平的提高也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支撑,所以,发展网上交易,必然还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期。
3、 网上交易还是要依托证券交易的有形网点。目前的网上交易不能脱离有形网点独立运行,这源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一些限制,比如:一、开户,作为证券交易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和最重要的环节,开户仍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相关有形网点进行。二、网上证券交易的纠纷和差错,仍需要到相关的有形网点进行处理。
4、 证券公司的电脑信息部门负担沉重。每个证券营业部都拥有4个卫星天线,近百对电话线,多套与银行的业务通信系统,及与总部的通信系统,至少百余台电脑,随着营业部的扩大,必然要提供更多的通信方式,这意味着要与众多的移动网、电视网、寻呼网和其他终端系统打交道,所以如果能够“多网合并”,无疑是将会大大提高电脑信息部门和数据传输的效率。
asa总之,虽然网上交易有其灿烂的前景,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中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在最近一两年必然还是会处于一个发展初级阶段。不可避免,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还是会占据一定的地位,并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网上证券交易只是作为传统证券交易的一种 续、辅助服务手段。
篇11: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与防范的浅议
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与防范的浅议
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与防范的浅议【论文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 风险防范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未来证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模式的发展趋势,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既是证券交易活动,又是一种电子商务,网上证券交易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文章仅从网上证券的概念种类厘定、网上证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后经纪券商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规则、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证券交易电子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1]由于网上证券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备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证券交易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是由传统证券市场发展而来,它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其运行尚须遵循传统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欺诈和缺少信任感。[3]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交易参与者主体资格的验证、委托指令、清算与交割和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带来一系列难题,所以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在面临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4]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文章仅就这些与网上证券交易相涉的法律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网上证券交易泛指一切通过网络而实现的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得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专有电子交易系统、互联网电子公告板交易系统、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以及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四种。其中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即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
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与国外目前流行的较高级别的选择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ATS)相比,至少有两个显着区别:一是虚拟性不同。根据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必须先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服务部开户,然后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可见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不完全的网上证券交易,而ATS是一种完全网上交易活动;二是有无中介不同。虽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拥有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公司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投资者不需要经纪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而直接通过网络向ATS下单完成证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风险类型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5]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 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文章尝试着对这些纷繁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决实际的风险纠纷时将之纳入法律的思维轨迹,更明确一点说之所以做这样的梳理是为了将之纳入传统证券法律规则的调整。总的来说投资者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的法律归属可以从网上证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归类分析。1.合同关系。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证券经济合同和网上委托合同,证券以及资金的托管合同、投资者相互的买卖合同及其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证券商以外)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2.侵权关系。在上述众多风险中如果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第三方、偶然获知投资者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资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为(如进行网上欺诈),造成投资者权利损害或利益损失,就构成侵权。3.不可抗力关系。网上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灾难事件以及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测或无法防范的外来力量攻击导致网络局部运行受阻或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造成的风险。
三、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规则
《证券法》第一条即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尽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规则对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显得极其必要了。
在构建网上证券交易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遵循的是公平原则的立法理念。所谓公平的技术风险承担制度应当是:既不让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业务无法开展,又不让投资者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不敢进行网上交易。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大前提下,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包括: 1.可控制性规则:风险应当分配给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2.可预见性规则: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能力预见风险的一方。3.效率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率的处置风险的一方。4.经济能力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这四个规则在解决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时在适用上是逐级递进的,只有前一个规则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方可适用后一个规则。
下面尝试着就网上证券交易程序中如何运用这四个规则做一下粗略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具体而言: 1. 根据可控制性规则,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2.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根据可预见性、可控制性规则。3.由电脑系统故障引发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投资者使用不当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第二,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
篇12:金融合同格式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财,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乙方月收入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订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若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金融合同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篇14:金融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提高经济效益,除自愿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外,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借款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向贷款方报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第二年应在年度开始前),贷款方据以及时供应资金。
二、贷款用途、开竣工日期,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三、此项贷款,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全部偿还本息,具体分年还款计划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作为逾期还款处理。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计算;逾期归还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借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罚息。
六、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_________.担保单位保证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由其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
七、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担保单位三方各1份。
副本__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